① 汽车金融的主要内容及运作模式
汽车金融的主要内容
汽车金融是在汽车的生产、流通与消费环节中融通资金的金融活动,主要包括资金筹集、信贷运用、抵押贴现、证券发行与交易,以及相关保险、投资活动,它是汽车业与金融业相互渗透的必然结果。
汽车金融业概念的内涵随着汽车金融业务范围的拓展不断丰富。
就现状而言,汽车金融业是指以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信托联盟组织及其关联服务组织为经营主体,为消费者、汽车生产企业和汽车经销商提供金融服务的市场经营活动领域。由于汽车金融公司与汽车制造商、经销商之间天然的内在联系,使得它能够提供包括生产、流通、消费各个环节的租赁、信贷等多品种、综合性、完善的金融服务,贯穿于汽车生产、流通和销售以及售后服务等整个过程中。
汽车金融的六大运作模式
一、C2C综合服务平台模式
与很多二手车交易平台一样,汽车后市场的C2C平台模式能直指用户痛点而广受欢迎。二手车电商人人车宣布获得了腾讯领投的C轮融资,另外一家C2C车险和汽车保姆服务平台“我是车主”也刚刚完成A轮融资并估值过亿。C2C平台的模式二手车以及金融服务正逐渐受到业内外人士的关注。
二、汽车电商模式
以汽车之家、易车网为代表的媒体汽车电商平台纷纷通过与汽车金融公司合作率先推出各种金融服务,汽车之家推出了分期购车,易车网则推出了买新车贷款,各种汽车保险、理财产品等。与此同时,眼下正有各类二手车交易平台也开始布局互联网金融,比如通过金融切入二手车电商的平安好车、优信、人人车、车猫网刚完成融资也即将推出金融服务。
三、汽车厂家模式
汽车厂商们推出来的金融由来已久,其目的和电商平台一致,意图通过金融还贷来吸引消费者购车,丰田、大众、上海通用等汽车厂商纷纷推出了汽车贷款、分期付款、保险等各项金融服务,如今他们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来推广自己的金融服务,汽车厂商直接进军互联网金融也是优势明显。
四、汽车金融P2P模式
说到汽车金融的P2P模式,可谓是热闹非凡,这类平台非常之多,P2P汽车金融的兴起对于传统的汽车金融具有比较大的冲击力,尤其是对于传统银行。
五、巨头综合模式
对于汽车金融这个后市场最大的肥肉,互联网巨头们也不可能回轻易放过。阿里通过与50多家汽车企业达成合作,为雪铁龙、日产、别克、力帆等车型提供贷款服务。网络则推出网络汽车平台,与各大银行、P2P理财平台等达成了贷款保险等业务方面的合作。而腾讯京东入股易车网,也开始了汽车金融的布局,其腾讯理财通此前就与一汽大众奥迪开展过品牌跨界合作,推出“奥迪A3,购车即理财”的活动。巨头们切入到整个汽车金融市场,具有较明显的优势。
六、经销商模式
说道汽车经销商,可能很多人并不是非常理解。4S店都是汽车厂商的直接代理商,一般在一个城市就一家4S或者几家4s店,4s店往往由厂商直接掌控。不过汽车经销商就不一样了,他们大多作为4s店的二级代理商(虽然是二级代理商,但是其汽车销售价格并不见得比4S贵,有的甚至还便宜),可以代理多个品牌,也可以销售二手车。一些实力比较强的连锁汽车经销商就会针对消费者推出自己的分期付款业务、保险业务等,有的也推出自己的线上电商融资平台。
② 汽车金融的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8 年第 1 号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于2007年12月27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4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汽车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字样。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汽车金融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汽车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
(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中主要出资人须为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七条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中至少应有1名出资人具备5年以上丰富的汽车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
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如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至少应为汽车金融公司引进合格的专业管理团队。
第八条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的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二)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经营业绩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遵守注册所在地法律,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权(中国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除应具备第八条第三项至第六项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
第十条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银监会根据汽车金融业务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高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按照《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的具体规定,提交筹建、开业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中国银监会对汽车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四条汽车金融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改变组织形式;
(六)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七)修改章程;
(八)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九)合并或分立;
(十)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五条汽车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六条汽车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可向法院申请破产:
(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
(二)因解散或被撤销而清算,清算组发现汽车金融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
第十七条汽车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八条汽车金融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行政许可程序,按照《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十九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人民币业务:
(一)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二)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
(三)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四)从事同业拆借;
(五)向金融机构借款;
(六)提供购车贷款业务;
(七)提供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
(八)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
(九)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
(十)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一)从事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十二)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
(十三)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汽车金融公司发放汽车贷款应遵守《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经营业务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章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汽车金融公司应按照中国银监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指引和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十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应遵守以下监管要求:
(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二)对单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三)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四)对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额;
(五)自用固定资产比例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40%。
中国银监会可根据监管需要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汽车金融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信用风险资产五级分类制度,并应建立审慎的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未提足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二十五条汽车金融公司应按规定编制并向中国银监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报表。
第二十六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公司注册地的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七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必要时可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要求汽车金融公司更换专业技能和独立性达不到监管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八条汽车金融公司如有业务外包需要,应制定与业务外包相关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业务外包的决策程序、对外包方的评价和管理、控制业务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应急计划等。汽车金融公司签署业务外包协议前应向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业务外包协议的主要风险及相应的风险规避措施等。
第二十九条汽车金融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银监会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其行为严重危及公司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监会可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三十条汽车金融公司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监会将依法对其实行接管或促成机构重组。汽车金融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中国银监会将予以撤销。
第三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可成立行业性自律组织,实行自律管理。自律组织开展活动,应当接受中国银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第二条所称中国境内,是指中国大陆,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所称销售者,是指专门从事汽车销售的经销商,不包括汽车制造商及其他形式的汽车销售者。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第六条所称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并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九条所称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是指汽车金融公司以汽车为租赁标的物,根据承租人对汽车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汽车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第十九条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即承租人将自有汽车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汽车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监管指标的计算方法遵照中国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我国《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所定义的道路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汽车金融公司涉及推土机、挖掘机、搅拌机、泵机等非道路机动车辆金融服务的,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3年第4号)及《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监发〔2003〕23号)同时废止。
③ 汽车金融概念股有哪些
汽车金融概念股
物产中大(600704)
2012年5月12日公告,股东大会同意全资子公司物产元通以增资扩股方式,面向财务投资者引进长期资金10亿元。物产元通在原有10.65亿元注册资本基础上,增加注册资本4-5亿元(预估值)。增资扩股后,公司持有其70%-75%的股权,财务投资者持有25%-30%的股权。本次新增注册资本,全部由财务投资者以其持有的现金认购。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投资物产元通汽车经销、售后服务网络、汽车金融服务建设项目。
庞大集团(601258)
A股最大的汽车经销商上市集团。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汽车经销及维修养护业务。截至2011年年末,公司于中国26个省、市、自治区及蒙古国拥有1257家经营网点,较上年末增加331家。公司以斯巴鲁品牌汽车为代表的进口车经营模式,具有毛利率高、资金占用少、售后业务稳定等特点。
亚夏汽车(002607)
安徽省汽车经销商龙头:公司是安徽省最大的汽车经销服务商,在省内有着领先的市场地位。公司以乘用车销售和综合服务为主体,业务链覆盖乘用车销售服务、装潢、美容、配件销售及维修、驾驶员培训和保险经纪服务。
比亚迪(002549)
比亚迪试水“零元购车” 欲破电动公交推广难题,近日,比亚迪公司针对国内出租车及公交大巴市场推出了电动化解决方案,国家开发银行等为该方案提供金融支持。这一方案旨在解决出租车公司及公交公司一次性购买电动车的资金压力,以加速公交电动化进程。客户可采取“零首付+分期付款”的模式购车。
福田汽车(600166)
汽车金融:2012年4月,公司出资2亿元设立全资子公司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成立后,可满足客户的需求,促进实体产品的销售。
江淮汽车(600418)
设立汽车金融公司:2011年12月,公司拟与西班牙桑坦德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合资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双方各现金出资2.5亿元,各占比50%。新公司经营范围:接受公司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等。
广汽集团(601238)
公司主营业务包括汽车及配套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及相关服务,主要产品及服务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发动机及其他汽车零部件和汽车保险、汽车金融等汽车相关服务,拥有较为完整的产业链。公司是中国领先的汽车制造商之一,也是华南地区最大的汽车制造商。
④ 汽车金融有哪些主要的盈利模式
基本盈利模式: 从目前来看,我国汽车金融服务的业务以汽车消费信贷为主,按贷款对象可分为两类:
①批发性汽车信贷(主要是指汽车金融公司向经销商提供的流动资金贷款服务,如库存融资、设备融资、建店融资等,这类经营主体主要分为两类: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
②零售性汽车信贷(主要是指汽车金融公司为客户提供的汽车消费信贷服务。这几年零售性汽车信贷业务逐年增长,占整个汽车信贷业务的3/4以上,利润远远大于批发性信贷)。
新兴主流盈利模式:近几年,随着我国80、90后等购车主力军对低首付、低利率的金融产品需求加大,租赁行业相关政策法规的日趋完善,再加上汽车厂商、经销商集团及第三方公司纷纷涉足此领域,我国融资租赁的市场规模呈现快速增长,融资租赁逐渐成为汽车金融行业新兴的主流盈利模式。汽车融资租赁主要包含两个方面:
①经营性租赁(指的是将汽车的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承租人以一定租金的形式向出租人取得一定期限内汽车使用权的过程。租赁期间,汽车使用权归承租人,所有权归出租人,以承租人使用汽车的时间计算租金),
②融资租赁(指的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汽车的特定要求和对4S店的选择,出资向4S店购买车辆,并租给承租人使用的过程。租赁期间,汽车使用权归承租人,所有权归出租人。租赁期满,承租人可决定是否购买所租车辆,不想购买,则结束租赁关系,想购买,可付清车辆的残值(折旧价)取得车辆的所有权。对承租人来说,这种“先租后买”的方式比较灵活,已经逐渐被市场接受)。
增值盈利模式: 随着汽车金融市场的发展及消费需求的增加,汽车金融业务逐渐渗透到汽车消费的各个环节。加之现在卖车的利润越来越低,各种增值服务已成为一些汽车经销商的主要收入来源。如汽车维修保养、汽车保险、汽车零配件、汽车精品等。如一些汽车金融公司会为客户提供全套的汽车维护保养方案,以帮助客户取得合理的价格以及及时的维修服务,并且维修费用可做分期贷款,减少了客户的资金压力。
汽车保险可为汽车信贷提供风险保障,使整个产业链条流转更加顺畅,产业链价值得到放大,对整个汽车交易过程起到推动作用。从长远角度看,车贷保险业务必将成为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的一个新的利润增长点。
新渠道模式:
①汽车电商模式(2013年,汽车电商模式兴起,但只起到网上引流客户和提供讯息的作用,由于线上线下价格差距大,信息不对称,订单转化率极低。有些平台依靠微薄的广告收入生存,汽车电商化的道路举步维艰)
②互联网汽车金融平台(自2014年开始,多家整车厂在电商平台或官网推出网上车贷申请与审批业务,满足消费者不同层面的需求。随之对汽车行业觊觎已久的互联网巨头纷纷加入,他们掌握了海量的交易数据与社交数据,搭建了互联网汽车平台。联同第三方汽车金融公司和融资租赁企业,分别推出新车分期付款、二手车融资租赁等服务,输出大数据的风控模型,对网购记录良好的消费者提供了综合授信,为汽车厂商开拓了新的渠道,获得海量用户群。从成熟市场来看,汽车金融不仅是整车和经销商实现差异化竞争的重要手段,也是增长生存的利润来源之一。随着80、90后消费群体逐渐成为汽车购车的主力人群,整个汽车行业将会迎来重大变革,机遇与挑战并存。)
⑤ 汽车金融公司业务范围和赢利模式是怎样的
汽车金融公司业务范围
根据《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如下:
(1)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2)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
(3)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4)从事同业拆借;
(5)向金融机构借款;
(6)提供购车贷款业务;
(7)提供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
(8)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
(9)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
(10)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11)从事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12)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
(13)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汽车金融公司的赢利模式
赢利模式是指在主营业务中,将资金、人才、技术、品牌、外部资源等要素有机地整合在一起,通过单独和系列的战略控制手段,来形成长期稳定的利润增长点。汽车金融服务的赢利模式由两个结构组成:一是赢利模式的利润链,既赢利模式获取利润的组成因素,是用于衡量赢利模式利润来源的重要参数;二是通过利润链的贯穿与连接,将能够带来利润的企业资源组合在一起的具体方式(狭义上的赢利模式)。这两点之间的关系是,利润链通过同特定的企业资源方式相结合,并渗透到具体的业务中去,才能形成利润来源与途径。两者相互结合,相互作用,共同形成一个完整的赢利模式。
汽车金融公司的主要赢利模式分为基本赢利模式和增值赢利模式两种。基本赢利模式指传统的以汽车销售为主,兼顾维护修理、保险代理的赢利模式,这是目前国内汽车金融服务业普遍采用的赢利模式;增值赢利模式指在基本赢利模式之上附加了金融资本运作所构成的赢利模式。增值赢利模式主要包括融资汽车租赁式赢利模式、购车理财式赢利模式、汽车文化营销赢利模式、资本运作利润模式等。汽车金融服务的增值型赢利模式是从20世纪50年代以后出现的一种新的获取利润方式,在汽车金融服务的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价值。
⑥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汽车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字样。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汽车金融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汽车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
(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中主要出资人须为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七条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中至少应有1名出资人具备5年以上丰富的汽车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
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如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至少应为汽车金融公司引进合格的专业管理团队。
第八条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的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二)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经营业绩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遵守注册所在地法律,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权(中国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除应具备第八条第三项至第六项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
第十条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银监会根据汽车金融业务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高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按照《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的具体规定,提交筹建、开业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中国银监会对汽车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四条汽车金融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改变组织形式;
(六)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七)修改章程;
(八)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九)合并或分立;
(十)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五条汽车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六条汽车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可向法院申请破产:
(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
(二)因解散或被撤销而清算,清算组发现汽车金融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
第十七条汽车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八条汽车金融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行政许可程序,按照《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人民币业务:
(一)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二)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
(三)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四)从事同业拆借;
(五)向金融机构借款;
(六)提供购车贷款业务;
(七)提供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
(八)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
(九)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
(十)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一)从事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十二)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
(十三)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汽车金融公司发放汽车贷款应遵守《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经营业务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汽车金融公司应按照中国银监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指引和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十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应遵守以下监管要求:
(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二)对单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三)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四)对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额;
(五)自用固定资产比例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40%。
中国银监会可根据监管需要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汽车金融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信用风险资产五级分类制度,并应建立审慎的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未提足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二十五条汽车金融公司应按规定编制并向中国银监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报表。
第二十六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公司注册地的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七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必要时可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要求汽车金融公司更换专业技能和独立性达不到监管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八条汽车金融公司如有业务外包需要,应制定与业务外包相关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业务外包的决策程序、对外包方的评价和管理、控制业务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应急计划等。汽车金融公司签署业务外包协议前应向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业务外包协议的主要风险及相应的风险规避措施等。
第二十九条汽车金融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银监会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其行为严重危及公司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监会可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三十条汽车金融公司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监会将依法对其实行接管或促成机构重组。汽车金融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中国银监会将予以撤销。
第三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可成立行业性自律组织,实行自律管理。自律组织开展活动,应当接受中国银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第二条所称中国境内,是指中国大陆,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所称销售者,是指专门从事汽车销售的经销商,不包括汽车制造商及其他形式的汽车销售者。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第六条所称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并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九条所称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是指汽车金融公司以汽车为租赁标的物,根据承租人对汽车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汽车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第十九条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即承租人将自有汽车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汽车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监管指标的计算方法遵照中国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我国《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所定义的道路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汽车金融公司涉及推土机、挖掘机、搅拌机、泵机等非道路机动车辆金融服务的,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3年第4号)及《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监发〔2003〕23号)同时废止。
⑦ 汽车金融融资会计帐务处理
汽车金融概念比较宽泛,包括个人/公司汽车贷款、经销商融资、租赁、保险、二回手车贷款。还可能包答括汽车精品、配件的消费贷款、联名信用卡甚至汽车客户相关的房贷、助学贷款等。
公司本身也可以发行金融债券,并可以上市融资。总体而言属于金融业,公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受银监会监管。
(7)汽车金融股权投资扩展阅读:
主要工作内容:
一、负责与各专业分行之间联络,协调银企关系。
二、熟悉贷款办理流程,贷款到期前提请相关领导办理相应手续。
三、办理银行保函、资金证明等资料。
四、根据贷款、还款原始凭据正确编制融资业务相关记帐凭证。
五、积极搜集整理相关贷款资料,做好贷款资料档案归集存档工作。
六、从会计制度公司规范和节税原则,审核会计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
七、配合做好月度会计凭证装订工作。
八、月末自下而上收集信息编制下月资金收支计划,对上月收支进行统计分析并出具文字报告,每月6号前完成上述工作;每年12月份负责编制下年度财务收支预算。
⑧ 如何申请注册汽车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金融类公司目前全国已经停止注册,需要只能通过转让获得~
注册非金融资产内管理公司条件
1、注容册资金最好是1000万元;
2、经营范围:投资管理、项目投资、资产管理、股权投资;
3、可以作股权备案和证券备案;
4、备案条件请参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管理办法;
注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件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须经财政部同意,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
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总裁1人、副总裁若干人。总裁、副总裁由国务院任命。总裁对外代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行使职权,负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
5、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任职资格。
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依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