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信托责任是什么,如何更好地发展下去
信托责任就是为抄了能够保证投资者的收益,并且要维持在更高的水准,按照行业内的基础动态数据,关键还是要确定在信托运行的基本价值下发挥的更彻底。本身在金融资本的合理调配领域,必须要加强对于责任的运行,而且无论是保证安全还是实际收益,在有效渠道的拓展过程中都已经成为重点。按照目前的行业属性以及变革渠道,在最关键的核心部分已经足以发挥价值,按照当前的对应指标,关键是要快速的提升运行的渠道和平台,结合当前的数据参考指标,本身在实际应用的领域内具备更大的发展思路。信托其实承担着巨大的责任,必须要保证不同的资本运行在稳定的区间。
2. 信托责任的适用范围
郎咸平演讲:信托责任与企业文化
2004年8月在上海炮轰格林柯尔后,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郎咸平成为2004年度国内最富争议和最吸引眼球的经济学家。他在近期举行的“中国企业文化国际论坛”上进行的“信托责任与企业文化”的演讲引起了与会者强烈的反响。特在此实录郎咸平的现场演讲,以飨读者(文中小标题为编者所加)。
中国:信托责任缺失的企业文化
今天要在这里和大家探讨企业文化的问题。我们从英国讲起,为什么英国可以提私有化,中国为什么不可以。今天,在这个场合,我要告诉各位,这和企业文化有关。
在英国的国有企业改革中,有严格的奖惩措施,做得好的奖励,做得不好的严格查办。等到把国有企业的绩效做上去了,再把它拿到股票市场上去,转让给社会大众,中小股民。这是什么道理?这是藏富于民的道理。这是对国家民族的信托责任。因为国家的财富是由全体国民来分享的,而不是由一两个少数人来分享的。这样一个私有化的过程,是不会造成社会不安的,也没有造成政治动荡。从1533年,支撑整个英国的是拥有高度信托责任的企业文化。
再看我们的产权改革。当初,因为我们的国企的经营无效率,我们的政府要进行产权改革,国企的包袱过大,比如说,国企里有医院,有餐厅等等。背负着如此沉重的包袱,企业要发展是何等的艰难。而在我们的企业文化中,缺少信托责任的概念。
我常说的保姆理论,就是,我们家很脏,请个保姆来打扫,打扫干净了,漂亮了,家就变成她的了。保姆说:我每个月的工资400块,我对你家有功劳,我要买断你的股权。虽然我们家值100万,但由保姆来定价,保姆定价只是2000元,每个月出200块,10个月,保姆买断了我家的全部股权。这是为什么?因为保姆没有信托责任。我告诉各位,这是我研究中国企业最感到痛心的地方(掌声)。
我们改革开放20年,20年以前是一个什么时代,是一个压抑创造力的时代。在开放20年后的今天,我们创造力得到了极大的发挥,但我发现,我们缺少一样东西。我们缺少法定的游戏规则。有人说,郎咸平这个教授特别推崇国有企业,可是,看到国有企业这样被践踏,我感到很痛心。
广东省是中国改革开放最成功的地区,也是国际化的前沿。我们在国际化的过程中,你们会发现竞争越来越激烈。你的竞争对手不只是国内的企业,而是全球的优秀企业,比如说,通用电气等等。而我们的企业一定会进入职业经理人的时代,来和世界500强接轨。可是,如果人人都只是想着自己的好处,没有信托责任,谁敢把企业交给他?所以,今天我们看到的很多现象,包括民工荒等等问题,其实,是我们的企业文化中,信托责任缺失的表现。
美国:信托责任生于严刑峻法
英国人的信托责任,创建了世界上最好的股票市场。在18世纪,大量的英国人移居到了美国,什么人去了美国?在英国混得不好的人,下层人士。这些人愿意放弃过去所有的一切,与过去的文化、家庭、朋友割断关系,远赴重洋,到另一片土地,过一种极端个人主义的生活。但是,这些人带不走英国的社会信托责任。
1929年前的美国,和今天的中国极为类似。怎么类似,我只要举出股票市场的例子。
美国证券交易法的第二章,对于1929年前的美国股市,做了相当清楚的描述。在这里,我给各位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1929年前的美国股市,由于这些极端个人主义的参与,有着大量的不正当交易,违规操作,向银行贷款炒股票等等,登峰造极的时候,造成了美国股市的大崩盘,美国经济大恐慌。因为,英国的信托责任并没有复制到美国。
但是,在这个时候出现了一个戏剧性的转机。美国总统罗斯福上台,他组成了美国历史上最强权的政府,挽救美国的经济。有一个人,叫道格拉斯,他告诉罗斯福,挽救美国经济,重树美国的信托责任,只有靠严刑峻法,加强监管。这个话讲出来以后,舆论哗然。
但,一个伟大的政治家有他超人的第六感。罗斯福的第六感告诉他,严刑峻法才是振兴美国股市之道。所以,他接受了道格拉斯的建议。在1932年,罗斯福推出了两个在座的各位都非常熟悉的法案:证券法、交易法。这两个法案都要通过美国参议院的审核。第一个法案,证券法顺利通过。第二个法案交易法,打死通不过,
为什么?因为美国的华尔街群起而攻之,反对交易法。经过几次否决,相持不下。
罗斯福总统和华尔街代表举行谈判,“你们到底要求我做什么?你们才会允许交易法的通过。”华尔街的代表说,我们不喜欢监管。当时,美国公平交易委员会的首领叫兰德斯,华尔街非常不喜欢这个人。华尔街建议,成立一个独立的监管机构,由华尔街指派人做证监会主席。最后,SET成立。第一任主席叫做肯尼迪,他的儿子是大大有名的约翰·肯尼迪,美国前总统。当时肯尼迪是美国最大的庄家,最大的幕后交易者,最大的股票操纵者。华尔街想,让这种人做主席,我们所有的庄家都可以放心了。我相信,当时罗斯福总统是含着眼泪签字的。因为他也许会想到,美国百年强大的基业可能就此会毁在他的手上。
但是,天佑美国。大家做梦也想不到,肯尼迪在当选了第一届美国证监会主席后,会翻脸不认人。他马上指派两个证监会副主席,第一副主席是道格拉斯,第二副主席是兰德斯。而在接下来的日子中,道格拉斯成为第二任主席,兰德斯是第三任主席。经过三届主席的努力,建立了美国严厉的监管制度。而这个制度之严厉,是你不可想像的,美国百年富强的基础就从此开始。你不是没有信托责任吗?我们就用法制培养你的信托责任。良心是不可靠的,只有靠严刑峻法,才有信托责任。
美国证监会的司法权利不是联邦法案赋予的,而是美国的宪法赋予的,任何对美国证监会的挑战都是对美国宪法的挑战。而且,美国证监会可以发传票,它的调查权利是无限制的。为什么?就是为了保护美国的弱势团体,就是为了保护美国的中小股民。各位,知不知道,还有一个法案,叫反托拉斯法。托拉斯是什么,托拉斯就是信托基金,为什么要反信托基金,因为当时美国的信托基金都是美国的大家族垄断控制的,所以反托拉斯法就是反大家族法。透过美国的法制,藏富于民。
世界上有一个国家复制了美国所有的制度,但是没有得到它梦想中的强盛,这个国家就是菲律宾。为什么?菲律宾复制了美国所有的制度,惟独没有复制美国的法律。
安然事件之后,在美国的晚间电视上,重复播出,犯罪的董事长、总经理被铐在一起游街示众。这样让美国的小孩子都知道,没有信托责任的严重后果,让每一个公民都知道信托责任的可贵。所以,正是这种信托责任,欧洲人、亚洲人都愿意把自己的家当放在美国股市。由严刑峻法产生的信托责任下,美国股市从1940年到1990年,50年间,它的回报率是每年7.6%加上银行的利息。
当你在美国,与保险公司业务员谈话的时候,他一定会告诉你,你在此投保100元,30年以后,你将获得年7.5%的回报。这是比对美国股市的回报,它可以长期担保你年年有这样一个回报。在一个有信托责任的股市你才能这么做。
我的亲身经历,1997年前,每个香港中文大学的首席教授,他的退休年金是2000万港元。1997年之后,三年之内,因为股票市场大跌,退休基金完全破产。所以,我如果现在退休的话,拿25块。这是一个活生生发生在香港的例子。为什么美国的退休基金可以保障美国的老年人,因为它有每一年都稳定的回报率。美国政府不遗余力的治理股市,是因为它是美国社会稳定的根基。如果美国的股市崩溃,美国的保险、退休基金马上联动崩溃。美国政府对证券市场监管如此之严厉,就是知道,如果美国的经济命脉被少数不法分子所控制,后果不堪设想。
1997年12月28日,有一个香港人,姓廖,获知美国一只股票在元月2日要发布重大利好,他就坐飞机到美国。买了很多。而后,利好出来,股票大涨,他马上抛出,几天的时间,赚了几千万。在美国,股票卖掉要冻结一个星期。卖掉股票的第三天,调查人员敲门,就是这么快。廖先生马上跑到他的律师那里说,我赶巧了,随便买了一只股票,它就涨了。他的律师和他讲:廖先生,您错了。在美国,你现在要证明的是你不知道这个股票的内幕消息。可是,我问各位,你怎么证明?证明你“不知道”。证明不了吧。在美国就是这样,当你证明不了,你就是有罪。这和刑法不一样,刑法是假设清白,除非证明你有罪。而美国的证券交易法是,假设有罪,除非证明你的清白。我问在座的各位,请你证明上个礼拜看过电影。这个容易,你有人证,是吧?有票根。但是,你给我证明一下,上个礼拜你没有看过电影?你怎么证明?
所以美国的机构投资人为什么不敢操纵股价?因为当他卖出一只股票的时候,股价大幅上升,调查人员如果找他,他马上会拿给你看,厚厚的研究报告,我们做了哪些研究,这只股票是被低估的等等。而且,就算你买了,你要卖掉,还要等很长一段时间,逼得那些机构投资人,不得不做长期投资,这你们理解了吗?绝对不是因为他有良心,去年,香港股市,中国电信的股价被操纵,中国联通的股价被操纵,这是谁干的?这都是美国的机构投资人干的。为什么他们敢这么做?因为,香港没有像美国那样严厉的证券交易法。我不需要写一份报告。我爱怎么操纵就怎么操纵。
伟大的企业家造就有信托责任的企业文化
在这里,谈到企业文化问题,我要强调的是,企业文化必须要符合经济规律,一个不符合经济规律的企业文化是走不长远的。我举个例子,很多人都说,德隆是我骂倒的。其实不是,你知道,德隆是什么企业文化吗?“产业整合,把握机遇,建成中国第一大民企。”像德隆这样的企业它所经营的是一个大型的多元化企业,业务互补,风险分担,才能创造一个稳定的现金流。而如果你的企业文化是要把握机遇,乘胜追击,就不能创造一个稳定的现金流。一个稳定的现金流对企业是非常重要的。这种“把握机遇,积极进取”是不符合一个多元化的企业文化的。当你把一个企业做到多元化的时候,你所能喊出的企业文化的什么,只能是“稳定中求进取”(掌声)。
我用一个案例来说明。有一家摩托车厂,把所有的摩托车配件都交给二十几家配件厂去做,它只做组装的工作,到后来,这些小的厂家觉得有利可图,也都学会了,就找更小的配件厂帮自己做配件,也开始生产摩托车,并且以更低的价格出售。我们中国企业最喜欢降价,就是这样,把自己做死的。
所以我说这个企业文化不是创造出来的,不是我来听听课,回去我们就有企业文化了。一个企业文化是企业在发展中,长期磨合出来的。我再给大家举个例子,我们来比较德隆和美国通用的投资组合,美国通用的投资组合,是长短期随时互补,无国界人才的理念。这种企业文化才是有利于企业,有利于社会大众的企业文化。
伟大的企业家是怎么产生出来的?在这次产权改革的大讨论中,我变成了“右派”,这真是好笑。我从小生活在资本主义社会,接受资本主义的教育,怎么会是这样?难道郎咸平是个猪不成(笑声)。虽然我是有一点胖,为了保持身段是该减肥了。好,转回我们的话题。我不是一个大政府主义者。但我认为,法制的建设必须在政府的领导之下。大家知道,第一部大陆法案是谁创造的,是法国的拿破仑;日本最强盛的时候,它的法律是谁创造出来的,是日本的明治天皇。为什么?因为法制化是非常重要的。我自己在全世界跑了这么多个国家,我认为,亚洲只有两个国家是有决心要建立法制化国家的,一个是新加坡,一个是中国。有寻求法制的决心是重要的,有正确的思维更重要。当政府创建法制化之后,规范每一个个体的行为,我们每一个个体才能受到法制的保护。在中国目前的阶段,必须是政府主导的法制化建设。在这样的规范之下,每个个体尽情的发挥自己的创造力,创造财富,我们集体的财富、国家的财富就会被创造出来。在这样的法制下面,才会出现韦尔奇这样的企业家。因为他会知道是谁给他的机会。
企业文化是一个企业信托责任的灵魂。在普通法系的国家,在英国,在美国,它们的法律是看不见的,是没有法条的国家。你每赚的一百块,你该给谁给谁。而建立一个公正的游戏规则,是一个企业建立信托责任的基础。
有朋友问我说:有的企业家抱怨,把企业做好了还遭非议,这是为什么(掌声)?我说,你把企业做好了还遭非议,你不该检讨吗?(笑声,掌声),会问这句话,还是缺少信托责任,你对你的职工尽到了信托责任了吗?你把企业做好是应该的。问题是,你把企业做好的时候,你的信托责任做好了吗?
最后,我衷心的希望天佑中国,祖国昌盛(掌声)。
把分给我吧,求你了111!!!!!!!
希望采纳
3. 什么是信托责任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关系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面的权利义务构成,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围绕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分配而展开。一般情况下,委托人和受益人是同一方,信托责任是指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负有的严格按委托人意愿(而不是自己的)管理财产的责任。 信托责任是在信托关系成立,受托人就负有信托责任,不得使自己的利益与其责任相冲突,不得以受托人的地位谋取利益,也不得因此所获得利益除非委托人同意。是指受托人对转移资产且不参与管理的人所承担的责任。具体表现在监护人对立遗嘱人,公司管理人对公司股东,管理人股东对非管理人股东,资产管理公司或信托公司对投资者都负有信托责任。信托责任是将受托人和受托资产载体,与转移资产人及/或其指定的受益人联系在一起的纽带。 信托责任这个词语现在用得比较多的是在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中,套用上面的概念,以上市公司为例,信托的三方分别为股东/企业管理层/股东,信托责任是指企业管理层要全心全意为股东利益(而非管理层自身的利益,比如说办公条件,薪酬水平,通过安排损害企业的交易拿回扣等)而运作企业资产的责任。
4. 当前信托暴雷对消费信托是否有影响投资失败后责任怎么承担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救济
什么是信托?我来回答一下吧!
其实,“信托”来源于遥远的古埃及,那时候一家之主在去世之前,会将财产交给可靠的人代为管理,将来再留给自己的后人,算是一种临终托孤的行为。
后来慢慢发展到现在,就成了“信托”,具体是指委托人基于信任,将自己的财产权,交给受托人,让其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对财产进行管理或处置,信托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再通俗点讲,我们只要理清这三个名词就可以了,分别是:
委托人,即财产的所有人,可以叫“大boss”;
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要求,承担管理财产的责任,也就是“打工者”;
受益人,即财产的收益方。
这里委托的财产可以是股票、债券、土地、房屋等有形财产,也可以是知识产权、信誉、专利商标等这样的无形财产,并且按照委托财产性质的不同,可以将信托业务分为金钱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等等。
在我国,信托业务由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开发,并受到银监会的监督,目前获得银监会所颁“牌照”的信托公司仅有68家。
这些信托公司通过开发信托产品,筹集资金,利用其专业知识,投资于金融市场、房地产、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并给投资者带来收益。另外,也有类似于国际上“家族信托”的产品,富豪们会通过成立家族信托,帮助子孙管理遗产。
信托理财有什么优势?
信托是一种比较受有钱人欢迎的理财方式,那么它与其他理财相比,有什么优势?
首先,最重要的一点是——信托具有破产隔离功能。即使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因为经营不善而破产,也不会影响到信托财产的安全,受益人仍可以享有财产权益。
于此同时,信托产品的投资起点也较高,单项投资最低为100万,对于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来说,也只有富人们了。
另外,信托理财还有其他特点:比如,它以信任为基础;有特定目的,受托人需要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各项投资;还有它以经营的实际效果计算收益,受托人不承担风险,所有收益归受益人所有,亏损也归受益人承担。
为什么不直接把钱给受益人?
可能你会问,为什么不直接把钱给受益人,而要委托给别人再将收益给受益人呢?这多麻烦?!
其实是因为在美国等西方国家,是有遗产税的,而且税率高达50%-70%,利用信托的方式可以规避高昂的遗产税,保留住大部分的遗产,因此西方很多富人会用这种方式保留遗产。
然而在我国是不征遗产税的,为什么国内也有人青睐信托?
因为除了避税,信托还有许多用处,比如为了避免不善于理财的子孙败光家产,很多有钱人会选择在子孙没有能力管理庞大的家族财产时委托信托机构。而且很重要的一点是,如前面所说,当老爹经营不当背上负债时,办理信托后,“即使老爹在外欠了债,但子孙继承的那部分财产依然不受影响”,而且委托给有投资理财能力的人或专业机构,还能让你的财富继续增值。
5. 银行代销信托出事,各负什么责任
实际上,如果按照合同,银行在代销或推介的产品发生亏损时,几乎不需要承担责任,信托公司承担的责任也有限。
因为按照银监会发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失误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按照《办法》,在信托发生风险时并没有银行的责任。与代销基金、代销保险一样,银行只是作为销售平台,向产品发行机构推荐合格客户而已,并不会对其代销产品的收益、运作等负责,这是惯例。
至于信托公司是否要担责,要看信托公司是否有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置不当等责任。
当然,在信托销售过程中,如果出现因银行误导而导致投资亏损的,那么投资者可根据亏损程度,让银行来承担一定的赔偿。前提是有证据,证明确实有销售误导。比如当初有漏洞的宣传材料,或销售人员推销时有误,但也要凭借录音证据。
如果银行方面事先尽到了告知义务和风险提示责任(即找不出银行的过失),那么最终还是要根据信托合同来定责。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银监会曾经发文,规定信托公司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这也经常是信托公司最后的挡箭牌。
对投资者来说,最好的方法就是在购买信托产品前,苦练“基本功”,考察信托产品的“陷阱”,提高对信托产品风险的判断和认知能力。
6. 信托型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关系及责任
尽管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特征与信托关系基本相同,但是毕竟只是根据信托原理设计,因而不能将其等同于信托,特别是在法律关系主体方面,虽然它遵循了信托关系主体架构,但是其独特之处在于它不同于信托关系中仅有三个当事人,而是由四个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益人)构成委托、受托、受益三方法律关系。在这一特征下,弄清四人三方关系,对于确定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他们的法律责任至关重要,而这一点恰恰是理论界争论不清、立法上尚未给出清晰结论的问题。(千金难买牛回头 我不需再犹豫)
从投资基金主体之间的关系来讲,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委托人,这一点已为两大法系的信托理论所认同,但是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上,两大法系信托理论存在着不同看法,而且同一法系内部也有不同的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论:(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
分离论。此为大陆法系国家较为流行的一种理论。这种理论主张投资基金中存在着二元结构,认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并不处在同一层次,因此需要将两者的功能进行分离。该理论又分为自益信托型分离论和他益信托型分离论。前者以德国学者为代表,认为投资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经理人(基金管理人)之间存在第一层信托关系,经理人与托管人之间存在第二层信托关系。依此结构,投资人集委托人和受益人为一身,此为自益信托型分离;后者以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为代表,认为投资人虽为委托人,但仅是名义上的委托人,而实际委托人则是经理人,托管人为经理人的受托人,投资人为受益人,这一结构中实际委托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个人,此为他益信托型分离。
分离论的观点,实际上是对英美信托理论的移植。根据英美法关于信托的双重财产说,受托人拥有信托财产普通法上的所有权,这是判断基金管理人是否是受托人的根本标准。虽然基金管理人对信托财产拥有巨大的管理处分权利,但是毫无疑问,事实上是基金托管人而不是基金管理人拥有信托财产法律上所有权。正因为如此,不论分离论将投资基金的信托关系作几层分解,但其最终的或法律上的受托人仍然归结为基金托管人。在这一点上它与英美法上确定受托人的标准是一致的。
被动信托论。英美法根据受托人是否负有积极行为义务,将信托分为被动信托和主动信托两类。所谓被动信托是指受托人虽为信托财产名义所有人,但对信托财产并不负有积极行为的义务。该理论认为,在投资基金关系中,托管人名为受托人,实质上不负责基金的实际经营,而是接受管理人的指示对基金财产加以运用和处置。英美国家之所以对被动信托予以承认,旨在使人们对信托的利用更加灵活,以达到使自己和他人获益的目的。
虽然被动信托起源于英美法,但英美法却认为单位信托是主动信托而非被动信托。根据英国《1991年金融服务条例》,基金受托人有责任监基金督管理人行为与该条例、信托器乐、计划细节是否一致;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信托的指令,基金受托人有权拒绝。
用被动信托理论解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主要为日本一些学者的观点,但并未被日本法所采用。日本信托法第一条规定的信托要件是:须将财产的管理、处分转移于他方,不允许受托人消极管理。实际上不仅日本法有此规定,而且美国《信托法重述(第二版)》第169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受托人一旦接受信托,即对受益人负有管理信托的义务。正因为如此,被动信托能否应用一直存在着较大争议。
共同受托人说。该学说认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委托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是共同受托人。我国许多学者持此观点。
倒分离论。这种理论与分离论的分层结构相似,但是层次却相反,因此笔者将其称为倒分离论。该理论认为基金托管人是受托人(第一受托人),同时基金托管人又作为委托人,将基金财产委托给基金管理人(第二受托人)进行投资运作。
独立被信任说。该学说认为,基金管理人既非作为委托人的被信任者,亦非作为受托人的被信任者,而是一种独立的被信任者。
对于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的法律关系的界定,我国立法者给予了高度关注。全国人大财经委在向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在信托制基金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决定其相互权利义务、责任承担直至整个信托制基金的构造。”基于此考虑,立法机关这个问题持慎重态度。由于对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定位,即由谁来履行受托职责的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因此证券投资基金法在起草和审议过程中确定了四项原则:一是考虑在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基础上切合国情,尽量减少法律重新定位给基金运作带来的负面影响;二是考虑和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之间的协调与衔接,避免相互矛盾和冲突;三是在现行信托制基金运作中,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分别独立承担相应职责,即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担管理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依法承担保管基金财产并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等;四是避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承担连带责任。
在上述原则指导下,最后通过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对投资基金当事人法律关系作出了有别于英美法和大陆法信托理论的特别界定。根据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相关条款的分析,笔者认为,该法对投资基金当事人法律关系的界定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界定为受托人,但并未区分是独立受托人还是共同受托人,或是有层次区别的受托人。《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条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受托职责。”的表述即反映了这一特点。
二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既非共同受托人,又非独立受托人,而是兼有两者特征的特殊受托人。我国《信托法》第31条规定:“同一信托的受托人有两个以上的,为共同受托人”;第32条规定:“共同受托人之一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按照《信托法》31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该是共同受托人,因为他们是对同一基金财产进行受托管理。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3条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前一种情形与《信托法》第32条规定的连带责任制度不符,因而很难认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是共同受托人;而后一种情形则符合《信托法》第31、32条的特征,在这种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似乎又是共同受托人。
三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关系,是互为委托人的关系。《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9条第5款规定,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从该款规定看,基金托管人是基金管理人的受托人。但29条第10款又规定,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运作。从这一款规定看,基金管理人又是基金托管人的受托人。同时,《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4、35条又分别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两者任何一方的职责终止时,另一方均有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9条的规定,并结合第24、35条综合考虑,笔者认为我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是在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下的互为委托的关系。
7. 信托产品中信托公司法律规定的承担什么责任
我国信托法上确定的受托人的义务有:
按照信托行为的要求执行信托的义务;忠实于回受益答人的义务(其主要内容是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为自己谋取利益与不得将信托财产变为其固有财产);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和谨慎来执行信托的义务;对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以及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的义务;建立信托帐簿的义务;亲自执行信托的义务(不能让他人代理,除非信托行为另有规定或者受托人有不得已事由)。
我国《信托法》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为例外。如第22
条规定“违反信托目的,违背信托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第27条“将信托财产转为固有财产”;第28
条“将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而又未经委托人或受益人同意且未为信托文件规定的;可以看出,受托人主观过错是比较明显的。
8. 信托产品的风险由谁承担
准确的说
《信托法》规定,信托产品的风险,如果信托公司完全按照回信托合同的约定,答履行了尽职、尽责的义务,由此产生的信托财产损失,信托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由于信托公司未能按照信托合同约定、没有履行好尽职、尽责的义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付时,由投资者自担。
但是,在目前的国内环境下,由于信托业在中国还处于初级阶段,投资者和信托公司都并不成熟,很多责任难以界定,因此,中国银监会要求信托公司要承担“刚性兑付”,也就是只要信托产品出现兑付问题,要求信托公司先行垫付投资者本金和利息。
银监会副主席蔡锷生今年在“两会”上说过在投资者还不成熟的情况,“刚性兑付”不能结束,或许可以作为一个重要参考。个人认为,目前国内的信托产品,就是一个风险极低、收益较高的高质量理财产品,比银行理财产品可靠的多。是大资金保值增值应该最优先考虑的配置品种。
9. 信托中的担保方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一般集合信托中都存在担保方的,担保方起到对信托资产兜底的作用,集合信托兜底顺位回为
1、借款人为第一顺答位
2、担保方为的第二顺位
3、个人无限连带方为第三顺位
4、信托公司股东为第四顺位
补充:所谓的兜底就是承担还款义务,担保又存在一般担保、无限担保、连带无限担保。其承担的责任逐步增大
10. 信托产品风险如何维权
实际上,如果按照合同,银行在代销产品和推介产品发生亏损时几乎不需要承担责任,信托公司承担的责任亦有限。
比如在一般的格式风险提示书中,订立合同的几方会约定: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产生的风险,有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失误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若依据合同,在这中间没有银行的责任,而信托公司则看是否处置不当承担责任。当然,投资者不甘心,比如一位金先生投资山东一信托项目,无法按期兑现,找银行,银行说我们只是代销,你是跟信托公司签合同的,还得找信托公司;找到信托公司,信托公司说正在联系融资方,尽量减少损失,关键是看项目方;找项目方,项目方说你跟谁签约,就找谁索赔。最后又找到信托公司,无奈之下,信托公司会拿出挡箭牌:按照信托法有关规定,信托公司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那么,如果真遇到上述金先生这种情况,向谁来维权呢?对此,六和律师事务所主任郑金都表示,“如果销售过程中出现误导导致投资亏损事实发生,那么投资者可根据亏损程度,让代销方来承担一定的赔偿,当然,前提是有证据,证明确实有销售误导。”郑律师说,事实上,因为缺少证据,也因为有书面签字,投资者维权很难有乐观的结果。
“投资者在银行渠道购买信托理财产品,如果银行方面事先尽到了告知义务和风险提示责任,那么,最终要根据信托合同来定责,不过,由于投资者有书面签字,最终的风险只能由投资者承担。”
因此,想购买高风险产品的投资者,一定要确认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对产品是否足够了解。此外,对合伙购买信托的投资者来说,事先一定要签个合同,可以请律师、公证处和其他第三者证明,保证合伙人在利益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时候不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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