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第六章 披露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种类、金额和计量模式。
(二)采用成本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或摊销,以及减值准备的计提情况。
(三)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和方法,以及公允价值变动对损益的影响。
(四)房地产转换情况、理由,以及对损益或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五)当期处置的投资性房地产及其对损益的影响。
❷ 怎样查找上市公司投资性房地产使用的核算方法
上市公司年报的附注中会披露投资性房地产的核算方法,还有发生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推荐你去巨潮资讯网,那里有你需要的年报,你下载,看里面的附注部分,会有你需要的详细信息。这些是硬性规定,必须要披露的。
❸ 投资性房地产在期末会计报表内和表外应披露哪些信息
<p>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下列信息:</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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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性房地产的种类、金额和计量模式。</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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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用成本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或摊销,以及减值准备的计提情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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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说明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和方法,以及公允价值变动对损益的影响。</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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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地产转换情况、理由,以及对损益或所有者权益的影响。</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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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当期处置的投资性房地产及其对损益的影响。</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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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惧恶意采纳刷分
坚持追求真理真知</p>
❹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什么时候出来的
——投资性房地产(2006)
财会[2006]3号
2006-2-15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第三条 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一)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
(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第五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代建的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和售后租回,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第六条 投资性房地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七条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一)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二)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三)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
第八条 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六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不满足本准则第六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的除外。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建筑物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土地使用权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第十条 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二)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第十一条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条 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
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第十三条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或者将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一)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
(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改为出租。
(三)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
(四)自用建筑物停止自用,改为出租。
第十四条在成本模式下,应当将房地产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的入账价值。
第十五条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应当以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六条 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 第十七条 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
第十八条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种类、金额和计量模式。
(二)采用成本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或摊销,以及减值准备的计提情况。
(三)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和方法,以及公允价值变动对损益的影响。
(四)房地产转换情况、理由,以及对损益或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五)当期处置的投资性房地产及其对损益的影响。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模式进行初始计量:
1.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外购的,按照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作为成本,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入的,按照购入的公允价值,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按照应支付金额与成本之间的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按照应支付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
例1.某公司于2008年1月1日,购入甲公司一幢厂房用于出租。该厂房价款(含税)为2000万元,分3年期付清,在每年年初付款,第1年以银行存款已付800万元,第2年和第3年再各付600万元。厂房公允价值为1982万元,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期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假设实际利率为10‰。要求,根据有关资料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1)购入厂房时
借:投资性房地产——-厂房19820000未确认融资费用180000
贷:长期应付款——-甲公司12000000银行存款8000000
(2)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时
①第2年付款摊销时600×10‰=6(万元)
借:财务费用60000贷:未确认融资费用60000
②第3年付款摊销时600×10‰×2=12(万元)
借:财务费用120000贷:未确认融资费用120000
2.自行建造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主要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费用、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缴纳的相关税费以及应分摊的其他间接费用等。自行建造分为自营方式和出包方式两种建造方式。
(1)自营方式。企业采用自营方式建造,其入账价值应当按照使该项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确定。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企业,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分别核算各工程项目的成本。采用自营方式建造,按照使该项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工程物资”、“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交付使用时,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例2.某公司采用自营方式建造一幢营业大楼用于出租,建造营业大楼领用工程物资1500万元,计提工人工资200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水电费30万元,支付相关税费5万元;该营业大楼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交付使用。要求,根据有关资料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①领用工程物资时
借:在建工程——-营业大楼15000000
贷:工程物资15000000
②计提工人工资时
借:在建工程——-营业大楼20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2000000
③支付水电费及相关税费时
借:在建工程——-营业大楼350000
贷:银行存款350000
④交付使用时
借:投资性房地产——-营业大楼17350000
贷:在建工程——-营业大楼17350000
(2)出包方式。企业采用出包方式建造投资性的房地产,应按照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计量,其工程的具体支出在承包单位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工程价款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交付使用投资性的房地产时,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例3.某公司采用出包方式建造一处商场用于出租,造价为3000万元。与甲公司签订承包合同规定,工程开工前预付总造价的30%作为启动资金,工程完成50%再付20%预付工程款,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交付使用时结清价款。要求,根据有关资料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①预付启动资金时
借:在建工程——-商场9000000
贷:银行存款9000000
②预付工程款时
借:在建工程——-商场6000000
贷:银行存款6000000
③结清价款时
借:在建工程——-商场15000000
贷:银行存款15000000
④交付使用时
借:投资性房地产——-商场30000000
贷:在建工程——-商场30000000
❺ 新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的相关内容对报表的影响
一、新会计准则对房地产业的影响
1.新准则改变房地产企业的科目设置
在旧的会计制度中,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投资为目的而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是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的,并且投资性房地产没有作为单独的一项资产反映,而是与企业自用房地产一样纳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反映企业房地产的实际构成情况及各类房地产对企业经营成果的贡献情况。对比《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和原有的会计准则,而在此前财政部颁布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简称《解答四》)的通知中,第九点曾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的开发产品有单独的解释过。《解答四》规定对于这类资产,应当设置“出租开发产品”科目,并在其下设置“出租产品”和 “出租产品摊销”二个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开发完成用于出租经营的土地和房屋的实际成本以及出租产品摊销的价值。企业在期末编制报表时对于意图出售而暂时出租的开发产品的账面价值,规定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内列示;对于以出租为目的的出租开发产品的账面价值,规定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中列示。
2.新准则改变了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
除了在报表中单独反映外,新准则的最大的突破在于引入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进一步地明确了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就目前情况看,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取得的,但考虑到我国的房地产市场还不够成熟,交易信息的公开程度还不够高,新会计准则未完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企业应于会计期末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地取得,应当采用公允价值模式。
公允价值模式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特性,更能够较好地反映投资性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和盈利能力,但由于公允价值的确认仍然是一个难点,在现阶段的实务操作中容易被利用为利润操纵的工具,因此财政部在前次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中已经开始淡化公允价值概念。在这种背景下,新准则出乎意料地引入公允价值模式,可以说是一个重大的突破。从相关性的角度来看,公允价值突破了传统会计全部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只提供过去信息的局限,对于投资者判断企业未来前景更具有决策相关性。
3.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难点
应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如果企业所拥有的投资性房地产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供其交易,且该房地产交易市场能提供该类或类似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则企业应当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即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会计期末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就给企业以及审计师提出了一个比较大的挑战了,怎么样来判断公允价值的确认方法是否恰当,公允价值的确定是否合理,成为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是否合理的关键。
如何保证公允价值确定的合理性,避免像《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再次成为企业随意操纵业绩的工具,笔者认为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但大胆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引入公允价值的模式仍然值得期许,我们拭目以待新准则实施的结果。新会计准则中的主要核算基础发生了重大变革,而不仅仅是披露要求的增加。新准则的实施,还将很可能对财务报表中列报的企业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作为新会计准则的一大亮点,公允价值被引入。新体系要求更广泛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从而增大了经营成果的不稳定性。因此,企业有必要向投资人充分解释该计量对会计报表产生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新会计准则使得上市公司报表更“可靠”,但上市公司仍有较大的利润调节空间。从某种程度上讲,新准则也增加了利润调节手段。
对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的估计必然建立在会计主体拥有内部信息的基础之上,将《第7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付诸实施存在两个问题:
第一,对报表使用者与报表编制者来说,与资产或负债的风险和收益相关的信息具有很大的不对称性。若不存在报表使用者以外的其他监督主体的话,对公允价值的估计相当于给了报表编制者很大的操纵机会。如何保证报表编制者不利用这个操纵机会制造假象骗取投资?其他监督主体应如何监督报表编制者呢?
第二,如果说报表使用者应该有其他信息来判断公允价值的公允性,这些信息是什么?是没有引入公允价值的会计报表,还是企业的发展战略,或是其他?如果是旧规则下的会计报表,则编制或使用两套会计报表都会加大成本。
以上是我们对公允价值应用方面存在的疑问,也是理论界没有定论的问题。从上面的阐述可以看出,推广公允价值计量的难点在于对资产或负债价值可靠性的保证。
4.新准则规范了投资性房地产的信息披露
新准则除了改变投资性房产的确认,计量模式,还进一步规范了其披露内容。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1)投资性房地产的种类、金额和计量模式。
(2)采用成本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或摊销,以及减值准备的计提情况。
(3)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说明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和方法,以及公允价值变动对损益的影响。
(4)房地产转换情况、理由,以及对损益或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5)当期处置的投资性房地产及其对损益的影响。
新准则规定将投资性房产从原来的固定资产中分离出来,并且需要单独披露其金额、种类和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这对于报表信息的使用者更好的使用报表提供了帮助,也使报表使用者能够更加真实的获得企业信息,从而做出准确的决策。
二、应对新准则的对策分析
面对新会计准则的挑战,房地产行业以及社会公众该如何面对,需要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避免负面因素的发生,是我们应该要着重讨论的问题。
在这里我们借鉴下香港的做法。香港是于今年年初开始实行新的会计准则,在香港的房地产开发上市公司中如果采用了公允价值模式的,每年度公司均聘请独立的测量师对其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新会计准则考虑到可操作性等方面的原因,笔者认为,正常的话内地亦需要每年聘请独立的评估师对其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评估,并在年报中详细披露房地产当期账面价值的增减变动情况、公允价值的确认方法及其理由等。
此外,还需要在其他方面进行改进。比如提高执业人员素质,新会计准则的实施,财务方面的改革将不断加重公司财务总监的工作量,并且意味着各大公司花费在会计和审计上的成本也将大大提高。并且这还不是一次性的结果,那么公司就应该随时准备付出额外成本为会计部门的员工提供培训,让他们尽快熟悉新制度的运作,越领先做好各项培训工作,就越能降低企业成本,也就越能适应各个时期的制度并找到解决问题的对策。
加强监督机构的监督力。新会计准则对企业的管治和文化是带来的影响无疑是正面的,但同时也为业已具有成熟经济体系的企业带来了无谓的成本。这就决定着在实施时很多方面还有赖于参考外国的经验,比如为了让新会计准则不致过分严格而影响企业的生存空间,政府是否应该提供一个监管框架,并由专业团体和法庭执行相关的监管程序。
随着我国市场化程度的提高,资产评估业的发展,会计人员素质的增强,合理监督机制的建立,公允价值计量将形成以市场规则为主、相关政府机构监督为辅的、不受特定主体操纵的机制,公允价值最终将在会计处理中担当重要角色。
❻ 请问哪些公司在07年年报中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采用的是公允价值模式
问得范围也太大了点,成千上万的公司,这怎么查去。 这个事情具体要看这家公司的报表“附注”,对于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按规定是要在附注中披露的。
❼ 大陆与香港在会计准则上的差异到底有哪些
内地会计准则更加偏重历史成本
即强调账面价值,而香港会计准则强调公允价值的使用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香港会计准则在涉及资产计价,特别是资产交易的情况下,强调资产公允价值的运用,而内地新《企业会计准则》适度引用公允价值,表现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面均采用公允价值对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为防止公允价值被滥用而出现利润操纵,准则严格规范了运用公允价值的前提条件,即公允价值应当能够可靠计量。对每一项会计要素,基本准则都无例外地强调只有在能够可靠计量条件下才可确认。
2、资产减值计提差异
在资产减值计提方面,同内地会计准则相比,香港会计准则更强调专业判断和个别认定。尽管两地会计准则均规定应当根据资产的实际状况计提减值准备,但具体规定有所不同。内地准则规定更为具体注册香港公司,如对于应收账款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进行了具体规定,而香港会计准则就此规定得较为原则,资产减值中个别认定法应用的较为普遍,反映出准则本身更加强调公司和会计师的专业判断。此外,香港会计准则规定,对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减值准备允许转回,并计人当期损益。但内地准则认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价值较大的非流动资产发生减值后香港公司做账报税,价值恢复的可能性极小或不存在,所以规定此类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3、关联方交易披露侧重点不同
香港准则认为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均视为关联方,所发生的交易作为关联方交易,在财务报表中要求充分披露。而内地认为这一规定不符合中国实际,因为中国内地的国有企业及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较多,但企业均为独立法人,如果没有投资等纽带关系,就不应构成关联企业。内地会计准则为防止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对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交易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定,而香港会计准则更强调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充分披露。目前,香港注册公司中国内地会计准则委员会已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反映这一问题,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采纳了中方意见,公布准则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并计划在年内完成,届时将可消除此项差异。
❽ 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信息披露问题
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信息披露
1. 财政部相关规定。CAS3第19条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下列信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和方法,以及公允价值变动对损益的影响;房地产转换情况、理由,以及对损益或所有者权益的影响。《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指出,报表附注应披露的信息除CAS3规定的外,还要求披露公允价值金额的增减变动情况,披露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的来源、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2. 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了规范财务信息的披露,证监会也对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信息披露做了一系列规定。
❾ 请问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相关数据在哪里找
房产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