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某公司拟筹资1000万元.筹资方案如下:1,向银行借款200万元
思路:先求各方案的资本成本,再求各方案的筹资比重,最后加权平均
1.借款资本成本=利率*(1-所得税率)/(1-筹资费用率)=11%*(1-25%)/(1-0.5%)=8.29%
借款筹资比重=200/1000=20%
2.普通股资本成本=第一年股利/股票发行金额(1-筹资费率)+股利增长率
=150*12.5%/650*(1-3%)+1.5%=4.5%
普通股筹资比重=650/1000=65%
3.优先股资本成本=股利/股票发行金额*(1-筹资费率)=150*12.5%/(1-3%)=19.33%
优先股筹资比重=150/1000=15%
4.综合资本成本率=∑(各方案资本成本*各方案筹资比重)
=8.29%*20%+4.5%*65%+19.33%*15%=7.48%
2. 谁知道决定投资计划和经营方案的是董事会的职权呢还是股东会的职权
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权柄范围在《公司法》中有具体规定但何必那么句斟字嚼呢股东大年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可以审议公司的任何重大年夜事项董事会根据章程的规定只在必定范围内行使权柄跨越范围须要提请股东大年夜会审议我认为让股东会审审没什么不好起码代表了更多股东的意愿。
3. 企业融资是要股东会决议还是董事会决议
由股东会决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向银行借款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扩展阅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 向银行贷款什么情况下用董事会决议什么情况下用股东会决议
向银行贷款什么情况下用董事会决议什么情况下用股东会决议?如果是涉及公司重大经营方针改变与投资的贷款(比如整体转产,整体搬迁,改变公司股权结构等)需要股东会决议;其它的贷款(比如经营性生产资金,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投资等)则由董事会决议即可。实际这也不是绝对的,有的是医理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经理层就可以决定是否贷款了。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股东会决议与董事会决议事项如下。
股东会决议处理如下事宜: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决议处理如下事宜: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5. 企业向银行借款有权决议机构问题
你好,通常由董事会决定即可。回答如果有帮助请采纳。祝好。
6. 章程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包括融资计划么
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包括融资计划吗?章程决定公司经营的计划投资计划也包括融资计划
7. 请法律专家回答:公司向银行借款的问题
1. 首先这个“必须”可能是不存在的,假设没有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法人代表和公司公章签订的合同也是有效的,但是有瑕疵的,银行一般是比较强势的,它一般不接受有法律瑕疵的这种事情,所以它会要求你出具,你当然可以不出具,银行也可以选择不和你合作,要求企业出具董事会决议不是法律规定,而是银行内部规定。
现实中这样的例子很多,有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但是买方就是要求使用国际标准的产品,那没办法,买方市场情况下,你的产品不符合国际标准,你强调符合了国家标准也没用,只能证明你这个产品是合格的,不能要求买家就要购买它。
2.银行一般不会做这种判断,如果这个问题拿到我这来,我会建议让企业修改企业章程,一劳永逸,从根本解决问题。因为你光这一次贷款,也不光要和这一家银行打交道,企业关于对外融资、对外担保等事项很多,不如就改一下章程,大家都舒服了,否则银行也会很为难,这个事说大不大,说小不小,你让经办人员违反内部制度他也怕内部审计日后处罚他。
3.不知道你具体情况如何,如公司规模、股权结构等,是不是召开股东会比较麻烦?小公司的话其实无所谓了。
PS:本人非律师,只是在银行风险管理条线工作过一些年头,对银行、企业相关法律、法规略知一二,以上回答仅供参考。
8. 请问投资方案要怎么写啊有没有格式要求什么的。
有基本格式,你去工商局网站下载一份,再改改就行了,给你找了一份,改改也成.首页应该还有一目录.
键入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键入姓名] 出资,设立[键入公司名称] ,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键入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住所:[键入公司地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键入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键入公司注册资产]
第五条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六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姓名] 以货币出资[资金]
[姓名] 以货币出资[资金]
[姓名] 以货币出资[资金]
第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以实物出资的股东必须在半年内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如不能办理,必须用货币补充。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 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三) 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或监事;
(四)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
(五)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 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 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 遵守公司章程;
(二)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第十一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议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二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并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三人,由股东会选举。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做出的决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并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检查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五) 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任免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二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 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 宣告破产。
第三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两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名:
[姓名] [姓名] [姓名]
[年份] 年[月份] 月[日期] 日
9. 请问如何理解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为什么是属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职权
经营方针是指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方向和最终达到的目标。投资计划是指公司为了期望能在未来获得更多的收益而将现有收入变换为某种资产并持有的投资计划。由于投资对公司以后的发展一般具有决定性影响,所以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是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的。
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运行中常见的重大问题均应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包括:(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