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么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按照不同类型的客户,对客户提供不一样的投资方案。如保守型的建议买货币型或者债券型的基金或理财。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包含对投资者分类,对产品分级,按照风险级别匹配适当的投资者三方面的含义。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不可能规定出非常精准的一一对应的匹配关系。法规如果过细,很可能与实践脱节。为此,就要按照签署“责任状”的逻辑,紧紧抓住经营机构这个“一肩挑两头”的主体,明确经营机构既要按照《办法》规定和自律组织规定对投资者分类,又要具体负责对所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进行分级,制定产品分级的内部管理制度。应该说,能否准确分级是各机构核心竞争力的一种体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是一般的市场参与者,它们既要面对筹资者,又要面对投资者,既要参与规则的制定,又是重量级的规则执行者,堪称市场秩序的主要塑造者之一。因此,必须强化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它们尽到应尽责任,就是在播撒理性参与市场的种子。
《办法》从适当性评估义务、风险揭示义务、内部管理义务、普通投资者保护义务等方面细化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履责要求。针对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办法》一一列出“负面清单”,规定了可对经营机构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的监管措施,以及情节严重的处理措施和行政处罚,对经营机构从业人员还可以依法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可以说,《办法》是一部“有牙齿的立法”。
如果这部法规能够切实落地,至少买卖不对等、不对称的问题可以得到部分化解。
⑵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是什么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内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容务院规定。
证券投资者保护(或补偿)制度类似于存款保险制度,是资本市场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建立的一种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基本制度,也是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⑶ 什么是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其原则和责任是什么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包含对投资者分类,对产品分级,按照风险级别匹配适当的投资者三方面的含义。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不可能规定出非常精准的一一对应的匹配关系。法规如果过细,很可能与实践脱节。为此,就要按照签署“责任状”的逻辑,紧紧抓住经营机构这个“一肩挑两头”的主体,明确经营机构既要按照《办法》规定和自律组织规定对投资者分类,又要具体负责对所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进行分级,制定产品分级的内部管理制度。应该说,能否准确分级是各机构核心竞争力的一种体现。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是一般的市场参与者,它们既要面对筹资者,又要面对投资者,既要参与规则的制定,又是重量级的规则执行者,堪称市场秩序的主要塑造者之一。因此,必须强化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它们尽到应尽责任,就是在播撒理性参与市场的种子。
《办法》从适当性评估义务、风险揭示义务、内部管理义务、普通投资者保护义务等方面细化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履责要求。针对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办法》一一列出“负面清单”,规定了可对经营机构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的监管措施,以及情节严重的处理措施和行政处罚,对经营机构从业人员还可以依法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可以说,《办法》是一部“有牙齿的立法”。
如果这部法规能够切实落地,至少买卖不对等、不对称的问题可以得到部分化解
⑷ 东交所投资者保护工程是个什么情况
东交所的投资保护基金是目前国内贵金属交易所范围内唯一的关于保护投资者的专项基金.体现的东交所的正规性
⑸ 什么是“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包含对投资者分类,对产品分级,按照风险级别匹配适当的投资者三方面的含义。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不可能规定出非常精准的一一对应的匹配关系。法规如果过细,很可能与实践脱节。为此,就要按照签署“责任状”的逻辑,紧紧抓住经营机构这个“一肩挑两头”的主体,明确经营机构既要按照《办法》规定和自律组织规定对投资者分类,又要具体负责对所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进行分级,制定产品分级的内部管理制度。应该说,能否准确分级是各机构核心竞争力的一种体现。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是一般的市场参与者,它们既要面对筹资者,又要面对投资者,既要参与规则的制定,又是重量级的规则执行者,堪称市场秩序的主要塑造者之一。因此,必须强化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它们尽到应尽责任,就是在播撒理性参与市场的种子。
《办法》从适当性评估义务、风险揭示义务、内部管理义务、普通投资者保护义务等方面细化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履责要求。针对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办法》一一列出“负面清单”,规定了可对经营机构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的监管措施,以及情节严重的处理措施和行政处罚,对经营机构从业人员还可以依法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可以说,《办法》是一部“有牙齿的立法”。
如果这部法规能够切实落地,至少买卖不对等、不对称的问题可以得到部分化解。
⑹ 所有者是什么和投资者什么区别所有者权益是指什么
“所有者”指的是包括股东和债权人;“投资者”是单指股东或业主。两者对公司所有权内取得方式和容对公司承担的义务上有区别。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过去形成应该归属所有者享有的经济利益。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含有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内容。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得失指的是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所有者包括债权人和业主(股东)。投资者还可分为长期投资者和短期投资者。上市公司的发起人一般属于长期投资者,而在证券市场的散户基本属于短期投资者。
⑺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什么
1、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全称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8月30日登专记属成立,由国务院独资设立,证监会、财政部、央行有关人士出任董事,与2005年9月29日正式开业,又被简称为中投保。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采取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2、按照章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负责筹集、管理和使用基金资金,并按照安全、稳健的原则履行对基金的管理职责,保证基金的安全。
3、保护基金公司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金融机构,性质为非营利性企业法人,主要负责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保护基金公司归口中国证监会管理。
4、为建立证券公司退出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筹集、管理和运作,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建立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长效机制,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和稳定发展。
⑻ 什么是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保护是指法律对投资者的保障程度以及相关法律的有效实施程度,由委托代理机制带来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公司的管理者以及大股东可能由于自己的私利侵犯投资者的权益,投资者保护机制就是为解决这一问题而产生的。投资者可以依赖两种保护机制:一是国家层面的制度机制,二是公司层面的政策机制。
投资者保护三大流派
1、契约论。契约论的学者认为,投资者通过和公司签订契约就可保护自身合法利益,因此,政府只需保证契约执行即可。
2、法律论。这派理论主要以La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和Vishny(以下简称LI-SV)为代表,主要观点是法律在投资者保护方面至关重要,是决定投资者保护水平差异的最重要因素。LI-SV分析了多个国家投资者保护水平情况,发现法系差异决定了投资者保护水平差异,进一步,法律规则的变化提高了投资者保护水平和公司外部融资能力。
3、不完备法律理论。讨论投资者保护问题,不得不提到当前一种新的理论一不完备法律理论。2002年7月,伦敦经济学院的许成钢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皮斯托在《不完备法律理论——种概念性分析框架及其在金融市场监管发展中的应用》中提出了“不完备法律理论”,正引起欧美经济学界与法律界越来越多的兴趣与关注。“不完备法律理论”对监管,特别是对金融市场监管的存在提出了新的见解,可以进一步诠释投资者保护问题。不完备法律理论受到了不完备合同理论的启发;将这一理论用于法律分析虽剐开始,但极具潜力。该理论的出发点是,除合同之外,法律也是内在不完备的,事实上,法律上的不完备问题比合同l中的要更为深刻。不完备法律指,如果所有可能造成损害的行为都能准确无误地由法律详细规定,则认为法律是完备的,否则,法律就是不完备的。运用在证券市场上,不完备法律理论很好的解释了证券,市场监管理念的引入,且凸现了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性。
⑼ 证券法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基本原则。
法律总是倾斜保护弱者的利益,在证券市场中,投资者,由其是专中小投资者,由于信息不对属称、持股比例相对较小,相比于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其一般处于弱势地位。为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需要重点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全方位的保护,意味着证券市场交易是安全稳定的。从而,其他投资者对市场就用信心,入市的资金和人数也会相应地增加。由此观之,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主要目的在于让投资者树立信心。因为,投资者保护不仅关系到证券市场制度的规范和发展,而且也关系到整个经济的稳定增长。
至于投资者保护对证券法、金融法以及金融市场的运行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能防止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维护市场的安全,保持一个相对稳定的交易环境;其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能够促进市场的成熟化,加快市场监管体系的构建和发展,并及时发现监管中出现的问题,影响未来相关领域立法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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