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业用地以后会越来越便宜吗
不会。
每个地方的发展水平不一样,所以各地的工业用地的价格也不一样。
像北京、上海、广州、浙江等一些经济发达的城市工业用地价格通常都很高,而且也会很难买到。工业用地是所有用地类型中价格最便宜的,同时也是价格增幅最小的。目前工业用地的大概价格是55万元/亩左右,工业用地的价格仅仅是住宅用地价格的10%左右。按照这个价格来算,10亩工业用地差不多值550万元左右。
工业用地时间是五十年;土地所有权始终归国家所有,个人也只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工业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当予以批准。获得批准续期的,需要重新进行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这样,你的房产所有权便得以延续。当然,变成危房强制拆除的除外。
2、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
3、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即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此外,土地使用年限未到期国家也可征用,但应就剩余使用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进行补偿。
2. 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全面改革和对外开放,改革土地使用制度,试行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促进上海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是指通过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进行房地产经营的经济活动。
(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以下简称出让)是指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将国家所有的土地,以指定的地块、年限、用途和其他条件,供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开发经营,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使用金。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以下简称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将土地使用权再移转的行为。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出让金)是指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为获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给政府的金额。
(五)土地使用金是指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因使用土地而按年份支付给政府的金额。
(六)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以下简称受让人)是指因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或继承而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第三条土地在使用权有偿转让期间,所有权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下的各类自然资源、矿产以及埋藏物、隐藏物等,不在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范围内。第四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或没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商务代表处的国家或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不得成为受让人。第五条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中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第六条上海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土地局)主管本市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事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由市土地局与受让人签订。第七条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以下简称市登记处)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中各类登记事务。登记文件可公开查阅。第八条出让的最高年限,由市土地局在下列范围内核定:
(一)娱乐用地二十年
(二)工业用地四十年
(三)公寓、住宅用地五十年
(四)旅馆、商业、办公楼用地五十年
(五)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用地五十年
(六)综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
需要超过上述年限的,由市土地局报市政府批准。第九条出让期满,除出让合同另有规定或城市规划不允许外,受让人可以申请续期。续期的最高年限由市土地局根据本办法第八条予以核定。
土地使用权需续期的,应另订出让金和重签合同。第十条除出让合同另有规定外,受让人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抵押。但违反本办法的转让和抵押无效。
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第十一条受让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并不再按照《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缴纳土地使用费。但不依照本办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仍应按照《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缴纳土地使用费。第十二条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块上进行各项经营活动,应按规定由项目经营人向上海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审批、工商登记和纳税登记等手续。第二章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第十三条出让的地块和条件,由市土地局会同上海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以下称市规划局)、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共同拟订,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市土地局可以采取双方协议、邀请投标等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第十五条市土地局应向有意受让土地使用权人提供下列资料和有关规定:
(一)土地的座落、四至范围、面积及地形图。
(二)土地的规划用途、建设项目的完成年限、必须投入的最低建筑费用和发展面积的下限。
(三)建筑容积率、密度和净空限制等各项规划要求。
(四)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卫生防疫、交通和消防等要求。
(五)市政公用设施现状和建设计划或建设要求。
(六)地块的地面现状。
(七)出让的形式和年限。
(八)投标者应具备的资格。
(九)投标地点、截止日期及招标程序、要求、规定和决标标准等。
(十)投标时需缴纳的保证金额。
(十一)出让金的付款方式和要求,受让人的经济责任等规定。
(十二)有关出让、转让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和办法。
(十三)出让合同标准格式。
(十四)建筑物出售及管理的有关规定。
(十五)其他。
3. 上海市金山区漕泾工业用地多少一亩
上海市金山区漕泾工业用地17.9亩,总投资9277万元。是漕泾镇在“十四五”开局之年首个开工建设的重点项目,项目达纲后预计年新增销售收入1亿元,新增税收收入1200万元。
4. 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2008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完善本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第三条(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限定)
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先行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第四条(土地使用权的限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间,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国有。
地下的各类自然资源、矿产以及埋藏物、隐藏物等,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内。第五条(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限定)
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在本市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第六条(主管部门)
市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事务。第七条(出让合同的签订)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出让合同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和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出让人)按规定的建设用地管理权限,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以下简称受让人)签订。第八条(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出租)
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内,可以按出让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或者用于法律允许的其他经济活动。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按前款规定发生转让的,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出让合同,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继承)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其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年限内可以继承。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依法继承的,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出让合同,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第二章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划要求)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按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第十一条(应当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范围)
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外,各类建设项目均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中,商品房项目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他项目可以以出让或者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前款规定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房地产转让的受让人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在按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出让金)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第十二条(出让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出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让和受让的当事人双方;
(二)出让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和面积;
(三)出让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和规划技术参数;
(四)出让年限;
(五)出让金金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六)拆除出让地块上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责任、费用承担和完成期限;
(七)与出让地块相关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要求和费用承担的责任;
(八)出让地块的交付期限;
(九)项目建设的开工和完成期限;
(十)当事人双方在出让年限届满时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三)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让合同应当附有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的出让地块的各项规划要求和附图。
出让合同应当参照使用标准格式。出让合同的标准格式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制订。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不同的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为70年;
(二)工业用地为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为50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
(五)综合或其他用地为50年。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招标;
(二)拍卖;
(三)协议;
(四)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
用于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进行,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特殊情形除外。
5. 上海 195、198地块指什么
195区域指规划工业区块外、集中建设区内的现状工业用地,因实际面积约195平方公里而得名。195区域虽然在城市基建区内,但因为产业结构差异的原因,会出现较大幅度的调整,这也就意味着不少企业将面临外迁。
198区域就是规划产业区外、规划集中建设区以外的现状工业用地,面积大约为198平方公里,同样因面积数而得名。
(5)协定收购上海工业用地扩展阅读:
“195区域”因位于规划工业区块外,又地处城市集中建设区内,被要求按照完善城市公共服务功能、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方向转型。
在房地产市场进入存量房时代后,城市更新日益受到重视。近期,上海多个城市更新项目相继面市并获得不少好评,这背后是上海的土地供应瓶颈已现。
为破解土地资源紧约束瓶颈,提高工业用地利用绩效,上海市也进行了创新性的探索,根据是否属于规划工业区块内、集中建设区内,将工业用地划分为“104区块”、“195区域”和“198区域”,并分别提出不同的转型方向。
其中“195区域”因位于规划工业区块外,又地处城市集中建设区内,被要求按照完善城市公共服务功能、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方向转型。而这195平方公里具备“工改商”潜力的工业用地,自然落入了不少开发商眼中。
6. 凭什么上海土地全部是工业用地,而落户上海还要看他们脸色!我们就该受穷当农民吗凭什么我们自己的土地
上海发展必须遵循的四条底线,其中之一就是建设用地总量负增长,而为了支持实体经济,上海一下子推出了多项工业用地政策。上海市经信委主任陈鸣波在5月31日召开的市府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只要有好项目,上海不缺土地”。
5月31日,上海市发布《关于创新驱动发展巩固提升实体经济能级的若干意见》,一共6个部分50项措施,其中就包括优化土地供给的多项措施:到2020年全市工业用地规模保持在550平方公里左右,对规划工业用地予以严格管控,区每年工业用地减量化腾挪指标1/3用于制造业;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提高集约利用效率,加快存量土地的二次开发。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局长岑福康说,随着土地价格的逐年上升,用地成本已经是企业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在用地规模上予以保障的同时,对于企业来说,更重要的则是如何降低用地成本。
对于增量工业用地,上海推出了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产业用地先租后让的政策。
据介绍,从2014年年底开始,上海正式实施了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土地管理法》中明确工业土地出让年期不超过50年,以往工业土地出让以50年为界限,现在则明确一般工业用地或者产业用地是20年。《若干意见》则提出,承担国家及上海重大战略的产业类或功能类项目,经认定后,可按照最高50年出让年期出让。
“在地价方面,我们也做了精细的测算。相对50年出让年限,一块土地出让年限20年的时候,土地价格大概在60%左右。假设按50年出让要付100块,按20年出让只要付60块,还有40块可以存20年,也足够到20年之后支付这块土地的续期费用。”岑福康说,这样不仅可以集约使用土地,实现土地流量增效,用土地资源倒逼产业转型,而且可以降低企业的土地成本。
但对企业来说,还有另外的顾虑,那就是20年后的地价是不是会涨价?20年后是不是允许自己继续使用这块土地?为了打消企业的顾虑,岑福康说,可以在工业用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具体的续期条件,比如继续有生产、继续有产值、继续有利润、继续有制造能力的条件下可继续使用这块地,续期价格也可以现在约定好。“这是切切实实支持实体产业的发展,解决企业的后顾之忧,也降低企业初期的用地成本。”
此外,上海还推出了差别化、多样化的土地出让方式。比如现在开始试点的先租后让。可以前3年收取土地租金,当企业发展到一定的规模,进入正常发展轨道,也具备购买土地的能力时,再把这块土地出让给企业。
而对于存量工业用地,上海则提出加大二次开发力度。鼓励符合产业导向及规划要求的现状优质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存量工业和研发用地按规划提高容积率的,各区政府可以根据产业类型和土地利用绩效情况,确定增容土地价款的收取比例。
当企业面临技术更新,要改造,要提高产能,往往需要增加土地使用的强度,需要补土地出让金的,“各区政府可以确定增容土地价款的收取比例,但是这个比例没有提下限,也就是说,这个下限可以是0。”岑福康说,当然这也必须要经过区政府集体决策和评估。这意味着,工业用地的二次开发只要是切实用于技术改造、用于实体产业的发展,增加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可以不收。
以此为契机,本市在“十三五”期间将统筹推进60多个10亿以上重大产业项目落地,加快建设和储备集成电路、智能网联汽车、大飞机等引领性强、成长性好、带动性大的产业项目,形成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装备、生物医药与高端医疗器械、新材料等千亿以上产业集群。
7. 上海M0地块名称
MO名称为新型产业用地。
新型产业用地(M0)是指为适应传统工业向新技术、协同生产空间、组合生产空间及总部经济、2.5产业等转型升级需要而提出的城市用地分类。
在工业用地(M类)中增加新型产业用地(M0),是指: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
新型产业用地(M0)具有较高的开发强度,其3.0-5.0的开发强度大大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土地高效集约利用,使得单位用地面积上能产生更高的产业价值。
8. 工业区域很少发生土地置换的原因
原因:工业用地置换是城市化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文对城市开发过程中工业用地置换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了理论探讨,并以上海某工业区的工业用地置换过程为例进行了实证分析,认为原生产遗留的土壤污染以及置换过程的搬迁、施工对区域的生态环境产生影响,应通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及建立全过程的生态环境管理体系予以控制。
土地置换是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要求,以耕地“占一补一”为前提条件,以调整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布局为目标,以土地的适宜性为依据,通过异地调整,使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或低效利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整体布局,最大限度提高土地利用率。通常情况下,用来置换的建设用地均为国有土地,运作时不涉及土地性质问题,仅限于权属的重新调整和界定。
9. 终于敲定!特斯拉上海超级工厂规模超1200亩
我们获悉,10月17日,特斯拉公司正式与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取得上海临港装备工业区Q01-05地块工业用地864,885平方米。此前,特斯拉宣布正在加快上海超级工厂的建设,希望借鉴Model3在北美不断提升产能的经验,将上海工厂打造成为资金效率高、进度快的工厂。▲特斯拉公司与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正式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目前临港地区已形成整车及零部件产业集群,具备良好的产业配套基础。包括上海汽车在内的20余家整车及汽车零部件相关企业,以及汽车生产、汽车物流、汽车贸易等一批外资项目均在临港集聚。根据上海市政府与特斯拉今年7月签署的合作备忘录,双方将重点推进电动汽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领域深化合作交流,为特斯拉Giga上海提供支持。上海市政府将积极支持特斯拉在上海设立集RD、制造、销售功能于一体的特斯拉子公司和电动汽车RD创新中心。
10. 为什么上海的未利用土地及其他占这么多
因为上海的土地昂贵,称之为寸土寸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