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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市场分析

发布时间:2020-12-24 19:37:28

❶ 我国矿业资本市场的现状、问题与政策建议

苏迅方敏干飞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北京,101149)

矿业属于高风险、长周期的产业。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为了保证整个国民经济体系正常运行,主要由政府统筹考虑矿产勘查和开发整个产业的布局。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组织产业活动,占有产品的分配和收益,同时承担整个矿业的投资风险。在市场经济中,矿产勘查和开发紧密结合,形成广义的矿业概念。政府对矿业的行政管理职能与矿业的企业经营权分离,整个产业从投资到生产、分配,都按照市场规则运作,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在市场经济国家,矿业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矿业资本市场是整个矿业运行基本的也是重要的纽带。在矿业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今天,基本上已经出现了统一的全球矿业资金大市场。国际矿业资本流通已凌驾于矿产品市场之上,成为矿业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量。但在我国,矿业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却比较缓慢。

一、目前我国矿业投融资现状

随着矿山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以及1998年开始的地勘经济体制转变,中国矿业也逐步由过去单一依靠财政计划投入的融资方式向多元化融资方式发展。目前,初步建立起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投融资体制的基本框架。与传统体制相比,其资金筹集方式和运行机制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主要表现在矿业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化、融资方式多样化,以及融资风险意识增强等几个方面。

1.矿业投资主体多元化

在传统投资体制下,中央政府是惟一的投资主体,地方政府和企业不能进行投资,私人投资被排斥。经过20多年来的改革开放,矿业投资主体已经扩大,政府、企业、居民和外商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投资决策权,从而形成了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并逐步形成“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机制。

1986~2003年,国家财政投入地勘费(绝对数)呈现逐年递增趋势,由1986年的30亿元增加到2003年的107亿元,年平均增加8%。但是,其相对数却呈现逐年递减之势,地勘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从1986年的1.39%下降到2003年的0.43%。而且,国家财政投入占地勘总投入的比重亦呈逐年下降趋势(见图1),由1986年的97.42%下降到1998年的27.88%。1999~2003年,这一比重略高于40%,主要是由于非财政资金投入大幅度下降所致,而不是财政投入增加的直接结果。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地勘单位机构改革对地质调查所产生的影响。

图1财政投入占地勘费总投入的比重(%)

从1999~2003年的统计资料来看(见表1),计划性财政地勘投入比重由1999年的11.83%下降到2003年的6.02%;企业自筹资金的比例不断增加,由1999年的64.58%上升到2003年93.55%。当然,如果除去油气矿产,这一比重则要大大改变(见图2)。

表11999~2003年中国地质勘查资金来源情况单位:万元

资料来源:1.《中国国土资源年鉴》(2000~2002年)。

图2非油气地勘资金来源比重比较

2.《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年报》(2002~2003年)。

2.融资方式多样化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矿业融资活动,一切按国家计划行使。而目前不论是矿山开采企业还是地勘企业都可自主决策,既可以通过银行贷款、发行证券、商业信用、合资合作勘查、合作开发等方式进行融资,也可以采取项目融资方式进行融资。除社会公益性地质勘查项目主要由国家投入外,许多项目都是采取联合投资方式进行。

1999~2003年,矿山开采企业的融资总规模为3876.18亿元(见表2),其中股权融资为2819.93亿元、负债融资为1056.25亿元,股权融资和负债融资占融资总额的比重分别为72.75%、27.25%。

表21999~2003年矿山开采企业融资情况单位:亿元

注:1.本表数据根据《中国统计年鉴》(1998~2004年)工业企业主要指标整理。

2.本表中的矿山企业是指全部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矿山开采企业。

上市公司的统计资料来看,沪深两地股市与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有关的上市公司共有200多家(2003年统计数据)。从这些上市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来看(根据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检索),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有20多家(见表3)。

表3沪深两地矿产资源勘探和开采的上市公司(截至2003年年底)

3.资金来源多渠化

在传统投资体制下,资金主要靠中央财政拨款,国内外信贷资金很少被用于地质勘查和矿山建设投资。现在除财政资金外,银行贷款、企业自有资金、个人资金、外资都已成为重要的资金来源,而且企业还可以通过各种不同的融资工具组合和创新来拓宽融资渠道。

同时,随着我国地勘经济的改革与开放,外资也不断涉入我国的地质勘查领域。几年来,外资投入所占比重不断增加,2001年所占比重近10个百分点。

4.融资风险意识增强

在国家计划投入下,风险全部由政府承担。现在则逐步变为政府、企业、银行、个人等投资者依据其投资份额分别承担,投资各方的风险意识大大增强。企业在融资决策时,不但要考虑企业内部的财务风险(或破产风险),还要考虑外部的环境风险,如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经济波动等。风险意识的增强,既促进了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也加快了企业的发展。

二、目前我国矿业资本市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矿业资本市场有着多种理解和含义。一般可将矿业资本市场理解为金融市场的一个特定的组成部分,其特点在于各类金融市场对于矿业融通资金有着特定的交易条件,其核心是为矿产勘查和矿业开发等筹措和融通资金。其主要参与者有勘查企业、开采企业、政府、个体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等。

目前,我国矿业资本市场还不成熟,市场体系还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矿业改革滞后,市场主体仍需进一步完善

我国矿业资本市场主体问题主要在于地质勘查业的改革与建设上。地质勘查业改革的滞后,地勘队伍为政府的附属,其结果就是勘查资金只能依靠国家财政投入,地勘队伍不是市场竞争的主体,地勘队伍很难像企业一样通过市场筹集资金,在市场的竞争中求得生存与发展。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地勘“经济组织”,由于其先天不足,难以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合格的市场主体,必须进行根本改造。原有的地勘经济主体无论资产、人员、装备、机制,特别是独立的投融资能力、抗风险能力与合格市场主体要求相差甚远。没有市场竞争主体资格的地勘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经济运作效益等方面的情况是可以想像的,经济效益低下,不但无利于内部资金的积累,也不利于外部资金的筹集。

我国地勘经济体制改革是从1998年开始的,国家对地勘投资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将公益性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分开运行,国家只投资公益性地质勘查工作。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由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来投资经营,自负盈亏,承担高风险,同时也会获得高额利润的回报。国家将依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个人和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以此形成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投资主体多元化和资金来源多渠道,来振兴勘查业和矿业。但遗憾的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这些投资主体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矿业资本市场发展受限,交易平台层次单一

1.负债成本高,阻碍负债融资市场的发展

从总体上看,我国矿山企业规模小,资信度低,可供抵押的物品少,财务制度不健全,所以,他们向银行贷款和利用商业信用等方式融资比较难。而且,近几年我国利率市场化程度有所提高,但存贷款利率仍没有完全放开,不能反映贷款的风险程度,产生了贷款风险与收益的不对称现象。银行对大客户的贷款相当于批发业务,对中小企业的贷款相当于零售业务,中小企业贷款金额小、笔数多、手续繁杂。据调查,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管理成本平均为大型企业的5倍左右。如果对大中小企业贷款实行一样的利率水平,银行当然没有积极性给中小企业贷款。因此,造成了小企业贷款融资成本高,从而不利于负债融资市场的发展。

2.国内上市“门槛”高,制约了矿业证券市场的发展

首先,在国内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中规定,公司在发行前1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得高于20%;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拟发行股本超过4亿元的,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15%。

由于勘查企业从事经济活动的产品是地质成果,而会计处理中规定地质成果为无形资产,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在净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不得高于20%是比较难达到的。就股本要求来看,单一的地勘企业的股本都低于5000万元。因此,这就限制了地勘企业通过股票市场进行融资。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于发行债券企业规定,股份公司的净资产不能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能低于6000万元。这就把我国90%以上的矿山企业排除在能发行债券企业之外。

3.矿山企业税费负担过重,自有资金缺乏积累能力,限制了内部融资的发展

首先,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我国矿山企业税费种类主要包括增值税、所得税、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城建税、土地使用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外的销售税金以及其他税费。繁重的税费,无疑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利润总额减少,其结果是企业内部融资能力减弱。据有关资料统计,在1993年以前,我国采掘业税费负担较轻,平均为销售收入的5%以下,低于全国工业企业平均水平;1994年以后,采掘业税赋猛增,占销售收入的12%左右,而全国工业总体税赋水平为7%左右,且呈微降趋势。

其次,1994年税制改革以前,我国只对铁、石油、天然气等部分矿产征收资源税,计征方法是对超过一定利润额以上的利润按一定的比例(百分比税率累进)计算。但在1994年税制改革后,资源税征收改为对自然丰度不同的矿山企业适用差别税率,采用“从量法”征收,并对所有矿山企业普遍征收,而不管其是否赢利,这无疑增加了微利企业的负担。

第三,矿山企业税费还集中表现在增值税上。税改前矿山企业交3%的产品税,税改后增值税调至13%。由于矿山的特殊性,几乎没有外购原料,只外购少许辅助材料,用于抵扣进项增值税少,实交增值税多。

显然,矿山企业沉重的税赋和不公平的税费负担,其直接后果就是盈余大幅度减少,企业资金的自我积累能力减弱,内部融资能力下降。对于矿业资本市场的建设和发展来说,无疑限制了一个重要资金来源渠道的发展。

4.目前我国的矿业资本市场层次单一,需要多层次的资本交易平台

目前,中国矿业资本市场没有勘查投资板块,也缺少中小矿山企业板。首先,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矿业经济结构。地质勘查是矿业经济发展的基础环节,探明的矿产资源储量的丰富程度,不仅关系矿业经济自身的发展,而且对于国民经济的稳健运行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此外,在我国的矿山开采企业中,中小型企业占有绝对大的比重,约为99%。因此,地质勘查业的发展需要勘查板块,矿山开采的发展需要中小企业板。

其次,多层次资本市场适应我国矿业经济转型的自身要求。伴随地勘经济体制的改革、行业的成长,其有着强烈的融资上市欲望。

其三,多层次的矿业资本市场是我国资本市场完善自身结构、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安排。中国资本市场的一大恶疾是缺乏淘汰机制,公司能上不能下。结果就是优不扶、弱不汰,市场资源配置功能无法发挥,大批垃圾股吞噬市场资源,挤压绩优公司的生存空间。

当然,市场建立仅仅是第一步,如何运行、管理才是更大的问题。是否有严格的审查、考核上市公司是市场成败的关键。只有做到这一点,投资者才不会是垃圾工,股市也不会成为垃圾桶,中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才会发挥其真正的作用。

(三)矿业投资机构缺乏,风险勘查投资基金尚未建立

目前,我国已有上百种投资基金,但缺乏专门从事风险勘查的投资基金。我国矿业在上世纪先后建立过黄金基金、白银基金、石油天然气勘探基金。黄金开发基金是国家为扶持黄金工业的发展而设立的专项基金,现已经国务院批准转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的资本金,成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的国有资产。而白银基金现已不复存在。石油天然气勘探基金是由企业提取的,主要用于石油天然气企业的油气勘探,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投资基金”。近几年来,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已建立不同形式的勘查基金,它们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投资基金。

(四)矿业中介机构不健全,多层次、宽领域、全方位的中介机构还未建立

在市场经济运行中,中介服务机构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媒介。如果没有中介机构的积极作用,任何公司都不可能直接到证券交易所上市,必须求助于为上市提供专业化服务的中介机构。实际上,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中一般也都规定要有独立的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进行包装、评估、推荐和业务指导。虽然,目前我国已有不少的证券等中介机构,但其业务涉及矿业的很少,更不用说专门的涉矿中介证券服务机构。

由于我国矿业资本市场发展缓慢,为其服务的中介机构也就不成熟和不完善。资源公司上市与交易的场所没有建立,矿业公司的股票交易市场尚不发育,没有配套的上市规则,也没有矿业专业人员配备,缺乏应有的监督保障。矿业专业协会的地位、作用没有充分发挥,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知识水平急需提高,评估机构的业务范围、影响力、权威性有待增强,评估的软、硬件设备需改善等。显然,目前我国涉矿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中介服务机构也还不健全。

三、进一步发展我国矿业资本市场的政策建议

中国矿业的发展,必须建立规范的资本市场。矿业发展的核心是搞好地质勘探工作,要规避勘探的高风险,开辟社会的融资渠道,按照国际矿业的运行规律和经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矿业资本市场已成为发展我国矿业的首要任务。

发展矿业资本市场不但是矿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中国金融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国内矿业企业面临跨国矿业(集团)公司及其背后强大的资本市场所带来的压力,而矿业资本市场上的差距正在影响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国内矿山企业难做大做强的问题,恰恰是缺乏有效的资本市场,不能进行行业的整合。要将本土企业做大做强,必须依靠收购与兼并进行行业的整合。而兼并与收购顺利实行的前提,是一个健康有效的资本市场。入世3年来,中国资本市场正积极主动融入国际资本市场中,参与国际分工,分享国际市场一体化的好处。资本市场的开放也是中国经济改革进程中的现实需要。因此,国内资本市场必须在理念、工具、管理体制、传导机制等方面推陈出新。

发展矿业资本市场是分散矿业风险、建立多元的市场化风险配置机制最重要的制度措施。同时,发展矿业资本市场,在为矿业企业创造多元融资渠道的基础上,为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供了一个市场化的平台;也为矿业企业的国际化即跨国矿业(集团)公司的形成,提供了一个恰当的资本扩展机制,它将从根本上铲除小矿经营的经济思维。而且,发展资本市场,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可自由选择,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资产及资产组合,有利于投资者财富的增长和风险规避。

党的十六大提出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战略目标,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资本市场建设的各项任务。伴随着《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发布,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宏伟蓝图已经清晰地展现在世人面前。在经过十多年的“摸着石头过河”之后,资本市场终于有了一个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以扩大直接融资、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目标,建设透明高效、结构合理、机制健全、功能完善、运行安全的资本市场。根据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对于发展矿业资本市场来说,主要提出以下建议。

(一)推动矿业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完善和健全矿业资本市场主体

从我国十几年来推行股份制,建设和发展资本市场的实践来看,股份制对推动我国生产力发展十分重要。它对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国企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吸收高新技术,调整经济结构,筹集更多的社会资金,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地勘经济主体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组建成有中国特色的资源(集团)股份公司。这不但是发展矿业资本市场的要求,也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而且,各勘查企业、矿山开采企业、矿产品加工企业、矿产品进出口贸易企业之间,应根据自身的优势,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组,组建大型特大型综合性矿业企业(集团)股份公司。同时,引导、推动并规范地勘单位、矿业企业通过合资、合作、矿业权出让等方式利用外资进行股份制改组改造。

(二)建立多层次的矿业资本市场的交易平台,完善矿业资本市场体系

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在统筹考虑资本市场合理布局和功能定位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满足不同类型企业融资需求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研究提出相应的证券发行上市条件并建立配套的公司选择机制”的要求,建立多层次矿业资本市场体系。

1.适当降低矿业公司上市门槛,完善矿业公司上市制度

相关部门应加快研究和制定矿业公司境内上市特别条款,降低矿业公司上市条件要求。研究和制定矿业公司上市与非矿业公司上市的一般条款的差别要求、矿业公司上市的特别条款、矿业公司上市的资源储量报告及其审核与发布、矿业权资产的处理等。加强和完善证券管理部门、股票交易所及金融投资机构对矿业融资政策、规则的制定及上市矿业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能。制定资源公司、矿业公司境外上市的特殊条款与差别性要求,支持和鼓励资源公司、矿业公司到国际矿业资本市场上融资。鼓励矿业公司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

2.建立勘查资本市场

推动勘查资本市场的建立,研究和制定资源公司上市条件,选择地点进行试验,开辟勘查资本市场。从国外矿业资本的运营机制和发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分析,建立勘查资本市场的关键是建立创业资本的“出口”即退出机制。建立可行的勘查资本退出机制的一个重要步骤是建立“风险勘查资本市场”。而从扶持我国地勘企业和中小矿山企业的角度来看,“二板市场”将为矿业投资提供沃土。

3.积极拓宽矿业资本的来源渠道

鼓励和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融资服务。鼓励商业银行特别是国家政策性银行为矿业项目融资提供担保和贷款。鼓励政策性银行在现有业务范围内,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重要矿产、经济效益好的企业的发展。扩大勘查企业、资源公司、矿业公司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积极研究开发适应矿业企业发展的信贷服务项目,进一步改善银行对勘查企业、资源公司、矿业(企业)公司的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金融服务。鼓励社会和民间投资,探索建立风险勘查投资公司,以及风险勘查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和撤出机制。严格风险勘查投资的市场准入和从业资格管理,规范风险勘查投资的市场行为,充分发挥政府对风险投资的导向作用。

(1)建立矿业投资基金。要建立各种政府勘查投资基金,设立专门的矿业投资基金。要允许其他投资基金进入矿业资本市场,建立以商业性勘查基金为主导的相互补充的勘查投资体系。

(2)发展机构投资者。鼓励建立矿业投资公司,从事专门的矿业投资活动,使其成为矿业投资基金的主要来源之一。这是开辟投资资金的重要渠道。

(3)积极利用国外矿业资本市场。遵循市场规律和国际惯例,符合条件的内地的资源公司、矿业公司要积极争取到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

(三)建立健全中介机构

1.完善矿业评估制度,建立各种地质咨询服务

引入“资格人”制度,加快矿权评估与国际惯例接轨,包括进入市场的法律许可制度、市场主体、市场监督、维护市场公平及秩序的管理制度等。大力培育和完善矿权评估专业协会,建立与国外同行业的协作关系,加强技术规范和方法的沟通和交流,扩大评估业的国际认可度和国际舞台的影响力,为矿业公司海内外融资提供高质量的技术咨询服务。加强和完善对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的监管措施。加强专业评估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综合素质的提高,提倡新技术新方法的使用,尤其是计算机软件的普及应用及评估成果的可视性。建立各种地质咨询服务机构,发挥其在矿产资源勘探上的积极作用。严格对资源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处理的真实性、科学性。

2.完善矿业权资产会计制度与会计服务体系

按照国际惯例建立专门的矿业会计准则,依照(遵循国际惯例的)矿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和编报财务报表,并增加矿业企业财务报表的透明度。加快为矿业服务的特殊会计人员的培养,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成立为矿业服务的专门的会计咨询机构,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监督管理。成立矿业会计协会,增强行业自律。加快矿业会计方面的法制建设。

3.加强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

发展资源公司、矿业公司上市的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提高中介机构的专业化服务水平。

(四)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

政府对勘查的支持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直接的,如税收优惠,提供勘查补助金等;二是间接的,如改善本国的政治、经济环境等。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提供税收优惠政策

在国外,许多政府都对制定了有关矿产资源探采的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勘查与开发支出的税收处理(加速折旧、资本化当期摊销等)、耗竭补贴等,并以此来反映税收的时间价值。这些优惠在降低矿业公司的有效税赋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

2.建立勘查补助基金

勘查补助作为国家风险投资的一部分,起到种子资金的作用。在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都实施过此项政策,如联邦德国的境外矿产勘查鼓励计划。实施勘查补助不但有利于勘查项目本身,而且也有利于其他社会资金投资勘查项目。

3.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与资助贷款

在一些国家,为了使矿业企业获得商业银行贷款或世界银行的低息或无息贷款,政府也出面为其提供担保,使其更容易贷款。如日本企业在国外采矿,从本国金融机构(市中银行和进出口银行)借款时,金属事业团出面做担保人,收取0.4%的担保费。

4.健全资本市场法规体系,加强诚信建设

按照发展我国矿业资本市场的客观要求,健全有利于资本市场稳定发展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规体系。清理阻碍市场发展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政策性文件,为大力发展我国矿业资本市场创建良好的法制环境。按照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制定资本市场诚信准则,维护诚信秩序,对严重违法违规、严重失信的机构和个人坚决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作者简介

[1]苏迅,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2]方敏,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研究室副主任,研究员。

[3]干飞,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副研究员。

❷ 对矿业权市场理论与实践的思考

孟琪1钱丽苏2

(1.辽宁省地勘局,辽宁沈阳,110005;2.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北京,101149)

尽管中国的矿业权市场已经度过了萌芽时期,开始步入快速增长的繁荣阶段,但还不能说中国的矿业权理论和矿业权市场已经成熟。甚至可以说,尚没有找到矿业权理论的逻辑起点,也没有找到矿业权市场的发展方向。这是因为当前的矿业权市场还存在很多深层次的矛盾亟待解决。主要有:第一,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两大生产要素配置手段远不规范和协调;第二,矿产资源产权关系严重错位,利益关系严重扭曲;第三,资源性资产的管理体系尚未形成,国有资产浪费和流失现象触目惊心;第四,矿产资源的消耗和发现没有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由此提出“应当也必须对中国的矿业权理论和矿业市场进行彻底反思”的结论。

一、探矿者是矿产资源价值创造的主体之一

目前,支撑矿业权市场理论的一些起基础性作用的概念众说不一,未能达成共识,其中至关重要的是关于“价值”概念的认识和理解有偏差。

“价值”一词的内涵较为丰富,外延也较为模糊。经济学上的解释与其他学科有着迥然的不同。人们可以说,大自然的鬼斧神工创造了矿产资源的价值,但这不是经济学的论断,应当写进文学作品;人们也可以说,千百年来科学技术知识的积累创造了矿产资源的价值,但这也不是经济学的论断,应将其放入科学技术史教材更为妥当。有人欲以“人死画值钱”的现象来挑战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其要害是把书画作品的创造和经济学中的创造混为一谈。如果站到经济学的视角看,画家死了以后,收藏家、评论家们仍在继续参与书画作品的创造。可见,我们既不能不着边际地圈定矿产资源价值的创造主体,也不能狭隘地限定矿产资源价值的创造主体。

一个时期以来,价值学说是正统经济学的基石。因此,在向矿产资源领域引用时,要么不敢作任何创造性的理解,要么对其完全彻底地加以拒绝。本文认为,经济学中的创造主体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狭义的创造主体,这类主体所从事的劳动为复杂劳动,其劳动价格难以用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换算,其劳动收益一般是通过劳动成果的权益分配来实现的;二是广义的创造主体,这类主体所从事的劳动为简单劳动,其劳动价格较易用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来换算,并被狭义的创造主体买断,同时计入生产和经营成本。

矿产资源价值的狭义创造主体有3个。一是国家。常言道:普天之下皆为王土,国土毕竟不是人人都可以无偿享用的日月星光。统治阶级在国土资源征服、保护和管理过程中付出的“劳动”是矿产资源价值的基础所在。由于较多的统治阶级在其“劳动”之中蕴藏有罪恶,所以其利益主体的地位在一定的历史时期难以被人们所接受,但这种“劳动”毕竟是客观存在的。二是探矿者。探矿者的劳动属于复杂劳动。重要的是探矿过程是由投资者与探矿者互动的过程。因此,探矿者在矿产地发现过程中所付出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及所创造的价值是难以简单界定、换算和买断的。至少说投资者和探矿者不是一种简单的劳务雇佣关系。三是探矿投资者。中国有句俗话,谁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资金是劳动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和转换形式,由此可以理解为投资者变相地参与了矿产资源价值的创造。但在一定的历史时期,这种劳动也不被学术界所承认,因为惟恐承担为剥削者辩护之嫌疑。

二、探矿权隶属于矿产资源所有权

在以往的矿业权理论研究中,探矿权被认为是从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一种使用权,并把它作为矿业权市场理论的逻辑起点。既然是“派生”,探矿权理所应当是矿产资源所有权这一母权的子权。然而矿产资源发现实践却告诉我们,国土资源是矿产之母,地质勘查是矿产之父,于是便出现了“鸡生蛋”或“蛋生鸡”的困惑。如果我们坚持认定探矿权是使用权,便永远绕在“鸡与蛋”的怪圈中去看问题。因此,只有将探矿权归属于所有权,很多问题才能迎刃而解。

探矿权属于所有权,这就意味着探矿权拥有者可能成为所有权拥有者之一。这里则要冲破两个思维误区。一是矿产资源地下、地上“阴、阳”相隔。本文认为,埋藏在地下和开采到地上的矿物只不过是存在形式的不同。可以说矿产埋在地下如同储藏在特殊的仓库中一样,矿采到地上则如同经过了一种特殊的运输而已。处在不同空间和时段的矿产并无本质的区别。然而,在当前的矿业权市场,采到地上的矿产归企业所有不被质疑,而埋在地下的矿产名分却神圣不可侵犯,这绝无道理。二是矿产资源所有权的“一大二公”。不可否认,矿产资源是资产的一种表现形态。在现实之中,很多资产的所有权都可以被量化,为什么可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股份改造却不被允许?“谁发现即谁所有”固然不正确,但“无论谁发现都是国家所有”的观点也过于狭隘。为此建议,将探矿权列为矿产资源所有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即国家、探矿者、探矿投资者共同分享矿产资源所有权。国家通过产业政策来明确不同区域、不同矿种的所有权分享比例,并将这种比例作为国家引导投资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也就是说,探矿权价值不是评估出来的,而是各个利益主体讨价还价协商后得出的,从而避免了因目前评估方法不尽如人意而造成探矿权价值相差悬殊,以致不同利益主体得失所带来的矛盾纠纷。

探矿者和探矿投资者的权益实现途径有3个:一是参与矿产资源权利金的分配,这条原则可作为地勘单位对灭失矿权利益追讨的理论依据;二是对勘查成果一次性转卖或投资入股;三是在探矿者转变为采矿者后,享受国家各种税、费、金的折扣以及各种优惠政策。在国家、探矿者、探矿投资者三大所有权主体中,探矿投资者的权益先于探矿者,探矿者的权益优于国家。出于战略上的需要,国家所有权有时甚至可能出现负值,即国家对商业价值较低的矿产地予以补贴。但在超额利润分配中,国家的权益则处于最大化的地位,并依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微观经济结构不断调节矿产资源勘查产业的货币资本和劳动资本的分配比例。

三、采矿权隶属于矿产资源交易权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制度深入人心,这种提法似乎就是保障了国家所有权的神圣地位。但将矿产资源混淆于普通的非消耗品,甚至将土地资源管理的方法简单、机械地照搬至矿产资源管理之中,便从根本上搞乱了矿业权市场的理论基础。问题的主要症结之一便是“使用”一词的滥用。

客观地说,国家与采矿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交易关系,类似于期货交易关系。采矿过程实质上就是买卖的交割过程。卖方是国家、探矿投资者和探矿者,买方是采矿企业。为处理好这种特殊的交易关系,应把握以下原则:一是采矿企业原则上只能享有企业投资的平均利润,由矿产资源禀赋所形成的超额利润应属于矿产资源所有者;二是采矿企业与国家签订的契约属于期货契约,可享受矿产品价格上涨的收益,但也要适当承担矿产品下跌的风险;三是国家可采取不同的方式对矿产资源开采过程进行监控,并严格执行权利金征收制度,以免出现“任人宰割”的交易过程。

采矿权是矿产资源交易权的一种表现形式。这种交易权的初始理论值是零,因为在矿产资源权利金被竞拍到最大化时,交易权也便趋于零了。以探矿投资和收益为基础评估出来的采矿权价值,其实是对探矿者所有权的一次性买断。这种交易权的终止理论值也是零,因为矿产资源一旦被开采殆尽,采矿权也就没有了任何意义。在初始与终止之间,采矿权的价值受矿产品市场行情、采选业技术进步等因素的影响有所变化,可以大幅度升值,也可能跌破至零点以下。

近年来,我国的矿业市场普遍出现本末倒置的现象。不是将权利金作为标的物,而是将采矿权作为标的物,从而忽略了矿产资源价值本身的经营而盲目炒作矿业权。其不良后果至少有两个。一是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以采矿量为依据收取补偿费,而不是以资源储量为依据收取权利金,对开采方式、回采率根本没有硬性约束,必然造成在矿业秩序不很规范的现实条件下“任人宰割”的严重后果。二是阻碍了区域经济的发展。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为了“蝇头小利”而将国有地勘单位拒之门外,处处设卡,并利用行政权利过多地干预矿业权交易及利益分配。遗憾的是,如果没有国有地勘单位的存在,仅依靠民营企业是很难有什么大手笔的创意和发展,其结果只能是损失巨额的权利金和税、费收入。

四、以探矿者为本构建中国的矿业权市场

1.明确地勘单位在矿业权市场中的主体地位

以探矿者为本构建中国的矿业权市场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矿业权市场的具体贯彻和落实。国有地勘单位有如下理由成为矿业权市场的主体。一是由探矿者的身份所决定。在国家、探矿者、探矿投资者3个所有者之中,探矿者处在核心地位。没有探矿者的创造性思维劳动作引导,国家的宏观规划、矿业的投资需求都无从谈起。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市场实践告诉我们,矿产资源风险勘查的过程其实就是探矿者不断融资的过程,其主流模式不是投资者引导探矿者,而是探矿者引导投资者。二是由地勘行业改革与发展的现实水平所决定。改革开放以来,各行各业的非公有制经济都得到充分发展,而地勘行业依旧是国有地勘单位占据绝对主导地位。无论由谁投资都得由国有地勘单位来实施。只有将投资者和探矿者的利益紧紧地捆绑在一起,才可能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佳整合。当前中国的矿产勘查行业,人力资本为第一稀缺生产要素。摆脱地勘队伍,对国家公益性勘查成果搞“招、拍、挂”,难免使一批民营企业走向“盲人瞎马”的不归之路。

2.构建公益性地质与商业性地质的衔接机制

一些业内人士一直期待能够将公益性地质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找矿线索上市竞拍,觉得这样做才能体现市场经济“公开、公平、公正”的本质要求。然而,95%以上的重大找矿线索都是“水中月、镜中花”。很难想像,把“莫须有”的找矿线索推向市场后将是一种什么样的结果。“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自己旱涝保收,风险让企业承担,这种做法很难被社会所接受。如果国家以普通投资者的身份,用公益性地质成果吸引投资者,形成“股份制”类型的矿权,才可能均衡各方面利益主体的权益。这一问题被认可后,便可吸引全社会的投资参与公益地质工作投入。为此,有必要确立地勘单位在公益性地质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只有明确公益性地质工作投资主体的权益,才能实现公益性投资效益的最大化。

3.建立矿产资源的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体系

政、资分开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所遵循的基本原则。由于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体制尚不完善,加之资源性资产的属性比较特殊,因此,矿产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框架的构建工作异常艰难。本文只能粗略地提出一些方向性的建议。一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兼任矿产资源所有权行使机构,以资本管理的方式来履行国家所有权的权能,并将行政审批的方式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二是将地勘局发展成为矿产资源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受所有权行使机构委托,对本地的矿产资源进行清产核资,并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负责其管理和经营。参与国家主要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投资,实现其投资效益最大化。地勘局还应成为矿产资源领域社会投资和融资的主要载体,同时负责监管和营运国有地质勘查企业的国有资产。

作者简介

[1]孟琪,辽宁省地勘局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2]钱丽苏,中国国土经济研究院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

❸ 我国商业性矿产勘查的总体形势

当前,随着我国地质勘查管理体制改革,公益性和商业性地质工作初步实现了分开运行,商业性矿产勘查呈发展之势,矿业权市场日趋活跃,勘查主体、投资主体多元化趋势日益显现,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已经启动。尤其是近几年受需求拉动的影响,矿业呈现周期性复苏的态势,商业性矿产勘查发展面临新的发展机遇。

从资源需求能力、勘查找矿潜力、勘查生产能力、矿业企业能力等几个方面分析,当前我国矿产勘查面临“3个有利条件”:需求有市场、资源有潜力、发展有机遇,和“3个不足”:法规跟不上、主体不到位、市场不完善。

一、受矿产品需求的强劲拉动,矿产勘查面临新的发展机遇

1.未来我国商业性矿产勘查发展的基本社会经济背景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消费结构和产业结构升级,资源约束型矛盾日益凸显。实现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到2010年实现人均GDP翻一番,我国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必将更加严峻,资源约束将替代资本约束逐步上升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主要矛盾。这是未来我国商业性矿产勘查发展的一个基本社会经济背景。

据有关统计资料分析,全国45种主要矿产中一半以上的资源储量消耗速度大于储量增长速度,多数矿产的保有储量逐年下降,新发现矿产地不断减少,后备接替资源储量严重不足。经济快速增长与部分矿产资源大量消耗且补给不足是我们面临的主要矛盾。到2020年,石油、铀、铁、锰、铬、铝土、铜、镍、钴、金、钾盐、金刚石等19种矿产品不能保证国内需求。

1990年以来,虽然我国主要矿产品的产量逐年增加,但消费量增长更快,导致供需缺口不断加大。1991~2005年,全国石油、粗钢和铜的消费量年均分别增长6.6%、12.3%和12.7%,产量只分别增长1.9%、12.1%和11.5%,消费增长速度明显超过了产量增长速度。受国内资源条件和生产能力的约束,我国主要大宗短缺矿产品对进口的依赖程度进一步上升,进口额逐年增加。

2.当前我国商业性矿产勘查发展的国内外市场形势和背景

当前国内外矿产供求形势发生深刻变化,矿产品价格趋升,利润空间增大,风险相对减小,有利于拉动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

矿产品需求量的迅速增长,大多数矿产品的市场价格大幅攀升,拉动了全球矿业投资和勘查投资,国际矿业融资环境趋于改善。矿业融资环境的改善保障了矿业投资的源头,为矿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矿业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矿业资本、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和矿产品在全球的流动和配置日益向纵深发展,世界各国之间矿业和矿产品的互补、互动的依存关系正向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发展,展示了全球矿业在合作竞争中不断发展的趋势。

中国在这一轮全球矿业周期性复苏过程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一方面中国市场的巨大需求,起到了促进全球矿业复苏的作用。石油、铜、铁矿石、铝土矿等重要矿产的全球新增需求量中,中国已占有较大的份额。另一方面中国向世界源源不断地输出了大量经济发展所必不可少的关键矿物原料,尤其是钨、锡、稀土等,既促进了世界经济的繁荣发展,又为矿业的发展注入了活力。

矿产品的旺盛需求有力地拉动了矿产品的供给及后续的矿产勘查。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稳定的发展,对矿产品的需求增长迅速,供销两旺。反映在市场上是矿产品价格普遍上涨,拉动了社会对矿产勘查投入的增长。对矿产品的大量需求,激活了整个矿业产业链的运转,也拉动支撑了多种产业的发展,对社会财富和财政收入的增长、劳动力就业、区域经济发展和城镇化等方面都作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矿产勘查开发的繁荣复苏景象,极大地提高了全社会特别是各级政府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关注和认识。

二、我国仍有巨大的找矿潜力,矿产勘查业具有广阔发展空间

中国地域辽阔,有复杂多样的地质成矿条件,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矿产资源比较丰富、矿种比较齐全配套的国家之一。经过广大地质工作者的长期辛勤探索,目前我国已发现的矿产有171种,有探明储量的矿产157种,其中40多种主要矿产探明储量居世界第3位。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地质工作程度偏低,全国累计完成1∶5万区域地质调查184万平方千米,占全国陆地面积的19%;完成1∶5万区域矿产调查图幅1450幅,仅占全国陆地面积的6%;1∶5万化探面积仅完成125.7万平方千米,且仍有大批化探异常亟待开展检查工作。我国现在查明的资源储量中地质研究和勘查程度较低的部分所占的比重较大。

据最新的矿产资源潜力调查分析(2005年),煤矿资源丰富,但勘查程度低,不能满足大型煤炭基地建设的需要。煤矿预测深度在1000米以内未查明的远景资源量约为1.8万亿吨,查明程度为37%;铀矿资源查明程度仅为16%,仍有很大找矿潜力;非常规油气资源丰富,利用前景广阔。重要固体矿产总体勘查程度不高,查明程度为26%~59%,平均为35%,约有2/3的资源待查明;铁矿预测未查明资源总量700亿吨,查明程度47%;铜矿预测未查明资源总量1.2亿~1.56亿吨,查明程度34%~41%;铝土矿预测未查明资源总量40亿吨左右,查明程度40%;初步调查显示,我国一批正在开采的重要矿产大中型矿山中,至少有192座矿山具备一定的资源潜力。总之,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潜力大,不仅西部地区、海域及深部很有潜力,而且在中东部已知的成矿带、矿集区深部找矿或发现新类型矿床也都有相当的潜力。我国商业性矿产勘查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三、以改革促发展,地质勘查体制改革为商业性矿产勘查发展提供了推动力

1.地勘体制改革初见成效

1998年以来,随着我国地质勘查管理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国有地勘单位改革迈出新步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1999]37号)下发之后,共有64万地勘队伍实行了属地化管理。公益性地质工作与商业性工作分体运行的体制框架已初步形成,经过几年的磨合运行,地勘单位转换内部运行机制,企业化经营取得积极成效。地勘单位经济总量快速增长,从1999年到2004年,各种收入之和从83亿元增加到155亿元,净资产从93亿元增加到144亿元。广大地勘单位积极融入地方经济建设,经济实力大大增强,地质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显示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地勘单位逐渐有了探矿权的财产权意识,开始了与矿业企业和矿业投资人的合作,出现了从变现探矿权向在矿业企业占有权益的方向发展的趋势。有的地勘单位自己找矿,自己筹钱,自己开矿,个别开始出现向矿业延伸的模式,逐步向“融地于矿”的矿业社会化大生产方向发展。

2.勘查主体改革模式趋于多元化

矿产勘查体制改革是整个地质工作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多年努力,在建立商业性矿产勘查体制方面已经取得重要进展。属地化地勘单位融入地方经济,绝大多数属地化地勘单位的状况有了较大的改善,商业性矿产勘查活动正在向产业化方向转变。各省(区、市)的地勘单位管理模式有很大差别,隶属关系多种多样,搞活地勘单位放在了不同的基点上。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将原分属于不同部门的地勘队伍合并;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以局为单元重组地质勘查队伍,尝试与矿业整合上市的探索;辽宁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则以搞活队以下的二级单位为着力点。对地勘单位企业化改革,各省(区、市)的安排也有很大差异。例如,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文加速推进改革,先分流社会管理职能,离退休人员单列管理,在职人员给足政策,稳步实行企业化经营;广东省把事业单位改革和地勘单位企业化改革合在一起,统筹安排。总之,属地化以后,地勘单位不再按照大体一致的模式改革和发展,出现了许多值得关注和引导的新动向。

3.矿业企业开始重视矿产勘查工作

随着矿业权市场的建立和完善,逐步取消给国有矿业企业无偿提供接续资源,引导矿业企业通过勘查和收购等形式获取矿业权。国内一些有远见、有能力的矿业公司开始重视依托加强矿产勘查和收购矿业权,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近年国内对矿产品的需求增长,危机矿山问题凸现,矿产勘查投资体制转型,使许多矿业公司意识到,商业性矿产勘查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福建紫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鲁能集团公司、山东招金集团有限公司、西部矿业有限公司等一批企业都加大商业性矿产勘查投入,采取多种市场运作形式获取探矿权,探矿增储,倚重地勘单位,实现资源扩张。

四、社会投资趋于活跃,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呈现好的发展势头

1.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逐年增长

总体看,近年来钢铁、煤和水泥生产过热,矿产品价格的上扬,刺激了我国矿产勘查的发展。目前,我国商业性矿产勘查体制性框架初步形成,矿业权制度逐步完善,多元化的市场主体正在形成,矿业权市场趋于活跃,商业性矿产勘查已经上路。据统计,1999~2005年,非油气矿产勘查总投入分别为29.88亿元、25.71亿元、26.33亿元、34.35亿元、33.76亿元、43.01亿元、64.63亿元。矿产勘查投资总体上呈现较好的发展势头,近两年无论是从全国还是从地域看,矿产勘查投资增长较快。如四川省2004年投入资金比2003年增长35.6%,比2002年增长111.6%,发展势头十分强劲。2004年内蒙古自治区商业性勘查资金投入达到16.9亿元,其中社会资金投入勘查达到约10亿元。

2.勘查登记和矿业权交易趋于活跃

在非油气矿产勘查登记方面,勘查许可证发放总体呈递增趋势,从1999年的4320个,递增到2005年的5763个。1999~2005年采矿许可证发放量大致在3.5万个上下波动。2005年探矿权出让宗数是1999年的29倍,采矿权出让宗数是1999年的64倍。在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方面,统计显示,近3年矿业权交易异常活跃,分别从2001年的54宗和509宗剧增到2005年的675宗和1333宗,交易金额也从2001年的1.07亿元和14.09亿元,剧增到2005年的8.7亿元和28.79亿元。

3.矿业权市场初步建立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确立了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制度,两权管理制度开始与国际接轨。1998年国务院发布3个配套法规,2001年在全国10个省开展采取竞争方式有偿出让矿业权的试点,2003年国土资源部颁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矿业权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和生产要素逐步被社会认知和认可。经过几年的发展,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数量和金额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仅2004年,全国探矿权出让就达5234件,出让价款14.98亿元(其中“招、拍、挂”出让448件,出让价款6.51亿元,分别占出让总件数和总价款的8.5%和43.46%);2004年全国采矿权出让33170件,出让价款81.43亿元(其中“招、拍、挂”出让12884件,出让价款41.91亿元,分别占出让总件数和总价款的38.84%和51.47%)。

4.矿产勘查投入多元化、主体多元化趋势明显

矿产勘查总投入逐年增加尤其社会资金投入增长迅速。特别是在政府投入的带动下,社会资本多方面进入,国有大型矿业企业也开始重视商业性矿产勘查,寻找后备资源。虽然各地发展不平衡,但总体趋势是相同的,即矿产勘查主体多元、投资多元的格局基本形成。

在逐年增加的矿产勘查投入中,企事业单位增加的投入大大高于财政资金增加的投入。从1999年到2005年的统计资料看,1999年中央财政投入占39%,地方财政投入占16%,企事业单位投入占40%;而2005年,中央财政占17.32%,地方财政占7.21%,企事业单位占58.21%。特别是有些省(区)社会资金大量涌入,据调查山西省2000年以来社会资金投入占勘查总投入的72.98%,内蒙古自治区2005年社会资金投入占勘查总投入的70%。社会投资中大部分是民营矿业企业,特别是在探矿权“招、拍、挂”市场上,民营矿业企业已经而且还将进一步扩大显示其活力和实力。

在对外开放方面,根据中国矿业联合会地质勘查协会的不完全统计,到2005年9月,共有118家矿业公司和初级矿产勘查公司进入中国寻求矿产勘查投资项目。其中大型矿业公司12家,初级勘查公司106家。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矿产勘查对外开放落后于其他行业。在各国引资勘查环境评估中,中国的勘查投资环境排序在后的态势没有根本性变化。在世界矿产勘查风险筹资市场中,中国所占的份额不足总额的1%;在中国引进外资中,矿产勘查的份额,不足总额的0.1%;在中国商业性矿产勘查总投资中,引进外资的份额,不足总额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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