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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股东投票权

发布时间:2021-01-06 19:29:35

股东的投票权都有哪些规定

股东会和股东大会一般都是实行一股一权,但有限公司允许章程设定自己选择的表决权方式。回
董事会实行一答人一票,这个没的说。

你问的这个问题关键在于没有把董事会和股东会区分开,这两个会的职能是十分不同的,股东会是权力机构,自然以投资者利益为瞻,故表决权按照出资主义;董事会是执行机构,日常决策为了商业效率考量,以人头计票。

⑵ 股东会告知函不回复是否是放弃表决权

要确定告知函本人已签收

⑶ 为什么股民不拥有股东的投票权,决策权

谁说不拥有呢,有啊,这两个权利都有。

你可以参加股东大会,你可以投票,你的权利和你所占有的股票份额相当。如果你的股票占公司总资产的10万分之一,那么你的投票权、决策权就是10万分之一。

⑷ 股东表决权的限制排除

股东表决权的限制与排除
对股东表决权进行限制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直接限制,即以立法明文规定持股一定比例以上股东其超部分的股份的表决力弱于一般股份,即该部分股份不再是—股一表决权,而是多股才享有一个表决权;
二是间接限制;即通过规定不同公司议案的通过所需要的最低出席人数和最低表决权数的方式,增加大股东滥用表决权的难度,从而间接达到限制效果;
三是对代理表决权的限制。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众多且高度分散,为方便那些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又不愿放弃表决权的股东行使表决权,各国公司法大都允许股东采取委托投票方式参加表决。委托投票制对于保障股东尤其是高度分散的众多小股东依法行使表决权,参与公司事务,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但也由此滋生了收购、滥用委托书的弊端。
对代理表决权加以限制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1)对代理人的资格作出限制。例如因特别利害关系表决权被排除的股东不得代理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2)对代理表决权的数额进行限制。主要是要求代理人代理行使的表决权只能占已发行股份总数表决数的一定比例;
(3)对代理的形式要件作出严格限制。如要求必须采取书面授权的方式,代理权的授予仅限于一人且不得重复授权;
(4)对代理期限作出严格限制。其目的是为了避免代理表决权长期被代理人控制,产生代理人控制公司的弊端;四是对公司自有股份的表决权进行限制,为了避免公司经营者滥用自己股份的共益权与经营权,侵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均明文禁止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或是规定公司就自己持有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来看,我国原则上禁止公司持有自己的股票,只有在公司减资和合并的情况下才可以收购自己股票。并规定公司对于持有自己的股票必须在收购后10日内予以注销。五是对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进行的限制。由于母子公司之间存在着控股关系和控制关系,因此母公司可以凭借自己对另一公司拥有多数股份的优势,在管理机构和监事机构人员的选任和公司经营方面对子公司进行控制。而子公司虽在法律上独立存在,但其自主权利因被控股、被控制或被影响而不同程度有所丧失。
西方国家公司法对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的限制很严,大体有三种立法体例:第—种是严格禁止母子公司相互持股。典型的如美国公司法、瑞典公司法、日本公司法和韩国公司法;第二种是在母公司持有子公司一定比例以上股份时,子公司便不能再从母公司中取得股份。如法国股份公司法即有此种规定。第三种是原则上允许母子公司之间双向自由持股。但对相互持股的公司规定了一些特别义务,如通知或告知义务,信息公开义务等。典型的如德国公司法的规定。
当对有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对有关股东的表决权则须作特别的限制,即排除该股东对决议事项的表决权。这一制度称为表决权的排除制度或表决权行使的回避制度。确立表决权排除制度的主要立法宗旨是为了确保股东会决议结果的公正性,并进而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正当权益。在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中,不但要求与股东大会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股东不得行使表决权,而且利害关系股东的表决权亦不得由他人代理行使;同时利害关系股东亦不得代理他人行使表决权。
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适用的最主要条件的是股东必须与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这里的所谓特别利害关系,是指决议事项会直接导致股东特别取得权利或负担义务,或是导致该股东权利丧失或义务免除。有特别利害关系的股东由于把关不严而在股东大会上行使了表决权时,该决议即为有瑕疵的决议,得依法定程序予以撤销。

⑸ 创始人只持有公司15.8%的股权,却有80%的投票权;投资方怎么才能干掉创始人

如果说投资人想要干掉创始人的话,那么有多种方法来共同来执行,但是核心的要素就是说版通过一权些特殊的场景,一些强迫性的场景,导致创始人不得不放弃他手中的股权,那么有那三个层次呢?第一个层次是在股东会的层面,也就是说想方设法获得公司的这个表决权,那么第二个层次的是投资者想方设法对董事会进行控制,那么通过对董事会的控制地实现对公司的控制,那么第三个方案就说对公司实际产品和人的进行控制,那么投资人需要综合以上三个层次,并结合具体的场景来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所以他需要是一个用心经营,就可以实现以上的目的。

CK

⑹ 有限责任公司可否在章程中约定部分小股东放弃投票的权利,有大股东代为履行。

不可以在章程中约定这样的内容,因为这样内容是违法的。
不过,每次投票时,小股东可以自愿授权其他股东代使投票权。

⑺ 有表决权的股东与没有表决权的股东如何区分啊

《公司法》第104条第1款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此即一股一表决权原则;没有表决权的股,是指不问股东为谁,股份自身即不含有表决权的股份。

所谓无表决权股份,是指不问股东为谁,股份自身即不含有表决权的股份。是否允许无表决权股份,各国立法例颇不相同。

一种立法例对此持肯定态度,如美国的《模范公司法》和特拉华州《公司法》、英国、法国、日本和台湾省有关立法;另一种立法例则否,如德国、奥地利、意大利、瑞士、比利时、荷兰和丹麦。即使后一立法例亦非绝对地否定无表决权股份。

例如德国《股份法》第12条第1项规定,优先股份可作为没有表决权的股份发行,并自第139条至第141条就没有表决权的优先股作了详细规定。

(7)放弃股东投票权扩展阅读:

股东表决权的基本原则

在资合性的现代公司,股东依出资额享有权益,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决定支配权力与其对公司投资额的多少成正比,因而股东表决权实行一股一票的资本平等、资本民主原则,而非现代人合性的民主社会中一人一票的表决原则。

17世纪初,英国东印度公司实行了股东大会制度,采用了一股一票的表决权原则。对于以出资额或所持股份对公司负相应的有限责任的资合性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各国公司法普遍确立了股东行使表决权的基本原则:一股一票,资本多数通过。

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规定也体现了这一基本原则。如《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第130条又强调“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换言之,股东依其所持股份享有与其股份数同样数额的表决权,这就是股东表决权平等原则,其主要内容为一股一权,多数通过。

这里的股东表决权平等并不是指每个股东享有同样的表决权,而是指每一等额的出资或每一股份具有同等的表决权,是股东在股份基础上的平等,股东按其出资或所持股份的数量享有相应的表决权。

⑻ 有限责任公司中可以规定部分股东拥有股权但可以放弃表决权

可以的,新的公司法,更多的赋予了股东自由决定的权利。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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