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自创的商誉应当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入账
“长期股权投来资应自按付出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入账成本,”这句话基本正确。意思是,你花200元买长投,200元就是你的投资成本,但不一定是“入账成本”“或大于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的部分,则确认商誉?”这句话是无稽之谈。举例:1、你花200元买长投,人家长投放在市面上值300元,你只花了200元就买了。你的投资成本是200元。入账时的账面价值是300元,营业外收入1002、你花200元买长投,人家长投放在市面上值150元,但你必须花200元,人家才卖给你,不然免谈。你的投资成本是200元。入账时的账面价值是200元,其中50元是商誉。商誉不可辨认,不用确认。
2. 企业商誉在评估过程中存在什么问题及怎么样面对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加速,我国加入wto带来的直接影响将是:国外许多不同形式的评估案情在我国将逐步出现,因而需要我们的评估师去熟悉,去处理它们。商誉的损失及其评估仅为一例。本文通过对商誉损失的评估的简单介绍可窥一斑。
一、问题的提出
商誉是一种最早为人们所认识、又且为包括企业界会计界法律界等各方人士所认同的综合性无形资产。其定义可以是企业通过过去建立的关系,对未来价值的期望。他是顾客由于受到优良的服务、广告的影响或其他原因对企业重新惠顾并推荐给别人的一种趋向;他是企业具有获得比一般企业高得多的超额利润的一种能力,他是企业整体价值与企业其他可识别的所有资产价值之差的残值。
正是由于商誉的上述特点,作为最无形的无形资产,商誉与企业是密不可分。企业成立,他在企业中是最后形成的资产,如果企业破产,他将是最先消失的资产。一般情况下,企业的商誉价值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企业整体价值的变化而变化。商誉增加或减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由于内部人事变动、管理体制更新及其他内部原因造成的商誉增加或损失一般都不会产生评估的需求。所以,评估师也很少需要单独评估商誉的价值,也就更无需为商誉的损失进行评估了。但是对于由于外部原因造成的商誉损失,实际上是对企业价值的一种伤害,这就有可能引发司法赔偿的问题。目前在我国尚未出现此类评估案例。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加速,这种情况肯定也会出现。现在在一些发达国家里,当政府对私人或企业的资产进行征用,而有可能对企业的商誉造成损失时,需要评估师对商誉的损失进行评估,而由政府进行赔偿。
以美国为例目前有两种形式的财产征用:实物征用和调整征用。实物征用就是政府对财产的直接征用,而调整征用则常常是通过管理性法规的变化减少了财产的实用性,从而降低其经济价值来对财产所有者施加所谓的反征用。根据black法律字典的定义,征用是指通过权力获取私人财产用于公共用途的活动;反征用是指尽管并没有采取正式的征用权程序,而事实上这部分财产已等于被建设性征用。美国《加州征用权法》规定:企业所有者将为他们的财产征用或部分征用导致的商誉损失得到赔偿。所以必须付给所有者赔偿金。
这就是说,一旦政府行为导致实物财产被征用,将其用于公共用途,政府将补偿私人的财产损失。这种实物财产的损失将引起各种资产的经济损失,包括有形资产(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包括不动产,比如土地、建筑物和设备)价值损失和无形资产(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客户名单和商誉)价值损失,大部分情况下主要是商誉损失。
因此在美国,至少在加立福尼亚以及其他一些州,企业所有者会因征用导致的商誉损失而得到赔偿。这种商誉损失可能是全部的,也可能是部分的。如果一个企业被迫关闭或不能迁移至其他地区,它将遭受全部商誉损失;如果一个企业因暂时的业务中断或丧失对其部分财产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而蒙受经济损失,企业将遭受部分商誉损失。大多数可识别的无形资产可以搬迁移到新的营业场所而不会遭到任何重大经济损失。但是,企业商誉常常和特定的地点紧密相关,因此,当一个企业被迫变更营业场所时,其商誉价值总会减少。另外,由于征用,企业因被迫迁移而产生更高费用(如租金)所带来的商誉损失可以得到赔偿。
二、商誉损失评估思路
如上所述,在征用财产的案例中,有两种形式的经济损失:①征用财产经济使用权的损失;②企业商誉损失。国外一些专家在总结了以往征用财产案例中不同的情况,研究和试用了各种不同经济模型。在对实际财产征用中,假设财产如同租赁财产一样有价值。不动产评估师通常测定财产价值的损失。如果征用财产涉及到企业商誉损失,企业价值专家或评估师通常要测定损失的价值。企业商誉损失和企业利润损失相关,但二者并不总是相等。过去的利润和预期未来利润是企业总价值的主要决定因素,从而也是确定企业商誉损失的主要决定因素。
企业商誉价值评估的具体思路与测定方法如下:先计算出企业的整体价值,再减去有形资产和其他可识别的无形资产的市场价值。当然,此外也可以使用超额收益模型。超额收益模型将收入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收入是有形资产回报,另一部分是无形资产回报。根据收入的划分,评估师分别计算每一部分的价值,再测算出企业商誉。因为对这种模型存在一些争议,同时超额收益的确定也存在很大的困难。所以目前大部分评估师的分析都是采用企业价值模型。
在任何征用案中,确定企业相关经济价值的减少是衡量损失的恰当方法。经济价值的变化是使用该财产获取的预期未来现金流入变化的现值。从价值上看,这种变化的正确表达是贴现后未来现金流的现值的变化,应该由下述贴现现金流模型即dcf模型衡量。
3. 无形资产评估增值确认的递延所得税是计入商誉还是资本公积
无形资产评估增值确认的递延所得税是计入资本公积
1、资本公积中股本专溢价,是在属单体财务报表中要反映的,这是实实在在股东投入的部分。
2、商誉,是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支付的兑价超过被投资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
3、在企业合并时,相当于母公司购买股权,这个差额实际上是已经支付给原来的股东用于购买股权了。
4、也就是说确认的商誉,并没有实实在在的投资到这个公司中,而是虚的增长,所以在单体报表中是不确认商誉的,只有合并报表中才确认,并且期末必须进行减值测试
4. 资产评估中的商誉是什么
简单讲商誉就是企业具有超额获利能力的那部分无形资产
5. 资产评估一道商誉题,求详细计算过程!
收益期限无限,则企业价值的16/20%=80万元
商誉=企业价值-各单项资产价值=80-60=20万元
6. 企业的商誉价值如何评估
评估方法
当前,商誉的评估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割差法。
割差法是用企业的总体价值扣除各项有形资产和可辨认的无形资产价值后的差额,以之来确定企业商誉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
只有当企业的总体价值扣除各项有形资产和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后还有剩余时,才存在企业的商誉价值,这里有两个前提条件:
①必须首先知道确定企业总价值。
②对企业有形资产以及可确指的无形资产数量和现行估算均具有准确性。这种情况下可用割差法来计算该商誉的价值。主要步骤是:
(1)通过整体评估的方法评估出企业整体资产的价值;
(2)通过单项评估的方法分别评估出各类有形资产的价值和各项可确指的无形资产的价值;
(3)在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价值中扣减掉各单项有形资产及单项可确指的无形资产的价值之和,其剩余即是企业商誉的评估值。
二、超额收益法。
超额收益法是以改组企业的超额收益为基础,以之评估企业商誉的方法。
这种方法的基本思路是直接用企业超过行业平均收益来对商誉进行估算,理论依据是商誉的定义。根据企业获得超额收益的年限不同,这种方法一般可进而分作两种方法:
1、超额收益资本化法。在对经营状况好,收入稳定的永续性企业商誉进行评估时,可采用此方法。步骤是:
①分别评估出企业各单项有形资产与单项可指无形资产的价值,并求出它们的加总值;
②合理确定行业平均收益率ih;
(6)上市公司商誉评估入账办法扩展阅读
商誉的初始确认的会计处理
1、在新准则体系下,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涉及到商誉的会计处理。
中国新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规定:“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可以看出,中国就商誉的初始确认及计量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即都是差额式的间接计量。
按照中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涉及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首先应区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对于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新准则规定相关资产和负债均以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溢价只能调整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并不确认商誉。
2、非同一控制下合并成本的内容。
根据新准则第20号,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分别根据准则确定合并成本以及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并比较两者之间的大小。其中合并成本应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2)为进行企业合并而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
(3)合并合同或协议中所约定的未来事项对合并成本的可能影响金额,但该金额计入合并成本的前提是:在购买日能够合理估计该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若合并成本大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则应当将其差额确认为商誉;而若前者小于后者,则首先应对两者的计量进行复核,如果经复核后前者仍然小于后者,则将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也就是说,新准则对于正商誉和负商誉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对于正商誉,新准则规定要单独确认为一项资产。结合第2号准则的要求,在确认商誉的同时还应对按合并成本所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进行相应的调整。对负商誉没有采用递延收益的方式分期计入损益,而是在合并当期一次性计入损益。
不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企业合并交易,即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购买日购买方的账务处理中就能够单独确认商誉,从而在合并后存续企业的单独资产负债表中单项列示,而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控股合并交易。
因在合并日账务中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入账的合并成本中就包括商誉价值,所以在合并日购买方的单独资产负债表中商誉并未单独列报,而是包含在“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中,而在合并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才需要单独列报合并商誉。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商誉评估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商誉
7. 商誉的评估有哪几种途径
国际上通行的资产评估方法主要为成本途径、市场途径和收益途径。对商誉的评估亦沿用这3种方法。
(一)成本途径成本途径是从企业创立商标,形成商誉的各种成本和费用入手,计算其现时条件下的重置完全成本,再加除各种损耗(主要是各种经济损耗)估算出商誉的价值。
商誉的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但其价值却与投入成本并无直接的对应关系。人们判断一家企业的商誉有没有价值,有多少价值,并不是看它的成本,而主要是看它能不能创造效益,有没有市场竞争力,这就使得成本途径的应用受到了很大限制而很少采用。在采用成本途径时,分析人员需要估计再创造目标商誉无形资产的构成要素所需要的现行成本。最常用的成本途径通常称为要素构成法(component build-up method)。要素构成法的第一步是罗列构成目标商誉的各个要素;第二步是估算再创造每个要素所需的成本。此方法是建立在商誉作为存置资产和备用资产的价值概念基础上的。
再创造与目标商誉相关的持续经营企业的所有要素时,常用要素构成法对该期间内创造的预期收益(例如机会成本)进行分析。例如,我们假定需要用两年时间来再创造目标企业的所有资产(有形的和无形的),包括所有设备的购买和安装、所有不动产的建设或购买、供应商的选择、销售体系的建立、员工的培训、客户认知度和信任度的建立、客户关系的再建立(与目标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相匹配)。我们还可以假定在两年的再创造期间,目标企业的年度收益达到1000万美元。再创造期间内2000万美元机会成本的现值就是目标无形资产商誉的一个评估值。
(二)市场途径
市场途径是通过与各参照物的比较并调整差异而得出的结果。
市场途径有两种常用的方法。第一种方法是将目标企业实际成交的收购价格中扣除有形资产和其他可确认无形资产价值后的余值作为商誉的评估值。第二种方法是以实际的指导性销售交易为基础来评估商誉价值。商誉类无形资产很少同其他资产完全分离而单独出售,因此,指导性销售交易通常涉及的是持续经营企业或专业机构。在此类交易资料中,销售价格在商誉和所有其他资产之间进行分配是公开的。这意味着即使是第二种方法也是依赖销售价格中的余值来评估商誉价值的。
采用收购价格余值法进行评估时,要有与目标商誉相关的企业销售行为的存在。首先,分析时应当确认目标销售是一种正常的交易。其次,分析时应确认买价代表的是现金等价物的价格。如果有非现金支付方式或递延付款,如获利后支付条件(an earn-out provision),分析人员应将各种支付方式转换为现金等价物。第三,分析人员应对目标企业所有可认定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估价。第四,分析人员应把所有可认定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总体价值从总收购价格中扣除,余值即为商誉类无形资产的价值。
在使用指导性销售交易法进行分析时,分析人员应确认并选择足以与目标企业进行比较的实际交易作为参照物。对某些行业来说(如专业机构),这些指导性销售交易的资料一般会在出版物和期刊上公布,所以容易获取。在这些实证交易中,商誉常以整个交易价格的百分比或目标企业年度销售收入的百分比来表示。这些来源于市场的定价倍数,随后被运用到目标企业上,以得出目标商誉的价值。当然我们应注意到,对来源于市场的定价倍数的估计就是建立在资料来源中的每个企业或专业机构销售价格的分摊的基础上的。
(三)收益途径
收益途径是通过预期商标商誉能带来的未来的超额收益,进行折现后确定为现时价值。商誉的评估价值取决于其使用价值,即其生存、竞争、发展、获利能力,能为市场所承认,商誉才有真正价值,这正是收益途径的出发点。由于商誉的价值与其形成过程中所投入的成本缺乏直接的联系,而往往取决于它们所能带来的未来超过同行业一般水平的超额收益,因而对商誉的评估,较多的采用的是收益途径。
二、商誉价值评估的超额收益法
(一)超额收益法适用性分析
超额收益法的理论基础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科学技术得到了飞速发展,生产社会化,专业化程度也越来越高,国际间经济联系也越来越密切,在这样一个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显露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际间企业投资不仅单用有形资产投资,用无形资产作价进行投资不仅越来越多,而且比重日益增大,尤其象商誉这样不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无形资产,更是企业对外投资时的重点,准确评估商誉十分重要。
1.商誉的基本特性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够为企业带来超额经济利益的无法具体辩认的资源
20世纪20年代初期,杨汝梅先生在其之无形资产论中就指出:“凡足以使一个企业产生一种较寻常收益为高之收益者,均得称之为商誉”,在其之后的理论家对商誉的界定中,仍未能出其左右。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也将商誉定义为企业获取超额收益的能力。超额收益法是建立在商誉是“企业获得超额利润的能力”的观点之上,在企业发生整体购并和不发生整体购并都可以应用。所以,一个企业只要说明其具有获取超额收益的能力,就可对其商誉进行评估。
2.商誉的性质决定了评估商誉用超额收益法商誉性质三元理论即“好感价值论”、“总计价账户论”、“超额收益论”,都在商誉评估的发展过程中,起过不同的作用。“好感价值论”其合理在于:人们对企业的印象有好坏之分,良好的企业形象是企业获取超额收益的一个因素。顾客对企业的好感可能来自有利的地理位置、先进的生产工艺、独占的特权、以及良好的经营管理水平等。但是,对上述这些属性单独计价是极其困难的。商誉的价值并不是由这些无形属性的单独价值计价加总而计算出来的。所以对企业好感的价值难以用货币去计量。由“总计价账户论”支持的商誉评估缺陷在前面我们已有论述,这里就不多说了。我们可以看到总计价账户论从会计计算演变成数学计算,已完全无视商誉的真实性质,从定性上来看,无任何意义了。通过对商誉三元性质中的其它两种理论的评析,“超额收益法作为商誉评估的理论基础,其合理性及优点便逐一显现出来。超额收益论,其科学性在于:该观点把握住了商誉作为资产的基本条件——经济资源、获利潜力、货币计量三要素。
3.商誉是一个动态概念
它的存在在于企业与同行业相比,原先某些独占性的优势条件是否仍然存在。若这些曾经是企业获取超额利润的独占性优越性条件,已成为企业生存所不可缺少的,并为其它企业拥有,成为一般获利条件,此时,商誉存在的基础就消灭了。商誉的存在是受多种因素影响的,大致可以分为内外两因素。外在因素有政治、经济形势、产业政策、消费趋势等。内在因素有产品的品质、技术、管理和推广等。公式是一种静态计量法,不能更好的与商誉的内涵一致。而超额收益法则立足于动态计量,即通过与同行业相比的超额收益的计算,从而确定商誉价值,更多的体现了企业经济资源的获利性。
4.商誉作为无形资产,它的建立未必一定有发生的各项成本
商誉的价值形成是建立在超额收益基础上。与企业为形成商誉的花费无直接关系。所以并不是企业为商誉花费越多,其评估值越高。尽管所发生费用或劳务费会影响商誉的评估价值,但可以通过未来预期收益的增加得以体现。这种成本无关性,使得商誉的评估以超额收益为基础,而有别于有形资产中以成本法为基础的评估方法。
(二)超额收益法原理
商誉权是一种排他性专有权,不是作为一般商品和生产资料来转让,而是以它们的获利能力来转让。因此它们的价格不是以其自身成本为基础,而是以它们的新增收益来衡量。购买者愿意支付价款,正是由于它们在未来能够为企业创造超额收益,这也就是超额收益法的依据所在。超额收益法的基本思想是:估计商誉为企业带来的超额收益,即企业购买商誉后新增收益中商标或商誉的贡献份额,然后按一定的比率将其折现,得出商誉的评估价值。即:
商誉=企业每年预期超额收益×每年折现率
在这个公式中,需要对每年预期超额收益、折现率、折现期限进行确定。
(三)超额收益的确定
影响企业超额利润的因素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1)企业的素质:企业员工的技术水平、加工工艺方法、企业管理以及设备、工具、材料等,这是对企业整体素质的综合反映;2)市场环境: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的大小、产品的竞争能力等;3)企业及产品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是新兴行业还是一般行业,是高新技术企业还是传统企业等等。评估时应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合理预期企业由于商誉所带来的超额收益。
在评估实务中,由于预测远期收益难度大,通常预测一定期限内的年超额收益,再假定以后各年的超额收益同精确估计的最后一年的超额收益,将其分段处理。实际的超额收益要受到多种经济因素的影响,我们要尤其注意那些偶然的、例外的或特殊的因素的影响。例如:当前商誉所有权人在法律上、行政上享有某种特权或某种特殊的限制,致使企业收益偏高或偏低,而这些权利或限制又不能随同转让。由于评估的结果是用来作为正常市场交易的参考,因此,必须对存在上述偏差的实际超额收益进行修正,剔除其中偶然的、特殊的因素,取得正常市场条件下因使用商标或利用商誉而取得的超额收益值,当然,其中应包括对未来收益与风险的合理预期。
(四)折现率的确定
由于存在资金的时间价值,等量的货币在未来并不具有与现在同样的价值,所以必须将未来的超额收益进行折现。商誉的评估选用的未来期望收益率主要是折现率和资本化率。折现率适用于一定时期未来收益折算成现值,资本化率适用于永久性、连续的、周期的未来收益。两者只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在实质上是相同的,因此我们统称为折现率。折现率是商誉评估的重要参数,它的选取直接决定着评估结果。它应体现3方面的影响:资金的时间价值,通货膨胀的影响,能承担的各种风险(如财务风险、破产风险等)。
(五)剩余经济寿命的确定
经济寿命是指从评估基准日到资产丧失获利能力的年限。一般说来,商誉的寿命应与企业的存续期相同,所以一般不专门确定经济寿命,而视为无限期。当然,由于市场竞争和条件的变化,导致某一商标或某一企业商誉贬值,此时商誉的经济寿命就会短于法定、合同寿命或法定经营期限。所以,要维持商誉的经济寿命,需要不断的资本投入。
三、余值法
(一)余值法及计算
余值法又称割差法。一般适用于商誉的评估,即先评出企业整体资产价值,扣除企业全部有形资产和可确指无形资产价值,即为商誉的价值,从本质上来说,这种方法也是采用收益法的原理。余值法评估理论的基石来源于'总计价账户论',其早期依据的两个观点,无论是"整体大于其各个组成部分的总和"、或还是"未入账资产",都在不同程度上从不同角度揭示了商誉的某些特征,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其种种缺陷及不合理性便显示出来。在总计价账户观点下,一个公司的商誉价值计算公式如下:
P=W-Z
式中:P-商誉的评估价值;
W-企业的整体资产评估值;
Z-企业全部有形资产价值和可确指无形资产价值。
对于商标来说,也可采用这种途径,即商标价值等于企业整体资产价值减去企业全部有形资产和其他可确指无形资产价值。
这里,有三类不同的预期收益:利润总额、净利润和净现金流量,其财务内涵、计算口径和计算公式均有明显差异,因此对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也不会是同一数值,估计预期收益和折现率的方法与超额收益法类似。在选取相应的折现率时,要注意与计算口径的一致。当预期收益是企业的净利润时,折现率要选组合利率(即安全利率+风险利率);当以净现金流量作为预期收益估算企业整体价值时,应选取行业基准收益率为折现率;当以(利润总额+利息支付)估算企业整体价值时,应选取总资产报酬率为折现率。
余值法还有一个途径,即先估算企业全部收益,再分别估算各类有形资产、其他可确指无形资产价值及其相应的收益率,从企业全部收益中减去这些资产的收益,即得了商誉所带来的收益,将其本金化,即得出该商誉的价值。
(二)余值法适用性分析
余值法公式是商誉传统确认方法的概括,虽然能计算商誉的价值,但得出的商誉并不能真正代表商誉的价值。
(1)余值法公式中购买成本的高低,是经过买卖双方的谈判造成的,体现了不同利益当事人对企业价格的判断,不仅仅决定于企业的内在价值,而且受到买卖双方谈判条件和谈判技巧影响。如果买卖双方在不等的条件下谈判,那么收购价格倒计出来的商誉必然含有非商誉的因素。比如美国联合公司(UAL)在市场兼并的交易协商中,从1989年8月至1993年期间,其收购价从37亿美元上升至67亿美元,而后又跌至51亿美元,而此期间该公司的有形资产并没有重大变化,由此可见这样计算出来的商誉是不可靠的。
(2)可明确辩认无形资产评估的问题。据笔者对上市公司所做的调查,有些可明确辩认的无形资产并未入账,几乎所有上市公司对商标权、专利权等都未入账。在上市公司股份制改造或资产重组中,仅对无形资产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并入账。随着经济的发展,无形资产在企业经营中越来越重要,对无形资产定量研究也得到了重视。这样,无形资产按照各种分类广泛得到了分解,美国永安会计公司提供的资料把无形资产分为十六种之多。我国近几年的有关无形资产评估的专业类书籍,也对无形资产作了细致的分类,并为每类无形资产建立了严格、科学的评估体系,就是说随着无形资产评估技术的发展和无形资产可分解性的提高,商誉的价值变得越来越高。
(3)余值法公式中的各部分资产价值是通过不同性质的评估方法得到的。从预期收益现值法评估出企业整体价值,以成本法或市场法评估有形或无形资产的价值,它们之间评估标准选择不同,以此推算出,商誉也就不大相同了。所以,上述余值法公式不能正确的评估出商誉。
8. 企业并购,在对企业进行评估时,是否将商誉纳入评估之中
是的
资产评估公司最主要的资质是有两个
一个资产评估资质,这个很多评估公司版都有,这个资质是当地财政权局发的资质
另外一个证券业评估资质,是财政部和证监会发的证券业评估资质,是国内最高资质,这个资质是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对外合作的基本要求的。
所谓的3A级的,那是评估机构做的,不具备法律效率,只是一些小的评估机构自己设置的名目!
9. 商誉评估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收益评估
减值测试评估对象确定不正确
商誉属于不可辨识的无形资产,因此无法单独进行转让、出租等经营活动,也无法直接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减值测试评估对象通常是包含该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的组合。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商誉减值测试时,需要先辨识、确定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并且由于商誉是出现在企业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中,此时的报告主体是虚拟的合并口径报告主体,不是单体的母公司报告主体,也不是单体的子公司报告主体。因此在进行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辨识时,需要在合并口径的报表中辨识出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的组合,而不是在母公司的报表或子公司的报表中辨识。
目前,绝大多数商誉减值测试报告中均没有与商誉相关资产组辨识这一程序,而是简单选择当初并购时的并购对象的股权作为评估对象。这种处理方式不符合会计准则对商誉减值测试的相关规定。
商誉产生的前提是并购对象必须形成一个或者多个业务资产组。一个并购可能会形成对应不同业务资产组的商誉,需要针对不同业务资产组的商誉分别进行减值测试。因此,必须先进行相关资产组的辨识与确定。商誉大多是通过并购企业股权而形成的。一旦并购完成,计量商誉的单元就改变为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不再是原被并购企业股权。减值测试时,不再以该企业股权作为评估对象。
很多减值测试报告中还包括非经营性资产、溢余资产等。这些资产明显与商誉无关,包含在报告中不正确。在相关业务中,减值测试需区分不同业务板块进行。但实务中,将不同业务混在一起测试非常普遍,主要表现为:不同业务形成的商誉没有分别计量,没有分别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初始形成的业务不再继续,企业更换了主营业务,但减值测试时,将原主营业务的商誉“变更”为新主营业务的商誉;企业原主营业务持续,但又新增业务,对原主营业务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时包括新增业务收益等。这些做法都不正确。
“可回收金额”理解不清
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是该资产在现有企业按照现有的经营模式持续经营前提下未来现金流的现值。评估准则中定义的在用价值,是指将评估对象作为企业组成部分或要素资产,按其正在使用方式和程度及其对所属企业的贡献的价值估计数额。企业组成部分或者要素资产按其使用方式和程度及其对所属企业贡献的价值估计数额就是需要采用未来预计的现金流进行计量。因此可以认为相关会计准则定义的可收回金额中的“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就是该资产的“在用价值”。
在用价值与公允价值并不相同。在用价值会受到使用者能力、经验等因素的影响。当然,不考虑这些影响时,在用价值会达到市场参与者的平均水平,成为公允价值。目前,在许多减值测试报告中,对采用收益方式测算“在用价值”和“公允价值”存在着理解不清晰、处理不恰当的情况,主要表现为:将估算在用价值的收益法与估算公允价值的收益法混为一谈;在测算与商誉相关资产组的公允价值时,仅考虑资产组的整体转让,不考虑资产组的“拆整卖零”方式转让。在测算与商誉相关资产组的公允价值时,理论上存在两种转让模式:将该资产整体转让;将该资产拆散,分别转让各单项资产。在这种情况下,估算每一单项资产的转让公允价值时,需按各单项资产最佳使用前提估算。
在用价值测算的现金流模型选用不正确
资产减值准则规定: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不应当包括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或者流出,以及与所得税收付有关的现金流量。如果用于估计折现率的基础是税后的,应当将其调整为税前的折现率。
收益模型中常见的包括全投资现金流模型和股权投资现金流模型两种。
在计算股权现金流的公式中,经营净利润应包含利息支出,现金流计算中还包括负息负债本金的增加等。这些显然属于筹资活动的现金流事项。根据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在用价值测算的现金流中不应该包括利息支出、负息负债本金的增加等事项,因此股权现金流模型不适用于资产减值测试,当然也不适用商誉减值测试;相反,全投资现金流模型中则不包含上述筹资活动的现金流事项,也就是说商誉减值测试应该采用全投资现金流模型。
相关会计准则还规定,在用价值测算的模型中不应该包括与所得税收付有关的现金流量。如果用于估计折现率的基础是税后的,应当将其调整为税前的折现率。这些规定都要求在进行与商誉相关资产组在用价值测算时,应该采用税前现金流,而不能采用税后现金流,同时折现率应该采用税前的折现率。这里的所得税指的是会计报告主体的所得税。
主要市场不明确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应当假定出售资产或者转移负债的有序交易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主要市场进行。不存在主要市场的,企业应假定该交易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最有利市场进行。
主要市场,是指相关资产或负债交易量最大和交易活跃程度最高的市场。
最有利市场,是指在考虑交易费用和运输费用后,能够以最高金额出售相关资产或者以最低金额转移相关负债的市场。
明确主要市场是进行商誉减值测试的基础,因为商誉减值测试的相关市场数据、对比案例等都应该在主要市场上选取,不明确主要市场就无法确定评估中所选择的相关参数是否合理、准确。
比较典型的案例是国内上市公司收购境外标的公司,形成非同一控制下的并购所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应首先明确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的主要市场是国内市场还是境外市场。选择不同市场,就要选择不同参数,也会有不同结果。另一种案例是反向收购。其实质是标的企业收购上市公司。此时,在合并报表上反映的商誉是标的企业收购上市公司业务的商誉。在其形成过程中,实质是标的企业按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收购股权,但收购完成后进行商誉减值测试,评估对象不再是上市公司股权,而是其业务资产组。此时,主要市场发生了实质性改变。
同时,公允价值计量相关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将公允价值计量所使用的输入值划分为三个层次,并首先使用第一层次输入值,其次使用第二层次输入值,最后使用第三层次输入值。在选择估算公允价值的方式时,应该遵循上述原则。
处理“在建工程”的方式不恰当
根据资产减值准则和资产减值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中如果包含“在建工程”等在建资产,应当将其纳入评估预测范围,也就是需要考虑其未来达到完成状态的所有投资,同时也需要考虑其未来所产生的收益。
不能按照目前企业价值评估中将其作为所谓非经营性资产加回的方式处理。
10. 为什么商誉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会增加商誉入账价值而固定资产折旧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就不会影响其入账价值
不是这样说的吧?是说商誉不能确认递延所得税。
因为商誉=支付的对价-享有被投内资方净资产
如果商誉确认容递延所得税负债,则被投资方的净资产就减少了,因此又产生了新的商誉,会无限循环下去。
而你说的固定资产的问题估计你是想说免税合并时因为评估增值造成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是要确认递延所得税的。而应税合并则不会产生递延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