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法》中哪一条规定了不参与公司经营的股东也享有分配利润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有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专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属者等权利。所以分配利润是每个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2. 新股东享有对投资前形成利润的分配权吗
肯定没有啊。
新股东进来时,对公司当前进行估价,来重新分配股份。
3. 股东转让股权后能否就转让前的公司利润享有分配请求权
不可以。除非另外签订分红协议。
具体分析如下:
一、股权是指股东内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容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分配公司利润属于股权。转让股权后,一般不应再享有利润分红。
法律依据:
《新公司》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没有股权,可以在签订分红协议的情况下享有分红,该分红协议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新公司》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4. 有限公司股东会是否有权决定利润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
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第六项审议批准公司的回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答亏损方案;
扩展阅读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因此,可以决定利润分配。
5.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是否享有利润分配权
股东权益应当包括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股份转让权、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核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记录的查阅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权利损害分配权和公司重整申请权等等。
我们认为,股东在转让其股权之后,应无权请求公司分配其在转让之前的利润。人民法院也不能判令公司强制分红。理由如下:
(1)股东在转让其股权之后,其已经丧失股东身份,不应继续享有股东权益。而鼓励分配请求权作为股权当中一项重要的自益权之一,股东在转让其股份之后自然也不得享有
(2)公司的利润如何分配方案主要由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决议来进行,公司公积金、公益金、发展基金等怎么提、有没有现金流可支持分红、公司是先发展还是先分红、还是既发展又分红,这些都属于人合的因素,只能由股东之间的商事行为来决定,法律不便也没有做出硬性规定,也没有赋予人民法院有权判决有限公司强制分红的权利。
(3)红利分配属于典型的公司内部事务,法院原则上不宜干预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实体内容,因为 股利分配与否,除了取决于公司是否有可资分配的利润,还取决于公司的意思,主要是股东大会的自由判断,法院不宜干涉。此外,股利分配政策还受制于公司的类别(闭锁性公司或公开性公司、非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公司的经营现状与发展前景、国内外市场的现状及税法的影响。因此,公司股利分配之多寡原则上是公司自治和股东自治的范畴,
(4)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股权转让一般是以所有者权益作为基准,由双方协商确定转让价格,也就是说,转让价格中应该包括未分配利润。因此,受让方支付价款给出让方,受让方其再通过分红而获得补偿
但公司法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针对公司不分配利润的行为为股东提供了一定的救济途径,即赋予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公司法第七十五第1款第1项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6. 未出资的股东是否有利润分配的权利 案例
没有权利分配。出资,是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公司的经营收益实质是股东出资财产带来的收益,其结果当然归属实际出资者。
7. 股东利润的分配是怎样的
答:分配利润是公司股东最重要的权利,也是股东投资公司的目的所在。股东从公司所分配的利润称为红利、股利或股息。公司只能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才能将所余利润分配于股东。这表明,公司向股东分配股利,必须以有这种盈余为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配红利的原则是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但如果全体股东通过出资协议、公司章程或者其他方式约 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红利的,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依照该约定分配红利,而不依各股东的出资比例。公司法第35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原则上依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红利。但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红利。如果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了红利分配方法,依其规定分配。 公司如果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即向股东分配红利的,属于违反公司法的行为,股东应当将其分配的利润退还给公司。 公司向股东支付红利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两种,即现金支付和股份分派(也称为分配红股),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具体采用哪种方式。现金支付和分配红股可以同时使用,即股东的红利一部分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股东,一部分分配红股。
8. 股东利润的分配是怎样的
答:分配利润是公司股东最重要的权利,也是股东投资公司的目的所在。股东从公司所分配的利润称为红利、股利或股息。公司只能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才能将所余利润分配于股东。这表明,公司向股东分配股利,必须以有这种盈余为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配红利的原则是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但如果全体股东通过出资协议、公司章程或者其他方式约
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红利的,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依照该约定分配红利,而不依各股东的出资比例。公司法第35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原则上依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红利。但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红利。如果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了红利分配方法,依其规定分配。
公司如果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即向股东分配红利的,属于违反公司法的行为,股东应当将其分配的利润退还给公司。
公司向股东支付红利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两种,即现金支付和股份分派(也称为分配红股),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具体采用哪种方式。现金支付和分配红股可以同时使用,即股东的红利一部分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股东,一部分分配红股。
9. 什么叫“利润分配权”
假如你在5.25下午15:00之前买进100股,那么26日,你的股票会是150股了.
除权除息呢,就是公司送了股送了钱之后,会把股价做相应调整,比如5.25收盘价是10块,那么5.26的开盘价可能就是7.5块了.
转增的股票在5.27就可以卖出去.5.27日前是有40股卖不出的.
现金发放呢就是6.3号你的帐户上会多100块(没扣利息).
公司对股东送股送钱后要除权的,就是把谷价做相应调整.举个例子,你10元买进100股,如果10送10股,那么除权日的股价就是5块钱了.
为什么要除权?这是因为送红股或转赠股都只是通过把每股净资产中的可分配利润或资本公积金转化为股本送给全体股东,只是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权益并不会因为股本的扩张而增加,假设送股前每股净资产为3.00元,10送10后,每股净资就是1.50元。而送现金的原理跟送转股的原理差不多,送现金的直接把公司的可分配利润拿出来分给全体股东,公司的股东权益会相应的减少,每股净资产也会因此而减少,比如原本每股净资产3.00元,每股分红0.50元后,每股净资产就会减少0.50元;如果实行了送转股或现金分红,而股价却不除权的话,就会导致股价虚高,一样会引来股价的大幅下跌,因为投资者不会笨到用同样的价钱,去买价值已经减少的东西,而除权只是给出一个参考的开盘价,投资者如果继续看好该公司,股价就会填权,如果不看好,那就会贴权,这跟每天的股价涨涨跌跌的原理是一样的,不管是现金分红或送转赠股,都会填权或贴权的。
如果没有除权机制,其一,就会误导很多不了解的投资者逢低买进,造成不公平,其二,就会让公司的大股东不顾实际需要的频频送转赠股和现金分红,然后在二级市场抛售股票获利,最后受伤的还是无知的小散户,造成更大的不公平。所以送股和现金分红后要除权就算是在国外的成熟市场也是一样存在,这是一种对双方都公平的一种制度。
10. 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是否有诉讼时效的限制
1、概念:是指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依法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税后利润的权利。
2、分类: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
目前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只有具有债权性质的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才具有可诉性、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不具有可诉性:
①只有在公司股东会已经形成利润分配决议的情况下,股东享有的利润分配给付请求权遭到侵害时,股东方可提起利润分配请求权之诉。
②股利分配请求权诉讼中公司是唯一的被告:多数股东的意志、董事和控股股东的意思已经被拟制为公司的意思,在公司决议中不具有独立于公司机关的意思,不适宜作为诉讼当事人。
或称之为已确定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或利润分配给付请求权,是指公司存在可分配利润时,经股东大会决议确定了利润分配方案,股东根据股东会分配利润的决议而享有的请求公司按其持股类别和持股比例、按利润分配方案向其支付特定金额利润的权利。
1、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未确定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是指公司尚未作出分配决定、更未确定利润分配数额时,股东基于获取利润分配的固有权能享有的要求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的权利。
2、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而享有的一种股东权的权能。
3、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应不受诉讼时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