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国企业IPO税务风险的外部原因有哪些
一、企业IPO中的税务风险类型
(一)欠税补缴风险
从企业本身来看,未上市前制度规范和内部控制不完善,管理层为减少现金流出企业,存在隐瞒收入、多计费用等形式降低报表利润,以达到减少税收支出的效果。这种行为一旦在税务稽查中发现,就会面临严重的处罚措施,影响企业的税务诚信。另外,IPO对企业的财务指标有明确要求,企业为了满足上市标准,平衡各年度的利润数据,可能粉饰业绩,例如通过关联方虚构交易业务、虚开发票、提前确认成本等。
(二)税收优惠依赖风险
对税收优惠产生依赖性,常见于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在一定时限内,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增值税退税等优惠政策。因此,该类企业的财务数据表面满足上市要求,但去除税收优惠后,可能是业绩欠佳的局面,甚至亏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指出[1]: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实际操作中,税收优惠在各期利润中占比超过20%,就构成税收优惠依赖,会阻碍IPO的实施。
(三)重大税务处罚风险
依据《办法》中的规定,企业运营发展期间,近三年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会影响IPO的实施,尤其是重大税务处罚问题。假设企业存在偷税漏税现象,不仅要补缴税款,还要缴纳罚款,形成企业IPO道路上的法律障碍。对此,企业应该保持谨慎态度,按照制度规范及时缴纳税款,避免因巨额税务处罚而上市失败。
(四)变更存在的个人所得税风险
企业IPO过程中,第一步就是变更自身性质,成为股份有限公司。这其中,整体变更税务也是企业关注的重点,不少企业忽视了个人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问题,没有按照税率20%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这种情况,监管部门在审核材料时通常会发现上述行为,提示自然股东人重点关注,不能存在侥幸心理。
(五)其他风险
一是延迟纳税风险。部分企业通过拖延纳税时间,来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常见做法是没有按时申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或者利用预收账款推迟确认销售收入。一旦税务部门发现,企业会受到处罚,阻碍正常上市。二是纳税申报风险,主要分为两种类型:①逾期申报,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工作,例如纳税资料报送不及时;②不申报或申报不实,易诱发偷税行为,不仅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企业IPO中的税务风险成因分析
(一)主观原因
企业IPO中的税务风险形成的主观原因如下:①缺乏纳税意识。例如企业没有自觉纳税的行为习惯,没有认识到税收的权威性;或者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少缴税款或违法递延缴纳税款不会被检查出来;还有部分企业对自身的权益和义务掌握不全面,只遵从对自身有利的税收法律法规。②风险意识薄弱。企业管理层只重视对企业有直接利益的决策,忽视了税务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既没有设置税务岗位,也没有专职人员[2]。③风险管理不完善,主要体现在内控不到位。企业虽然建立了税务风险管控机制和内审机构,但没有发挥出监督管理的作用,工作受到领导层的干扰,缺少独立性和权威性。④专业人才缺失。企业在税务风险管理人员上,职责定位不明确,在大量财务、税务工作中,没有时间学习和税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管理机构形同虚设。
(二)客观原因
企业IPO中的税务风险形成的客观原因如下:①税收政策变化。税收具有固定性、强制性、无偿性三个特点,企业纳税既是责任也是义务。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变化,税收政策也会变化,企业没有及时调整涉税业务,纳税行为就可能从合法变为不合法,形成税务风险。②涉税信息不对称。企业和税务机关之间,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之间,由于涉税信息不对称,会带来税务风险[3]。③税收征管效率低。个别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促使企业上市,对于企业的偷税漏税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三、企业IPO税务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树立风险意识
对于IPO企业的领导层而言,应该认识到税务管理的重要性,树立税务风险防范意识。目前我国证监会对企业IPO的审核越加严谨,提出的税务问题不断增多,不少企业因税务问题无法解决导致上市失败或撤销材料。因此,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要加大税务工作的重视程度,使管理层从意识上重视税务风险,保持前瞻性的眼光,确保涉税业务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与此同时,企业应该建设依法纳税的企业文化,对员工产生潜移默化的作用,避免产生侥幸心理,树立正确的心态处理税务工作。
(二)优化内控环境
第一,建立专门税务机构或税务管理人员,直属财务总监统一管理;在岗位设置上,主要包括税务核算岗位、资料保管岗位、政策跟踪岗位、业务处理岗位、税务规划岗位等;还要明确岗位责权利,在岗位之间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状态[4]。第二,提高人员专业能力。一方面要改进聘任机制,要求工作人员具有扎实的理论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对现行涉税法律法规有全面了解;另一方面要建立内部培训团队,定期向员工解读新政策、学习新方法,促进工作技能的提升。第三,实行绩效考评机制,制定科学的考评指标,提出合理的奖惩措施,激发员工的主观能动性,推动内控工作顺利开展。
(三)准确识别风险
结合以往实践,企业IPO中的税务风险点,主要包括如下:①清产核资、评估增资;②调整收入和利润;③企业的重组改制;④发票问题。以发票的使用为例,企业可能存在发票入账不规范的现象,因此发票一直是审核重点。我国在201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使用中带来的风险,直接影响高层领导和企业发展,成为上市成败的重要因素之一。
(四)构建信息系统
企业IPO过程中,应该分析自身的特点,从经营、管理原则、业务活动等方面入手,构建一个科学完善的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将其贯穿在税务风险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该系统的构建要求如下[5]:①系统中要包含纳税申报、缴纳、税基计算、税务信息收集、税务资料管理等内容;②及时更新最新的税务政策,对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管理;③针对涉税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实现IPO事前预测、事中监督、事后评价的全程化管理。
(五)加强监督反馈
税务风险管理具有全方位、动态性的特点,因管理人员疏忽、内控机制不完善,可能带来管理漏洞。对此,企业应该加强监督和反馈,其一建立税务风险内部监督机制,保证内控工作有序进行;其二建立税务风险内控反馈机制,定期提交税务工作报告,既要对涉税工作进行及时准确记录,又要总结税务处理中的问题和不足,将税务风险扼杀在萌芽状态。
四、结语
综上所述,企业IPO关系到长远发展,加强税务管理才能实现成功上市的目标。就目前而言,企业IPO中的税务风险,主要包括欠税补缴风险、税收优惠依赖风险、重大税务处罚风险等。文中分析了税务风险的形成原因,只有树立风险意识、优化内控环境、准确识别风险、构建信息系统,并加强监督反馈,才能提高税务工作质量,为上市打下坚实基础。
⑵ 企业ipo以后,境外投资者需不需要交纳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来口货物,除以下自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业产品、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⑶ 请教:IPO前股权重组之避税问题
想问一下“如按B对A之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转让,中方四位实际控制人(自然人)又会面临个人所得税问题” 这里不是很明白
⑷ 公司刚上市时原始股东要交20%的个人所得税,是不是以后的每次交易都要按20%的税交
公司刚上市时原始股东要交%的个人所得税,是指卖出原始股时,需要交20%的税。后面的股票,不是原始股交易的不需要交20%的个人所得税。只需要在股票交易时自动扣的股票交易费就行。
为了完善、促进资本市场,转让上市公司的股票暂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在证券市场以外的个人股权转让是要交个人所得税的。
股票交易手续费包括:
1、印花税:单边收取,卖出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0.1%)。
2、过户费:仅限于沪市,每1000股收取1元,低于1000股也收取1元。
3、佣金:买卖双向收取,成交金额的0.02%-0.3%,起点5元,因证券公司不同而有所浮动。
(4)ipo老股东转让税扩展阅读:
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
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3%,共7级。
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
比例税率。对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⑸ 原始股上市交易后,首次卖出需要缴税吗交多少
除按交易所规定,要交佣金和印花、过户费外,根据《证券法》规定,原始股必须在公司回上市三答年之后才能卖出。卖掉原始股,还需要按卖掉后的成交价减去成本后的盈利要交20%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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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有关“原始股套现征税”来源按F10,泰尔重工(002347)
根据财政部2010年11月30日发布的规定,对个人所持限售股征税的范围含:"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 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税."
这也就是说,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都被视为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限售股. 但解禁日之后进行的送转股则不算作限售股,不予征税.
请自行理解。如果解决了问题请及时采纳,多谢!
⑹ 新三板企业IPO后 个人出售股票要交税吗
个人转让股权,以抄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需要纳税的七种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个人在新三板参与公开转让购买的股票以及参与新三板公司定增获得股票,按现行规定,在新三板市场出售时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这些股票是限售股,是要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
⑺ 上市IPO:收入的会计与税务差异如何解释
会计收入与所得税申报收入之间的差异
1、确认收入的条件不同
例如:企业取得的特许使用费收入、利息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但会计核算,企业应按权责发生制,按期确认收入,不是根据合同的支付时间来确认收入。
由于收入确认条件不一样,会计收入和所得税申报收入就会存在差异。
2、确认收入的时间不同
例如:企业收到一笔政府财政资助,要求用于企业内某项环保工程。
会计报表:在环保工程完工以后,按每年折旧的金额对应确认为当年的财政补助收入;
所得税申报:在收到补助资金的当年确认为财政补助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这项环保工程折旧年限为10年,在今后的10年内都一直存在这项收入差异。
3、确认收入的金额不同
例如:企业按5年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一套大型设备,每年收取200万元设备销售款项。
会计:按5年分期收款,应确认具有融资性质,应该按5年每年200按月收入的折现价值确认收入,合同合计金额1000万元与折现价值之间的差异属于融资性质的利息,该部分利息部分确认为融资收益,因此,会计报表上的主营业务收入每年不足200万元;
所得税:按合同金额确认为所得税收入,每年确认所得税申报收入为200万元。
4、视同销售的影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将本企业的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在所得税申报表中作为收入处理,但会计核算不一定作收入处理。
例如:企业将自身的产品用于对外赞助,在所得税上应视同对外销售,申报所得税应税收入,但会计上对外赞助作为一笔支出处理,不作为收入处理。
因此,存在所得税视同销售的业务活动可能会导致所得税收入和会计报表收入之间的差异。
5、资本运作的影响
根据企业所得税政策,资本运作涉及一般资产重组和特殊资产重组,符合特殊重组条件,所得税可以按成本价值进行处理,但会计处理与所得税处理并不一致,因此,在拟上市企业发生了资本运作的情况下,也可能会产生所得税收入和企业会计报表收入的差异。
6、价外费用的影响
根据增值税的规定,企业对外销售或者服务时在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的一部分,需要缴纳增值税。在会计处理上,价外费用并不一定属于主营业务收入,例如:
1)企业向客户收取的违约金、赔偿金,企业会计报表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不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但增值税应计入应税收入,导致两者之间存在差异;
2)企业代收代付的资金,会计上不作为营业收入,作为往来款项处理,增值税作为价外费用,需要计入应税收入。
举例:企业在业务中向客户收取的押金,增值税作为价外费用计入收入,会计处理不作为收入处理。
企业在申报IPO材料之前,首先要关注所得税、增值税、会计报表之间的收入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应该根据本身的业务及其上面提到的一般原因,分析本企业产生差异的原因,做好相关分析和解释。
⑻ IPO发行费用增值税进项税可否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回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答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由于企业在IPO过程中支付的相关鉴证咨询服务费,不是直接用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而是直接用于企业发行股票的行为,接受了相关劳务后不会因经营等再发生增值税销项税,故个人理解是不能税前抵扣。
⑼ 在ipo中哪些情形不构成重大税收违法
下列违法行为应被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
1、主管机关在行政处罚文书中已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的;
2、根据国家或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判断标准,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
关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标准
(一)关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按时、如实申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a)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b)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c)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d)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e)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f)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规定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9月11日颁布的《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国税发(2000)156号),下列案件(即大案要案)应当自发现或者接到之日起1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1)单位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250万元以上,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抗税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聚众抗税,或者冲击、打砸税务机关,或者围攻、殴打税务人员,或者暴力抗税致人重伤、死亡的
(3)骗取出口退税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款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5)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在250份以上的;
(6)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在250份以上的;
(7)盗窃或者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在200份以上的;
(8)非法出售其他发票,或者伪造、擅自制造其他发票,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其他发票,份数在1000份以上的;
(9)违法数额、数量不足本条前列相关规定的标准,但已经造成税款损失10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0)违法数额、数量不足本条前列相关规定的标准,但涉及税务人员徇私舞弊问题并且已经造成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⑽ ipo改制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可分期缴纳吗
根据京抄地税个[1998]65号规定,一、股份制企袭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