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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增持导致控制权转移

发布时间:2021-03-06 20:16:13

Ⅰ 子公司少数股东增资导致母公司股权稀释但仍有控制权,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如何处理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首先应对各子公司进行分类,分为同一控制下企回业合并中取得的子公司和非同一答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子公司两类。
(一)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子公司
对于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如果不存在与母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不一致的情况,则不需要对该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即不需要将该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调整为公允价值反映的财务报表,只需要抵销内部交易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即可。
(二)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子公司
对于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子公司,除了存在与母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不一致的情况,需要对该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外,还应当根据母公司为该子公司设置的备查簿的记录,以记录的该子公司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等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通过编制调整分录,对该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进行调整,以使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反映为在购买日公允价值基础上确定的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在本期资产负债表日的金额。

Ⅱ 增发优先股会降低原有股东的控制权吗 没分了,先谢谢。

优先股是指优先分红。有点类似企业债券。债券是利息,它是股利。它没有表决权,所以不会降低原来股东的控制权。

Ⅲ 股东持股增加会造成怎样的结果

股东持股增加指的是前十大股东或前十大流通股东持股增加,说明大资金持股数量增加,筹码集中度变高了。

筹码度集中提高,大资金就更容易操作(拉升或打压)该股票

Ⅳ 如果公司的两个大股东争夺公司的控制权这样对公司的股票的影响是怎么样的

是短时利好,争夺股权会引发2级市场的抢购,对未来预期的看好才会出现大股东争夺控制权,及时跟进。

Ⅳ 股权结构与控制权争夺之间存在怎样的相互影响

公司控制权的争夺作为公司控制权市场上的公司控制权转移方式,指的是各个不同的管理集团为夺取某个公司的决策控制权而采取的种种策略及行为。经营者拥有公司控制权可以直接或间接得到各种货币形态的收益,主要包括“控制权的共享收益”与“控制权的私人收益”。前者指由于大股东改善公司管理与监督所导致的公司价值提高,后者指大股东利用所掌握的控制权攫取公司收益。世界银行1999年的一份报告指出,公司控制权的转移提高了股东股份的价值,通过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实现了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公司控制权争夺的主要方式有购并与代理权争夺两种。前者是公司控制权争夺的主要方式。公司购并可分为公司兼并和公司收购。公司兼并是指收购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购买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使目标公司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公司收购是指收购公司通过资本市场,收购目标公司的部分股票,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行为。代理权争夺是持有异议的股东,通过资本市场征集委托表决权,以获得股东大会控制权的行为。股东权益的委托性是代理权争夺存在的基础。股东表决权可以委托给其他股东,造就了委托表决权的争夺,控制了委托表决权就能控制股东大会,进而控制董事会和掌握公司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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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股东之间的关于控制权的协议,是不是违背公司法或股权法

股东之间的关于控制权的协议,内容合法,不违背现的法律法规,是合法有效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Ⅶ 企业控制权之争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股改后控制权龙虎斗好戏连台

记者彭松

无论宝钢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大举买入邯钢权证的目的如何,是意在最终获取控制权?还是二级市场投资获利?这个最近发生的事例,已经生动地向人们展示了一种现实的收购可能性。

而按照许多投行人士的看法,在股改之后的新的市场格局下,未来包含着G股、二级市场买入、权证、数以亿计的资金等关键词的控制权争夺事件,可能会相当频繁的出现。股改之后股份将可全流通、原来的非流通股东持有股份比例大幅降低、鼓励并购的新版收购管理办法即将发布、全球流动性过剩和人民币资产重估……这些因素,都被认为可能将使上市公司并购和控制权转移的交易更容易发生。

这种被收购的可能性,应当已经引起了一些上市公司的重视。在最近的公告中,经常可以发现,有些上市公司在采取措施来巩固现有股东和高管的控制权。比如,在修改章程时加入了有关反收购的条款,或者大股东进一步增持公司的股份,或者回购并注销部分已流通股份。

并购活动将日趋增多

“下一步并购活动肯定会非常活跃”。上海荣正投资咨询公司董事长郑培敏判断说。他特别提到,按照新的收购管理办法,未来换股收购、非公开发行等方式都可以便利的应用,这些都将有利于收购活动的开展。

第一创业证券收购兼并部总经理王丹宁分析说,过去国内的并购和控制权转移活动与海外市场相比总体不太活跃。原因之一是,国内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欧美市场不同,很多国内公司的大股东持股比例非常高,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控制权的流动。股改之后,流通股份的比例得到提升,而收购管理办法对要约收购的规定也进行了很大调整,并购活动也将更容易发生。

一位分管投行业务的券商高管也认为,在股改之后的全流通时代,也将是并购频繁出现的投行黄金时代。他说,在全流通环境下,公司股权价值更容易判断,向银行抵押借款也更为方便,各种过桥贷款融资购并成为可能。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高管的管理失去市场的信心,公司股价也将会大幅下滑,这种情况下很可能就会有投资者进行收购,去接管公司的控制权。

“这事实上也是股改的意义之一”,他说,股改有助于控制权市场形成,而控制权市场的存在、潜在收购的可能性,则会对公司高管起到外部监督的作用。

而来自外资的收购力量,也将继续在未来的并购活动中扮演重要角色。近几个月来,已经有多家外资机构,通过定向增发、协议转让等方式获取上市公司控制权。而在业内人士看来,除了行业整合等产业性投资动机以外,流动性过剩和人民币资产重估也是重要原因。一家外资券商的研究主管也分析说,不少海外投资基金正在积极寻找中国投资机会,他们对国内优势上市公司相当感兴趣,相信类似于花旗旗下基金入股张裕的事例会越来越多。

获取控制权方式多样化

随着并购活动渐趋频繁,围绕着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争夺,也将会在市场中反复上演。对于看好的标的公司,收购方投入巨资,当然志在获取公司的控制权,在董事会中得到足够的席位,掌管公司未来经营。而对于原有股东而言,则不会轻易将经营多年的产业拱手相让。对于公司高管来说,更要琢磨自己能否继续享有对公司的“话事权”。进退之间,围绕着控制权的角力不可避免。

一位资深投行人士分析说,新的市场格局下,获取控制权的方式将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过去以协议转让占据绝对多数比例的情况,将会有所改观。他说,过去要想完成收购,与上市公司所属的当地政府、上级大股东的沟通往往非常关键。而随着非流通股份总体比例的降低,对于这种沟通的依赖就可以减轻了。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也认为,在全流通时代,政府的角色将会逐步淡化,控制权争夺的游戏将会在更加市场化和法规化的框架下进行。他还认为,随着未来发行的进一步市场化,专门为了获取上市公司壳资源的收购将会减少,而收购行为会更重视标的公司的内在价值。

长城证券投行部副总经理李瑞华认为,除了一般的协议转让外,未来类似于定向增发、换股收购等途径会得到较多应用。

一位分管投行业务的券商高管则提到,股改之后,公司原非流通股权价值提升,原本的那些中小法人股东可能会更愿意卖出其股份。对于潜在收购方来说,在与原大股东协商有困难的情况下,先协议收购一些中小股东股份,同时再到二级市场上买入A股、B股、转债、权证等,在短时间内就获得较多的合计持股比例,可能会是将来较多被采用的策略。他说,按照新的收购管理办法,可以选择做部分的要约收购,这也会便利于这种混合式收购策略的实施。

反收购举措将广为应用

“我们希望并购活动越多越好”,一位资深投行人士说。他半开玩笑的说,我们既可以去做收购方的财务顾问,也可以为被收购方提供反收购的业务服务。如果未来恶意收购活动增多,类似于“毒丸计划”、“白衣骑士”、“金降落伞”等海外市场常用的方法,也可以引入到国内市场。

一些上市公司则已经开始为未来的被收购可能性早做预备。一位G股公司董事长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股改之后国有大股东持股比例由50%以上降到40%,这有利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但也意味着被恶意收购的可能性开始出现。他说,为此,公司准备在修改章程时增加有关反收购的条款,而大股东也可能会适时增持部分股份。

Ⅷ 什么叫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求大神帮助

为了防止大股东随意减持对中小投资者造成不良影响,股改初期管理层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中对非流通股减持的相关规定主要有: 1、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3、原非流通股股东出售所持股份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向特定投资者配售的方式。 当时的规定主要着眼于非流通股分批上市,对诸如国有股减持等具体细节问题,并没有相关的规定。 2007年7月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公布《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办法》三个政策性文件,对股权分置改革后国有单位转让和受让上市公司的方式、定价原则、审核程序、转让或受让方资格、协议签订、价款支付等方面作了规范性要求,其中与二级市场减持相关的主要有: 1、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 2、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多个国有股东属于同一控制人其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或比例应合并计算。 3、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国有参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其上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4、国有股东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天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 上述文件是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在二级市场减持的行为准则,实施后国有企业在交易所转让原非流通股将存在以上限制,从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更加规范。由于2008年后,小非减持基本完成,而大非控制方主要是国有企业性质,因此,该文件实质性是针对大于5%持股比例的国有限售股的纲领性文件。《转让办法》和《受让办法》,对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减持与增持实施有效监管;《标识管理办法》则是通过对国有股东证券账户进行标识,以对其变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三个文件形成对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动态管理的制度体系,未来非流通股减持将更加有法可依、有律可行。

Ⅸ 如何正确分析大股东的增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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