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份拥有和管理决策权是绝对1:1的关系么
首先,公司只有两个股东,如果甲想更深的介入公司事务以确保自身利益,那么最好这个公司成立董事会,甲进驻董事会.因为现在有的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导致小股东完全排除在公司事务之外.公司法中,董事会职权的第二条,就是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如果要对外投资,必须经董事会讨论.当然,如果甲的股份比例很小,那么他也很难阻止乙方通过他拟定的投资方案.理论上讲,一个股东拥有公司50%以上股份,就可以决定公司绝大多数事情,拥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份,就可以决定公司一切事情.
第二,股东股份的对外转让,是要经过其他股东书面同意的,否则转让不合法.如果甲不同意乙对外转让其股份,那么就有义务收购乙的股份.并且,在同等条件下,甲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新公司法提倡公司自治,对利润分配等问题上,双方可以在章程上约定好分配方案,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分享.
第四,新公司法有一个公司回购股份的规定,如果公司长期不分红损害小股东利益,小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份.
2. 决策管理权包括什么
决策管理权是有限制的。根据本企业或本公司的管理规程的原则规定了各部门的管理制度或管理权限,由于各部门负责工作性质不同制定了不同的管理权限,如财务部门有财务部门的管理办法.业务部门有业务部门的管理办法.权限是不一样的。因此决策是本部门经理主要管理工作之一就是对本企业或本公司部门作出的各项任务的决定或决策来保障任务的完成。包括计划.型号.规格.花色.尺寸.及生产工艺.技术引进或转让.资金流量和使用等等在本职责范围内进行决策。由于各部门有限决策制约.由企业和公司监督部门统一管理.下级决策应服从上级决策的原则.是整体管理规则之一.回答的满意吗。
3.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附组织机构图: 熊维平:董事长 首席执行官
熊维平,1956年11月生,现任中国铝业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首席执行官,中国铜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稀有稀土有限公司董事长,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南工业大学矿物工程系矿物工程专业工学博士,教授、博导,北京大学博士生导师,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会长,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副会长,中国有色金属学会副理事长,世界铝协(IAI)副理事长,中国有色金属工业集团管理委员会主任,中国商用飞机有限公司董事。
罗建川 :执行董事 总裁
罗建川,1963年4月生,现任中国铝业公司党组成员,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裁、执委会副主任,中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铝业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西南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南大学资源与环境经济学工学博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中国有色金属工业集团管理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工程院《中国工程科学》常务理事。 首先抓包括复合型党务工作者在内的经营管理者队伍建设。全力以赴开展了以“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内容的“四好”班子创建活动。公司领导班子带头创建“四好班子”,率先做到“四好”。各下属单位积极响应党组号召和部署,形式多样地开展了创建“四好”班子活动。抓学习,不断提高班子的政治素质,坚定搞好国有企业的信心,树立“创建世界一流企业,打造中铝百年老店”的决心;促发展,不断提高班子的经营管理能力;团结一致,不断提高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做到了思想统一,行动协调,沟通充分,指挥有力;抓作风,廉洁勤政,树立了领导集体的良好形象。
其次抓科技人员队伍建设。公司研究制订了科技人才培养计划(科技人才发展221工程),即:培育20名能够引领学科发展动向、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学科专业带头人(第一层次);培育200名专业功底深、实践经验多、应用能力强,能够为实现企业重大科技攻关、重大工艺改造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专家(第二层次);培育1000名专业基础好、动手能力强、善于发现并解决科研生产难题的一线科技工作人员(第三层次)。紧紧抓住培养、吸引和使用人才这三个环节,采取“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待遇留人”等多种方式,以科研课题和项目为载体,凝聚一批优秀科技人才,培养一大批科技创新能力强,精通业务,掌握专业领域新理论、新工艺、新信息的科技专家和学科带头人,努力建设一支有专长、有经验、有水平、有成就的科技人才队伍。公司设立科技成果奖、专利奖、技术成果转化效益挂钩奖、新产品产业化提成奖,召开科技大会,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公司技术人员、合作单位和人员,包括国外技术人员,进一步激励了科技工作者献身公司科技事业的积极性。
第三加强技术工人队伍建设,造就一支爱岗敬业、实际操作能力强的能工巧匠队伍。公司以成为中央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单位为动力,以参加中央企业职工技能大赛为契机,认真开展了公司技能大赛,技能培训、劳动技能鉴定、技师和高级技师评定活动,推动了公司技术工人队伍建设。
围绕跨国经营的需要,通过内部借调借聘,挂职锻炼,外部引进,学习培养、交流培训,发挥公司整体人才优势,吸引和汇聚了一大批优秀人才,国际化人才队伍不断发展壮大。 人是企业发展的根本因素。在中铝公司,“一流企业需要一流人才”、“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深入人心。公司组成了以总经理为负责人的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致力于培育具有创新能力的各种人才。培训的目的,不但是为了企业的发展,也是为了提升员工的基本素质,使他们成为在岗位工作愉快、在家庭受爱戴、在社会受尊敬的劳动者。自2004年起,中铝公司实施了被称为“3618人才工程”的《中国铝业公司人才发展三年规划》。这一规划的核心内容是:用3年左右的时间,培养出600名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精通铝工业状况、适应国际化发展要求的经营管理人才,1000名科技创新能力强、了解世界铝工业前沿科技动态、享誉国内外的科技专家和学科带头人,8000名身怀绝技、一专多能的一线技术工程师和高级技工。为顺利推进这一人力资源开发工作,总部及各所属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都成立了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制定了分层分类的人力资源培训与开发计划。
公司实行培训经费相对集中管理办法,每年由公司教育培训委员会实行预算管理,在保证公司统一培训支出的同时,按各单位培训项目下拨经费,专项用于公司各级各类人员培训。公司每年的培训费按照工资总额的1.5%提取和使用,结余部分留存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公司成立以来的全员培训率平均为94%。 基于“造福员工”的经营理念,中铝公司在经济效益不断提高的前提下,使员工共享经营发展的成果。几年来,中铝员工的收入与福利水平都保持了持续上升的势头,收入由2001年的20591元增加到2005年的23736元,增幅达15.3%;福利收入由2002年的7276元增加到2004年的 9132元,增幅达25.5%。其中,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下属7个分公司和1个研究院(“7厂1院”,员工总数为67833人)员工年均收入由2002 年的24875元增加到2005年的30279元,增幅达21.7%。
为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员工的全面发展,中铝公司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国际化规范化管理的要求,从2003年起,开展了构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工作,即通过进行科学的工作分析、岗位描述、岗位价值测评、绩效考核与管理、培训与开发,逐步搭建起符合现代企业经营要求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这项工作为广大员工开辟了管理、专业技术、技师三条职业发展通道,打破过去单一追求职务晋升,千军万马挤独木桥的局面,初步实现了“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高能低、职务能上能下”的人力资源管理目标,对员工的职业生涯发展发挥着有益的促进作用。
员工在企业的主人翁地位,极大激发了他们爱岗敬业的责任感和献身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促使他们创造出不平凡业绩。对他们取得的成就和模范行为,政府及一些社会机构和组织向他们中的代表人物授予了与其贡献相应的荣誉,为他们的职业生涯增添了绚烂的色彩。2001~2004年,已有员工91人次获得省级以上机构颁发的“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青年岗位能手”等荣誉。2005年,公司荣获全国劳动模范称号的就有蒋呐等8人。
公司的发展依赖全体员工形成共同的价值观。优秀的企业文化对内可以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向心力,对外可以树立企业的形象,扩大市场影响,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中铝公司注重以“励精图治、创新求强”的企业精神,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通过开展丰富多彩、有益身心的文艺和体育活动,展示中铝公司的企业风貌和员工的风采,营造蓬勃向上、催人奋进的文化氛围,是中铝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个例子就是,为迎接中铝公司成立5周年(2006年),公司成立了由员工组成的文艺巡回演出团,集中展现公司成立以来取得的巨大成就和广大员工“励精图治、创新求强”的精神面貌,提高创建世界一流企业的信心。演出团共有演职人员50人,来自13个所属企业,从2005年底开始赴18家成员单位进行了16 场慰问演出,受到了干部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和全体职工家属的热烈欢迎。这次巡回演出行程11000公里,直接观众2万余人,通过电视直播和录像收看的观众接近百万人,很好地起到了团结员工、凝聚人心、鼓舞斗志的作用。 在我国,广大员工在企业拥有主人翁地位。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是体现员工主人翁地位,发挥职工民主管理、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的主要形式。
职代会是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建有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完善职代会实施细则,保证员工民主管理渠道畅通。公司及所属单位每年召开两次职员工代表大会,涉及企业和职工的重大事项,如企业体制改革、机构设置、医疗保险、工资改革方案、住房分配方案、物业管理、商品房销售方案、教育改革方案、内部退休退养等都要经职代会审议通过,确保员工有效行使民主权利。
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中铝公司积极支持各级工会主席在党委会、行政会、安委会和安全领导小组中参政议政,及时反映职工的要求和劳动保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1、工会在保障员工权益方面所起的作用
1)按照我国《工会法》、《劳动法》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监督权和参与权,与企业依法签订集体合同,把《工会法》、《劳动法》中有关职工健康安全保护方面的条款、职工依法享有的权益、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法律赋予工会的监督和参与权利等内容比较详尽地写入合同,并且根据企业的变化逐年对合同条文进行修改、充实和完善。对于企业履行集体合同情况,每年定期检查、监督,并将履行情况报告职代会。
2)及时参与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定期检查、巡视、分析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
3)积极维护职工正当合法权益,保护职工的生命权,休息权,并认真做好女工劳动保护工作。赋予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隐患和职业危险,危及职工生命安全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时,向单位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提出停止和解决的权力。
4)建立并监督职工安全体检制度的实施,检查、督促行政部门落实政策,定期为职工体检,每两年为女职工进行妇科病普查,认真做好女性职工四期保护工作。
5)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并在职代会下设权益保障教育工作委员会,在职工健康安全、劳动保护方面发挥监督、参与和维权作用。
2005年10月,中国铝业中州分公司厂工会组织检查组对中州分公司10个二级单位的《集体合同》贯彻落实情况和厂务公开工作进行全面检查,与 500多名职工进行面对面沟通与交流,发放《测评表》509份,收集一线员工的意见和建议404条。检查内容涉及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劳动报酬、职工保险和福利、劳动安全与卫生、职工教育培训、纪律与奖惩等方面。针对各基层单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检查组认真写出书面反馈意见,并敦促各单位进行整改。
2、员工参与民主管理
在中铝公司,员工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企业重大决策发挥参与、建议、审议等作用:
1)员工通过员工代表在职员代会上审议通过(或否决)企业的重大改革、涉及职员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通过合理化建议活动为企业改革发展献言献策,为企业决策提供好的建议。
3)通过向职代会提交提案,直接参与企业正确决策的确定。
4)作为企业厂务公开的第一评议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等重大决策进行评议。
此外,员工还可以通过总经理热线和总经理信箱,与高层管理人员进行简便、快捷的沟通。
3、劳动监察与反贪污贿赂
纪检监察部门也在维护员工权益方面发挥着特有的作用。这些部门围绕公司的方针目标和生产经营任务,与生产、安全环保等部门配合和协作,深入到基层、生产一线,围绕生产经营中的难点、企业管理中的薄弱点和员工关心的热点问题,监督跟踪和调查各单位在维护员工切身利益、职业健康安全等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确定的监察重点有:在各种业务活动和经济交往中发生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损害公司和员工利益以及严重违犯财经纪律的案件;严重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严重失职,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浪费的案件。同时,也受理员工的来信来访举报,认真进行核实,堵塞管理漏洞,为企业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4、不足之处
公司也充分注意到当前在员工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主要包括:医疗保障体系亟待完善,部分企业医疗保险不到位,看病就医难,且医疗费不能及时报销,发生工伤后,理赔时间太慢;职工子女入托、入学及就业存在困难;给予员工的培训机会仍然较少;以及应缩短体检周期,为更多职工安排体检等等。我们将更广泛收集员工意见,积极加以改进。
4. 我是大股东,占有70%的股份,我是否有决策权
新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可以说,股东的权利和权益均是围绕上述权利展开的。公司法在具体规定股东所享有的权利的同时,允许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权利的享有和保护作出进一步的细化的规定,因此,必须重视公司章程的制定,而非仅采用通用的示范文本。事实上,公司法也将依法制定公司章程作为设立公司的强制性规范,并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具体而言,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股东身份权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编号。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但是,未经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股东应当重视股东名册的登记和工商登记,这些是主张股东权利的直接证据。
二、参与重大决策权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股东会享有的其他职权,比如就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特别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等。
三、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适度分离,公司法据此确立了公司治理结构,即: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将经营权授予董事会和董事会聘任的经理。同时,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董事会须对股东会负责,而经理须对董事会负责。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履行其他监督职能。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公司股东还享有代位诉讼权。
四、资产收益权
资产收益权最直接的体现就是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分取红利,与此相联系,在公司新增资本时,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此外,在公司解散清算后,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分配。
在是否分红问题上,很多公司的股东之间往往会出现较大分歧,对此,公司法规定,如果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对股东会不分红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知情权
股东虽然将公司的经营权授予了董事会和经理管理层,但是,股东依然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经营状况的权利。当然,股东行使该项权利应以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为限。公司法对此作如下设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六、关联交易审查权
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就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在作出该项决议时,关联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应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法同时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该项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股东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按期召开定期会议,以保障股东的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但是,定期股东会议有时还不能满足股东参与重大决策的需要,因此公司法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以及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如果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如果监事会或者监事也不召集和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八、决议撤销权
由于股东会实行资本多数决制度,小股东往往难以通过表决方式对抗大股东。而且,在实际操作中,大股东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任意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对此,公司法赋予小股东请求撤销程序违法或者实体违法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九、退出权
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就是所谓的资本维持原则。但是,这并影响股东在一定情形下退出公司或者解散公司。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十、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权益受到侵害时,公司可以提起诉讼。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公司却不会或者不可能提起诉讼,比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由于他们直接控制着公司,不可能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公司权益受到侵害,最终损害的是股东权益,因此,法律赋予股东在特定情形下,经过一定的程序,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侵害公司权益时,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述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也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分歧就需要协商,你和你的合伙人可以开诚布公的谈一谈,分歧出现的原因所在,听取一下大家的意见,一切都要以公司的利益为重,以法律为依据。
5. 关于股份和决策权的问题
1、当然是你说了算。股东本身没否决权和决定权的,只有投票权。但是明显你的票最大了。
不过他们可以退股,或者变卖股份。
2、本身不具备。如果一定要按1/3否决权的话,需要另外写协议。但是你们这份协议本身就违反了公司法,属于无效的协议。
3、公司章程可以约定,但是你是大股东,你想改改公司章程没任何问题,不违法的情况下,你想怎么改都行。
4、大股东不一定独揽大权(有些大公司,大股东也就10-20%的股份,重要决策召开股东会议就行。一般都是投赞成了。),只是超过50%的股份就有决定和否决权。你都66%了。小股东就老老实实的听你的就行了。可以给你建议。但是事情都是你来决定的。
6. 股份比例与决策权的关系是什么
1、股份制公司的决来议实行股份多自数决原则。
2、股份多数决就是指股东大会依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的意志作出决议。也就是所,持有股份多的哪一方享有最终决策权。
3、股东大会决议实行股份多数表决原则,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有代表股份多数的股东出席;二是要有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多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