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外资企业的分红
07年的
向境外股东分红不交税
08年以后的
投资方分红的时候需交纳多少的税额;依据是什么?
20%然后优惠减免10%,依据新所得税法第一章第三条和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1条
关于这个的具体问题我前两天也给税务打电话咨询过,他说08年分红在09年四月份清缴后,所以具体的条文他们那里也不清楚,估计年底会有
分红以外币的方式返还时需要办理什么手续;依据是什么?
只需要向银行提供资料就可以了,依据就是我年初时办过
银行关于向境外股东分红汇款业务资料准备
1. 验资报告(证明境外公司为公司的股东)
2. 完税证明(免税的情况下要出示免税证明)
3. 公司分红报告,(证明分红比例,向该股东分多少)
4. 审计报告(要分红年份的)
以上资料,均要上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并携带原件进行核实。
携带财务章和法人章到银行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和购汇申请书
具体的你可以打电话给你的开户行问问,股东分红企业不需要与外管局联系,这方面好像是由银行审核,跟外管局挂钩
㈡ 境外分红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第二十四条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第七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第七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第八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九条规定,在计算实际应抵免的境外已缴纳和间接负担的所得税税额时,企业在境外一国(地区)当年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所得税税额低于所计算的该国(地区)抵免限额的,应以该项税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从企业应纳税总额中据实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应以抵免限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进行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余额允许从次年起在连续五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㈢ 企业如何给境外股东分红
1、股东为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四、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2、股东为个人
第一种情况,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其他情况,外籍个人因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来自中国境内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由支付所得的外商投资企业代扣代缴。另,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可按税收协定约定的优惠税率执行。
㈣ 向境外母公司分红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需要缴复纳企业所得制税,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0%.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㈤ 境内公司收到境外子公司分红,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境内、境外应税所得总额。
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交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和扣除为取得该项所得摊计的成本、费用、损失后计算的应纳税额。
所得税法实施第七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5)境外股东分红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关注这两个科目是否计提坏账准备,如果计提坏账准备,但并未实际发生损失时,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得税前扣除,要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2、如果款项收不回来,真实发生坏账,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但要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3、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㈥ 外商投资企业对境外股东分红需提交什么资料分红比例有什么限制
地方个梵蒂冈
㈦ 给境外股东分红必须汇出境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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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比如QFII基金这类,他们能买卖A股的时候已经在中国开立了账户,分红分到这个账户就行了。如果以后他们想将盈利汇出境外,那就由他们来走流程了。
㈧ 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国股东分红是否必须汇出境外
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处置有2种:
1,汇出境外或境内再投资,再投资先向商务部门申请,凭批文到外汇局办理;
2,利润汇出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跨境汇款是指个人网上银行客户在规定的限额之内,向大陆以外地区银行开户的收款人进行外汇汇款的业务。跨境汇款既有电讯费,又有手续费,操作比较费时。
由于跨境汇款手续费一般都有最高限额,建议在最高限额内尽量增加单次汇款金额,以减少汇款笔数,省去每笔汇款的电报费。
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外资企业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因此不同于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在组织形式上,外资企业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实体,具备法人条件的外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不组成法人组织的外资企业,可以采取合伙和个人独资的形式,这里的合伙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的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其法律依据类推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个人合伙和企业联营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则是指由一个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㈨ 向境外母公司分红需要交纳哪些税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如果分配的是2008年1月1日之前形成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如果是2008年1月1日之后形成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应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9)境外股东分红扩展阅读: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第二十四条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㈩ 一家新设合并的外商投资企业未缴足注册资本,是否可以向境外股东分红
可以分红,有限公司未缴足注册资本的,可以分红,可以按实际缴纳的分红或者按全体股东约定的比例来分红。
根据公司法第35条规定,有限公司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所以说,有限公司未缴足注册资本的,可以分红,可以按实际缴纳的分红或者按全体股东约定的比例来分红。
外商投资企业没有特别规定的话应当适用有限公司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凡注册资本金未按合同规定足额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将外汇利润、红利汇出境外。凡因特殊情况注册资本金不能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到位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凭原审批部门的批件和《通知》规定的材料,可将按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金的比例分配所得的利润、红利汇出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