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有限合伙人的法定代表人能否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无限合伙人
如果你的公司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没有冲突的话,是可以的,否则不行;
有限合伙中的“无限合伙人”,一般从事和本合伙有竞争关系的职务。
可参见合伙企业法中有限合伙的部分。
⑵ 合伙企业作为公司控股股东,谁是实际控制人
实务中没碰到过,估计咱们的ZJH也不会让你控股股东作为合伙企业出现的,呵呵。如果合伙企业可以作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于普通合伙企业,楼上说的有道理,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享有同等权利,都要商量着来,应该是全部合伙人作为控制人。对于有限合伙企业,一般来说都是带头大哥或者几个带头大哥作为普通合伙人,照理带头大哥是控制人,但不知道合伙协议是否可以就谁是实际控制人做特别约定。
⑶ 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是什么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合伙企业最基本的法律特征,也是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根本区别。虽然通过本法规定的程序,使合伙企业获得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但它仍没有像法人企业那样形成完全人格化的主体。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合伙企业仍然是合伙的一般原则,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拥有较大的共同控制权。因此,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的方式上也不像公司股东那样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⑷ 公司僵局合伙人实际控制公司做为控股股东要怎么办
1、首先,作为大股东,你完全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等召开股东大会,更换法人代表和经理,掌握公司控制权。如果对方不执行,可以起诉到法院申请法院执行。2、其次,掌握公司控制权后,再对公司进行查帐,查明对方是否侵吞公司资产,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帐簿,如何对方拒绝,你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
⑸ 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以公司全部财产为限还是以注册资金为限
公司对你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就是说:对分担到本公司名下的债务(这里就包括投资人的债务)承担的连带性义务,来还款 保证利益的存在。不管本公司是以公司所有财产还是注册资金,都会偿还债务。就算是出现了问题其实也不会走到这一步,因为合伙企业不会只有这一个风控措施,这是属于最后一步。
在项目成立后,企业会先拿走该项目方的一些固定资产抵押,也会有担保公司担保,对这个项目入股保持话语权,有权利在项目出问题的时候利用这一权利变卖该项目的资产来达到收益实现。
⑹ 有关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案例分析题
甲乙丙丁承担连带责任。甲对退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论其是否已经分担合伙债务。丁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银行可向任意一人或几人主张债权。可先用企业财产3万元支付,不足部分由甲乙丙丁协议分摊。
⑺ 为什么合伙企业中,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责任呢
因为合伙企业跟公司不一样,没有法人资格。也就是说合伙企业不纳企业所得税,从来都只让合伙人纳个人所得税。说白点,就是合伙企业挣的钱,全都被合伙人分了,企业挣多少他们分到多少。
那么,为了公平起见,自然也是企业亏多少他们承担多少咯,不然那些合伙企业的债主找谁要钱去呢?
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并不是说非要赔到倾家荡产,而是只要把合伙企业欠的钱还清了就可以。
⑻ 股东和出资人,合伙人的区别
合伙人和来股东的区别:自1、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合伙人与股东的区别在于:合伙人适用于《合伙企业法》。股东适用于《公司法》。2、身份不同,合伙人是依照《合伙企业法》成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即非法人组织的投资人;股东是依照《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即独立法人单位的投资人(股东名册置备于公司,进行工商登记)。3、出资不同,普通合伙人除了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出资之外,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股东是不允许用劳务出资的。4、责任形式不同,合伙企业因不具备法人资格,故也就没有独立的责任能力,故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于公司,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企业财产权,并以公司自己所有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⑼ 有限合伙人可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吗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是有限合伙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这一原则的前提是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如果有限合伙人参与了合伙的经营管理,执行了合伙事务,从理论上讲该有限合伙人就不应再享有有限责任的保护,而应当与普通合伙人一样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让有限合伙人在特定情况下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主要目的在于对合伙企业债权人的保护,因此,应当从合伙企业债权人的角度进行判断。只有在企业债权人误认为有限合伙人是作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并与该有限合伙人进行交易的,才可以让该有限合伙人对因此产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应注意两点:
(1)第三人要求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应当负有举证责任。即第三人应当证明: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相信该有限合伙人是在代表合伙企业同自己进行交易;基于这一判断同执行合伙事务的有限合伙人发生了交易。对于使第三人产生误认的理由,应当是合理的,并且应当有证
(2)有限合伙人仅对因误认产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之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有限合伙人仍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不代表合伙企业,不执行合伙事务,这既是法律规定的原则,也是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时,有限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的承诺。当有限合伙人违反了这一承诺时,除了要对因此产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有限合伙人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是经过其他合伙人授权的,则表明其他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人违反承诺的行为予以同意,即使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了损失,该有限合伙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其他合伙人的授权并不能免除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权人的责任,即使有限合伙人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是经过授权的,如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之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仍然要对因此产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