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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单一股东持股不超过20规定

发布时间:2021-03-21 18:51:51

1. 银行上市不能是单一股东,是哪个法律规定的

我国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条件就是要有不少于5人的发起人,也就是说至少要有5个股东才能成立股份公司,要上市就更不用说了,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规定:银行上市,股东不能是政府机构.我是专门学习经济法的.

2. 国家对村镇银行的持股有何政策要求

下载文件: (1)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内金融机构容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
(2)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股本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前报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审批。
(3)村镇银行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向认缴股本的股东签发记名股权证,作为股东所持股份和分红的凭证。村镇银行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村镇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
(4)村镇银行的股份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但发起人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村镇银行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村镇银行董事、行长和副行长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5)村镇银行的实收资本变更后,必须相应变更其注册资本。

3. 村镇银行的发起人应该占股不要超过多少

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

4. 商业银行上市的法律规定

★★★★★第5项里有相关数据。

2008年中国金融形势分析、预测与展望专家年会暨第四届中国金融(专家)年会于4月20日至4月21日在北京铁道大厦举行,下面是金融标准化管理协会常务副会长广明法在今天上午分论坛“中小银行上市战略与布局”上的发言。

广明法:大家上午好。

我今天想和大家谈一下城市商业银行上市的条件,作为一个探讨。2007年7月9日南京银行和宁波银行分别在沪深两地上市。9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他们的成功上市就此拉开了中国商业银行的成功等40家以上的城市商业银行提出了上市的战略发展规划,城市商业银行上市不仅可以淡化固有的地方性烙印,推动业务跨区域扩张,优化资产负债结构。不仅可以完善治理结构,强化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实现规范运作,而且可以提升市场形象,提升行业地位以及实现财富的增值。

促进银行市值最大化,但是城市商业银行要实现上市是有一定条件的。我们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以及银行上市的上市经验,商业银行上市至少要符合以下十个方面的条件:

1.要明确上市的目的。对城市商业银行战略定位目的主要有两个:建立现代银行,使城市商业银行更加社会化和公众化,成为真正的市场化商业银行。二是扩展规模,实现又好又快发展,银监部门说城市商行银行也是股份制银行,要达到相关的监管指标必须跨区发展,监管部门将进一步订立监管标准,实施同质同类标准,以使城市商业银行又好又快发展。从种种迹象来看,我们认为先引进战略投资者,再上市多种资本金,接着再跨区域经营最后向全国扩张,这是我国将来城市商业银行改革发展之路。

2.规范运作。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下面的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坚决执行,能够全部保证业务经营发展,营运效果。从整个金融系统来看,城市商业银行风险管控能力相对来说偏弱,比如部分行没有建立独立的管理全行风险的专职职能管理部门,或者虽然建立但人员配置不符合要求,不能把控风险,不能运用风险量化模型,科学计量和控制风险,使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有的行没有成立专门的合规管理部门,在货币经营形式、金融风险频发、全国全球性风险传导机制日益密切和快捷的情况下,建立或者不完善风险管控机制,势必影响上市的正常进程。

3.独立性方面要求。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包括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业务独立。

4.募集资金应用要符合相关规定。募集资金方向要明确,资金数额或者是项目,应当有发行人限定的规模,财务状况和管控能力相适应。

5.财务方面,要连续三年盈利。经营上三年度,金融活动参与的资金总量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三个风险年度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三亿元,发行前人民币总额不少于3亿元。根据商业银行特点,商业银行最低资本金额是1亿元。同时规定,商业银行的自控率不得低于8%,作为监管当局限制商业银行过渡风险承担行为,保持市场稳定的重要程序监管资本,如果达不到规定的比例,特别是在金融风险日益急剧的今天,要想上市也是不太现实的。

6.适度控制员工的持股比例。在员工持股问题上,2000年央行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吸收自然人入股有关问题中提出,商业银行内部人员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财政部和国资委2006年颁布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办法规定,规定了对象,激励对象授予的股份总量不能超过股份总额的10%,显然城市商业银行员工持股比例已经明确。特别是日参加城市商业银行上市,暴露了员工持股爆发的种种问题之后引发了社会各界关注,因此要对商业银行员工持股问题进行规范,上限从20%降至10%,同时缩小管理层和员工的持股比例。

7.业务产品应该多样化。目前城市商业银行存在的问题是经营品种较为单一,而且以传统的产品为主,创新能力较弱,适合城市商业银行自己特色的自主品牌较少,不能适应日益严重的金融创业发展趋势,并且根据客户端变化的需求,开发出不同种类的中间业务,从而极大地制约了发展空间、盈利能力、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特别是在多种竞争格局下开发出商业化产品,占领市场,从而加快上市的进程。

8.资产规模。通常来说,业务规模越大银行风险抵御能力就越强,银行作为资金密集型企业,一定的规模是要求,已经上市的城市商业银行规模都在400亿以上,按照业内相关规定,通常总资产300亿元,设为商业银行规模的一个体现。总资产达到300亿元,说明已经达到了中等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标准,才能符合综合性银行的要求,才能申请上市。

9.防范金融风险,制定了商业银行风险监管体系,按照风险三个层次,设置了城镇商业银行就满足…商业要求,评级三级以上才有可能通过上市资格的审查。

10.信息披露和保荐制度。大型商业银行上市前银行披露相关信息必须准确、真实、完整,不得有虚假信息,或者重大遗漏。谢谢大家。

5. 什么是单一股东股比规定

单一股东股比是指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中规定单一的股东在出资比例上不能超过规定比例。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同时又规定,保监会可以根据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对于满足相应条件的主要股东,其持股比例经批准可不受此限。

6. 商业银行大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20%,是哪个法规

第一大股东持股比抄例上限是:在袭港交所上限是不超过37%。在沪(深)交所上限是不超过75%。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六条: 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这样规定是基于以下原则:上市公司的条件之一是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应当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且持有股票面值达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在收购行为发生后,由于收购人作为一个股东,通过收购活动已持有了该上市公司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股份,那么,该上市公司已不再具备《公司法》所规定的上市条件。因此,应当依法终止该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7. 银监会为什么会限制银行股东资格

对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的规范管理,是保证中小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和构建良好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前提。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的资格审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中小商业银行5%以上(含5%)股份或表决权且是银行前三大股东,或非前三大股东但经监管部门认定对中小商业银行具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的股东条件外,在实际审核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审慎性条件:
(一)同一股东入股同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超过2家,如取得控股权只能投(或保留)一家。并应出具与其关联企业情况、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及其参股其他金融机构情况的说明。
(二)主要股东包括战略投资者持股比例一般不超过20%。对于部分高风险城市商业银行,可以适当放宽比例。
(三)要求主要股东出具资金来源说明。
(四)要求主要股东董事会出具正式的书面承诺:
一是承诺不谋求优于其他股东的关联交易,并应出具银行贷款情况及贷款质量情况说明(经银行确认)。
二是承诺不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事务。
三是承诺自股份交割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所持该银行股份,并在银行章程或协议中载明;到期转让股份及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应取得监管部门的同意。
四是作为持股银行的主要资本来源,应承诺持续补充资本。
五是承诺不向银行施加不当的指标压力。
三、根据目前的国家政策和监管实际需要,合理设限,尽量避免限制性行业或企业的投资者入股。
四、各银监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核权限和审核程序,审慎审核股东资格,防止关联交易,确保操作程序公开、透明、合法。对在股东资格审核过程中,因违规操作、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影响和不良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五、各银监局应建立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档案,对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情况进行持续跟踪评估,并加强动态管理,发现问题后应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报告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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