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股份可以转让,但属于私募的形式。
股份转让也可以成为兼并的一种手段。它与上市公司专的收购的不同点在于:
1、转让的股份可以是上市公司的股份,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收购通常是针对上市公司的股份。
2、股份转让不一定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为目的,而股份收购通常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为目的。
3、股份转让是“一对一”的谈判,不需要在特定的交易市场进行,股份收购是在证券交易所这个公开市场上进行的,收购人是特定的,出售股份的人是不特定的。
(1)上市公司股东名册更改扩展阅读
股份转让的具体方式:
1、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属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上述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㈡ 为什么港股通投资者不会出现在港股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之中
主要原因是香港市场实施以间接持有方式为主的多级持有体系。在香港市场,投专资者如属需交易股票,一般会将纸面股票托管至券商,券商再存管至香港结算,最终以香港结算代理人的名义体现在股东名册。对港股通投资者而言,其持有的股票,是以中国结算的名义存管于香港结算,也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义体现在股东名册上。
㈢ 怎么看到上市公司的完整股东名册
抄1、怎么能看到完整的股东名册袭: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东最少也有几万名,看到完整的股东名册是很困难的,除非到该上市公司实地查阅。
2、主力如何,庄家如何……据我所知30%--40%……庄家究竟是谁:
问得好!正是由于绝大多数的股民被媒体和股评砖家洗脑,所以产生了幻觉。认为虚无缥缈的庄家是真实存在的,这种概念深深植入了股民的思维之中。很多年来,股民们都在自觉或不自觉地判断庄家是谁,但是没有任何一个人能够回答某只股票的庄家到底是谁。既然如此,我们为什么不反思——
我们在股市投资为什么要判断庄家是谁呢?
即使判断准确对我们操作股票真的有帮助吗?
庄家操作一只股票真的和我们有关系吗?
没有庄家我们就不能在股市存活了吗???
㈣ 一个上市公司一年有几次股东名册登记啊每次登记后都有红利发放吗
不一定,根据需要进行,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分红等都需要进行股东登记,并不是登记就发红利。
㈤ 负责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登记的是什么部门
中国证券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有制作上市公司证券持有人名册即股东名册的义务。aqui te amo。
㈥ 急求急求!!!我是一位刚到上市公司的新人,公司要开股东大会,让我联系截止6号的股东名册,我该怎么办
联系你所在证券登记结算分公司看看,让他们把直截到6号的全部股东名册给你。如果你们公司上市股票很多的话,会有上百页的名单吧。只需要持股量大的股东名单就可以了。
㈦ 你知道哪些关于股东名册的知识
股东名册,是指公司记载有关股东及其股权状况的簿册。股东名册应当包括法定内容,不包括此内容者不能称为股东名册。其法定内容有: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尽管如此,公司仍然需要确定股东名单,因为公司必须向股东发放股息、派发新股或者通知召开股东大会。于是,作为静态的把握股东的方法,股东名册这种技术性的制度应运而生。各国公司法为使本国公司易于确定股东名单,从而高效快捷、集团性、持续性的处理公司与股东的关系,普遍规定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必须置备股东名册。作为一项制度的股东名册,对公司法中的相关制度会产生一些重大影响,比如股东名册在股权转让、股权质押中就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公司对股东名册的置备,各国公司法一般都有详细的规定,中国公司法也主要规定了公司对股东名册的置备。但是,实际上公司并非是置备股东名册的唯一主体,股东名册的置备主体是多元化的。例如中国《证券法》第148条的规定,就表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有制作上市公司证券持有人名册(股东名册)的义务。因此,本文在关注公司股东名册置备制度的同时,也关注其他主体对股东名册的置备,并对不同主体置备的股东名册之间的关系作些探讨。
㈧ 股东名册的具体置备
公司对股东名册的置备,各国公司法一般都有详细的规定,中国公司法也主要规定了公司对股东名册的置备。但是,实际上公司并非是置备股东名册的唯一主体,股东名册的置备主体是多元化的。例如中国《证券法》第148条的规定,就表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有制作上市公司证券持有人名册(股东名册)的义务。因此,本文在关注公司股东名册置备制度的同时,也关注其他主体对股东名册的置备,并对不同主体置备的股东名册之间的关系作些探讨。
㈨ 上市公司发生多少比例的股权转让才需要做公司章程的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没有法定通知其他股东的义务。
交易双方股东只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无需将该事实通知其他股东,也不会因为没有通知其他股东而影响到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即使没有被告知股权转让事宜,其他股东也是有合法途径了解到相关情况的。
首先,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是需要通知公司、告知公司相关负责人员的。
因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不当然导致股权权属发生变动。股权受让方要去的转让的股权,还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变更股东名册上的出资额,变更工商登记。
上述手续,需要公司相关的工作人员去办理。因此,股东间发生股权变动没有通知其他股东的情况下,公司其他股东也可以通过公司简介了解到股权变动的情况。
其次,其他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也完全可以通过查阅章程的方式了解到股权的变动情况。如果其他股东没有通过上述途径了解到股权变动情况,不能说发生交易的股东违反了法定义务,更不能以此为由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