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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人大代表

发布时间:2021-04-14 14:39:27

股东与董事的区别

董事和股东的区别: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是公司的核心要素,没回有股东,就不可能有公司;答董事则是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可以由股东或非股东担任。
股东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向股份公司出资认购股票的股东,既拥有一定权利,也承担一定义务。股东的主要权利是: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发给股票请求权;股票过户请求权;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❷ 选举人大代表的标准是什么

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代表选举理论与本国具体国情相结合,创造出来的新型民主政治制度,对于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并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力,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意义极为重大。

但它现有的基本框架在某些方面仍然体现着同过去高度集权的传统政治体制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用的浓厚色彩,与目前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出现的巨大进步不相适应,逐渐显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引起充分注意。比如,民主和平等的选举原则有待于深入贯彻;选民对代表不便进行有效监督;选民素质与民主选举要求有一定距离;选举制度的某些规定不科学、不完善;各级人大代表数量过多,影响人大职能作用的发挥。

目前,加快中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改革的条件正在逐渐具备,时机日趋成熟。这表现在:经过2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经济得到长足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原有的落后面貌,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从财力和物力上能够充分满足选举改革的需要;目前我国经济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了国有经济、乡镇经济、私营经济、股份制经济、三资经济、个体经济等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竞争的新格局,经济的发展需要有一个稳定、民主、开放、宽松的政治环境;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形成了许多的新社会利益群体,积极要求参与政治事务;文化教育事业的飞速发展极大地提高了人民的文化素质;现阶段腐败现象的蔓延使得对权力的制约要求尤为迫切;长期的选举实践培养了一大批具有丰富选举经验的人才;广大群众的民主政治意识明显增强。各地交通条件极大改善,通讯技术发达,新闻媒体影响面广,电脑信息处理手段越来越先进,为选举改革提供了可靠的物质技术保障条件。因此,现在已到了进一步完善人大选举制度的时候了。

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建立理论成熟、程序完备、操作规范、监督严密、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简单来说,应该做到“三公”,即“机会公平、程序公正,过程公开”。要以是否促进了经济发展、是否增进了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是否调动了选民和代表的积极性,作为评判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改革效果好坏的重要标准。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建议现阶段从以下几个方面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

(1)扩大直接选举范围,提高直接民主程度。建议省以下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尽快实行直接选举,至少应在人口密集的大中城市进行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

(2)将竞争机制引入人大代表选举过程,实行竞选。建议改革现有代表候选人提名办法,实行初步代表候选人自愿申报登记制;通过选民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初步代表候选人和正式代表候选人均有权根据法律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各种形式的合法竞选活动。这就是变“要我当代表”为“我要当代表”。投票完毕采取公开计票,允许选民监督,增加透明度,保证计票公正,计票完毕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和代表候选人各自得票多少,以杜绝可能的作弊行为。应取消水分很大的委托投票,外地选民可邮寄缺席选票,规定日期内投寄有效。实质上,竞选只是一种选举手段,本身并没有什么特殊的阶级性。社会主义国家照样可用它来发扬和扩大民主。

(3)实行地区选举和界别选举混合制。作为过渡办法,建议在保持现有地区选举方式的同时,扩大界别选举的范围。这样既可以保证代表的广泛性,又能够保障和促进选举过程的民主化,避免过去那种为片面追求代表结构比例而采取硬性指选、派选的不民主做法。

(4)合理减少代表数量,增加代表资格规定,提高人大代表素质。中国目前各级人大代表太多,造成一系列问题,客观上影响人大正常发挥职能作用。建议根据国情,参照国际惯例,大大压缩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并规定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兼任人大代表。为保证人大代表具备必要的任职素质,还应规定当选人大代表应具备的基本资格条件,包括政治素质、能力素质、文化素质和身体素质四方面。

(5)改革选举委员会组成方式。设立选举专门法院,规范选举的组织,监督和诉讼纠纷的处理。

(6)完善代表监督与罢免办法,增强可操作性。建议规定人大代表必须定期走访选民,经常召集选民座谈会,随时倾听和如实反映选民的愿望、意见、要求。代表需向选民定期通报情况、报告工作,接受选民投诉,真正充当选民利益的代言人。允许一定数量的选民提议,经全体选民的简单多数通过,即罢免不称职的代表职务资格,另行补选新的选区人大代表。

(7)制定新闻法,发挥新闻媒体的独特监督作用。建议尽快制定新闻法,确立“记者对事实负责,媒体对法律负责”的原则,把事前预防机制变为事后追惩机制,加大新闻监督力度,并充分保障新闻工作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新闻媒体可以对选举过程中的重大事件进行报道和评论,从而增强选举的透明度。

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改革的政策性强、敏感度高、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绝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必须在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一切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讲求实效,既不能操之过急,更不能止步不前。只要我们勇于探索,大胆实际,就能调动广大选民的积极性,逐步实现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改革的预期目标,稳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❸ 什么是股东、股份、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董事会、董事局、董事长、总裁;监事、监事会受谁管控

股东:
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

股份:
代表对公司的部分拥有权,分为普通股、优先股、未完全兑付的股权。

股东会:
是由全体股东共同组成的。

股东大会:
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它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

董事:
是指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具有实际权力和权威的管理公司事务的人员,是公司内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济活动。占据董事职位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法人充当公司董事时,应指定一名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为代理人。

董事会:
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按公司或企业章程设立并由全体董事组成的业务执行机关。具有如下特征:
董事会是股东会或企业职工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或企业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公司股东会或企业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股东会或职工股东大会所作的决定公司或企业重大事项的决定,董事会必须执行。

董事局:
主要是定期招开董事会

董事长:
是公司董事会的领导,其职责具有组织、协调、代表的性质。董事长的权力在董事会职责范围之内,不管理公司的具体业务,一般也不进行个人决策,只在董事会开会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开会时才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投票权。President和CEO的权力都来源于他,只有他拥有召开董事会、罢免President和CEO等最高权力,但他从来不掌握行政权力。

总裁:
一般在集团公司才使用的称呼,是集团最高负责人。其次是董事长、CEO

监事:
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对公司董事 经理 财务的监督职能,负责全公司的监督、检查、考核,并承担执行公司规章制度、管理规程及工作指令的义务

监事会:
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的资格基本上与董事资格相同,并必须经股东大会选出。监事可以是股东、公司职工,也可以是非公司专业人员。其专业组成类别应由公司法规定和公司章程具体规定。但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经理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监事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等职。
(3)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如下:第一,可随时调查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审阅帐簿、报表和文件,并请求董事会提出报告;第二,必要时,可根据法规和公司章程,召集股东大会;第三,列席董事会会议,能对董事会的决议提出异议,可要求复议;第四,对公司的各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和处分的建议。

看完以上解释 你自然就知道受谁管控了..

❹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没有上限。设限的是公司的发起人。

2、《公司法》第七十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4)股份人大代表扩展阅读:

股东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向股份公司出资认购股票的股东,既拥有一定权利,也承担一定义务。 股东的主要权利是: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发给股票请求权;股票过户请求权;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 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❺ 人大代表资格终止都有哪些情形

代表资格的终止也就是代表资格的丧失。代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包括下述七种,即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辞职被接受的、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的、被罢免的、丧失中国国籍的、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丧失行为能力的。以上七种情形,除了辞职被接受的、被罢免的情形处理程序比较明确外,其他五种情形的代表资格终止需否经过什么样的程序,法律并没有规定。从法律和工作需要的角度来说,提起代表资格终止的一般应当是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或者其常委会),至少要正式履行必要的工作上的手续。这也应当包括代表死亡其代表资格自然终止的情形。
根据代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产生该代表的原选举单位提出某一代表终止其代表资格,并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人大常委会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乡镇人大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乡镇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
根据选举法的有关规定,代表资格被终止的,代表在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的职务相应撤销或者相应终止,由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予以公告。

❻ 人大代表选举标准

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代表选举理论与本国具体国情相结合,创造出来的新型民主政治制度,对于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并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力,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意义极为重大。

但它现有的基本框架在某些方面仍然体现着同过去高度集权的传统政治体制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用的浓厚色彩,与目前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出现的巨大进步不相适应,逐渐显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引起充分注意。比如,民主和平等的选举原则有待于深入贯彻;选民对代表不便进行有效监督;选民素质与民主选举要求有一定距离;选举制度的某些规定不科学、不完善;各级人大代表数量过多,影响人大职能作用的发挥。

目前,加快中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改革的条件正在逐渐具备,时机日趋成熟。这表现在:经过2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经济得到长足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原有的落后面貌,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从财力和物力上能够充分满足选举改革的需要;目前我国经济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了国有经济、乡镇经济、私营经济、股份制经济、三资经济、个体经济等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竞争的新格局,经济的发展需要有一个稳定、民主、开放、宽松的政治环境;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形成了许多的新社会利益群体,积极要求参与政治事务;文化教育事业的飞速发展极大地提高了人民的文化素质;现阶段腐败现象的蔓延使得对权力的制约要求尤为迫切;长期的选举实践培养了一大批具有丰富选举经验的人才;广大群众的民主政治意识明显增强。各地交通条件极大改善,通讯技术发达,新闻媒体影响面广,电脑信息处理手段越来越先进,为选举改革提供了可靠的物质技术保障条件。因此,现在已到了进一步完善人大选举制度的时候了。

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建立理论成熟、程序完备、操作规范、监督严密、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简单来说,应该做到“三公”,即“机会公平、程序公正,过程公开”。要以是否促进了经济发展、是否增进了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是否调动了选民和代表的积极性,作为评判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改革效果好坏的重要标准。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建议现阶段从以下几个方面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

(1)扩大直接选举范围,提高直接民主程度。建议省以下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尽快实行直接选举,至少应在人口密集的大中城市进行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

(2)将竞争机制引入人大代表选举过程,实行竞选。建议改革现有代表候选人提名办法,实行初步代表候选人自愿申报登记制;通过选民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初步代表候选人和正式代表候选人均有权根据法律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各种形式的合法竞选活动。这就是变“要我当代表”为“我要当代表”。投票完毕采取公开计票,允许选民监督,增加透明度,保证计票公正,计票完毕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和代表候选人各自得票多少,以杜绝可能的作弊行为。应取消水分很大的委托投票,外地选民可邮寄缺席选票,规定日期内投寄有效。实质上,竞选只是一种选举手段,本身并没有什么特殊的阶级性。社会主义国家照样可用它来发扬和扩大民主。

(3)实行地区选举和界别选举混合制。作为过渡办法,建议在保持现有地区选举方式的同时,扩大界别选举的范围。这样既可以保证代表的广泛性,又能够保障和促进选举过程的民主化,避免过去那种为片面追求代表结构比例而采取硬性指选、派选的不民主做法。

(4)合理减少代表数量,增加代表资格规定,提高人大代表素质。中国目前各级人大代表太多,造成一系列问题,客观上影响人大正常发挥职能作用。建议根据国情,参照国际惯例,大大压缩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并规定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兼任人大代表。为保证人大代表具备必要的任职素质,还应规定当选人大代表应具备的基本资格条件,包括政治素质、能力素质、文化素质和身体素质四方面。

(5)改革选举委员会组成方式。设立选举专门法院,规范选举的组织,监督和诉讼纠纷的处理。

(6)完善代表监督与罢免办法,增强可操作性。建议规定人大代表必须定期走访选民,经常召集选民座谈会,随时倾听和如实反映选民的愿望、意见、要求。代表需向选民定期通报情况、报告工作,接受选民投诉,真正充当选民利益的代言人。允许一定数量的选民提议,经全体选民的简单多数通过,即罢免不称职的代表职务资格,另行补选新的选区人大代表。

(7)制定新闻法,发挥新闻媒体的独特监督作用。建议尽快制定新闻法,确立“记者对事实负责,媒体对法律负责”的原则,把事前预防机制变为事后追惩机制,加大新闻监督力度,并充分保障新闻工作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新闻媒体可以对选举过程中的重大事件进行报道和评论,从而增强选举的透明度。

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改革的政策性强、敏感度高、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绝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必须在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一切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讲求实效,既不能操之过急,更不能止步不前。只要我们勇于探索,大胆实际,就能调动广大选民的积极性,逐步实现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改革的预期目标,稳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作者系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2000级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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