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公司一般情况下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为保证债权人的回款权益,所以一般情况下,银行之类的正规资方都是要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个人连带责任担保保证的。
㈡ 在中国,当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时候,为什么说:“大股东举手,小股东掏钱。”
大股东既举手也掏钱。
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方式有多种手段,现在就你的增发给予解答。
仅仅是增发就有两种形式,一是公开增发,二是定向增发。一般情况下,定向增发的价格与市价有较大幅度的折让。这个时候,大股东举手也掏钱,小股东投票看热闹。公开增发就不同了,大股东如要参加增发,与小股东参加的单股购买价是一样的,即便是国有资产的出资人要参加公开增发,也需要掏出真金白银来的,不存在无偿取得股权。至于大股东不参加公开增发,其股权是否被稀释?理论上是这样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诸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只要大股东认为,不参加公开增发,即便是股东权益被稀释,但仍然可以保持实际控股人的地位,就可以放弃参加增发。
还有一点需要阐明,配股与增发是二个不同的概念。
㈢ 上汽集团2018年企业融资主要来源于负债还是股东权益与上年相比股东权益如何变
上汽集团2018年企业融资主要来源于负债,与上年相比股东权益变化不大。
㈣ 股票融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增加了么
股票融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增加了。
股票融资,就是发行股票,增加注册资本,财回务上就是增加实答收资本,所有者权益自然增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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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融资是指资金不通过金融中介机构,借助股票这一载体直接从资金盈余部门流向资金短缺部门,资金供给者作为所有者(股东)享有对企业控制权的融资方式。股票融资只为做股票时间较长有经验的客户提供炒股资金,让股票客户能够在自己有限本金的基础上迅速扩大资金量,从而可能让自己在股票投资中速盈利,最终实现股票客户、理财客户和公司三方达到共赢。
㈤ 初创公司如何形成董事会 再融资怎么样不受董事会的干涉
创业企业应如何与投资者签订投资协议
创业企业无论是在进行股份制改造、各种阶段的股权融资以及踏入资本市场前的最后一轮融资时,都不可避免的要与新进的专业投资者(包括天使投资人、风险投资商、直接投资者、财务投资人等)签署投资协议。可是当双方谈妥投资意向,做完尽职调查,进入谈判阶段后,投资者草拟的《投资协议》却往往让创业企业心存疑虑,认为是不平等条约,甚至担心企业会被投资商逐步蚕食吞并,因此拒绝签署,以致整个融资进程功败垂成。而有些企业过分自信,投资协议内容未能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来者不拒,为日后企业的发展戴上了沉重的枷锁。那么,创业企业应怎样理解投资协议的内容,并与投资者签署符合投融资双方利益的投资协议呢?下面笔者将以本人多年来在投行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情况,谈谈投资协议的签署。(创业企业的价值评估与协议谈判技巧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一、 签署预备协议,保障双方权益
一般来说,在签署正式的投资协议之前,投融资双方往往都会先签署投资意向书或者类似的预备协议,协议本身对投资行为并无法律约束力,但它是投融资双方在投资过程的行为准则,并明确了双方在谈判中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投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误解和矛盾,是投资谈判中的重要文件。在预备协议中,投融资双方除了对投资意向进行确认外,往往还就投资过程的排他性,保密义务,涉及费用的分摊等问题进行约定。优秀的创业企业在表达股权融资意图后,往往会有多家投资机构同时关注,创业企业切忌心猿意马,漫天要价,应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及投资人的资源进行选择,并确立投资意向。一般对投资人考察的重点有:资本实力、过往投资成功案例、产业投资经历及产业整合能力、投行能力、保荐上市资源、增值服务能力等。当准备接纳多家投资机构同时入股时,应确立1-2家为投资牵头人,协调这次投资活动的相关事宜,同时对所有意向投资企业做到信息公开,同股同权同价。
由于投资活动涉及大量创业企业的商业机密,因此必须在预备协议中注明保密条款或另行签署保密协议,以防止企业商业机密外泄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在股权融资过程中,将出现验资、价值评估、审计费用、律师费用等支出,双方也应该在预备协议中明确费用的分摊情况。
二、 如实披露企业信息
创业企业应按照投资者的要求,如实提供企业的信息,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
应编制真实完整的商业计划书,全面翔实的向投资者披露企业的历史沿革、主营业务、经营性资产形成过程、股权架构及历史股权变化情况、主要股东及管理团队、知识产权拥有状况、企业管理架构、企业历史财务数据、主要产品及市场状况、业务计划、未来发展预测等多方面的内容。
尽管投资者在投资前一定会对企业进行全面彻底的尽职调查,但再完美的尽
职调查也不可能完全消除投资方与创业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因此,在投资协议中,投资者往往要求创业企业对其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投资者的投资也基于企业所披露的所有实际状况,对于企业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造成企业在日后损失的情况,投资者有权要求赔偿甚至中止投资协议,撤回投资。
从实践经验来看,常见的企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包括或有负债,潜在重
要客户流失,或有巨额应收帐款,未决诉讼,股东或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同业竞争,知识产权纠纷,过往税收遗留问题,资产产权纠纷,行业或产品未来的重要改变等。
三、 关注投资协议的一些专业条款
专业投资者投资创业企业,往往希望企业未来能在资本市场上市,以实现其投资增值,为此,投资者在投资协议条款设计上也将对此有所侧重,主要是对企业上市请求、选取的投资工具、股份转让及回购等方面的条款,以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1、 可转债投资
由于存在不可消除的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往往选取可转债方式进行投资,以实现对投资的保护及上市前的股权安排,这一方式亦可实现对企业的有效控制。
可转债投资是指投资者以可转债的方式向企业投入资金,并在适当时间将债权转为股权,从而成为创业企业的新股东,享有企业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等权利。
在可转债条款一般包括:
可转债期限,一般为1年--3年,但必须在上市之前;l
转股条件,在双方约定条件达成的情况下方可转股;l
转股时间与价格,时间一般根据投资者自身意愿以及企业上市进程来定,转 股价格可按照市盈率、净资产溢价或者双方约定价格进行转换;l
利息与股息,可转债利息不宜高于当前贷款利息,在实现转股后,享受股东权益,不再享有利息。l
2、 公司注册资本、各股东所占比例与出资方式、募集资金用途
除新设企业外,股权融资往往出现溢价,因此投资者的投资总额并不等于新增的注册资本,因此必须在协议中明确企业融资(转股)后的注册资本、各股东所占资本的比例,股东以非现金方式出资的,必须加以注明,对于溢价部分投资款,应按企业章程计入资本公积。此外,投资者还将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保管、转移进行管理和监督。
3、 股权转让时投资者享有优先受让权与共同出售权
优先受让权是指创业企业的原股东欲出让股权时首先必须以特定的价格出售给新进的投资者,只有在投资者不购买的前提下,原股东才可以将该股权出让给第三方,且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投资者入股价格。
共同出售权是指当企业原股东想出售企业股权给第三方时,应告知新进投资者,并向投资者提供收购要约,获得加入向买方共同出售股权的权利。新进投资者有权以相同的价格出售所持股份。
优先受让权和共同出售权条款提高了交易成本,限制了创业企业的股权对外交易,防止出现企业控制权转移以及投资后原股东“金蝉脱壳”的现象
4、 反稀释条款
反稀释条款是指创业企业在接纳投资之后的一段时间内,不能随意发行新股、配股以及分发股息,以免稀释新进投资者在公司的股权比例。新进投资者对公司扩大股本规模的任何操作均持有否决权(股权激励和自身的可转债转换除外)。当全体股东同意接受新的投资,扩大股本时,“新一轮”投资其入股价格不得低于接受新投资之前的公司价值,且不应低于接受投资前公司净资产的价格。
一般反稀释条款的效力在企业发行上市后结束。
5、 回购、上市与全面股权收购便利
许多专业投资者的投资目的是创业企业尽快上市,以实现其资产增值,因此,投资者往往要求创业企业在投资协议签署后的一段时间内或企业达到一定条件之后,立即开展上市的准备工作。若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无上市计划,投资者有权要求原股东或企业回购债券或股权,回购价格不低于出是投资价格加上必要的资金成本。
投资者为了保障其投资能顺利退出,还将会要求股权转让的全面收购便利。也就是说,投资者在向第三方出让股权时,要求原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并有权要求原股东将其持股一并出售,为第三方全面收购提供便利。但在实践中,该条款容易造成企业控制权流失,很多创业企业拒不接受该条款。
四、 创业企业的保证与承诺
尽管投资协议约定了投融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但投资人入股后并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对企业信息仍处不对称状态,原股东和管理团队有必要就企业的未来持续经营及信息披露做出一些承诺和保证,这些承诺和保证可作为投资协议的附件,对原股东及管理团队的行为进行约束。
1、 诚信保证
原股东应保证在入股后继续秉承诚信的原则经营企业,按期如实详尽的披露企业信息,按协议约定认真、及时履行缔约义务。
2、 持续经营保证
原股东应保证管理和技术团队的完整及平稳运作,保障全体股东权益,完整、适当的保存企业经营记录,及时反馈可能影响企业运营、财务状况、资产状况的事件或情况。
3、 未来业绩承诺
原股东对企业未来业绩的预测应建立在足够谨慎的基础上,并且是可完成的。在实践中,股东往往承诺,如出现业绩达不到预测值时,由原股东补足相关差额,若连续达不到预测数值,原股东承诺按初始投资额加必要资金成本回购股份。
4、 竞业禁止及保密承诺
创业企业原股东应承诺不得同时就职于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其他公司或任何组织,不直接或间接投资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活动或业务,不为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公司或任何组织提供咨询或其他形式的服务。该承诺亦适用于原股东的直系亲属或配偶。
投融资双方在缔约后应对整个投资过程的所有文件和信息,包括保密条款本身承诺保密,在未经双方同意的前提下,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每个创业企业各不相同,因此每家企业最终签署的投资协议也各不相同,我们只是在各种投资协议寻求一些共性加以解读,希望能为创业企业寻找投资者提供一些帮助。有些创业企业家会觉得,投资协议的条款对企业的要求过于苛刻,其实,在创业企业的发展历程中,往往存在许多不规范的现象,投资协议的很多条款是对企业的财务、内部管理、治理结构等多方面进行了规范,而且,面对极大的信息不对称,投资者何尝不是如履薄冰,小心翼翼呢?如果不借助投资条款的保护,谁又敢贸然将真金白银投向创业企业呢?条款本身并不影响企业的正常运作,只要企业稳定成长,股东之间合作无间,那么借助投资者的实力与资源,创业企业不但获得了急需的发展资金,同时也为自己插上了一双腾飞的翅膀。
㈥ 亏存企业进行股权融资一定会损害股东利益么
取决于后续投资人对于公司现状的态度。
在高速发展的细分市场,亏损是一个正常现象,后续投资人会给公司一个很高的PE倍数以很高的估值投入公司,原有股东的投资回报甚至会翻几倍。这也是风险投资行业能够存在的基本逻辑。
但如果是处于一个增长前景不乐观的市场,企业也处于亏损状态,那可能就要流血融资了。
一些聪明的股东会在流血融资时提前约定补偿条款,这样受损最大的其实是公司创始人。
如果事前没有约定补偿条款,那股东和创始人只好共同承担了,这肯定会损害股东利益。
㈦ 新公司和众人融资,想以股权代持的形式给一众投资人分红权。一共都需要签署哪些协议保证合规。
股权代持协议要点解析
第一、只要不违反合同第五十二条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签署的股份代持合同即属有效协议,并成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因而,需要注意的事项就有两个:一是需要保证股份代持协议是有效协议,否则,实际出资人将无法依据该协议来确定自己实际出资人的地位,也无法通过该协议来主张权利。二是在该协议有效的条件下,就会成为界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因而关系重大,合同条款应该慎重斟酌、不可草率行事。
以上几点就是关于股权代持协议要点解析的内容介绍,生活中,很多人都缺乏法律意识,在自己合法权益被他人侵犯的时候没有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解股权代持协议要点解析之后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第二、实际出资人如果想成为表里如一的股东,还应该经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才 行。由此规定,可以看出最高法院的逻辑脉络:实际出资人享有股东权利只能通过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经过名义股东来实现,有限公司公司兼具资合与人合特性,因而,实际出资人如果想转正成为名实相符的股东,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便是前提条件。这和公司法关于公司股权向本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人转让的规定是一致的,看来,要是实际出资人不能得到其他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想转正还转不了。
第三、如果名义股东对其所代持的股份进行处置(转让、质押等等),那么,如果第三方属于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相对方的情形,那么,实际出资人将无法以该处置行为未经其同意为由(他才是股份的真正主人之类的缘由)主张该等行为无效,而只能通过双方合同来要求名义股东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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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融资来的资金属于公司还是属于创始人
都是属于公司的,创始人对公司财产权益的表现形式仅是按照公司章程所确定的财产收益份额或者比例。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即公司拥有由出资者形成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及其部分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一定的财产是公司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财产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的特点。所谓独立性,是指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股东出资以后,一般来说,便丧失了对其作为出资部分的财产所有权,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主体是公司,而不是单独的每个股东。完整性是指公司的财产作为一个完整的统一体而存在,股东对公司财产权益的表现形式仅是依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所确定的财产收益份额或比例。
融资必须经过创立大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所筹集的资金构成公司的注册资本在公司登记机关确认并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需承担连带责任。即便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也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转让,实质上是股东放弃未来股份收益折现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其转让行为并没有减少公司的股份,因此并未损害公司财产。
㈨ 多轮融资以后才能盈利的创业公司,创始人之间的利益如何分配求大神帮助
多轮融资以后才能盈利的创业公司,创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在创业之前或者初期,应该就资金投入、技术回报和风险收益进行约定,各方签订协议书,之后相关事宜均按协议书处理,防止公司在盈利后开始分红时出现纠纷。
而在分红原则上,由于合伙创业,大家有不同的理念和想法,因此合伙创业者在创业之前就应该约定资金投入、技术回报和风险收益影响分红的处理原则,大家按照分红约定来执行创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这样才是公平合理。
㈩ 和别人融资开公司怎么保证自己的权益
在公司融资情况下,项目的总投资可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公司原有的非现金资产直接利用于拟建项目;这部分投资无论在投资估算还是在融资分析中,原则上都不必涉及。第二部分,是拟建项目需要公司用现金支付的投资,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所对应的就是这一部分投资。 图1反映了公司融资时,投资与筹资的对应关系。图中虚线以上的部分,是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需要分析的内容。 图1 公司融资时投资与筹资的对应关系 公司能够投入到拟建项目上的现金来源有四个:一是企业新增的、可用于投资的权益资本(简称扩充),二是企业原有的(包括在项目建设期内将陆续产生的)、可用于投资的现金(简称提现),三是企业原有的非现金资产变为现金资产 (简称变现),这三部分资金合称自有资金;四是企业新增的债务资金。 在项目融资情况下,问题要简单得多。项目融资实际上可看作是公司融资的一个特例,由于不存在任何“企业原有的”资产或负债,此时项目总投资的资金来源,仅由新增权益资本和新增债务资金(即图1中的1.1和1.4)两部分构成,见图2。 图2 项目融资时投资与筹资的对应关系 在上面的分析中,涉及到一些基本概念,归纳如下。 第一,以项目融资方式筹建一个项目的时候,资金渠道可以有很多,但是资金性质无非两类:一类是项目不必偿还的资金,即权益资本;另一类是项目必须连本带息偿还的资金,即债务资金。 第二,在项目融资的情况下,“自有资金”与权益资本的概念是一样的。只是需要注意:无论是权益资本还是债务资金,都是针对项目而言;而“自有资金”的概念有时会引起误解,导致把“项目的自有”和“投资者的自有”混为一谈。例如,A公司出资3 000万元,作为筹建B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金;这3 000万元对于B公司这个项目而言,毫无疑问是权益资本或称自有资金;但对A公司这个投资者来说,则完全可能是通过借款或债券筹集的。 第三,在公司融资的情况下,自有资金的概念要更广义一些,它不仅包括权益资本的扩充,而且包括企业原有资产的提现和变现。 由于这一差异,可行性研究中在做融资分析时,对公司融资谈的是“自有资金筹措”,对项目融资谈的是“权益资本筹措”,以示区别;在做经济评价时,则统一称为自有资金。 对于债务资金的筹措,公司融资与项目融资并没有什么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