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东有限责任的主要内容及积极意义
股东以出资为限承担法人单位的有限责任,与合伙制截然不同。
有限公司是现代企业治理的主要范式,实现了所有者财产权与经营者权的分离。
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办事,而非股东单一的要求,股东按其权利在股东会对公司重大问题决策,表决结果受股权比例限制以及章程的制约,避免了股东对公司行使权利的无约束性,管理权利上对股东进行了限制。
股东委托经营管理层按章程和公司议事规则对公司进行管理运营,而非股东直接运营(很多人是双重身份),经营管理者对股东会负责,就股东身份而言股东并不介入公司具体工作,因而对经营结果不需要承担股东出资以外的责任。这使股东在不参与具体经营工作的情况下的财产权得到保护,同时经营权的独立回避了股东的直接干预,激励了经营者的热情,职业经理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Ⅱ 股东有限责任的含义是什么 此规则的理论基础是什么
《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凡公司,其股东及公司本身均承担有限责任。此责任之“有限”,具体表现为:(一)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亏损的,公司承担偿债责任,即使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最终破产且不能全部偿还公司债务的,债权人也不能要求股东以个人财产偿还债务,这就是法律所称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或“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二)公司对外承担有限责任。股东的投资构成公司的财产,公司经营中所得均构成公司财产。这些财产是公司承担责任的基础。公司经营会有风险,亏损严重可能破产倒闭。那么公司对外债务,只能以公司现有财产额为限偿还,不可累及他人财产。
以上就是公司作为法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实质含义。
Ⅲ 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什么是股份有限公司讲的通俗点是什么书上的看不明白...我怎么知道它是
看区别好了:
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异同点: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都是股份制企业的法律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有两个方面的相同第一、是股东都是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第二、是股东权益的大小都取决于股东对公司投资的多少,投资多,享受的权利就大,承担的义务也大;投资少,享受的权利就小,承担的义务也小。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公司设立时对股东人数要求不一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3个以上(含3个)发起人,多者不限;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2个以上30个以下的股东,因特殊需要,公司股东超过30个的,须经批准;但最多不得超过50个。
第二、股东的股权表现形式不一样。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的资产总额平均划分为相等的股份,股东的股权是用持有多少股来表示的。而有限责征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作等额划分,股东的股权是通过投资占总资产比例大小来表示的。
第三、股份转让限制不一样,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股票,股票可以自由转让和交易;而有限责任公司不发股票,对股东只发放一张出资证明书,股东转让出资,要由股东会或董事会讨论通过。
Ⅳ 有限责任制度的股东的有限责任含义
法学界对此尚存分歧,大致有如下不同观点:
股东的有限责任的第一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股东有限责任就是公司(法人)有限责任。即法人以自己的独立财产承担清偿债务的直接责任,法人创立人或其成员仅以自己的投资财产对法人债务承担有限责任。[3](P114)这一观点是把公司法人的独立责任与股东的有限责任混淆起来,已不为人们所接受。
股东的有限责任的第二种观点
第二种观点认为股东有限责任是股东对债权人所负的责任。它又可分为直接责任说和间接责任说两种观点。前者认为股东有限责任是指股东直接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有限清偿债务的责任,因为只有在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以后,公司才可能有足够的资产清偿债务,而债权人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4](P7)后者认为股东的有限责任是指股东通过对公司负出资义务,从而对债权人负有间接责任。换言之,股东的出资是对公司的直接责任,但这种责任和债权人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它对债权人来说是一种间接责任。[5](P7)无论是直接责任说,还是间接责任说,都将股东有限责任误解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所负的责任。既然公司与股东各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公司债务自不应由股东负担,而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所负的有限责任问题亦无从谈起。何况,原则上每一民事主体都应对自己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股东的有限责任的第三种观点
第三种观点认为股东的有限责任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负有如期缴付出资的义务,股东的出资义务完成后,即完成了对公司的全部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负责任,与公司的债权人不发生直接的联系。[6](P57)我国《公司法》第3条也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我们认为,这种提法也不科学。一般说来,除了因消灭时效而转化为无责任的自然债务之外,责任与义务紧密相随,有义务才有责任,责任之承担须基于义务之违反。因此,此处的“责任”一语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并不确切,充其量可将其理解为一种“法律义务”。从而股东的有限责任也似乎可理解为股东对公司负有如期缴付出资的义务。但是,理论上通常认为,出资人或认股人取得股东地位的前提是首先应当缴清出资或股款。出资者或认股人如果不按约定期日缴清出资或股款,他们不仅不能够取得股东资格,而且还应当向公司的发起人或者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取得“股东”地位后,就不会再有缴纳出资义务发生的余地。因此,股东的有限责任也不是股东对公司应负的出资义务。
Ⅳ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什区别请通俗易懂的解释下。
主要区别有:
(1)股东人数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多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三种。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多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二个以下五个以下,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万元;多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万元。
(3)认缴方式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可以分期缴付,必须一次性缴足;多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除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其他公司必须在两年内到位;股份有限公司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募集设立的不可以。
(4)法人治理结构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多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董事会,也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设董事会的,可以设监事会也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一至二名监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且董事会人数为五人至十九人。
Ⅵ 股东有限责任指什么
股东有限责任又称股东有限责任制度
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产生与公司的发展密不可分。
Ⅶ 如何理解公司的有限责任
社会上很多人认为有限责任的主体是公司本身,是公司在对其本身之债承担有限责任;错!公司对其本身的债务承担的可以说是无限责任,直到破产清算完毕后注销公司为止;公司法上说的有限责任就是股东对公司或者说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虽然都只有一个投资主体,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而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可以是一个自然人,也可以是一个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
(7)通俗解读股东有限责任扩展阅读
在股东转让股权过程中,股权交易的对象和对价应该符合股东的经济利益或是其他利益的。有限责任公司体现了很强的人合性,受让方不同,大家做出的判断也可能不同。
交易的对价有可能不是金钱,可能会是其他公司的股权、著作权、房产、汽车、古董等实物或是债权债务的抵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