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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意识

发布时间:2021-05-08 12:48:31

Ⅰ 董秘证书是怎么拿有什么作用

上市公司聘任的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都应通过资格考试,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培训班将采取结业考试的方式,对考试合格者颁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考试题型为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考试形式为闭卷,考试现场不能相互交流、查阅资料、使用电脑与无线通信设备,否则取消考试资格。

对于曾参加培训但未通过的学员,均可直接参加任何一期的考试,但仍事先与会务组联系并填写回执。

督促董秘和证券事务代表持续提高业务素质、强化后续培训并将后续培训制度化是本次办法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沪深交易所均规定,已通过资格培训的在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1)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意识扩展阅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获取董事会秘书资格将采取考试的方式。

考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培训的内容,考试主要范围包括:

1、《公司法》、《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六)》。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规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法规。

3、本所《上市规则》、《股票交易规则》。

4、中小企业板颁布的相关规则、指引、细则。

5、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有关规定。

6、其他证券金融相关法律法规。

Ⅱ 上市公司通常有哪些部门

上市公司的证券部是上市公司对接投资者、公众的窗口,也是资本运作的枢纽部门。

上市公司的证券部在名称上可能是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证券事务部、证券投资部,而有的时候挂在董事会办公室这个部门之下,而有的时候一家公司的证券部和另一家公司的董事会办公室职能可能是完全重合的。

证券部的核心职能包括以下三方面:
1、信息披露:作为公众公司,上市公司的运营信息需要遵循规则较大程度向公众开放,就此,进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对上市公司总体有益的信息披露,是证券部最常规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三会会议、定期报告、资本运作事项、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2、推动和确保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合规性对于上市公司很重要,不单是信息披露,还包括公司的资本运作中内容到程序上的规范,也包括公司业务的规范。上市公司从未上市走向上市的过程中,必定经历了印证其盈利能力和实现规范运作这两件事情,证券部通常对于规范运作的意识是刻在脑海中的,同时,证券部一般要具备法律(还包括财务、金融、商业)方面的知识,也是上市公司的核心部门之一,故而既有动力又有能力对于公司的规范运作进行推动。

3、投资者关系管理:这里既包括中小投资者关系管理,也包括对于机构投资者的关系管理,事实上当前后者更为重要。如何和机构投资者建立健康而良好的关系,是证券事务部的重要课题,也需要小心谨慎加以拿捏分寸的。
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是交织的,而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上市公司的市值管理也是结合在一起的。这种管理的方式包括正式、非正式的沟通,比如包括诸如路演、反向路演、策略会之类的公开沟通活动,以及吃吃喝喝联谊聚会等非正式的活动;还包括个人通过自己的行动树立品牌、口碑,做好安排,发展个人关系等各种方式。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证券部非常重要的工作。

4、市值管理:市值管理是一项很综合的工作,其实涵盖了前面三方面的内容——市值管理可以说是证券部的战略目标性工作。这里的市值管理的概念是实在的,而非仅仅是简单的炒作与不那么简单的合谋。
首先从最正当而主要的目的上说,市值管理最显著的作用是降低公司的融资成本,提升公司获取各种显性、隐性的资源的能力,促进公司通过资本手段实现经营能力的提升。对于股东而言,这也是使其利益最大化的方式。
市值管理的手段包括了上市公司所有的资本运作事项,包括公开增发、定向增发、配股、分红、发行债券、回购股票、股权激励、投资并购,等等;也包括了主动信息披露和公关;还包括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对公司的资本法律结构进行设计规划等等。
而在资本运作事项的时候,证券部通常是核心驱动和协调部门,需要把握各事项的关键节点,进行法律、财务、金融、商业上的论证,规划相关结构,设计并执行相应的方案。

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是资本运作的支点;以这个支点用好资本市场的杠杆,使公司做到单单凭借实体经营做不到的事情,就是证券部工作的目标和内容。

Ⅲ 上市公司一定有证券部吗一般证券部有哪些岗位证券事务代表的发展前景怎么样

上市公司的证券部是上市公司对接投资者、公众的窗口,也是资本运作的枢纽部门。
上市公司的证券部在名称上可能是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证券事务部、证券投资部,而有的时候挂在董事会办公室这个部门之下,而有的时候一家公司的证券部和另一家公司的董事会办公室职能可能是完全重合的。
证券部的核心职能包括以下三方面:
1、信息披露:作为公众公司,上市公司的运营信息需要遵循规则较大程度向公众开放,就此,进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对上市公司总体有益的信息披露,是证券部最常规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三会会议、定期报告、资本运作事项、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2、推动和确保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合规性对于上市公司很重要,不单是信息披露,还包括公司的资本运作中内容到程序上的规范,也包括公司业务的规范。上市公司从未上市走向上市的过程中,必定经历了印证其盈利能力和实现规范运作这两件事情,证券部通常对于规范运作的意识是刻在脑海中的,同时,证券部一般要具备法律(还包括财务、金融、商业)方面的知识,也是上市公司的核心部门之一,故而既有动力又有能力对于公司的规范运作进行推动。
3、投资者关系管理:这里既包括中小投资者关系管理,也包括对于机构投资者的关系管理,事实上当前后者更为重要。如何和机构投资者建立健康而良好的关系,是证券事务部的重要课题,也需要小心谨慎加以拿捏分寸的。
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是交织的,而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上市公司的市值管理也是结合在一起的。这种管理的方式包括正式、非正式的沟通,比如包括诸如路演、反向路演、策略会之类的公开沟通活动,以及吃吃喝喝联谊聚会等非正式的活动;还包括个人通过自己的行动树立品牌、口碑,做好安排,发展个人关系等各种方式。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证券部非常重要的工作。
4、市值管理:市值管理是一项很综合的工作,其实涵盖了前面三方面的内容——市值管理可以说是证券部的战略目标性工作。这里的市值管理的概念是实在的,而非仅仅是简单的炒作与不那么简单的合谋。
首先从最正当而主要的目的上说,市值管理最显著的作用是降低公司的融资成本,提升公司获取各种显性、隐性的资源的能力,促进公司通过资本手段实现经营能力的提升。对于股东而言,这也是使其利益最大化的方式。
市值管理的手段包括了上市公司所有的资本运作事项,包括公开增发、定向增发、配股、分红、发行债券、回购股票、股权激励、投资并购,等等;也包括了主动信息披露和公关;还包括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对公司的资本法律结构进行设计规划等等。
而在资本运作事项的时候,证券部通常是核心驱动和协调部门,需要把握各事项的关键节点,进行法律、财务、金融、商业上的论证,规划相关结构,设计并执行相应的方案。
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是资本运作的支点;以这个支点用好资本市场的杠杆,使公司做到单单凭借实体经营做不到的事情,就是证券部工作的目标和内容。

Ⅳ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的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诚信意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有关规章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目的是使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认真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基础上,强化自律意识,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推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国证监会组织实施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培训对象包括:上市公司董事长、董事、监事、独立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接受中国证监会组织的持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中国证监会将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培训情况及培训考核情况记入诚信记录数据库。

Ⅳ 企业年报设计要求有哪些

证监会公告[2010]37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键词:企业年度财会决算, 上市信息披露
为增强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维护资本市场的 “三公”原则,各上市公司和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遵照本公告的要求,切实做好2010年年报编制、披露和审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上市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 —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 — 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统称《年报准则》)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 —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等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做好2010年年报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我会有关规范问答及其他涉及财务报告的规定,编制2010年年度财务报表,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上市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加强内部质量控制,进一步强化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对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财务报告信息质量提供合理保证。
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确保信息披露质量
(一)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上市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运行负全面责任。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做好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提高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和规范运作水平。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公司治理结构”部分披露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情况。上市公司应披露建立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依据,本年内发现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具体情况,包括缺陷发生的时间、对缺陷的具体描述、缺陷对财务报告的潜在影响,已实施或拟实施的整改措施、整改时间表、整改责任人及整改效果。鼓励上市公司披露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董事会对于内部控制责任的声明。聘请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的公司,如果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与公司的自我评价意见不一致的,公司应解释原因。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为确保2011年顺利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应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上市公司,应在年报“监事会报告”部分说明监事会已经审阅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及对董事会自我评价报告是否有异议。
(二)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公司治理结构”部分披露是否因部分改制等原因存在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如存在,应披露相应的解决措施、工作进度及后续工作计划。
上市公司应积极通过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多种方式实现整体上市,从根本上解决由于部分改制上市等事项遗留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问题,增强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推动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确实不能减少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应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独立董事事前审查义务以及事后责任追究机制,提高关联交易运作的规范性。
(三)加强规范关联方资金往来,严禁违规占用资金行为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重大事项”部分如实披露关联交易及关联债务往来情况,明确披露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依据。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如报告期内发生新增资金占用,应详细披露资金占用的原因和责任人,如报告期内未完成清欠工作,应披露未完成清欠工作的具体原因、董事会提出的责任追究方案、已采取的清欠措施、预计完成清欠的时间等。
上市公司应加强资金风险管理,完善重大资金往来的控制制度及尽责问责机制,规范关联方资金往来,明确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违规资金占用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禁止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占用形式规避内部决策程序的行为,坚决杜绝通过关联方非关联化方式隐匿实际占用方的恶意违规行为。上市公司如根据公司制度将资金存放在集团财务公司的,应建立健全资金安全保障措施,严格执行相关决策程序,做好相关信息的披露。
(四)严格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禁止内幕交易
上市公司应加大信息保密措施,防止信息外泄,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降低引发内幕交易的风险。上市公司应进一步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范重大信息的内部流转程序,强化敏感信息内部排查、归集、传递、披露机制,落实信息披露的归口管理责任,制定涉及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制度,防范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影响公司股价重大敏感事项发生前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敏感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五)面临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充分披露暂停上市和退市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年报披露后面临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应当在年报“重大事项”部分充分披露导致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原因以及公司采取的消除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情形的措施。面临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应同时披露终止上市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详细安排和计划,维护社会稳定。
(六)深化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促进“三会”有效制衡
上市公司应巩固近年来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成果,进一步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充分发挥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治理机制中的作用。新上市公司应尽快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制定年报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等相关制度。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年报准则》的要求披露公司治理情况,在年报“公司治理结构”部分披露是否存在尚未解决的治理问题,如存在,应披露整改计划及整改进度。
(七)增强社会责任感,依法披露环境信息
上市公司作为资源利用、节能减排的重要主体,应增强社会责任感,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环境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同时应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环境知情权。
列入环保部门公布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应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在年报“重大事项”部分披露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环保达标情况、同行业环保参数比较、环保问题及整改等环保信息。同时,鼓励其他上市公司对环境信息进行自愿披露,主动承担社会环境责任。
(八)提高电子化信息披露质量,务必使用正版软件
上市公司董事会在保证年报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同时,还应在披露年报过程中选用正版软件并在证券交易所 电子化信息披露填报系统(XBRL)中认真填报,确保所填报的信息及时、准确和完整,与公开披露的信息保持一致。
上市公司若涉及盗版软件的诉讼事项应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年报“重大事项”中如实披露该事项的基本情况、涉及金额、及预计负债等信息。
(九)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充分披露其核心价值、风险、高管减持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创业板公司应如实披露核心竞争能力及其重要变化和对公司的影响、研发支出情况、无形资产的变化情况及产生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充分揭示公司风险,全面披露可能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产生不利影响的各种风险因素、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变动情况,并强化退市风险的警示;强化披露高管持股数量、禁售期限及其减持情况;充分披露公司持有的金融资产情况以及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把握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规定的实质,确保重要性交易或事项的处理符合准则规定
(一)合理区分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会计估计是企业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者事项以历史积累的和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会计估计所涉及的交易和事项均有内在的不确定性,进行会计估计的过程是一种集主、客观因素于一体的综合判断过程。因此,不能简单以对或错来评价会计估计,而应评价会计估计确定过程及其依据的合理性。上市公司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应合理区分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进行有关处理,不得利用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在不同会计期间操纵利润。对于会计估计变更,应自会计估计变更日起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二)关注关联方之间特殊交易的经济实质,合理确认权益性交易的经济利益流入
公司应区分股东的出资行为与基于正常商业目的进行的市场化交易的界限。对于来自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等向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捐赠行为(包括直接或间接捐赠现金或实物资产、直接豁免、代为清偿债务等),交易的经济实质表明是基于上市公司与捐赠人之间的特定关系,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等向上市公司资本投入性质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作为权益性交易。
(三)恰当运用会计专业判断,有关判断应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
公司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恰当实施会计专业判断。在减值迹象的判断、预计负债的计提、控制权的认定、公允价值的确定等方面,公司应充分关注会计人员专业判断依据的可靠性、判断过程的合理性和判断结论的适当性。公司应审慎对待专业判断过程中涉及的重大会计估计,并在年报中对相关会计估计做出充分披露。
(四)按会计准则要求对特定金融资产进行分类和后续计量
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金融资产的定义,结合公司管理层对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金融工具的特点等对金融资产进行分类。其中,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同时应有活跃的市场,可以取得其市场价格
对于已贴现应收票据等金融资产应以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作为终止确认的主要依据,公司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金融资产。
(五)按规定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充分披露商誉减值信息
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发生减值的,首先冲减商誉的账面价值。公司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商誉减值会计处理并披露减值测试情况,特别关注商誉可收回金额确定的合理性。
公司应在附注中充分披露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的情况,包括可收回金额的确定过程、使用的折现率等参数选择及其依据等。
(六)正确理解其他综合收益项目,恰当列报其他综合收益信息
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正确理解和列报其他综合收益项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用来反映企业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与所有者之间的交易无关、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也就是企业非日常经营活动所形成或发生且不计入当期损益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变动但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或流出,并不简单等同于资本公积的变动。公司在编制年报时,应对本公司各类交易事项及其会计处理进行分析,正确列报其他综合收益。
(七)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披露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公司在年报中应披露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所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帮助投资者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及会计政策选择的适当性。公司在进行会计政策披露时不应简单照搬准则规定,而应将有关政策结合公司生产特点的具体情况予以披露,如收入的确认时点、内部研究开发支出的资本化时点等。
四、加强管理,强化以风险导向为基础的年报审计工作
(一)注重职业道德建设,杜绝内幕交易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独立性管理,做好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工作。在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开展前,应组织项目参与人员进行专门的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项目组的独立性。
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业务人员持有股票的登记备案制度。执行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人员及其主要近亲属拥有上市公司股票,必须如实报告,并记录在案,坚决杜绝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坚决杜绝在《证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二)完善业务承接核准流程,做好审计风险控制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完善有关业务首次承接或续约方面的核准程序以及风险评价等相关制度。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价并确定是否承接或续约时,应充分考虑客户的行业风险、经营风险和舞弊风险,以及本所是否具备履约能力。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压低价格等不正当方式承揽业务。
(三)周密部署,做好计划审计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2010年年报审计进行周密部署,认真做好计划审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制定审计计划时,应对初步业务活动结果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全面分析影响审计业务的重要因素,确定审计工作方向。会计师事务所在委派项目组关键管理人员时,应充分考虑其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以及时间安排,确保其有足够的能力和时间对项目组成员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
(四)谨慎执业,做好风险领域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谨慎执业。会计师事务所应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对重大风险领域确定总体应对措施并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会计师事务所在年报审计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公允价值、交叉持股、资产减值、关联交易、权益性交易等重点领域,履行充分的审计程序,获取足够的审计证据,以确保相关财务报表列报的准确性。在实施重要财务报表项目的实质性审计程序时,应严格按照准则要求,正确运用存货监盘、函证、审计抽样、分析程序等审计方法。
(五)加强复核,做好业务质量监督与控制
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项目质量控制工作,健全和完善复核制度,并采取措施保证复核人员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 — 业务质量控制》和内部业务质量控制的要求有效履行复核职责。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选派具有胜任能力的人员从事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工作,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应独立、客观、充分、全过程地跟踪审计项目。
(六)优化治理,做好总分所一体化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强总分所的一体化管理。总所应从人员、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等方面强化管理,真正做到实质性统一。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必须由总所统一承接,统一委派项目组成员和质量控制复核人,统一质量技术标准,统一出具报告。
中国证监会将在2011年开展的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现场检查中,结合2010年年报分析结果,重点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年报重大风险领域的审计执行情况、从业人员的独立性以及低价竞争可能引致的审计质量问题,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单位年度报告披露后,及时向证监局提交重点关注问题的审计情况总结、管理建议书等。会计师事务所发现上市公司涉嫌舞弊或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要以“致监管当局函”及时向证监局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Ⅵ 上市公司的董秘具体处理哪些事务,需具备哪些知识

一、 中国董事会秘书制度设立的历史沿革
董事会秘书作为高管人员在中国公司设置,经历了从境外上市的外资股,到境内上市的外资股,再到境内上市的内资股的渐进过程。最初出现是深圳,1993年,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专条规定,董事会设秘书,秘书负责董事会的日常事务,受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
1994 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明确规定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1994 年8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国家体改委发布了《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专章规定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委任,主要职责是保管文件、向国家有关部门递交文件、保证股东名册妥善设立、确保有关人员及时得到有关记录和文件。
1996 年3月,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关于 B 股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的暂行规定》,要求 B 股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秘书,董秘为公司高管人员,明确提出任职条件和职权,旨在规范上市公司行为,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1996 年8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所有获准上市的公司必须聘任董事会秘书,强调董事会秘书为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提出五条任职条件,九条职权范围,六条任免程序,以及三条法律责任,基本确认了董事会秘书制度的框架。
1997年 3 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例会制度并进一步发挥董秘作用的通知》,强调建立董事会秘书例会制度,涉及董事会秘书的人选配备、工作条件及职责权限等方面,该通知对支持和推动董事会秘书工作,提升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地位及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有重要意义。1997 年1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专章列示“董事会秘书”条款,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必须配备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的“根本法”真正确立了董事会秘书在上市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
2001年,深沪证券交易所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中都肯定董事会秘书为高管人员,并对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职责、任免作出更详尽的规定。
2004年,沪深证券交易所修订的新版《股票上市规则》中进一步强调了董事会秘书在上市公司中的高管资格和相关职责,增加了董秘职权范围的规定,董秘有权要求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其工作予配合与支持;新《规则》对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提出更高的要求,并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规范了公司在董事会秘书出现空缺、不能履行职责等特殊情况下的应对措施。新《规则》表明,董事会秘书的任命并不只是公司内部的事情,董事会秘书成为投资者与上市公司沟通的重要桥梁。
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第124条从法律意义上正式确定了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规定了董事会秘书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法律地位
新《公司法》出台之前,根据中国证监会、沪深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均应设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属于公司组织机构的一部分,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处理董事会执行职权所产生的事务,但缺乏规范性,很多公司董事会秘书难有实质意义的高管地位。大型国有企业改制后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地位和收入大多与部门中层管理人员相当,很难发展为尽职的高管人员,更无法实现披露、协调及监管联络的治理职能。
新《公司法》关于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中,第124条“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第十三章“附则”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从法律意义上第一次确认了董秘的地位。
三、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证券类法规对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的规定不断深入和细化,1997年《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经专业培训合格,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委任,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
在此之前,1996年8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还对董事会秘书任职的年龄和学历作了具体规定。1999年4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境外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指引》也具体规定董事会秘书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从事金融或财务审计、工商管理或法律等方面的工作经历等。
2004年深沪证券交易所修订的新版《股票上市规则》明确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强调拥有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应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这说明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免已不再仅是公司内部事务,对空缺应急机制的规定,标明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必设机构的重要地位。
由此可以看出董秘与其他高管的三点不同:
1、任命: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委任,这一点和公司总经理的任命是一样的,而不同于其他高管(其他高管都是总经理提名);
2、董事会闭会期间,相关事务由董秘负责;
3、董秘的任职需要资格的认定,遭到解聘可以申诉,辞职需要向社会公告,在一定程度说明董秘不仅仅是上市公司内部一员,他具有一定的社会性。
四、董秘的处境——风险相伴、弱势群体
在研究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作用之前,我们需要对董秘的处境做粗略分析,结合他们的行为方式,我们可以推测董秘为完成职责所面临的难题和渡过难关需要的素质。
在人们的印象中,董秘不需承担盈利任务,只需按时完成信息披露、不出差错即可;只有年报披露期间和有融资任务期间比较忙,其它时间可以自由支配;有充分的时间和条件接触资本市场最新动态,提前了解有利或不利的各项信息;自身拥有监管部门和中介机构的许多资源……总而言之,董秘的工作是非常理想的。
实际情况如何呢?董秘的职业风险不可忽视。在“伊利事件”中,随伊利股份原董事长郑俊怀等人一起被刑事拘留的还有原董秘张显著,张显著并不是第一个被刑拘的上市公司董秘,相信也不是最后一个。据Wind资讯数据统计,自国内股票市场产生以来,共有192家上市公司(包括已退市公司)因违规受到过交易所处罚,有265位董秘可能因为公司违规而受到处罚甚至因此而被调整或撤换,其中在交易所公开披露的处分措施中明确提及对董秘处分措施的有18家,并且这18位董秘在处分之后无一例外地被撤换。无从得知这些受到过处分或被撤换的董秘中,有多少是“不得已而为之”的被动违规,多少是“心甘情愿”的主动违规。但是,董秘的职业风险由此可见一斑。特别是随着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监管力度的加大,当违规、造假上市公司的暴露问题的时候,董秘无法逃脱被调查和质疑。
既然上市公司董秘是公司治理结构中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他的工作体现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在规范运作方面的主要区别,那么他们为什么不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传达规范运作要求,并督促执行呢?原先在于董秘是上市公司管理层中的弱势群体。
我国《公司法》在修订前中没有董秘的职位定位的规定,是造成董秘的风险较大的直接原因。虽然深沪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明确了董秘在上市公司中的高管地位,但没有强制性规定条款,董秘的高管地位没有从资格认定、任免程序等方面得以落实,也没有具体措施来防范董秘的职业道德风险。由于制度的缺陷导致董秘这一岗位存在“先天不足”。中国证券市场上确实出现过董事会秘书实质控制上市公司的情况,但仅仅是极个别的一两家。相当多上市公司的董秘实质上不能进入公司高管行列。主要体现在董秘的行政职位上:董秘有专职和 “兼职”,专职董秘的权力最小,因为没有接触公司的其它部门、获知更多信息的平台,发言权也最差。在“兼职”董秘中,兼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副总裁、附属企业负责人的是少数,大多数主要是兼任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相关部门(证券部、投资者关系管理部、投资发展部、财务部、公司计划处等)负责人、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董事长助理等。由担任董秘职位而升至公司实际意义上的高管还只是少数现象。从北京辖区上市公司分析,只有一家上市公司董秘升职为总经理,少数几家公司董秘在公司中拥有比较重要的领导地位,其它最多是副总。
在股权分置、股份非全流通的情况下,大股东的利益往往与中小股东不一致,端着大股东的饭碗为中小股东的利益说事,使得董秘的工作环境从根本上来说是受到挤压的:董秘的工作环境往往取决于大股东的意识及态度, 而不少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并不了解董秘的职责和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则,使得董秘往往成为公司管理层“行使职权”的障碍。而董秘所从事的沟通、协调,平衡各方利益、矛盾的工作特点,又使得董秘经常处于一种两面受气,多方施压的尴尬境地。
董秘地位的尴尬,使得他们在多数情况下对公司的众多决策只是了解但不能全程或充分了解,执行多数任务要在多方面的压力和规定中寻求平衡,在一些敏感问题上,董秘不具有依据相关规定制约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一些不妥决定的能力。法律的缺位导致在目前,董秘仍处于职责大于权利的地位,难以完全达到中国证监会及深沪交易所赋予的权利。
五、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所列明的董事会秘书主要职责涉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及筹备事宜、信息披露事务、文件管理等。1996年8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还特别指出董事会秘书要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协助董事会在行使职权时遵守国家法律制度和公司章程。在董事会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及时提出异议并如实向国家管理部门及交易所反映情况。
2004年,深沪证券交易所修订的新版《股票上市规则》强调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内外关系的沟通协调和治理监督职责,如与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联络、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的协调、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规则等。
新《公司法》在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中,对上市公司董秘的职责做出了规定: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目前实施的《股票上市规则》主要规定了董秘的六大类职责:与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络、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股权事务管理、三会组织与文件的保管。
1、与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络
主要内容是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监会、交易所和地方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保证监管部门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具体而言,董秘要就监管部门提出的问题做出解答,并将监管部门提出的要求和最新的监管精神传达给上市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
这使董秘处于矛盾的两个方面:作为上市公司,侧重生产经营的发展和公司利益的维护,降低运营成本;而证券监管部门侧重于维持整个市场的“三公”原则,要求上市公司达到证监会提出的各种规范性要求,遵守证券市场的游戏规则。两者存在着必然的冲突。只有在双方交流充分且有效的情况下,才能使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和公司效益最大化的共存成为可能。这就要求董秘必须掌握沟通协调的技巧和具备很强的专业知识。对外沟通监管部门,汇报公司业务发展,解答提出的问题(需要熟悉公司情况);对内传达监管要求(需要掌握相关的政策法规)。
2、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按照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过程,可分为证券发行信息披露和持续性信息披露。证券发行信息披露包括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发行新股说明书、可转换证券、上市公告书等;持续性信息披露包括临时性报告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主要强调及时性和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可能造成的重大影响,定期报告包括年报、半年报等,主要反映一定时期内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法人治理的评价等。
董秘在熟练掌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前保密等)外,还需告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各自义务,并督促其遵守。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自身,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履行保密义务;禁止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董事会(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定主体,承担上市公司应承担的所有责任)、董事会成员(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在信息披露时,在合理的范围内要尽可能满足投资者的需求。举例:有些信息是专业投资者需要的,比如公司资本性支出计划,就是说公司计划用多少钱,这个数字可能是随时变化的,但因为可变性及无法准确预测,在强制性披露中并不合适披露,但机构投资者会提出来,公司可以把大概的计划告诉他们,而且,这种披露可以告诉所有的股东,而不仅仅是机构。有些计划,一些公司会选择不说或者说得很含糊,但也可以选择披露出来,同时也会把其中的不确定性告知投资者。比如房地产行业中,万科是最早披露每年开、竣工明细计划的公司,虽然有些计划可能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实现,但解释清楚,投资者会充分理解。
实际操作中,如何掌握披露的尺寸,个人经验是第一位的,在董秘的素质中将要提到。
3、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
包括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董秘在协调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关系时的表现是最受投资者关注的,董秘在这方面所做的工作主要包括:接听投资者咨询电话;接待来访投资者、机构研究员;定期(不定期)组织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保持与媒体的良好关系,采用路演等手段加强与公众沟通,特殊情况时需要危机攻关;回访投资者;建立与维护公司网站的投资者论坛以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就某些议案与投资者进行事前沟通等。在这些与投资者沟通的方法中,董秘最经常使用的是接听投资者电话和接待来访的投资者、调研员。
初期董秘更多的是接听散户的电话,解答问题,偶尔会有持股量比较大的个人股东来公司实地察看或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这个时期,投资者关系并不重要。北京比较有意义的例子是安泰科技,2001年起在公司网站设立股东论坛,董秘在里面回答股民的问题,介绍最新的发展情况(不过更多的意义在于给股民安排了一个因股票被套而发泄怨气的场所)。
随着机构投资者的不断壮大,特别是基金的发展,投资者关系越来越为上市公司所倚重,服务对象也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
担当投资者与公司管理层之间沟通桥梁的董秘,在公司中也不再只是扮演被动的传声筒角色(电话中解答股民的问题),而必须走出去,主动向投资者通报公司的最新动向,推介公司股票,同时了解投资者的需求,并在公司的重大决策中推进以投资者利益为导向的理念。
关于机构投资者的作用,在现阶段的股权分置改革中有充分体现。机构持仓较多的上市公司,在沟通难度上要大大小于散户为主的公司,举例:同仁堂500家机构,中关村则是24万散户。
由于现在上市公司董秘们对机构的拜访愈见频繁,为了与投资者加强联系,一些日常性、非功利性的主动沟通也颇为必要,否则投资者会觉得董秘只是在需要时才进行沟通,并产生反感。因此,有些董秘在每次公司发布公告或有重大举措出台前后,也会通过邮件与投资者联系,收集各方意见。在南方,有些上市公司(比如:深万科)董秘已经开始邀请外部投资者参与公司例会,为管理层就资本市场的变化、投资理念等话题作演讲。
少数特大型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上市公司,例如中国石化,在发行A股的同时,还在香港市场或美国市场发行股票,需要经常性参加一次境内外券商或投行组织的路演,这样的活动中,除了一天出席八、九个小组会外,还需与重点客户一对一地沟通;而国内大型公司(如长江电力)即使仅仅发行A股,年报、中报发布后,公司也会举行大型的机构投资者推介会,北京、上海、深圳这些重点城市少不得要走上一圈。这些活动,是机构投资者了解公司的必要条件。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全可流通”的概念出台,届时投资者关系将更为重要,对于控股股东而言,不仅仅是股票能否卖出好价格的问题,也是遭到恶意收购时寻求盟友的手段。延伸工作:董秘还要善于借助新闻媒体提升公司形象。由于董秘是上市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唯一窗口,所以有不少公司让董秘同时兼管媒体关系。媒体的范畴包括了传统媒介(报刊、杂志、电视)和网络。董秘需要关注这些媒体对公司的评论,并及时做出反应,与媒体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长安汽车就曾经因为网络质疑业绩真实性而被迫停牌,并发布澄清公告。当时包括21世纪经济报道、南方周末等有影响力的全国性报刊都转载了这篇质疑文章,对公司的不利影响可想而知。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上海金丰投资也因为一家新兴杂志公开质疑其股改方案并召集小投资者投反对票,致使股改方案未获通过。对于那些处于行业领先位置或掌握公共垄断资源的上市公司来说,还有一个特殊点,就是公司对一些新闻的看法备受关注,为此,掌握公司喉舌部门的董秘,必须熟悉行业与政策的走向,花时间研究市场与行业的变化。对内统一口径,为公司管理层提供对外发言参考。
对于经营问题很多、风险很大的上市公司,则需要进行危机公关,以期渡过难关。中关村在2004年初曾有过,召集记者招待会通报公司情况,为年报公布后的“摘帽”打下舆论基础。
4、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同时向交易所和证监局报告;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交易所报告。
《上市规则》的规定比较生硬,在实际工作中,只要不出现极端情况,董秘通常都会采取比较温和的方法

Ⅶ 上市公司迁址 需要交易所审批吗

这是肯定的
1、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完成变更名称的工商登记手续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我部备案,如果公司名称变更涉及上市公司变更公司简称的,亦应当同时提出申请。
2、上市公司在新证券简称启用日刊登公告,新证券简称在交易、结算系统正式启用。
上市公司(The listed company)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后,有利于更多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0〕37号

为增强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维护资本市场的 “三公”原则,各上市公司和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遵照本公告的要求,切实做好2010年年报编制、披露和审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上市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 —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 — 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统称《年报准则》)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 —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等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做好2010年年报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我会有关规范问答及其他涉及财务报告的规定,编制2010年年度财务报表,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上市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加强内部质量控制,进一步强化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对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财务报告信息质量提供合理保证。

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确保信息披露质量

(一)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上市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运行负全面责任。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做好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提高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和规范运作水平。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公司治理结构”部分披露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情况。上市公司应披露建立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依据,本年内发现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具体情况,包括缺陷发生的时间、对缺陷的具体描述、缺陷对财务报告的潜在影响,已实施或拟实施的整改措施、整改时间表、整改责任人及整改效果。鼓励上市公司披露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董事会对于内部控制责任的声明。聘请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的公司,如果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与公司的自我评价意见不一致的,公司应解释原因。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为确保2011年顺利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应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上市公司,应在年报“监事会报告”部分说明监事会已经审阅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及对董事会自我评价报告是否有异议。

(二)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公司治理结构”部分披露是否因部分改制等原因存在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如存在,应披露相应的解决措施、工作进度及后续工作计划。
上市公司应积极通过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多种方式实现整体上市,从根本上解决由于部分改制上市等事项遗留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问题,增强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推动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确实不能减少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应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独立董事事前审查义务以及事后责任追究机制,提高关联交易运作的规范性。

(三)加强规范关联方资金往来,严禁违规占用资金行为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重大事项”部分如实披露关联交易及关联债务往来情况,明确披露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依据。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如报告期内发生新增资金占用,应详细披露资金占用的原因和责任人,如报告期内未完成清欠工作,应披露未完成清欠工作的具体原因、董事会提出的责任追究方案、已采取的清欠措施、预计完成清欠的时间等。

上市公司应加强资金风险管理,完善重大资金往来的控制制度及尽责问责机制,规范关联方资金往来,明确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违规资金占用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禁止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占用形式规避内部决策程序的行为,坚决杜绝通过关联方非关联化方式隐匿实际占用方的恶意违规行为。上市公司如根据公司制度将资金存放在集团财务公司的,应建立健全资金安全保障措施,严格执行相关决策程序,做好相关信息的披露。

(四)严格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禁止内幕交易

上市公司应加大信息保密措施,防止信息外泄,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降低引发内幕交易的风险。上市公司应进一步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范重大信息的内部流转程序,强化敏感信息内部排查、归集、传递、披露机制,落实信息披露的归口管理责任,制定涉及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制度,防范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影响公司股价重大敏感事项发生前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敏感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五)面临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充分披露暂停上市和退市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年报披露后面临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应当在年报“重大事项”部分充分披露导致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原因以及公司采取的消除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情形的措施。面临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应同时披露终止上市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详细安排和计划,维护社会稳定。

(六)深化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促进“三会”有效制衡

上市公司应巩固近年来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成果,进一步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充分发挥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治理机制中的作用。新上市公司应尽快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制定年报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等相关制度。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年报准则》的要求披露公司治理情况,在年报“公司治理结构”部分披露是否存在尚未解决的治理问题,如存在,应披露整改计划及整改进度。

(七)增强社会责任感,依法披露环境信息

上市公司作为资源利用、节能减排的重要主体,应增强社会责任感,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环境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同时应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环境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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