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求有可能被收购的两家国内上市公司,以及原因
这个不看点消息是很难看出,但我可以判断出行业。消费类:酒,食品,医药,其他都是中国公司借着国外经济不好去收购别人,国外只有消费行业还有实力收购,其他都自身难暴。(中国公司尤其喜欢收购矿。。。一看就是赔本买卖,经济走弱,资源都是走下坡路的,国际期货价格权都在别人手里,买了就是任人宰的)
B. 上市公司并购小企业,上市公司要出哪些公告呢
案例:A在证券市场上陆续买入了B公司股票,但持股达6%时才予以公告。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处罚。之后A意欲继续购入B公司股票,但遭到B公司股东C、D反对,但是B公司股东E同意(持股4%)。对此,如果A要实现继续收购B公司股票的意愿,有哪些途径可以实现?
故我们回到开始的案例中,A实现收购目的的路径至少还有两种,其一,A可以与股东E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进行个别的协议收购;其二,A可邀请其他公司对B公司展开收购,如果收购达到30%,则继续按要约收购进行。尽管A因信息披露不及时被处罚,但其已收购完毕的股份不会因此受到影响,其收购行为仍可继续进行。
C. 挂牌企业被并购必须改为有限责任公司吗
被并购的公司还保留公司形式吗,具体的公司形式,依据被并购后的公司形式决定,看具体情况而定。
D. 求浙江省 企业并购 失败的案例!!!
从纺织龙头企业到农机航母再到中国最大的医药集团,华源在陌生的产业领域,整合末见起色。到2000年,华源在纺织品总量上已跃居全国第一,但始终看不到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没有突出的品牌,没有“单打冠军”。而农机业也无法实现整合的协同效应,亏损严重,华源最终在2005年5月全线退出。华源进入上药集团和北药集团,虽力求实现纺织和医药的整合效应,却由于纺织板块日颓,医药板块内部也难有协同,仅是“兼而不并”,使并购流于形式。
此外,华源内控薄弱,没有实现财务整合,主要表现在:一是财权比较分散,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各子公司的财权较大,集团总部难以控制。二是对各子公司未建立起有效的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度,集团总部不能完全掌握子公司的资金运行状况。三是集团未建立起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报告制度。四是集团内审体系建设较薄弱,对子公司缺乏必要的内审流程。五是财务基础管理特别是财务信息化的基础十分薄弱。华源外部主要依靠高额银行贷款投入,内部又无法实现管理、财务与运营的协同效应,无法获得稳定的现金流入,经营和财务风险日益加大,最终使资金链断裂,从而导致整个集团的倒塌。
三、华源并购引发的思考
1、政府对国有企业并购应给予必要的政策指导和监管
在华源并购扩张的过程中,政府部门除了一路“绿灯”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外,并没有给予相对应的政策指导和监管。如果政府对于重点央企在给予重点支持的同时,还能够给予重点关注,关注其风险与并购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多进行一些例行检查,则华源的问题就可能早一点被发现。因此,政府在对国有企业并购给予支持的同时也应加强必要的政策指导和监管。
2并购企业应端正并购动机
华源并购失败,很大程度上缘于盲目并购。多元化投资与经营作为分散财务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可以减少企业的风险损失。但是如果不切实际地搞多元化投资与经营,涉及过多产品或项目,主业不突出,不仅不能分散风险,反而会使企业陷入困境。并购企业应端正并购动机,根据自己的发展战略,立足长远发展,从理性层面考虑规模效应,实行强强联合、优化重组,从而达到企业间优势互补、提高核心竞争能力的目的。
3、重视财务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从财务角度看,资产负债结构的优化和调整以及现金流量的合理匹配是抵御流动性风险、防范财务危机的根本举措。在并购融资过程中,应遵循优化资本结构的要求,尽可能按合理的资本结构安排负债与股权比例;应在对未来流动资金进行准确预测的基础上,合理配置资产与负债结构;应当适当平衡长、短期负债,使企业资金能满足未来现金流的需要,又不至于使大量资金沉淀在企业而降低资金的使用效率。
4、加强企业并购后的财务整合工作
“有并购无重组、有上市无整合”是华源并购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华源并购失败的现实表明:仅仅追求并购的表面效应,而忽视了并购的财务整合, “捷径”就有可能变成“困境”;纵使拥有先进的技术和丰厚的资本,但缺乏财务整合能力,仍然无法避免并购的失败。因此,并购企业在并购协议签署以后,应根据事先的规划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并购后的企业进行财务整合。不同的并购企业,其财务整合的框架也有所不同,但一般来说可以概括为:“一个中心、三个到位、七项整合”。一个中心即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中心。三个到位,即对并购企业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及融资活动的财务管理到位。七项整合包括财务管理目标、财务制度体系、会计核算体系、资产、业绩考核体系、现金流转内部控制及债务的整合。从我国企业并购的实际情况来看,要提高并购的成功率,企业在强化财务整合的同时还必须做到:制定系统的整合规划和有效的整合执行计划;加强并购双方的沟通、交流和协调,重视人员整合,注意调动被并购方员工的积极性,防止关键人员的流失,解决好并购方与被并购方员工的矛盾;此外,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相对稳定的企业文化,成功的并购还必须考虑到双方企业文化的融合。
E. 浙江千合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 2015年5月28日,公司名称由“杭州金赛银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浙江千合并购专基金管理有限属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海滨
成立时间:2013-03-20
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30105000273489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绿地运河商务中心5幢437室
F. 近几年进行过资产并购重组的上市公司有哪些
2009年以来,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活动愈加活跃,数据显示,157家上市公司在年内推出或实施了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置入上市公司的资产价值达到3330亿元。在这些并购重组活动中,以促进产业整合、行业升级为目的的国有资产重组、整体上市最为引人瞩目,同时,众ST公司为“保牌摘帽”而进行的借壳上市等一系列并购重组也为二级市场留下了无限的想像空间。其中,102家公司通过定向增发或现金支付收购资产的方式进行重组,其余公司则多采用资产置换,或出售资产同时进行吸收合并、定向增发收购资产的方式进行重组。钢铁行业区域性的整合一直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攀钢系的重组刚刚落下帷幕,唐钢系(唐钢股份吸收合并邯郸钢铁和承德钒钛)、山钢系的重组已经开始。西飞国际、银河动力等航天军工行业的重组也没有间断。
2009年陡然增多的是电力行业的并购重组。长江电力、国投电力、华银电力、桂冠电力和豫能控股等8家公司通过资产置换、定向增发等方式购入电力资产,除长江电力外,其余7家公司购入资产总额达166.67亿元。
此外,医药行业也有5家公司进行重组。上海医药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上实医药和中西药业,同时定向增发收购资产。汽车行业也有上海汽车、星马汽车、华域汽车、长春一东和东安黑豹等5家公司进行并购重组。
临近年底,ST公司又将为“保牌摘帽”进行冲刺。而每年也有不少ST公司通过重组实现“华丽的转身”,如原*ST兰宝重组后更名为顺发恒业、*ST亚华更名为嘉凯城。其中,10月份以来就有包括*ST嘉瑞、ST建机、S*ST万鸿和S*ST朝华在内的11家ST公司推出了具体的重组方案。S*ST万鸿11月24日披露了资产重组草案,公司拟向佛山市顺德佛奥集团有限公司和佛山市顺德区富桥实业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其所合计持有的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交易价格为13.16亿元。
房地产公司一直热衷于借壳上市,今年进行重组的ST公司中又有22家公司重组后将投身于房地产业。如通过重组购入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的S*ST圣方,购入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S*ST兰光,购入北京天润置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ST嘉瑞。
G. 上市公司收购国有企业的问题
肯定是改内部的机制,真正的改制一定是收购完了再做。改了内部的机制以及股份资产等,才能方便于收购。当然了,也有职工安置的一些问题,比方说要发补偿金,养老金等,收购的企业要承担哪些,除去后才是收购的主要部分。
H.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管理办法2019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9号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36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三)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四)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五)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本款第(一)至第(四)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实施前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要求;
(二)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三)上市公司及其最近3年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能够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适用《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控制权,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认定。上市公司股权分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支配公司重大的财务和经营决策的,视为具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创业板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资产,导致本条第一款规定任一情形的,所购买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二、第十四条修改为:“计算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比例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
购买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股权导致上市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为准。
(二)购买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以该资产的账面值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相关资产与负债的账面值差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该资产的账面值、相关资产与负债账面值的差额为准;该非股权资产不涉及负债的,不适用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产净额标准。
(三)上市公司同时购买、出售资产的,应当分别计算购买、出售资产的相关比例,并以二者中比例较高者为准。
(四)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三、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修改为:“上市公司只需选择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公告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全文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的报告或者意见。”
四、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五、第五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交易对方超期未履行或者违反业绩补偿协议、承诺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对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二条。
本决定自2019年10月18日起施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