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科创板上市公司章程对于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不得超过每份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第四章第五节内“表决权差异安排”中
4.5.4上市公司容章程应当规定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
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应当相同,且不得超过每份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10倍。
Ⅱ 科创板上市公司章程对于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不得超过每份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第四章第五节“表决权差异安内排”中
4.5.4上市公司容章程应当规定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
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应当相同,且不得超过每份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1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