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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害上市公司利益

发布时间:2021-05-12 13:01:40

1. 请问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时如何能不损害原股东的利益

1、增发一倍后我就变成只有0.5%,这不是变相的超发货币,通货膨胀吗:这和通货膨胀没有多大的关系,通货膨胀是指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导向所致的行为,绝对不是一家公司所能为。但是,公司增发股票,绝对伤害了原持股股东的利益。,因为股本扩大了,而原股东的持股比例变小了。
2、还是说 IPO 时发行的股份本身只是公司所有权的一部分:是的。
3、增发股票时向公众出售的是公司保留的所有权:可以这样理解。但是增发股票时,公司大股东虽然让出了一部分所有权,但是对原有股东的利益是一种侵害,因为原有股东的股权被稀释了,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

2. 请分析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这一问题产生的历史原因和人为原因。

我个人觉得用会计知识回答过于简单化,也回答不清楚。
产生这一版现象的原因是由制度决定的。权由于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存在,导致上市公司的股价无法反映上市公司的价值,上市公司也失去了把企业股价做上去的一个重要动力,从而导致许多优秀企业刻意把利润做低以逃避分红,甚至是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因为上市公司做的再好,其法人股无法流通,其价值根本无法体现,严重削弱了大股东做上市公司做大做强的动力。
股改从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法人股全流通后,上市公司的价值得到了充分体现,由于股市对于企业价值有相当大的溢价性,大股东通过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获得的利益远远逊于它把上市公司做大做强得到的利益,这一曾经的普遍现象得到了极大的遏制。
说白了就是一句话,任何不合理甚至违法的现象简单的打击是很难收到效果的,必须要从制度上得到根本解决。

3. 进入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有什么权利

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
相关权利:
知情质询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参照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记录、董事会会决议、监事会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董事、管层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有权知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股东(大)会有权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股东在向工商部门行使上述知情权,调取相关资料时应当向工商部门提供自己的身份证件。工商部门要求提供其他证明股东身份的材料如股东证书的,股东可以申请公司协助制作并出具。鉴于利害关系,股东不希望在查询工商档案资料时被公司知悉的,也可以请律师代理查询。隐名股东不适用证件查询工商信息的方式。因为工商部门无法直接核实股东的真实身份。隐名股东查询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只有通过公司协助或者律师代理查询。

决策表决权
股东有权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出资比例或其他约定行使表决权、议事权。《公司法》还赋予对违规决议的请求撤销权,规定:股东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选举权
股东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收益权
股东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获取红利,分取公司终止后的剩余资产。
解散公司请求权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东代表诉讼权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起诉权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1)机理:既具有代表性,又具有代理性,具有公益性目的。有别于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以及集团诉讼。
(2)原告资格:有限公司的任何一名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3)被告范围:一类是《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另一类是第152条第三款规定的“他人”,即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符合条件的股东也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这里的“他人”应当包括任何侵犯公司利益的自然人和企业,例如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不法侵占公司资产的债务人等。
(4)责任事由:具有违反第六章规定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行为(原因),该行为导致了公司损害结果的发生。
(5)举证责任:在归责原则上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告方举证。
(6)前置程序:股东在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应先征求公司的意思,即以书面形式请求监事会(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作为公司代表起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诉讼结果归属:归属于公司,而不是股东个人。股东只是按照其股权比例的数量在财务上分享因胜诉带来的股东收益。
注意: 股东代表诉讼解决了过去在公司权益保护方面的主体的缺位问题。

直接索赔权
全名为对董事或高管的直接索赔权
当董事或者高管的个人行为对股东个人造成直接的利益损害,股东有权直接向董事或高管进行索赔。

优先权
股东在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在同等条件下有认缴优先权,有限公司股东还享有对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提议召集权
全名为临时股东会的提议召集权
在非股东会的正常召集时间,但是又有特别情况时,为了能够更大程度的扩大公司利益和实现股东利益,若符合一定条件时,股东可以提议召集临时股东会。

4. 为什么大股东向上市公司高价出售劣质资产是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出售劣质资产,上市公司的钱就到大股东口袋里了,上市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总额就少了,不是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了吗

5. 关于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权益的典型案例

案例: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件,支持了原告小股东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公司控股股东向第三人公司返还其受侵占资金189.44万余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法官还首次在判决中认定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修订后的公司法施行之日起算,而不是通常情况下的从权利人知晓利益受侵害之时起算,从而保护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原告林某和被告某科技公司均为北京一家智能卡公司的股东,分别占有公司15%和35%的股份。2002年底,智能卡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2003年,林某提起清算之诉。2004年10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林某与科技公司及其他两位智能卡公司的股东共同对智能卡公司进行清算。
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海淀区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智能卡公司2001年3月26日的资产负债表及成立以来的收支情况进行了清查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审计报告,认为科技公司占用智能卡公司资金170万元,且智能卡公司因违规事宜已支付的不合格支出19.44万余元应从责任人科技公司处收回。
另,2002年10月,会计师事务所受智能卡公司另一股东委托,对智能卡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成立以来的收支情况进行了清查核实,发现在1999年10月8日公司成立之初,即有智能卡公司的入资款转付科技公司170万元,形成其他应收款。林某在得知该情况后,于2002年11月6日曾向科技公司发函,要求妥善解决智能卡工程公司注册资金170万元被抽逃等事宜。
诉讼中科技公司辩称,在2002年11月6日林某即已发现了科技公司收回借款170万元的问题,本案诉讼时效应从2002年11月6日起算,现已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请求法院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类型为股东代表诉讼,针对的是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而这种侵犯利益行为的主体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公司股东应属此列。由于智能卡公司已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并经人民法院判决由几位股东对其进行清算,故智能卡公司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已不能代表公司行使诉权。该公司的股东在发现公司利益受到他人损害发生损失的情况下,通过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提起诉讼寻求救济已无实际意义和可能,又因智能卡公司清算组也未成立,足以说明通过智能卡公司内部救济途径无法实现该公司的权益救济。在此情况下,公司的股东林某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诉讼,为智能卡公司请求利益保护,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在2005年10月27日修订之前,尚无股东代表诉讼之制度的明确规定,林某尚无法定之诉权,因而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的约束。修订后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赋予股东起诉权。林某起诉之日,在修订后的公司法实施日之后,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科技公司非法占用智能卡公司注册资金170万元及违规支出194 465.90元的行为给智能卡公司造成了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科技公司向第三人智能卡公司给付1 894 465.9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6. A股到底是保护中小投资,还是保护上市公司大股东利益呢

A股是一个重融资轻回报的市场,从这里可以明确告诉我们大家,股票名义上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实际上就是保护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利益为主。

咱们A股市场已经成立30年时间了,也就是成长了30年时间,从过去30年时间得出关于中小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的两大结果。

(1)七亏二平一盈利,意思就是股民投资者当中90%的人都是亏损累累的,只有10%的人才赚钱的。而这10%的比例当中大部分都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和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赚钱的寥寥无几。


(3)咱们股市的交易制度是T+1,今天买入次日才能卖出,这个规定明显就是限制中小投资者交易自由性的。中小投资者船小好调头,刚好又出台T+1制度,这是保护中小投资利益吗?这是限制中小投资自由,损害中小投资利益。

总结

根据A股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分析,A股重心已经偏袒了,偏向了融资方,忽略了投资回报的重要性。

所以从这里就明确的可以说明,A股是注重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利益,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已经被忽略了,这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

7. 如何改变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现状(会计作业)

帮你找了一篇相关的论文,是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的毕业论文。该论文根据大股东专占用上属市公司资金的现状,阐述了其造成的严重危害及其内外在原因, 进一步探讨了可能的解决方式。9月19日测试可以下载,用Adobe Acrobat Reader 或者fixit pdf reader可以打开阅读,希望对你有帮助。
http://202.112.112.242/jpkc_cwglx/jxnr/xsjp_2.pdf

8. 为什么上市公司会存在大股东侵害小股东的利益的现象

大小非减持 一般国有企业 大股东为国有 就长期不分红 导致侵害小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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