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子公司是集团公司,母公司编制合并报表时是采用子公司的合并报表还是个别报表
一、子公司是集团公司,母公司编制合并报表时是采用子公司的合并报表还是个别报表。简单起见,当然是直接采用子公司的集团合并报表,实务中财务人员的首选。如果用子公司的个别报表,还得把孙公司的报表重新合并一次,浪费时间而且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二、母公司的子公司若有子公司,是否编制合并报表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该母公司的子公司不是投资性主体,需要编合并财务报表;
2、如果该母公司的子公司属于投资性主体,它的子公司如果是为其提供服务的,则需要编合并财务报表;
3、如果该母公司的子公司属于投资性主体,它的子公司不是为其提供服务的,则不需要编合并财务报表。
(1)孙公司有少数股东扩展阅读:
第一,母公司理论。按照母公司理论,在企业集团内的股东只包括母公司的股东,将子公司少数股东排除在外,看作是公司集团主体的外界债权人,以这个会计主体编制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股东权益和合并损益表中的净利润仅指母公司拥有和所得部分,把合并会计报表看作是母公司会计报表的延伸和扩展。
第二,实体理论。按照实体理论,在企业集团内把所有的股东同等看待,不论是多数股东还是少数股东均作为该集团内的股东,并不过分强调控股公司股东的权益。采用这种理论编制的合并会计报表,能满足企业集团内整个生产经营活动中管理的需求。
第三,当代理论实际上是母公司理论与实体理论的混合,美国公认会计原则采纳了当代理论,所以它在美国实务中被广泛运用。
由于当代理论吸收了母公司理论和实体理论的一部分内容,缺乏内在一致性。它虽然避免了母公司理论在会计概念运用上的矛盾,但在合并净资产的计价上,仍然存在计价不一致的问题。
Ⅱ 请问这种企业合并报表要怎么做啊,只有高手才行啊
在最终的合并报表中不会出现少数股东权益。
原因:母公司持有子公司80%的股份,所以他也间接持有子公司的子公司(即孙公司)80%股份,你又说母公司又直接持有孙公司20%股份,那么直接+间接持有的股份就是100%。所以不会产生少数股东权益,母公司的合并报表中可以全部抵消干净。
Ⅲ 股权置换将子公司变成孙公司合并报表该如何编制
两种方法,一种是先合并子公司和孙公司,然后再合并母公司和子孙公司的合并报表;或者可以在合并层面一次合并,对孙公司的投资比例可以是对子公司的比例*对孙公司的比例即可。这两种方法下,结果应该是一样的,有一个小差异是在少数股东权益/损益的分类上。举例来说,如果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比例是80%,而子公司对孙子公司的投资比例是70%,那么在第一种方法下,对孙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权益/损益是孙子公司净资产的30%,而对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权益/损益是子公司净资产的20%+孙子公司的70%*20%,而在第二种方法下,对孙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比例是1-80%*70%=44%,而对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比例是子公司的20%。所以结果一致,只是看孙子公司14%的少数股东算在哪个公司头上而已。看你怎么理解方便了,有机会你可以尝试这两种不同的方法,看看结果是否一致。
Ⅳ 当法律上子公司有少数股东的情况下,法律上母公司的原股东持有法律上子公司的持股比例怎么计算
900×2×90%/(900×2×90%+1620)=900×90%/(900×90%+X)
X=750万
750×40=3000万
你的作法中 810/900+X 分母的900与分子没有保持一致
对于少数股东抵消处理
借:股本 90
盈余公积 1710
未分配利润 4200
贷:少数股东权益 6000
Ⅳ 母公司收购孙公司股权是否企业合并
那如果是A全资持有B,B全资持有C这种情况呢?a为股份公司,BC均为有限责任公司难道因为少数股东权益的存在,在会计处理上会有所不同吗?
Ⅵ 孙公司怎样纳入合并报表
两种方法,一种是先合并子公司和孙公司,然后再合并母公司和子孙公司回的合并报表;或答者可以在合并层面一次合并,对孙公司的投资比例可以是对子公司的比例*对孙公司的比例即可。这两种方法下,结果应该是一样的,有一个小差异是在少数股东权益/损益的分类上。举例来说,如果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比例是80%,而子公司对孙子公司的投资比例是70%,那么在第一种方法下,对孙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权益/损益是孙子公司净资产的30%,而对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权益/损益是子公司净资产的20%+孙子公司的70%*20%,而在第二种方法下,对孙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比例是1-80%*70%=44%,而对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比例是子公司的20%。所以结果一致,只是看孙子公司14%的少数股东算在哪个公司头上而已。看你怎么理解方便了,有机会你可以尝试这两种不同的方法,看看结果是否一致。
Ⅶ 公司法关于少数股东权有哪些法律上的
可以参考公司法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一百零二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Ⅷ 母公司占股子公司70,子公司占股孙公司90%,少数股东权益是多少百分比
孙公司的少数股东权益占10%。90%权益归子公司。子公司少数股东占子公司30%,其中孙公司归集的占27%。
Ⅸ 持有上市公司子公司5%以上股份的少数股东是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吗
所以若持有上市公司子公司5%以一股份,而且担任董、监、高,则是关联自然人,少数股东则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