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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如何委派董事

发布时间:2021-05-14 21:57:31

㈠ 国有股权代表董事如何派出

股东内部讨论,将人选基本情况向公司发函,公司董事会做出调整/选举董事的决议,提交公司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做出相应决议,用股东会决议向工商局申请变更董事成员。
请参见公司法,有详细规定。

㈡ 自然人股东能在董事会中指派两名董事吗

自然人股东不能在董事会中指派两名董事。
只能是自然人可以推荐董事名单。
然后根据董事名单进行投票表决出决议。
根据决议人员组成董事会,所以不存在自然人股东指派董事。

㈢ 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可以由股东各自委派或指定某方单独委派吗

应该是先选出董事会,监事会,然后由董事会任命经理。股东协商的结果。

㈣ 公司董事是由股东委派还是推荐的有何依据

  1. 董事,又称执抄行董事,是指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具有实际权力和权威的管理公司事务的人员,是公司内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济活动。

  2. 独立董事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

  3.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我国《公司法》对董事的任职资格作了一定的限制。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担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㈤ 股东之外的人可以担任董事吗

可以的。
公司股东可以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而根据公司法第146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所以,董事可以是非股东。

㈥ 股东能否直接指派董事

根据章程来规定,如果章自程规定董事的产生是股东委派,那么股东委派并通知公司就可以。通常应当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进行决议,并办理备案手续。
如果章程规定,董事的任免方式是选举,或其他方式,则股东直接指派董事,对公司而言不发生效力的。

㈦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是由各个股东委派还是推荐的监事呢

《公司法》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专资计划;
(二)选举和属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1、关于董事是如何产生的:非职工董事由股东在股东范围内选举产生,职工董事一般情况下由职代会选举/股东会推荐产生。
2、关于监事是如何产生的:非职工监事由股东在股东范围内选举产生。职工监事一般情况下由职代会选举/股东会推荐产生。

㈧ 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可以由股东各自委派或指定某方单独委派吗

不可以。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和三十八条我们可以知道股东仅仅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的权利。

也就是说若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则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是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选举产生;经理则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第37条

第三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释义】
股东会是由股东组成的机构。股东参加股东会是股东作为投资人权益的重要体现。股东会的成员是全体股东,因为股东是实际出资人,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本条强调所有股东即“全体股东”,是平等地体现股东的投资者权益。股东参加股东会是法定权利。不是公司的出资者,不能称作为公司的股东,也不能成为股东会成员。

本条用“公司的权力机构”一词来界定股东会的性质。所谓权力机构,是指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需要由该机构来做出决议,权力机构既区别于执行机构,不执行日常业务,也区别于监督机构和咨询机构。

股东会只负责就公司的重大事项做出决议,集体行使投资者权益。股东会以会议的形式行使权力,而不采取常设机构或日常办公的方式,是由股东会的权力性质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公司制度的基本原理所决定的。

股东会行使职权所作决定的范围,本法第三十八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股东会在作出决定时应当遵守。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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