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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维护股东利益

发布时间:2021-05-15 02:03:43

『壹』 从股东的角度分析,中小股东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的投资利益

1、完善法律制度 法律是寻求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根本。从目前来看,现有法律对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是远远不够的,需要从多方面对法律进行补充和完善。应该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用法律条款明确表述,使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可以依法进行。 措施:一加强法律可操作性,尽快完善各项法律详细的实施细则,例如有关重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关联交易的规定与责任要有更加细致的实施细则;二是要加强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三是完善审计法律制度,严格要求,打造中国企业的信誉
2、实施股权分置,加大流通股比例 适当分散一股独大不合理的股权结构,使大股东不能靠高投票权来一意孤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通过股改的方式,减持国有股,并逐步上市流通,新股发行应加大流通股的比例。目前,股改正轰轰烈烈进行,相信一股独大的局面将有所改善。
3、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世界各国加紧实施了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的职权与一般董事相同,他不但可通过客观行使董事职权的方式来监督公司的运作,并且可透过其积极的参与各种委员会运作来影响公司的决策与经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的引入,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4、培育和规范发展机构投资者 注重发展基金这类机构投资者,积小成大,力往一处使。这样可以有效制约大股东,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5、中小股东积极维护自身利益 中小股东积极参与对自己利益的保护,主动维护自身的权益非常关键。特别要学会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6、加强对管理层的监管 增加中小股东在董事会中的代表人数,增加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要让债权人的利益代表进入董事会,要明确董事会成员的民事责任。

『贰』 为什么上市公司会存在大股东侵害小股东的利益的现象

大小非减持 一般国有企业 大股东为国有 就长期不分红 导致侵害小股东利益

『叁』 A股到底是保护中小投资,还是保护上市公司大股东利益呢

A股是一个重融资轻回报的市场,从这里可以明确告诉我们大家,股票名义上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实际上就是保护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利益为主。

咱们A股市场已经成立30年时间了,也就是成长了30年时间,从过去30年时间得出关于中小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的两大结果。

(1)七亏二平一盈利,意思就是股民投资者当中90%的人都是亏损累累的,只有10%的人才赚钱的。而这10%的比例当中大部分都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和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赚钱的寥寥无几。


(3)咱们股市的交易制度是T+1,今天买入次日才能卖出,这个规定明显就是限制中小投资者交易自由性的。中小投资者船小好调头,刚好又出台T+1制度,这是保护中小投资利益吗?这是限制中小投资自由,损害中小投资利益。

总结

根据A股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分析,A股重心已经偏袒了,偏向了融资方,忽略了投资回报的重要性。

所以从这里就明确的可以说明,A股是注重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利益,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已经被忽略了,这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

『肆』 公司法如何保护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股东一股一权,本来应是利益一致的整体,但因股权控制不同从而对公司的影响力存在差异,产生了控股股东为求自身利益而置公司和其他中小股东利益不顾的情形,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法》作了一些规定:
第一,保证中小股东的知情权。股东有权通过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等来了解公司的运作情况,检查公司是否侵犯了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法》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视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帐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提案权。《公司法》103条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第三,可以实行累计投票制。《公司法》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计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计投票制在一定程度上为中小股东的代言人进入董事会或监事会提供了保障。
第四,赋予中小股东派生诉讼的权利。《公司法》152条规定:董事、监视、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对董事、监视、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可以通过下列途径维权:(1)通过监视会或监视提起诉讼维权.(2)通过董事会或董事提起诉讼维权.(3)股东直接维权.
第五,独立董事制度间接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法》123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的职责是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六,明确异议股东股份的收买请求权。《公司法》75条规定: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份。股东在法定的条件下,通过法定程序可以退出公司。
第七,中小股东有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股东大会是可以左右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以及公司其它重大决定,让中小股东更多参与对其利益的保护是有益的。
第八,请求解散公司的权利。《公司法》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20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21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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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美国上市公司怎样做到有效保护小股东的利益

一、体制上 私有制公司所有人为自身利益最大化 不会掏空公司资产 为公司永续发展 会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则
二、SEC的监管加上强有力的政策约束 ,处罚力度强硬,威慑力强
三、实体经济氛围营造的是理性 投资主义的氛围 同股同权 地位平等无特例
市场规范运作,波动幅度小,信息外泄、内幕交易少 消除了非系统性因素的影响
投资体制下,上市公司为股东分红是投资收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而整体市场波动小 收益稳定 投资者也十分愿意入市

『陆』 为什么上市公司要维护股价

1、对公司股东的影响
股价高低直接影响股东手中财富的多少。哪怕股票价值只是纸内上富贵,股东也非常介意到容底是多了还是少了。
2、对CEO的影响
CEO工作的核心要点,就是帮助股东的财富增值。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股价高低基本就是CEO最重要的KPI。能把股价搞上去,CEO就是称职的,就会有大笔的奖金拿;股价如果跌跌不休,CEO就要准备卷铺盖走人了。所以CEO也很关心股价的。
3、对公司的影响
上市公司的股权用法很多,可以用来做并购、做股权激励、做抵押担保等等。无论怎么用,都是股价越高越好用。股价越高,并购时候付出的成本就越低,股权激励付出的成本也越低,抵押担保的金额会越高。

『柒』 公司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那原始股东利益如何

如果重组成功:

1、上市公司股份由贵公司(法人)直接持有,而非由公司的自然回人股东直接持有;答

2、贵公司的股东仍仅持有贵公司股份,出售贵公司股份时,乃是出售上市公司的股东的股份,不是出售上市公司股份,不会受到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的约束,所以不是大小非。

3、贵公司(法人)直接持有的3亿股才需锁定,是大非。

4、未来出售上市公司股份,或上市公司分红的收益,均归属于贵公司,自然人股东可再藉由贵公司分红获得。

『捌』 怎样维护小股东的权益(3)

三、确保小股东表决权的实际影响力 1、累积投票权。 累积投票权有其特点,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和监事时,股东的投票权按所持股份数乘以拟选举董事和监事人数的积计算,这样小股东可以把自己的选票累积起来,集中到一个候选人身上,那么小股东的代表也可能进入董事会或监事会,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权利。累积投票制已为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用,我国的一些上市公司也在章程中规定了小股东的该项权利,从人事制度上,设计表决权的控制机制,从董事会内部对董事直接进行监督,以保护小股东的权益。 2、完善小股东的委托投票权。 委托投票制指股东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代行投票权的法律制度。《公司法》第108条规定了委托投票制,但过于简单。该制度对小股东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在前不久的五粮液分配方案表决事件中得以证明,小股东不满意上市公司的分配预案,委托专业公司代行股东权利。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按自己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各国公司法立法的宗旨是为了保护小股东,但我国现实中,委托代理制被大股东用作对付小股东的手段,发生了异化。国际上近来对此采取比较严格的限制措施,意大利公司法规定,董事、审计员、公司及其子公司雇员、银行和其他团体不得成为代理人。 3、限制大股东的表决权。传统公司法,原则上都规定一股一权,但是,为了防止大股东操纵公司事务,许多国家规定,对超过一定比例股份的大股东的表决权予以限制,公司章程可以具体规定限制办法。比利时和卢森堡的法律规定,在股东大会上,掌握超过公司股份40%的股东,其超过的股份丧失表决权。我国的《公司法》对大股东的表决权没有作出具体限制,应酌情修改。 4、设立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专门机构。 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已建立了保护小股东权益的专门机构,如德国、荷兰、台湾的股东协会或小股东保护协会等,这些机构代表或组织小股东行使权利,可以降低他们行使权利的成本。具体职责有:其一,代表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提案权、质询权;其二,代表和组织小股东行使诉讼权及其他救济权,为小股东寻求救济提供组织和援助;其三,为小股东提供有关参与公司管理、依法行使和维护自身权益的咨询;其四,向立法机关和主管部门提供有关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建议。 四、赋予收购方或受让方强制要约和同股同价的义务。 强制要约方式是指一公司收购另一公司的股份且持有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的一定比例时,法律强制其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因为在公司购并中,收购者为了节约成本,常私下与一些大股东协商,以较高的价格收购他们手中的股份,而不向小股东发出要约,使小股东丧失以较高价格出售自己股份的机会。另外,对小股东来说,还存在着公司被购并后其利益受损的可能性。我国采取了强制要约制度,新颁布的《证券法》第81条规定,当收购者持有30%股份时,仍继续收购的,应向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免除要约义务的除外。笔者认为对非上市公司的收购也应适用该规定,以维护非上市公司小股东的利益。同股同价是指购并者在收购目标公司股票时,因某种原因,可能引发目标公司股东争相出售股票,导致股票大幅下跌,损害小股东利益。购并者应对目标公司股票,无论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持有的股票,应一视同仁,以保护小股东利益。

『玖』 (2)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为什么公司可以回购股份

2)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为什么公司可以回购股份?
一定理解

『拾』 股东不参与经营如何维护自己利益

股东通过成立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通过股东会行使权利,制订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公司的董事和监事,审议监事会和董事会的报告,修改公司章程,等等。总之,股东可以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利益。
你所说的固定分红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经营方是自己的雇员,公司如果有损失,当然要自己买单了。因为公司赚了钱股东有权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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