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怎样解除财产保全
保全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案件判决的执行。不论是诉前保全还是诉中保全,在案件判决生效之前,该房产不可以进行房产转让和买卖。
B. 财产保全解除的法律规定
1、《民事诉讼法95条》明确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民事诉讼法96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如果满意请采纳。
3、《民事诉讼法101条》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4、《民事诉讼法104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5、《民事诉讼法108条》规定: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6、《民事诉讼法109条》规定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2)上市公司解除财产保全扩展阅读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参考资料
网络-财产保全
C. 被保全人如何解除财产保全
解除诉讼财产保全是指被财产保全一方的当事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所必需,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被保全财产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并提交足额实物担保或出具法院认可的担保公司的保函。实际操作中担保公司收费为3%(四川省),并根据风险提供相应金额的反担保物。
D. 申请财产保全,对方公司账户没资金怎么办
申请财产保全,对方公司账户没资金的,仍可以对其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在冻结的限额之内,对方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只能进,但不能使用或转出。同时,也可以由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对方公司的其它资产,包括机器设备、产品、车辆、房屋等。
在强制执行中,如果当时财产保全的账户金额不足的,可以由法院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的其它账户,或执行归被执行人所有的其它财产。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4)上市公司解除财产保全扩展阅读: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
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E. 财产保全的解除
仲裁财产保全的解除
人民法院关于仲裁财产保全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其效力一般应持续到生效仲裁裁决执行时止。由于仲裁财产保全措施是在一定的法定条件下采取的,如果仲裁财产保全措施存在的原因、条件发生了变化或者不复存在时,仲裁财产保全措施即应解除。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后,人民法院应作出裁定,解除仲裁财产保全措施。
1、生效的仲裁法律文书已得到执行。
2、仲裁财产保全的原因、条件已经消失或者发生了变化。如被申请人自动履行了义务,被隐匿的财产重新出现等等。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仲裁财产保全的条件已不复存在,已无必要实行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3、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就消除了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能性,仲裁财产保全已无必要。
4、申请人撤回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经人民法院同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的以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解除仲裁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作出后,应当送达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F. 财产保全的解除条件
1、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意义。
2、当事人如果不服财产保全裁定,可依法采取救济措施,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设置和允许复议的目的,在于纠正不当裁定,减少或者避免可能造成的损失,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当事人应当赔偿;法院依职权采取的,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赔偿。受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
G. 什么情况下可解除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