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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股东认缴解散清算无债务

发布时间:2021-05-18 23:13:04

❶ 一股东提起公司解散清算,但公司大部分资产被另一股东控制,清算费用是否必须由提起清算的股东预交

如果是申请解散之诉,须在法院裁定公司解算后组织清算,如无法自行清算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清算。在提起申请解散之诉时不能同时要求进行清算。

在法院已经裁定公司解散后,申请强制清算时,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以强制清算财产总额为基数,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计算,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优先拨付。因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强制清算程序依法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不再另行计收破产案件申请费;按照上述标准计收的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超过30万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已经收取的,应予退还。也就是说,强制清算的受理费是从公司财产中支付的。

如果对财产权属存有争议,在清算时可先不处置该财产,待最终确权后再行处置。

如果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转移公司财产,该股东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❷ 关于公司解散股东承担债务的问题谢谢

按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解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❸ 公司解散未清算,股东需要承担责任吗

公司解散未清算,股东需要承担责任
依据《公司法》有关公司解散及清算制度的规定,在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

照而解散后,清算责任是股东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公司规定这样的制度,目

的在于一方面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范围,保护公司股东,另一方面根据

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也规定了在公司解散时股东及时进行清算的义务,防

止股东滥用公司的有限责任以抽逃资产、规避债务。

❹ 公司注销解散后以前所欠的债权债务股东要承担吗

一、要分清欠款是债权或是债务。如果欠款是债权清算组可以向债务人清偿;如果是债务则要根据注销的不同情形来区别对待。
二、公司注销后债务承担的问题,应当以是否经过合法地清算程序的标准,区分为合法注销及违法注销,二者在注销后债务承担上的后果截然不同。
第一,公司合法注销是指,公司清算义务人依照《公司法》第180条至第189条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在履行完毕清算程序后,向工商部门进行注销登记的行为。
其中清算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步骤:
1、公司解散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清算;
2、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应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并应在合法的期间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
3、公司财产在未清偿有关债务前,不得分配给股东;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在此期间,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如公司是经过合法清算,依照《公司法》第188条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进行注销登记的,公司的民事主体资格业已消灭,公司和股东对公司以前的债务均无需承担责任。
第二, 公司违法注销,主要是指公司清算义务人在未经合法清算程序,即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注销的行为。而未经合法清算程序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1、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清算义务人拒不履行清算义务或消极履行清算义务,而导致公司资产流失。该种情况下,公司在法律意义上也未注销;
2、清算义务人未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如未按照《公司法》第185条之规定,严格履行债权人通知程序,或在未清偿企业债务的前提下对股东进行分配等;
3、清算义务人在清算过程中转移执业资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变卖企业财产,销毁隐匿企业财务账册,指使企业资产状况不明;
4、清算义务人未经依法清算,即向工商部门出具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注销登记。
上述清算义务人的行为属于《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的“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在公司法基础上对公司解散和清算部分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调整和规定。其中第十八条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清算义务人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十九条规定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该司法解释为股东不当清算应承担清偿责任和赔偿责任提供了更为直接的法律依据。
因此,如公司未经合法的清算程序进行注销的,公司原股东应当对公司注销前合法的债务人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❺ 公司解散注销,股东出资未完成,债权债务剩余利润如何承担责任

清算时,债务是由C公司承担的,与股东无关,不存在股东按比例承担问题。如果C公司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B股东负有以未缴纳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债务的责任。
如果公司资产足以清偿债务,剩余的资产,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

❻ 认缴股东在注销时是否需要实缴

认缴股东在注销时如果有欠税金、银行贷款、工人薪金或者其他应付账款时需要实缴!如果没有债务可以不缴!

❼ 法人经营不善出逃导致公司无法清算注销,有限公司的股东已足额缴交认缴资本,还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担责吗

  1. 股东不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2. 由公司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

  3. 股东对公司的义务就是依约承担出资义务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❽ 公司清算时,“股东财产分配”与“不足认缴资本”之间的顺序如何

一、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因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三、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四、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❾ 认缴制下注册资本没到位,公司就破产债务怎么处理

首先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要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其次在认缴资本登记制下注册的公司,如果后期资本没到位,在公司破产需要偿还外债的情况下,公司股东是需要按照注册比例补足注册资本上的资金,股东还应当在其未缴纳出资、抽逃出资范围内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为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无论股东实缴资本是否交齐,股东都是要以认缴资本承担责任,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时候,债权人如果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的。

(9)部分股东认缴解散清算无债务扩展阅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第六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参考资料: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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