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公司名称变更,之前签订的合同还有法律效力吗
再补充3个问题:
1、如果A公司发生了合并、分立、重大的股东变化之类的情况呢?
2、是否能够说不管A公司如何变化,其与我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一直有效?
3、如果A公司只是一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呢?
Ⅱ 股东退股之前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且在职中签订的一切劳务合同、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应。即便签订人离职,这个合同、协议也应当由签署当事人所在公司继续履行。(出双方协商外)
Ⅲ 前股东把股份转给第三方后,前股东和公司其它股东签的协议还有效吗
股东个人签署的协议只由股东个人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是以公司名义签署的协议,当然仍然有效。
Ⅳ 股东成员变化了,原股东签的相关约定还有效吗
在还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前属于有效,只要他们公司承担责任法人代表签署的文件代表的就是公司。
Ⅳ 股权变更后原始协议是否任然有效
如果没有特别说明,应该认为有效。当然,在股权转让时,原股东有义务告知新股东该协议,如果没有告知,该协议是否对新股东发生效力,还是要考虑该协议对新股东的影响,如果新股东知道该协议就不会入股的话,新股东有权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Ⅵ 公司法人换了股东原来签的合同有效么
公司法人换了股东原来签的合同是有效的。公司法人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对它的法定代表人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更换的,需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企业需承担责任,对原法定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Ⅶ 股东变更,还没到工商局办手续,只签了协议,有效吗
这样的手续也只在公司内部有效,还未经过国家工商部门的核准,不能体现出法律上的有效性。其实办理股东变更不算很麻烦,但需要全体股东的签字。
如果发生分歧,导致法律上的纠纷,公司内部的协议是得不到法律认证,没有相应的法律效应的。所以,要正式变更的话,还是得去工商部门办理手续。
Ⅷ 是股东协议签订后就生效,还是工商变更后生
如果涉及股权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如果因没有履行通知义务,或者表决程序,在障碍没有排除之前,可能出现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既使履行不能,也并不直接影响协议效力。只是权利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结论: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并不影响《股东协议》或者《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Ⅸ 公司股东之间签的协议是否有效,可以自己
一、《合作协议书》有效,所述情况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
二、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即股东之间可以自由地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也不需要股东会表决通过。虽然,我国法律不禁止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但是,国家有关政策从其它方面又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作出限制:如根据我国的产业政策,像国有股必须控股或相关控股的交通、通信、大中型航运、能源工业、重要原材料、城市公用事业、外经贸等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之间转让出资不能使国有股丧失必须控股或相关控股地位,如果根据公司的情形确需非国有股控股,必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方可。
2、股东向股东以外第三人转让股权。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对于此规定实践中存在两种理解。一种认为,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如果未达到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时,不同意转让的股东有义务购买此出资,否则视为同意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此理解下该转让必定能够实现,或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或转让给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另一种观点认为,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否则不得转让。照此理解,在达到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前提下,不同意的股东或者购买该出资,或者视为同意转让。若未过半数,则股权对外转让不能,如原股东也不愿购买,则股权转让行不通,而减资程序通常也难以启动,那么此时股东真的步入单行线。这会严重影响股东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公司的发展。所以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不过在此观点下仍存在另一个小问题,公司法规定:对外转让须经1/2的股东同意,可是在第一种理解下,通常有两种结果:(1)、出资转让即便不经过1/2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结果为不同意转让的股东购买其股权;(2)、若是通过则可以向股东外的人进行转让,转让时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所以或者是原股东不同意转让而自己购买,或者是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仍有优先购买权,所以这里对通过表决权股东人数的比例要求,并没有实在的意义也就无存在的价值。所以笔者建议将此条改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须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
Ⅹ 变更公司股东签合同有效吗
没有效,必须到工商局进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