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请教,我们一般说的债转股跟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是不是同一个概念
债转股跟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不是同一个概念.
债转股的定义是指国家组专建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属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其对企业的不良债权转变为股权,把原来的还本付息变成按股分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也就成为企业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待企业经济状况好转后,通过上市、转让或企业回购形式实现原债权。
国际上,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难免遇到银企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为了收回贷款、保全银行信用,债转股这种做法被广泛应用于银行重组不良资产的实践中。
债转股的实质是银行已经无法收回债权时,不得以变成了股东。
可转债是可以转换成为(上市公司)股票的债券。
可转债的选择权在持有债券的人手里,持有债券的人可以不转换成股票(当然,我国一些公司发行的可转债条款中有强制性转换条件,即在一定条件下债券必须转换成为股票)。但不管怎么说转换成股票当天,如果你抛出股票至少是比持有债券的本金是赢利的(当然以后就不保证了)。
2. 上市公司债转股可流通时对股价会打压下跌吗
债转股是利好还是利空
短期是利空,因为债转股的条件是换成股票更赚钱,增加了股票的流通数量。长期,要看数量和公司基本面。
债转股对股价的影响:
首先,“债转股”概念股将成为股市的热点。尽管“债转股”并非专门针对上市公司,而是面向所有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但上市公司却是最便于实施“债转股” 的国有企业。具体而言,国企大盘股更能满足“债转股”的五个基本条件。因此,随着“债转股”工作的逐步展开,国企大盘股将迎来难得的发展机遇。也就是说债转股对股价的影响是有的。其实股票价格受很多因素影响,债转股会加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影响,可有效指导企业向更好的方向发展。而且债转股不但减轻了银行的债务包袱也减轻了企业的负担,相当于变相对企业进行了资助。这也会加强市场对企业的信心。那么股价也会由低走高。
债转股对股价的影响,同样为股市带来更多的重组题材,进而进一步激活市场。随着“债转股”的实施与资产管理公司的进一步运作,越来越多的金融创新工具将步入股市,给证券市场注入活力。资产管理公司对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转让、拍卖、并购、转换等资本运营是必然趋势,因为资产管理公司存在的时间有限性也决定了它必然会借用股市来实现其持有资产(股权)的流动性。这样,收购、兼并等重组题材将更为活跃,比起直接在股市实行“标购”来完成对上市公司的收购,通过直接协议收购资产管理公司所持有的股权无疑要经济得多,而且也有利于整个“债转股”工作的推进,因而更容易受到政策支持。债转股也会大大缩短重组并购的实践,大大节约的成本。而这种资产流动可加快市场运作,带动股价上涨。股市行情瞬息万变,如何设置止损点是有效回避风险的一种方法。
3. 股份公司与其他公司签署债转股协议是利好吗
一般是利好。
股份公司为了扩张业务,往往举债经营,向某些机构、财团借入资金,但由于后期资金周转困难,或项目不达预期,未产生足额销售现金流,外部再融资无法实现,就会出现实际的前期巨额借款无法按时归还本息的情况。
这是非常严峻的财务困局,如果债主坚持归还资金,采取法律途径解决,将危及公司正常运转,严重损害公司声誉,引起二级市场股价向下大幅波动,二级市场股东利益无法保证。
所以,公司必须全力以赴保生产经营,保资金链安全,保品牌形象,保股价稳定。平顺度过财务危局,是最重大的公关事项。
因此,债转股协议是一举两得的双赢结果,公司不需要归还所欠资金,股本有所增加,摊薄每股含金量,但换来了更健全的财务结构,发展后劲,利大于弊;债主避免了法律途径可能周期长,本息可能无法保全,还背负整垮一家上市公司的骂名。
当然,后期的股市变现也不是易如反掌,但毕竟大家都缓一口气,协力帮助公司搞好,经营好,股价好,就皆大欢喜。
所以说,利好。
4. 企业获得债转股股票,该股票的操作流程
从定义上讲,债转股的定义是把国有企业的债权转变为股权,也就是把商业银行原来对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的债权,转变为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
你们领导的意思是可能是让你出一些行为规范吧?例如:债权转让协议、债转股协议、转股后公司验资报告等。这个可以到网络搜一下,有现成的。
5. 我所持有的股票的上市公司要发债转股,我必须参与吗
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可转债,建议持有股票的积极参与,当然不是必须的。
6. 债转股后对股票有影响吗
债转股后来对股票有影响源:
债转股对投资者来说既有债券性质又有股权性质,是投资者归避分险的一种选择,通常债票面利率较低,股价上升时,投资者获得双重收获,提前赎回是发行方为了抑制投资者收益的一种办法,国外债转股提前赎回一般溢价20%,我国一般30%。提前赎回投资者都选择债转股方式,不会有投资者要现金的,放弃30%的溢价收益的;
公司触及债转股提前赎回一般来说,公司发展较理想,体现在股价上,另外债转股提前赎回不会动用公司资金的,只不过是股票数量增加,财务费用减少,比单纯的增发股票偏利好,对于公司来说没有付息的压力;
筹集的的资金较容易,并且资金使用范围较宽松,为公司进行并购重组打下基础;
不担心债转股部分会抛售压低股价,债转股对象一般都是战略投资者,小散没有资格的,公司的运作这些人应该有数,不会轻易的抛售他们认为有巨大增长空间的股票。
总结:综上债转股后对股票是有影响的。
7. 上市公司债转股后能多久可以流通
如果指可转债的话,当日转股,次日就可以卖出
8. 债转股协议订立的条件
毒丸
poison pill 公司发行新认股权证或对优先股授权,使收购公司的成本极大,从而阻止不友好的收购兼并企图。
在所有反收购案例中,毒丸(poisonpill)长期以来就是理想武器。毒丸计划是美国著名的并购律师马丁·利普顿(MartinLipton)1982年发明的,正式名称为“股权摊薄反收购措施”,最初的形式很简单,就是目标公司向普通股股东发行优先股,一旦公司被收购,股东持有的优先股就可以转换为一定数额的收购方股票。在最常见的形式中,一旦未经认可的一方收购了目标公司一大笔股份(一般是10%至20%的股份)时,毒丸计划就会启动,导致新股充斥市场。一旦毒丸计划被触发,其他所有的股东都有机会以低价买进新股。这样就大大地稀释了收购方的股权,继而使收购变得代价高昂,从而达到抵制收购的目的。美国有超过2000家公司拥有这种工具。
“毒丸”计划一般分为“弹出”计划和“弹入”计划。“弹出”计划通常指履行购股权,购买优先股。譬 如,以100元购买的优先股可以转换成目标公司200元的股票。“弹出”计划最初的影响是提高股东在收购中愿意接受的最低价格。如果目标公司的股价为50元,那么股东就不会接受所有低于150元的收购要约。因为150元是股东可以从购股权中得到的溢价,它等于50元的股价加上200元的股票减去100元的购股成本。这时,股东可以获得的最低股票溢价是200%。
在“弹入”计划中,目标公司以很高的溢价购回其发行的购股权,通常溢价高达100%,就是说,100元的优先股以200元的价格被购回。而敌意收购者或触发这一事件的大股东则不在回购之列。这样就稀释了收购者在目标公司的权益。“弹入”计划经常被包括在一个有效的“弹出”计划中。“毒丸”计划在美国是经过1985年德拉瓦斯切斯利(DelawanceChancery)法院的判决才被合法化的,由于它不需要股东的直接批准就可以实施,故在八十年代后期被广泛采用。
毒丸计划是为了公司不被人强行收购的一种计划,事先由各大股东签好协议,一旦有不被认同的人收购一部份股权,就自动增发未被收购股权的股份,使收购者的股权立即被稀释而达不到控股的目的.但因其会同时损害大股东的利益,所以称为毒丸计划.
具体方法有增持股份、寻求大股东联盟及收集中小股东的投票委托书、找第三方公司充当外援、高报价求购狙击手的股份、制定有针对性的股东权益计划(即“毒丸”)等。方正集团在应对裕兴收购战时,就采用了前几种办法。搜狐则利用了“毒丸”计划,具体的方法是给予股东大量的优先股购买权,当并购发生时,这些优先股可以转化为普通股,从而令收购方股份稀释。这个计划不仅使青鸟无法顺利收购,而且可能吓跑潜在的有收购意向的机构,令青鸟难于高价转让套现。
如果收购方现金吃紧,则可能面临以下尴尬:要么再花费大量现金行使普通股认购权;要么就只能放弃认股权,只占有稀释后的、比重不高的股权。“毒丸”也有变种,如兑换毒债,即公司在发行债券或借贷时订立“毒药条款”,依据该条款,在公司遭到并购接收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提前赎回债券、清偿借贷或将债券转换成股票。这样,目标公司可能得在短期内偿付大量现金,导致财务恶化;或者因债转股,增加不少股票,令收购难度加大。“毒丸”计划令现有股东掌握更多的主动权,但同时需要法律支持。在我国,因为公司不能发行优先股,也不容易发行债券,很难私下形成借贷关系,所以“毒丸”计划在国内资本市场目前还没有多大的实用性。
我国的相关法规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之第四章《上市公司收购》对我国的上市公司收购有具体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的方式。前者主要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收购要约中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所有的股东。比方说,我通过二级市场增持,若持有A公司30%股份,且有意收购,便须发出要约。这时,所有的其他股东均可以按同等的价格将股票卖给我,我不能不买。
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若达不到75%的比例,则全面收购失败,若干时间内不能卷土重来。记得香港股市也有类似规定。所以在实际操作中,有些收购者如果能以30%以下的股份控制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则不愿意进一步增持,以免付出更多现金。
协议收购方式比较简单,指收购人依法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并作出公告,公告后方可履行协议。需要注意的是,证券法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收购中涉及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持有的股份,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因此,我国的股份公司很难也很少操作股票回购。《公司法》还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在收购实践中,倘若碰到此类情形,收购方便无法受让发起人及管理层的股份。
9. 上市公司债转股对本公司股票有什么影响
利好,如果利润增长大于债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