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三板企业员工离职股份怎么办
新三板企业员工离复职股份通常需要制按照股票购买时的约定执行,通常是用人单位以现行的价格回收劳动者的股份。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2. 明天st上航是不是退市了
*ST上航(600591)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东方航空”)换股吸收合并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东方航空换股吸收合并本公司以下称“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申请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483 号批复的核准,本公司董事会将尽快实施本次换股吸收合并。
本公司已于2010 年1 月8 日发布《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本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本公司异议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申报服务,本次现金选择权实施股权登记日为2010 年1 月11 日(周一)。为确保现金选择权和换股实施顺利进行,本公司股票(股票代码:600591)将自2010 年1 月12 日(周二)即现金选择权申报首日开始连续停牌,直至完成终止上市手续。2010 年1 月11 日(周一)为本公司股票最后一个交易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截至2010 年1 月7 日,本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7.44 元/股,比现金选择权的行权价高出35.27%。投资者行使1 份现金选择权,所持有的1 股本公司股票将以5.50 元的价格出售给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可能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ST上航(600591)上海航空2009 年10 月9 日召开的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本公司部分股东对该等议案投出了有效反对票,该部分股东就其所投有效反对票数量对应的异议股份(以下称“异议股份”)享有现金选择权。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东方航空”)换股吸收合并本公司(以下称“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已于2009 年12 月2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异议股东提供平台申报实施其现金选择权,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重要提示:
本次现金选择权实施股权登记日为2010 年1 月11 日(周一),本公司股票自2010 年1 月12 日(周二)起开始连续停牌,直至完成终止上市手续。2010 年1 月11 日(周一)为本公司股票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2010 年1 月7 日本公司股票的收盘价为7.44 元/股,现金选择权行权价格为5.50元/股,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将以5.50 元/股的行权价格获得现金对价,敬请异议股东注意风险。
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异议股东是指:在本公司2009 年10 月9 日召开的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对《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投出有效反对票,反对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事项并且一直持有代表该反对权利的股份直至本公司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实施股权登记日(即2010 年1 月11 日)收市时的本公司股东。
根据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方案,由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向本公司的异议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
投资者欲了解本次换股吸收合并详情,应阅读东方航空于2009 年12 月31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 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报告书》(以下称“《吸收合并报告书》”)全文。
申报主体:截至2010 年1 月11 日收市后持有有效异议股份的异议股东,非异议股东申报无效。
申报时间:2010 年1 月12 日至2010 年1 月14 日的9:30-11:30、13:00-15:00,该期间本公司股票停牌,直至完成终止上市手续。
申报代码:706013
申报简称:上航现金
申报方向:申报卖出;“申报买入”为无效申报,已经申报卖出的股份不得撤销卖出,且将被临时冻结,直至转让确认及过户手续办理完毕。
投资者应当核对持有的异议股份数量,申报的非异议股份将被临时冻结,直至转让确认及过户手续办理完毕。
3. 小股东权益救济有哪些具体法律机制
在很多情况下,法律保护措施是不能做到很好和完全保护小股东权利的,因此,法律有必要在事后救济方面加强规定,为小股东在权益受到侵害或正在侵害时,提起司法救济提供可能。这样,既有利于减少小股东因为控制股东滥用职权和控制权给小股东所造成的损失,维护其合法权益,又可以促进法律公平、公正价值的体现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1、危害行为的停止请求权 在股份制公司,控制股东可以通过控制董事会来控制公司。而董事的行为对公司有引起不能恢复的损害的可能性。仅董事个人承担责任并不能完全弥补,还必须对这些行为加以事前控制。在公司法中赋予任何股东在他以为公司的经营不正当的侵害了部分股东(至少包括当事人)的权益时,均有权请求法院对这种行为进行干预。一旦认定多数股东,公司董事,监事或者管理人员的行为构成对少数股东权益的不公正侵害时,赋予法院有权下令禁止公司为某种行为,对公司将来的经营活动施加管制。这样,可一定程度上为小股东救济其权益提供保障。 2、反对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 反对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是指对于股东利益有重大关系的特定事项,在股东会的多数决议成立的情况下,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公平合理的价格收买自己所持有的股份,在公司拒绝回购时,法院可以根据股东的申请,强制公司收购该股东的股份。 根据资本多数决原则,在股东会议上,持有公司多数资本的大股东可以通过行使多数表决权,强行实施支配公司资本计划决议。而这个决议可能会损害小股东的利益,肯定有些股东对决议持有不同的意见,如果这个决议没有明显的违反公司章程或者依照商业判断的基本原则,对公司来说有时必需的,那么法院就会难以对此进行否决。而该决议的执行肯定会对持不同意见的股东产生不公。那么,在这种前提之下,赋予持异议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则可以使其能够免于权利遭受侵害,而切实保护了异议股东自身的投资权益。 3、对有瑕疵股东会决议的诉讼制度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可就公司的重大事项做出决议,股东应当按照法定的召集程序召开股东会,并依法定的表决方法通过决议。但是,在实践中,有时会发生实际控制公司经营的大股东基于某种非法的或者个人的目的,不将公司的重大决议事项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讨论,或召开股东会时不通知其他小股东参加的情况。在股东会通过决议的程序或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侵害了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时,该决议即为有瑕疵的股东会决议。对此,法律有必要作出规定,赋予受到大股东侵害的受害小股东一定的司法救济途径,对公司股东会做出的有瑕疵的决议有权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判决撤消该决议,判定该决议无效和权利受损的赔偿诉讼请求权之诉。使大股东这种违规或者违法行为受到遏制和被诉,以维护受害小股东的权益。 4、股东申请法院质疑公司是否存在之权利 当控制股东滥用其控制力,对其他小股东进行压榨或者不公平对待时,并且严重损害了公司或者小股东的权益。则我们可以有理由认为,公司股东之间依赖信赖利益关系存在的基础已经丧失。小股东有权申请法院质疑公司是否应该继续存在。这样,当大股东利用控制权对小股东进行侵害时,小股东便可基于以上理由对公司提请法院申请解散公司或者对公司进行整顿,以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当公司利益受到控制股东,母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直接侵害危害到公司利益并最终使小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时,由于这些人对公司意志的形成具有很大的影响力,把持公司机关多数股东即为公司利益侵害行为人。因此,要形成起诉他们的公司意志很困难,在公司法中,赋予股东自己委托自己对那些侵害公司利益的人的侵害行为进行诉讼,以维护公司利益,进而间接保障自己的利益,这种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则能够有效克服侵害公司利益和小股东权益的行为的发生。以及把持公司机关导致公司机关不能提起诉讼的程序性障碍,以一种程序保障机制给予公司小股东通过司法途径保护自己的利益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