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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的主体要求

发布时间:2021-05-27 11:32:13

㈠ 申请股票质押贷款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办理股权质押需要的资料: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委托书、借款合同 抵押合同、印章;
2、办理设备抵押登记需要的资料:
评估、设备清单、 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 法人身份证、委托书 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印章;
3、办理房产他项权手续:
本人到或办公正委托书、 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房产价值确认书;
股权质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㈡ 股票质押银行的贷款条件是什么

1、贷款人
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内控机制健全,制定和实施了统一授信制度;
制定了与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和业务操作流程;
有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经营和管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五)有专门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能同步了解股票市场行情以及上市公司有关重要信息,具备对分类股票分析、研究和确定质押率的能力;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2、借款人
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且具备还本付息能力;
其自营业务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有关风险控制比率;
已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取足额的交易风险准备金;
已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定期披露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等信息;
最近一年经营中未出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或特别风险事项,任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重大不良记录;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已实现有效独立存管,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股票质押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为一年。借款合同到期后,不得展期,新发生的质押贷款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审查办理。借款人提前还款,须经贷款人同意。

㈢ 如何办理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要什么手续

需要专业的证券从业资格评估公司来评估价值,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的问题
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以公司股权进行质押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规定,即: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经向中介机构(亦可称之为“与出质人和质权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后,该股权质押合同才始得生效,而且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一般还应该由出质人在公告中予以披露,社会公众也可以通过向证券登记机构查询的方式获得该股权质押的情况,从而使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为社会公众所知悉,进而使该股权质押具有相当的公示力和公信力。这样,就完全可以起到防止出质人在质押期限内将该股权非法转让或者将其重复质押给其他人的情况发生,从而为质权人能够顺利实现质权提供了非常有力的保障。[2]

但以登记作为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仍存在以下问题:
登记是质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所引发的第一个问题是,这一规定对债权人是很不利的。因为如果质押合同无效,债权人最多只能要求出质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债权还是没有保障。但是如果登记是质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则对债权人就有利多了。因为如果是由于出质人的原因而没有办理质押登记或者出质人拒不办理或协助办理登记手续,则债权人就可以起诉出质人违约,从而要求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甚至可以要求法院强制出质人协助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这里涉及到物权变动的一个根本性原则——原因(合同)与结果(物权变动)相分离的原则。我国现行法律对物权变动中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似乎应该采取更为科学的严加区分的态度。这样,既有利于债权人保护,也避免滋生纠纷。民法典草案的第296条改正了《担保法》的这一错误,该条明确指出:“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时起设立。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簿之时起设立。”因此,登记是质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加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

目前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实践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股权质押登记的渠道不畅。在现阶段,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非所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都可以办理质押登记。根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以其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办理质押贷款登记,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票尚不能办理质押登记。但是质押是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的结果,如果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以其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出质,债权人也接受了这种出质,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这种质押合同应当是有效的。但是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当经过证券登记机构登记后,质权才能成立。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法定的也是唯一的办理上市证券登记业务的机构,如果它不办理这样的质押登记,无异于堵塞了订立质押合同的双方办理质押登记的唯一渠道。这样就造成了一个两难的局面,一方面法规要求质权必需登记才能设立,另一方面,法规又不允许唯一的法定机构办理登记,这无疑是十分荒谬的。这样的结果违背了同股同权的法律原则,也阻碍经济的发展与市场的稳定。因此,无论是A股还是B股,无论其持有人的身份如何,无论办理质押登记的目的是为了担保银行贷款债权还是担保其他债权,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业务都应当全面展开。

、上市公司国有股出质的特殊规定。
从质押的程序来说,首先,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其次,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最后,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从质押的目的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
从质押股份的数量上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㈣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贷款对股价的要求

这个每个行业有每个行业的要求的,具体的可以咨询相关的规定。

㈤ 股票质押贷款业务需要什么注意事项有什么条件

这要看开户券商,是否提供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如果开通此项回业务,当然可以办理,否则答没法办理。
抵押贷款指借款者以一定的抵押品作为物品保证向银行取得的贷款。它是银行的一种放款形式、抵押品通常包括有价证券、国债券、各种股票、房地产、以及货物的提单、栈单或其他各种证明物品所有权的单据。贷款到期,借款者必须如数归还,否则银行有权处理抵押品,作为一种补偿。

㈥ 股票质押贷款的申请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2、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证);
3、上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净资本计算表及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含附注);
4、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质物的权利证明文件;
5、用作质物的股票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6、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㈦ 股票质押融资门槛是多少

股票质押也叫场内质押,一般起点较高,要1000.但现在中信内证券推出
为更好的服务中信证券中小投容资者的融资需求,拟开展针对中小股权持有人的融资业务——“快易融”股票质押回购业务,
业务主要特征如下:
(一) 融资金额:初期针对融资需求100万~1000万元的客户,后期上限拟提高至3000万元;
(二) 融资期限:6个月、12个月;
(三) 放款效率:T日提交需求,原则上T+5日内放款;
(四) 融资方要求:融资方主体【个人或机构(非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总股本的5%,以持有的无限售流通股来融资,可质押股票池由风控部提供(原则上不得为ST股、重组股、连续亏损股、立案调查股或停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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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股票质押贷款的贷款条件

1、贷款人 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内控机制健全,制定和实施了统一授信制度; 制定了与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和业务操作流程; 有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经营和管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五)有专门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能同步了解股票市场行情以及上市公司有关重要信息,具备对分类股票分析、研究和确定质押率的能力;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2、借款人 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且具备还本付息能力; 其自营业务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有关风险控制比率; 已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取足额的交易风险准备金; 已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定期披露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等信息; 最近一年经营中未出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或特别风险事项,任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重大不良记录;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已实现有效独立存管,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股票质押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为一年。借款合同到期后,不得展期,新发生的质押贷款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审查办理。借款人提前还款,须经贷款人同意。
股票质押贷款利率水平及计结息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执行。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
3、贷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几种股票作为质物: 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 前六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的股票; 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股票; 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 证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该证券公司不得以该种股票质押;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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