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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5以上股东通报制度

发布时间:2021-05-29 16:53:31

A. 流通股东减持多少就公告 持股份多少以上必须公告

出售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减持比例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版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权不得再行买卖;5%以上大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5%的,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实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东每增减1%时必须公告。

购买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且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股票;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后,每增减5%,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时,继续增持的,应当进行要约收购,并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就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提示性公告。中国证监会在15日内无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收购人,也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要约豁免。

B. 首次持股5%以上股东有锁定期吗

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东在未来6个月以内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

C. 持股5 以上股东减持多少需要上报

现在的政策是不管你你想卖出多少?只要是证监会里边儿,你在这家内上市公司是挂了名的容股东,都不可以卖出,你就没有上报的地方,因为现在根本不让你买,
以前的政策是,只要到了期限你的股票就可以随时减持,现在新规定是,半年以内,不允许卖出,如果你的股票已经过了,限售期,要不你现在只能等到半年以后,当然还要看,证监会有没有新的政策?

D. 持股5%以上股东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敏感期是哪些时候,并请给出法律条文规定

以下同样适用5%以上股东。
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高管转让股份作出规定 高管每年专可转让股份属的数量不得超过上年末持股的25%;对于高管多次买卖的,以最后买卖日计算交易禁止期 。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对上市公司高管每年可转让的股份数量计算方法、短线交易禁止期、禁止交易窗口期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规则》明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上市公司高管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规则》明确,上市公司高管可转让股份的数量,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高管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25%的比例限制。

E.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变化公告的请教

只要持股量超过5%的股权变动都需要公告(卖出甲公司股票5%至4%做一次公告),只要持股量低于5%就不需要公告了。

F. 持股低于5%的十大股东减持需要发公告吗

需要的。

依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6)持股5以上股东通报制度扩展阅读:

减持股份的相关要求规定:

1、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或者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持有时间等规定。

2、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证券交易所应当视情节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和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的,证券交易所应当通过限制交易的处置措施禁止相关证券账户6个月内或12个月内减持股份。

G. 持5%股份的股东有话语权吗

西方发达国家,由于股权分散,持股超过5%的股东,实际上就是大股东了,他们对公司具有较强的影响力,所以,持股5%以上的股东,绝对是属于上市公司内部交易的知情人员。在中国,股权集中度比较高,但就目前A股上市公司的持股情况而言,虽然很多持有5%以上的股东,属于十大股东,但是其影响力不高。很多机构投资者仅是做财务上的投资,其实并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运作。但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5%以上的股东是有权要求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至于上市公司披露哪些信息,就得看上市公司自己了。当然从投资者保护来说,5%的规定,个人认为还是比较合理的。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以下情况有披露义务:每增减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增持后导致所持股份达到20%或30%,以及增持股份导致控股上市公司、在持股30%以上后继续增持的,均有告知上市公司的义务。同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对于股改前持有、控制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每减持限售股份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既然你都做出公告披露通知上市公司作为重大知情权人了,你就有权利要求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你也理所应当属于内幕交易的知情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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