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防止职业经理人侵害股东利益
随着企业的成长, 老板们出于科学管理和进一步发展壮大的需要,往往迫切需要训练有素的职业经理人代替自己行使公司职权,这样就使得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但毕竟公司所有者股东追求的是公司利益的最大化,而经理个人追求的是自身人力资本的升值和价值体现,于是,在利益与价值的冲突面前,在制度与道德的抉择之际,经理有可能为牟取私利把公司“挖空”,那么作为投资人该如何应对呢? 其一,当经理人侵害公司大多数股东利益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设立经理,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由此可见,经理的地位是公司的高级雇员。那么当经理侵害多数股东利益时,经过半数以上表决权同意,董事会可以解聘经理。同时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如果经理的侵害行为性质属于挪用,如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没还的,如挪用较大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则没有3个月时间的限制,根据《刑法》第272条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可根据《公司法》第63条的规定,公司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可以对经理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请求。 但假如说公司经理是出于失职行为,如签订一份合同遭对方欺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该如何处理就有争议了,至少《刑法》上的渎职罪只限定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适用于国企)这一特殊主体,不能不说这是《刑法》上的一个漏洞。甚至有人认为,在民事上经理也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经理不是出于主观故意,而《公司法》63条似乎对此也无能为力,因为实践中公司章程一般不会过细规定。但笔者认为经理还是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理由是经理的经营权是基于聘任合同的,也就是说经理和公司董事会之间的关系实质是授权委托关系,那么根据《合同法》第406条的规定:“有偿委托合同,因受托人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其二,当经理人实际侵害少数股东利益时。 有时公司经理形式上损害了公司所有股东的利益,但由于经理的侵害行为是得到大股东的默许或支持的,如经理通过和大股东实际控股或有利害关系的公司交易而侵害本公司的利益,这就实际上只是侵害了少数股东的利益,虽然这种侵害是间接的。但由于我国《公司法》规定同股同权,也就是说股东的表决权力是由持股数量决定的,这样一来,少数股东对经理的行为无力干涉,目前我国的法律设置不论是《公司法》、《合同法》还是《民事诉讼法》,都没有对此作出规定,因为经理的行为直接侵害对象是公司,而不是少数股东,那么少数股东也就不能直接对经理提出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要求,而公司为大股东所控制,公司便不会对经理的行为进行干涉或提出请求,因为此时他们已经是“一丘之貉”。纵观国外立法,类似情况,他们普遍设立了股东派生诉讼和股东权利保护的非诉司法救济机制,少数股东可以直接对经理提出请求或同时对公司和经理提出请求。我国立法在这方面急需填补空白。可喜的是,目前我国某些地区的法院开始尝试允许少数股东以此为案由立案。 二是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即可以在社会上聘任财会、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员,出任公司董事,因为他们会从专业的角度对公司运营的合法合规性作出独立判断,这对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很有帮助。 三是建立经理期权制度,即约定一旦经理为公司创收达到规定的数额时,他将享有公司若干股权,这样能把经理为资本增值的积极性给激发出来。 四是建立监督和查询制度,不但监事会有监督职能,也让职工参与
② 股权集中与分散的优缺点
1、股权分散
优点:
在股权分散的公司中,控制权由几个大股东分享,达到大股东相互监督的股权安排模式,公司决策更加民主。
同时通过董事会内部牵制,可以使得任何一个大股东都无法单独控制的决策,能有效抑制可能存在的大股东“以公谋私”的行为对上市公司利益的侵害。
缺点:
决策权的分散,会导致决策效率的下降,使公司无法对市场变化及时做出反应,错过发展时机。
同时,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过少,公司与股东间的利益相关度降低,会打击其参与公司事务的积极性,导致其对经理层监督监督力度下降,最终导致经理层对公司形成强大的控制力。
另外,董事会内部相互牵制的各大股东一旦产生矛盾,容易造成冲突,影响公司的稳定运行。
2、股权集中
优点:
在股权集中的公司中,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相对较大的股份,掌握着公司的决策,能大大提高决策的效率。
同时,其与公司利益相关度较大,公司的盈亏会对其会造成较大的影响,因此其参与公司事务的积极性较大,有利于公司的良好运转。
缺点:
股权集中,大股东权力得不到牵制,决策过程缺乏民主,容易发生由于决策者的优柔寡断导致的决策失误,甚至出现大股东利用手中权力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分散股权结构经理人损害全体股东的利益扩展阅读
一个合理的公司股权模式应该是“分散”和“集中”都要取,即其他大股东对第一股东形成牵制的同时,需保证第一股东的控股地位,形成代表不同利益主体的多个大股东制衡的股权结构的同时保证公司运行的动力。
具体而言,即在“一股独大”的公司,应在保证第一股东控股地位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其降低过大的持股比例,或者将其部分股权转让给其他相对持股较多的大股东。在股权相对分散的公司,应适当提高第一股东的股权以提高决策效率。
③ 公司大股东通过转移股权损害其他股东权益怎么办
公司大股东通过股权转让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④ 经理人与股东的利益冲突会表现在哪里
经理人与股东的冲突基本上表现在权力与利益这两方面。
第一,对于权力。职业经理人想通过充分的授权以保证公司的快速应变,面对机会的时候能够很好的投资和把握住。但是,事与愿违!比如,针对一项投资可能只有建议权,涉及到审批权限的时候超过某个经额还必须请示。往往是权力与责任不想匹配,当然我在这儿说的是没有很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建立好现代制度的企业,职业经理人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第二,针对利益。职业经理人希望自己做出成绩之后能得到相应回报,表现在期权期股方面的激励。如果没有的话可能职业经理人更多的想私吞,或者通过兼并与收购的方式把企业做大之后得到更多的报酬。很好理解,以前我管理一家企业是200W的报酬,如果我管理5家那不拿1000W至少也要拿800W吧,呵呵!
⑤ 公司大股东危害小股东利益时,该怎么办
公司治理过程中,经常出现大股东为谋取控制权私利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利益侵占的实现手段多表现为关联交易、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公司提供担保等。
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取得控制权私利。典型案例为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照明”)未在2009年年报、2010年中报和年报及2011年中报及年报中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信息,遭到证监会调查。2010年至2011年间,佛山照明未披露有关关联方及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金额超过2亿元,其他担保事项涉及金额约4000万。2013年2月,广东证监会对涉案相关人员进行处罚。本案中关联方为数十家时任佛山照明董事长兼总经理钟信才亲属具有股权关系的公司。由于佛山照明实际控制权在钟信才手中,在遴选供应商时,钟信才具有决定权。这个未及时披露的钟家利益网使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管理交易实现利益输送,对佛山照明的声誉及中小股东对于佛山照明的投资判断,产生非常恶劣的影响。虚假陈述关联交易,不仅损害中小股东利益,也使佛山照明遭受巨大损失。
大股东为谋取控制权私利通过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典型案例为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棱光)因为控股股东珠海恒通对其资产侵占近7亿,濒临破产。珠海恒通是通过何种方式架空上海棱光公司并不断侵占上海棱光公司资产的?1994年4月珠海恒通以持股数1872万,占比35.5%,成为上海棱光控股股东。此后,珠海恒通高级管理人员长期担任上海棱光公司的董事长。截至1999年6月,上海棱光为恒通公司担保达3.33亿元,由于恒通公司大部分贷款逾期未还,上海棱光作为担保人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经过珠海恒通的几番巧取豪夺,珠海恒通拿走上海棱光7个多亿资产,上海棱光资产被侵吞殆尽,重组希望渺茫。
由于我国公司股份相对集中,在公司治理中多为大股东通过控制公司管理层掌握公司绝对控制权。为避免出现大股东为获取私利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必须充分发挥监事会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对股东和公司管理层的监督作用,形成对公司控制权的制约机制。珠海恒通持有1200万股上海棱光股权,成为其大股东后,珠海恒通则成为其实际控制人,充分说明了公司所有权结构决定公司控制权的行使。在公司治理中,谨慎对待公司股权分配,对公司控制权实行分制及合理的制约机制是每个上市公司都应该高度关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