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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借款长期挂账

发布时间:2021-06-06 17:47:13

① 应收账款长期挂账要吗

公司注销时候,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是作为损失,而不需要支付的应付账款是作为收入,相应的,其他应收款作为损失,其他应付款做收入,将其相互冲低以后剩下的部分作为应税所得额。

② 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之间均存在“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往来项较大长期挂账余额,税务马上检查怎么整

个人其他应收款如果是股东或其亲属借款有可能会让交个人所得税;应付账款超过3年有可能让交企业所得税
其他无,话说为啥不及时清理?

③ 长期挂账的其他应收款,看老会计是怎么处理

1、凭票入账不等于找替票入账
会计人员有根深蒂固的“凭票入账”观念。很多会计人第一想法是找发票报销,却苦恼于找不到合情、合理、合法的发票,于是想起了“邪路”,找替票报销,这种做法明显是违法的,会计人员可能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2、没有发票也可入账
如果费用果真发生了,没有发票该怎么办呢?无需着急,没有发票一样是可以入账的。如果有证据表明其他应收款是挂账的费用,同样能以费用的名义入账,只是这部分费用不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入账时需提供的证据可以是收据、小票等。
3、不能证实费用真实发生的,有被认定偷逃个税的风险
最极端的情况是,既没有取得发票又没有证据表明挂账的其他应收款是费用。这时会计做账要小心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直接费用化处理,费用除了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还可能面临被认定偷逃个税的风险。
4、计提坏账
除了做费用报销外,还可以考虑计提资产减值。其他应收款也是可以计提坏账准备的。做账与计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针对长期挂账的其他应收款,应分类处置,属于费用的需费用化;属于薪酬、分红的,应补交个税;实在收不回来的借款,会计做账时可根据会计政策计提坏账。但要注意,计提的坏账不一定能得到税务的认可,在汇算清缴时要记得纳税调整。
5、股东大额借款
有些股东为了逃避个税,将工资、奖金、分红等长期挂在其他应收款,这正是税务要处罚的“自作聪明”。还有一种情况是股东从公司把钱拿走了。这是很敏感的事情。如果金额比较大,上述处理方式都不适用此情形。按照税务的规定,股东借款当年没有归还,而且不能证明是用于生产经营的,税务会将之视作分红。
大股东欠账的三大风险,民营企业“家财务”的现象是一个顽疾——老板的钱就是公司的钱,公司的钱也是老板的钱。大股东借钱不还、债务长期挂账,可能会触以下三个方面的风险。
一是债务风险。欠债还钱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如果公司股东只有大股东一人,或大股东夫妻两人,这笔债务公司不会主动向大股东追偿。一旦公司发生了股权变更,第三方股东就可能要求大股东归还所欠公司的债务。
二是税务风险。按照税务的规定,股东借款超过一年没有归还,而且不能证明是用于生产经营的,税务会将之视作分红,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税。
三是违法风险。如果大股东从公司借款,手续不完整,极易触发刑事责任。
要防止上述3类风险,建议借款之前通过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取得股东或者董事的支持,明确大股东借款不是个人私下的行为;或者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利息,借款期限,企业按月计提借款利息,明确借款属性。当然,更希望大股东能做到公私分明,规范财务管理。这是杜绝此类风险的最佳方法。
长期挂账的应付款项的问题
1、疑问一
问:我司有应付账款,挂账时间已经超过两年,对方单位已失联,账务上是不是结转到营业外收入?如果将应付账款这样结转到营业外收入,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答:如果2年未联系上该单位,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需要转入营业外收入,不需缴纳增值税,但是需要并入收入总额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3、疑问二
问:营改增后,长期挂账的往来款项会有什么风险?应如何应对?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利息、应付股利长时间挂账会有什么风险,分别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长期挂账的往来款项,应该定期对账,定期清理。
1、其他应收款长时间挂账,分别不同的款项内容,存在以下风险:
(1)对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借款,涉及缴纳增值税。
(2)对自然人股东个人借款超期未归还,视同对股东个人的股息红利分配交纳20%个税。
(3)对员工个人借款超期未归还且用于购买房屋或其他,视同工资薪金发放交纳个税。
2、预付账款,需根据形成的原因,做出不同的处理。
(1)如果是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可以做为资产损失。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专项申报。
(2)如果是实际货物或相关的成本已经发生,只是没有取得发票,未作账务处理,建议做相关账务处理。
注意:因未取得合法有效凭据,相关成本费用不得税前列支。
3、应付款项(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如果确认无法支付,应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需要注意:应付利息、应付股利的对方如果是自然人,还可能会涉及扣缴个人所得税。
4、政策依据:
1、财税〔2016〕36号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财税[2003]158号
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财税〔2008〕83号
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应依法征税。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国税函[1997]656号
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④ 税务机关将长期挂账的关联方往来认定为借款

你这一块如果长期得不到归还的话,我指往来。

税务机关有权力认为你的这个视为对股东的投资收益。

但是,他们对于这个算利息,我们有点疑意。

对于他们说的百分之五十的这个,是与关联方借款的利息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

现在借款在哪,有利息支出或收入么??

不理解呀,

⑤ 长期挂账的“其他应收款”如何平账

如何平衡公司的长期“其他应收款”?这些其他应收款大部分无法收回。将它们作为其他应收款对待应该有很多实际的挫败感。今天,我将告诉您其他应收款与税收有关的事项。税务局经典案例分析
案例一:会计后“其他应收款”缴纳企业所得税约7454.2万元,另加滞纳金约1762.7万元。
广东省东莞市税务机关根据上级下达的股权交易检查任务,对K投资有限公司进行了税务检查。
经检查,发现该公司因对利息和咨询费过度征税而少付了企业所得税。
其中,有关“其他应收款”的详细信息如下:
K投资公司向银行和证券公司等许多金融机构提供贷款并支付利息支出。但是,K投资公司的贷款并非全部用于公司的生产和经营,而是由A公司和HS公司两个股东长期占用的。 K Investment Company的借款超出了其自身的业务需求,被股东公司长期占用,并且没有合理分担利息费用。因此,公司需要对不合理的税前财务费用进行税收调整。
最终,税务机关决定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约7454.2万元,另加滞纳金约1762.7万元。目前,所有税款已收缴并存储在国库中。
2,案例2:老板长时间通过“其他应收款”向公司借钱,最终交了70万元的税款
老板C开了一家公司,需要买房子来改善生活。于是他从他开始买房的公司借了350万元。
最近,地方税务局在老板C进行公司税务审计时发现,根据公司的“其他应收款”,老板转移了一笔350万元的“贷款”,多年未还。
最终,税务机关将按照“利息,股利和红利收入”的规定,对老板借用的350万元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共计70万元,并按50%征收预提税。罚款350,000元。人民币,总计105万。
目前,大多数公司通常都有“应收帐款”及其不合规定之处,这势必导致税务检查。
同志们,这是一个痛苦的教训!
长期应收账款
1.凭票付款并不意味着要找到补票
会计师有着根深蒂固的“凭单记账”概念。许多会计师的第一个想法是找到要退款的发票,但他们因找不到合理,合法和合法的发票而感到沮丧,因此他们想到了``邪恶的方式''并找到了发票的替代品。这种做法显然是非法的,因此会计师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
2.您可以输入没有发票的账户
如果没有发票该怎么办?不用担心,无需发票即可记入贷方。如果有证据表明其他应收款是应计费用,则也可以将其记为费用,但是这部分费用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进入帐户时需要提供的证据可以是收据,小票等。
3.如果无法核实实际发生的支出,则有可能被视为逃避了个人税
在最极端的情况下,既没有发票也没有证据表明其他应收账款是支出。此时,会计师必须谨慎进行核算。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直接处理费用,除了无法在所得税前扣除这些费用外,他们还可能面临被视为偷漏了个人税的风险。
4.提取坏账
除了做费用报销外,还可以考虑计提资产减值。其他应收款也是可以计提坏账准备的。做账与计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针对长期应收账款,应分类处置,属于费用的需费用化;属于薪酬、分红的,应补交个税;实在收不回来的借款,会计做账时可根据会计政策计提坏账。但要注意,计提的坏账不一定能得到税务的认可,在汇算清缴时要记得纳税调整。
5.股东大量借款
为了逃避个人税,一些股东长时间将工资,奖金,股息等挂在其他应收款上。这恰恰是税法的“聪明”。另一个情况是股东从公司那里拿走了钱。这是非常敏感的事情。如果数量相对较大,则上述处理方法均不适用于此情况。根据税法规定,如果当年未归还股东贷款,且无法证明该笔贷款用于生产经营,则将其视为股利。
大股东债务的三大风险是民营企业“家族理财”现象,这是一个长期的问题-老板的钱就是公司的钱,公司的钱也是老板的钱。不偿还借款和长期债务的大股东可能面临以下三个风险。
一种是债务风险。偿还债务是理所当然的。如果公司股东只有一个大股东或两个大股东,则公司将不会主动向大股东索赔。公司拥有股份变更后,第三方股东可能会要求大股东归还欠公司的债务。
第二是税收风险。根据税法规定,如果未偿还股东贷款超过一年,且不能证明其用于生产经营,则将其视为股息,应在当期缴纳个人税。率20%。
第三是违法风险。如果大股东向公司借款,则程序不完整,很容易引发刑事责任。
为防止上述三种风险,建议在借款前通过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以获得股东或董事的支持,并明确大股东借款不是个人的私法;或签订贷款协议,就贷款利息,贷款期限和企业每月应计贷款利息达成协议,并阐明贷款的性质。当然,我希望大股东能够区分公共和私人,并规范财务管理。这是消除此类风险的最重要方法。
长期应付账款问题
1.我公司有应付帐款。已经超过两年了,交易对手单位也失去了联系。会计是否结转到营业外收入?如果将应付账款以这种方式转入营业外收入,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答:如果两年未联系该单位,则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需要转入营业外收入,不需要增值税,但需要将其计入总收入中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总收入。包括:
(一)商品销售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三)财产转让所得;
(4)股利,花红及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款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收入,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一)至(八)规定的收入外。收入,包括公司资产的盈余收入,逾期包装存款收入,无法偿还的应付款,已处理的坏账损失应收账款,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外汇收入等。
2.增值税改革后,长期账户余额有哪些风险?怎么处理呢?长期记入其他应收款,预付款项,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利息和应付股利的风险是什么,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长期帐户余额,应定期对帐并结清。
其他应收款持有时间较长,支付的内容不同,存在以下风险:
(1)向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贷款涉及增值税的支付。
(2)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贷款未在规定期限内偿还的,视为向个人股东分配股利的20%的税金。
(3)如果雇员的个人贷款逾期并用于购买房屋或其他,则视为已缴纳个人税作为工资。
预付款账户需要根据组建原因进行不同处理。
(1)如果确实无法收回,则可以视为资产损失。并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特别声明。
(2)如果已经发生了实际的货物或相关费用,但是尚未获得发票并且尚未进行会计处理,则建议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注意:由于尚未获得合法有效的证据,因此相关费用不作为税前费用。
如果确认无法付款,则应付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利息,应付股息)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您需要注意:如果支付利息和股利的交易对手是自然人,则它也可能涉及预扣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收款”不是“杂货店”
注意这4种情况!
方案1:预订了个人贷款。一些公司为股东和其他个人提供免费贷款,并通过“其他应收款”提供长期账户。
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和管理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税[2003] 158号):“投资者向其投资的企业借款(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除外),如果该纳税年度结束后既未归还,也未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则该未偿还的贷款可视为股利分配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收益,根据“利息,股息,股息收入,所得税”项计算个人。
企业向股东和其他个人借款,在本会计年度末不还款的,按照上述政策,按照个人所得征税。
此外,在全面增值税改革后,借款属于“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因此,企业免费向个人提供贷款应视为销售服务,并应缴纳增值税。
方案2:隐藏不合理的交易。一些股东使用“其他应收款”来掩盖不合理的交易并占用公司资金。
提示:经常账户和相关交易是税收审计的重点。一旦调查了这种行为,公司将不仅要缴税,而且还要面临滞纳金和罚款。
情况3:隐藏收入。 “其他应收款”为资产类账户,一般情况下应从余额中扣除。一些公司首先将收入记入该科目的贷方,然后将其从借方中抵销,从而达到隐瞒收入和逃税的目的。
提示:企业使用隐性收益缴纳的“其他应收款”,属于低报收入,少报应纳税额的目的。这种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将受到严惩。
方案4:隐藏的短期投资。一些公司在有足够资金时会使用多余的资金进行短期投资。一些公司使用各种借贷通过“其他应收款”核算短期投资,然后逐笔收回以抵销它们,从而损失了获得的投资收益。公司拦截。
提示:随着“ Internet +”时代的到来和信息技术的加强,企业提交给税务部门的数据将与来自社会保障,工商,银行,公共安全和社会保障的信息进行交叉比较。中心。在监督下,使用活期账户伪造公司的风险将会增加。
政策依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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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来自各种用途和资金借贷的收入,包括金融产品在持有期间(包括到期日)的利息收入(保证收入,报酬,资本占用费,补偿等),信用卡透支的利息收入以及回购销售所得的资金商品利息收入,通过保证金融资和证券借贷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通过融资出售和租回,开票,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获得的利息和利息收入根据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
2.第二条:关于个人投资者处理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除外)的长期不偿还贷款的处理。
如果个人投资者在纳税年度内从其投资企业借钱(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除外),并且在纳税年度结束后既未归还也不用于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则其未偿还贷款可以被视为个人对个人投资者的股息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和股息收入”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公司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其他公司人员向公司借款以购买房屋和其他财产,将所有权注册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其他公司人员,并且在期满后仍未归还贷款借款年份应依法纳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者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收入,应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应按照“个人”的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工商业家庭的生产和营业收入”;
个人投资者或其以外的其他企业的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收入,视为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按照“利息”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息和股息收入”;对企业其他人员的上述收入,按照“工资收入”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4.扣缴义务人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当前会计科目将属于纳税人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分配给个人名称,收入所有者有权随时提取该收入。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利和红利所得分配给个人时,应视为已按照税法的规定扣留并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代。

⑥ 多年不发生的长期挂账的往来款项,如何进行处理税法与会计在这方面有何规定

对于长期挂账的往来款项,应该定期对账,定期清理。

1、其他应收款长时间挂账,分别不同的款项内容,存在以下风险:

(1)对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借款,涉及缴纳增值税。

(2)对自然人股东个人借款超期未归还,视同对股东个人的股息红利分配交纳20%个税。

(3)对员工个人借款超期未归还且用于购买房屋或其他,视同工资薪金发放交纳个税。

2、预付账款,需根据形成的原因,做出不同的处理。

(1)如果是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可以做为资产损失。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专项申报。

(2)如果是实际货物或相关的成本已经发生,只是没有取得发票,未作账务处理,建议做相关账务处理。

注意:因未取得合法有效凭据,相关成本费用不得税前列支。

3、应付款项(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如果确认无法支付,应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需要注意:应付利息、应付股利的对方如果是自然人,还可能会涉及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税〔2016〕36号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

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财税[2003]158号

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财税〔2008〕83号

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应依法征税。

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国税函[1997]656号

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6)股东借款长期挂账扩展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0号

审核结算日后应付账款的现金和银行支出会计记录,核实其支付或清算情况。

(1)对于长期挂账的金额,应重点审核企业资产和相关费用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发生的呆账收益是否已按税法规定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2)审核非付款的借方发生额,确认是否存在以货物或劳务等方式抵债,而未计收入的情形。

⑦ 其他应收款 挂账超过一年 要不要交个数

1、其他应收内部员工的款项 ,超过一年的不 需要交个人所得税。2、如果股东借款超过一年视为分红缴纳个税后 ,以后当然就不用归还企业。用企业分得的红利扣除他应交的个人所得税后,冲减其他应收款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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