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冲突,以哪个为准
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冲突,以股东会决议为准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职权上的关系是:二者都行使公司所拥有的全部职权,但股东大会分离或由股东 大会授予的决策、管理权。
董事会所作的决议必须符合股东大会决议,如有冲突,要以股东大会决议为准;股东大会可以否决董事会决议,直至改组、解散董事会。
董事会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选举产生,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董事会权力,执行股东大会决议,是股东大会代理机构,代表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行使公司管理权限。
董事会的类型 : NACD(全美董事联合会咨询委员会)将公司治理的目标定义如下:公司治理要确保公司的长期战略目标和计划被 确立,以及为实现这些目标而建立适当的管理结构(组织、系统、人员),同时要确保这些管理结构有效运作以保持公司的完整、声誉,以及它的各个组成部分负责任。
NACD的这个定义实际上是将公司的董事会看作治理结构的核心,针对不同类型的董事会功能而言的。
NACD根据功能将董事会分成四种类型:
(1)底限董事会:仅仅为了满足法律上的程序要求而存在。
(2)形式董事会:仅具有象征性或名义上的作用,是比较典型的橡皮图章机构。
(3)监督董事会:检查计划、政策、战略的制订、执行情况,评价经理人员的业绩。
(4)决策董事会:参与公司战略目标、计划的制订,并在授权经理人员实施公司战略的时候按照自身的偏好进行干预。
『贰』 中外合资公司重大决策没有股东会决议法律上合规嘛
中外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中外合资企业董事会中,董事按章程约定委派。
也就是说,董事会成员中董事为股东代表。
中外合资企业,重大决策没有股东会表决。
『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执行机构为董事会,监事会为监督机构。该说法是否正确
不正确。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不设股东会,也不设监事会。
『肆』 中外合资企业董事会和股东会的联系与区别,转让股权需做哪个决议
中外合资企业法相对于公司法是特别法,在适用时优于公司法,中外合资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
如果是甲乙有二八变三七这种比例变化,应该是事先修改合资合同和合资章程,报审批机关审批的。需要董事会决议。
『伍』 关于外资企业股东会与董事会的问题
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只有一人有限公司才不设股东会,非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会才是权力机构。
『陆』 请问中外合资公司是 不应设 还是 不必而可以 设股东会
不应设 ,一般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会,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董事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柒』 中外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决策机构是董事会吗
是的。中外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为其最高权力机构,
中外合资企业法下列发条规定:
第三十条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
『捌』 中外合资企业为什么没有股东会,而董事会确实最高权利机构
这是根据中外合资企业法规定的。事实上,很多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会和董事会差不多,董事的比例基本按照股权比例设置。其次,两个股东的股东会,其实是没有意义存在的。
合资企业法是在公司法之前出台的,当时中国对公司治理并没有定位很准确,并不是很清晰。
『玖』 中外合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还是股东会
中外合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
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它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中外各方均可担任董事长。董事长是合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总经理由董事长聘请,也可由董事长兼任,负责组织领导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合营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即两个以上不同国籍的投资者,根据《公司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共同经营,共负盈亏,担当风险的有限责任公司。 (港、澳、台参照)
性质
从分类学的角度讲;中外合资企业属于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企业。(有些分歧)
这种公有经济和私有经济相互融合,流动发生的经济主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已经远离传统单一经济性质划分的模式;而过渡到明晰产权关系,按有限责任人组织形式,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民事责任的科学划分的范畴中。
特征
1. 依法登记。以《合资法》、《公司法》、《条例》为公司设立的法律依据。
2. 实行审批制。合营企业必须由中外两方共同投资设立。项目必须任政府的审批机关批准。
3. 有限责任。合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4. 共同经营管理。
5. 生产经营活动纳入国家的特殊规范。如可以从国际市场采购设备、原材料;直接出口自己生产的产品等等。有一定优越性。
6. 位于中国境内,为中国法人。
『拾』 请问公司法第几条说中外合资企业可以设立股东会啊~谢谢
第二百一十七条,具体规定如下
《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