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银行集团客户和关联客户认定标准
一般是上级公司有全部或部分子公司的股份就应该叫做关联客户,在客户评级、授信时会有影响,看是那一家银行了,规定各不相同
B.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5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10年6月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8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商业银行等。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当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前款所指企事业法人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上述四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四条 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商业银行持有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生产品等交易行为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应纳入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进行风险管理。
第五条 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商业银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商业银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第六条 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原则。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三)预警原则。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指引的规定,结合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信贷管理信息系统的状况,制定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其内容应包括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组织建设、风险管理与防范的具体措施、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所依据的准则、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限额标准、内部报告程序以及内部责任分配等。
商业银行制定的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应当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与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特点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各级行应当指定部门负责全行集团客户授信活动的组织管理,负责组织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信息收集、信息服务和信息管理。
第九条 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当由集团客户总部(或核心企业)所在地的分支机构或总行指定机构为主管机构。主管机构应当负责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限额设定和调整或提出相应方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同时应当负责集团客户经营管理信息的跟踪收集和风险预警通报等工作。
第十条 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当实行客户经理制。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主管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集团客户授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内各个授信对象核定最高授信额度时,在充分考虑各个授信对象自身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同时,还应当充分考虑集团客户的整体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最高授信额度应当根据集团客户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二条 一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余额(包括第四条第二款所列各类信用风险暴露)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否则将视为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
当一个集团客户授信需求超过一家银行风险的承受能力时,商业银行应当采取组织银团贷款、联合贷款和贷款转让等措施分散风险。
计算授信余额时,可扣除客户提供的保证金存款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银行业监管机构可以调低单个商业银行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余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当要求集团客户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集团客户各成员的名称、相互之间的关联关系、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证件、实际控制人及证件、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重大资产项目、担保情况和重大诉讼情况以及在其他金融机构授信情况等。
必要时,商业银行可要求集团客户聘请独立的具有公证效力的第三方出具资料真实性证明。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在给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当进行充分的资信尽职调查,要对照授信对象提供的资料,对重点内容或存在疑问的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并在授信调查报告中反映出来。调查人员应当对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对跨国集团客户在境内机构授信时,除了要对其境内机构进行调查外,还要关注其境外公司的背景、信用评级、经营和财务、担保和重大诉讼等情况,并在调查报告中记录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在给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当注意防范集团客户内部关联方之间互相担保的风险。对于集团客户内部直接控股或间接控股关联方之间互相担保,商业银行应当严格审核其资信情况,并严格控制。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当在授信协议中约定,要求集团客户及时报告被授信人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二)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
(三)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
(四)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给集团客户贷款时,应当在贷款合同中约定,贷款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单方决定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并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的;
(二)未经贷款人同意擅自改变贷款原定用途,挪用贷款或用银行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的;
(三)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到银行贴现或质押,套取银行资金或授信的;
(四)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
(五)出现重大兼并、收购重组等情况,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到贷款安全的;
(六)通过关联交易,有意逃废银行债权的;
(七)商业银行认定的其他重大违约行为。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后的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针对整个集团客户的联合调查,掌握其整体经营和财务变化情况,并把重大变化的情况登录到全行的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中。
第二十条 集团客户授信风险暴露后,商业银行在对授信对象采取清收措施的同时,应当特别关注集团客户内部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有多家商业银行贷款的,商业银行之间可采取行动联合清收,必要时可组织联合清收小组,统一清收贷款。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总行每年应对全行集团客户授信风险作一次综合评估,同时应当检查分支机构对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严肃查处。商业银行每年应至少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一次相关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本指引的要求加强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制度的建设、执行情况和信贷信息系统的建设情况。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管理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商业银行通过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应当能够有效识别集团客户的各关联方,能够使商业银行各个机构共享集团客户的信息,能够支持商业银行全系统的集团客户贷款风险预警。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在给集团客户授信前,应当通过查询贷款卡信息及其他合法途径,充分掌握集团客户的负债信息、关联方信息、对外对内担保信息和诉讼情况等重大事项,防止对集团客户过度授信。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给集团客户授信后,应当及时将授信总额、期限和被授信人的法定代表人、关联方等信息登录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相关部门的信贷登记系统,同时应做好集团客户授信后信息收集与整理工作,集团客户贷款的变化、经营财务状况的异常变化、关键管理人员的变动以及集团客户的违规经营、被起诉、欠息、逃废债、提供虚假资料等重大事项必须及时登录到本行信贷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集团客户所处的行业和经营能力,对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资产负债指标、盈利指标、流动性指标、贷款本息偿还情况和关键管理人员的信用状况等,设置授信风险预警线。
第二十七条 银监会建立大额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统计和风险分析制度,并视个别集团客户风险状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八条 各商业银行之间应当加强合作,相互征询集团客户的资信时,应当按商业原则依法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查询协助。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与信誉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建立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必要时应当要求授信对象出具经商业银行认可的中介机构的相关意见。 第三十条 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外国银行分行等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C. 有关银行营销团队管理办法
公司业务团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我行客户经理的日常管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强化内控管理制度,提高经营水平,保证我行信贷工作顺利开展。实现客户经理的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的目标,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人员管理
第一条 晨训制度:晨训制度是公司业务部对客户经理实施日常管理所需要坚持的制度。客户经理在每个工作日必须要参加班前公司业务部的晨训。晨训每星期一至五全部集中由公司业务部经理或副经理主持,通过晨训使公司业务部的全体员工保持高度的工作热情、坚定的工作信念,培养和营造公司业务部积极向上的工作纷围。晨训的主要内容包括:1、咏颂建行服务理念、座右铭、经营理念;2、点名考勤;3、业务经营及内部管理等重大事项通告;4、业务指导、工作安排等。
第二条 工作例会制度。公司业务部每月定期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对上月工作进行总结,安排布置下月工作。各客户部及综合信息部应每星期召开一次业务讨论会,对一周工作进行回顾、总结,安排下周工作,以指导客户经理有目标、有重点的开展信贷营销工作。
第三条 外出报告制度:客户经理外出走访客户或办理业务,事前必须主动向部主任讲明,并在《建设银行分行铁路支行公司业务部客户经理外出登记簿》中进行登记。工作完成后应于当日17时返回公司业务部(除当日坐班经理外)撰写当日的走访记录和当日所办理的主要业务事项的工作日志。同时向部经理做详细工作报告。部经理要认真听取客户经理的工作汇报,对当日客户经理撰写的工作日志要仔细阅读,签署意见,并部署次日的工作。
客户走访记录的主要内容:
1、走访客户单位名称、被访人姓名、部门、职务;
2、走访客户的主要事由、目的,想要达到的结果;
3、走访结果。包括收集到的其他方面的信息;
4、下一步工作打算。
第四条 信息部工作人员在外出对帐、搜集数据资料等工作时,事前必须主动向部经理讲明。工作完成后应及时返回公司业务部。对当日发生的各类信贷业务必须按要求做好详细的工作日志。
第五条 客户经理对每日办理的各项信贷业务,在业务处理结束后应当即通知综合信息人员做好当日系统账务处理,不得拖延或不报。
第六条 对已受理的信贷业务客户经理在申报分行的同时,到信息部登记、(包括:保函、银行承兑汇票、各类资金证明等)留档。
第七条 建立顺畅的业务操作程序,各客户经理对原有老客户或新客户在办理信贷业务时,必须由客户经理持客户贷款卡号,前往信息部校验贷款卡的有效性后方能确定是否办理业务。
第八条 综合信息部的工作人员对客户经理提交的信贷业务处理结果必须及时做好系统登录及台帐登记。按工作分工要求报送的各类定期报表、报告、分析以及临时分配的调查表、临时报告等等要按时保质完成。对内部各类考核表、必须在月末5个工作日内交各客户部门。
第九条 建立不良贷款预警制度和存款通报制度。综合信息人员应及时掌握全部信贷业务的总体情况和数据,对当日发生不良贷款的单位及数据及时通报公司业务部经理、各客户经理,督促有关人员及时采取措施。
1、提前一个月向主管行长报送《到期贷款情况表》。
2、每旬向主管行长报送《企业存款完成情况表》。
3、每月终了前向主管行长、本部经理报送不良贷款及不良贷款率的变化情况。
第十条 客户经理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敬业爱岗,勇于开拓,对工作无敬业精神的、有客户投诉的、工作无大起色的、无业绩的客户经理,部主任要以谈话方式告诫,对告诫无效的要提出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效的劝其调离或待岗。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逐级负责制。 即:客户经理要对公司业务部副经理负责,公司业务部副经理要对公司部经理负责。客户经理负有部署、检查、管理、指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工作汇报制度。客户经理负责管理的客户,对客户的最新营销状况、财务动态、发展目标要及时向部主任反映。对客户在经营中出现的重大经营决策、法人代表变动、以及非正常因素的重大事故,自然灾害等应及时填写《信贷检查重大事故报告》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公司部业务部反映。
第十三条 各客户部的信贷业务由客户经理首先向部经理汇报,然后报公司业务部审贷会议;重点客户可由客户经理直接向主管行长汇报。
第十四条 信贷业务申报资料必须要作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语言流畅、逻辑合理。公司部经理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要严格把关、审核。在签署初步意见后按程序逐级审签上报。
第十五条 客户经理对所受理的信贷业务不得随意向客户做出决策性的答复,应按工作程序上报讨论后,按照审贷会的决策意见向客户做出答复。
第十六条 客户经理对所受理的信贷业务应在接受日的次日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部提出初步意见。对已具备条件经信贷讨论会同意推荐上报的业务,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上报资料的撰写及采集。对超时未完成的,提出警告,警告无效者给予一次1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 客户经理对办理完毕的信贷业务,应在业务办理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信贷资料移交综合人员,并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无故拖延不交的,每发生一笔罚款50元。按照信贷业务管理的有规定,及时做好贷后检查、专题检查等贷后检查工作,及时收集更新客户财务信息。
第四章 劳动纪律
第十八条 客户经理必须严格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客户经理管理办法》和有关劳动纪律的规定,对违反劳动纪律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对每迟到一次者处以50元的罚款;公司部经理在查岗时发现脱岗的处以罚款200元。
第十九条 外出客户经理原则上应按预先预定的单位、事宜到预定的地点办理工作。若公司部经理在抽查时发现外出的客户经理,未按预订地点或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事和接到客户投诉的,首次发现者给予100元的经济处罚,若第二次发现并警示无效,按待岗处理。
第二十条 严格请假制度。客户经理有事请假必须提前报公司业务部经理批准,并且作好未完成工作续办事宜后方可离岗。无故离岗或不请假、或事后请假者,以旷工论处,并处以5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业务纪律,认真执行客户经理的“三做到,八不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D. 汇丰银行在中国市场上的客户管理制度
汇丰银行一百多年以来的管理培训生制度,就是一个能够持续找出“大娃娃”的人力资源“游戏”。不过,是那种极其严苛的“生存者游戏”。
年轻的香港人,汇丰银行贸易服务副经理梁锦钊,就是这种“生存者游戏”的胜出者之一。
体系
汇丰在香港的历史可谓悠久,并且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名列香港的三大发钞行之一,有四分之三的香港本地成年居民在汇丰开设银行账户。
一直以来,汇丰的主要业务分为两大块:个人理财业务,以及企业/金融机构服务。
个人理财业务主要为个人客户提供存款业务、房屋按揭、个人贷款和投资服务等。企业银行服务的业务就更为复杂,包括长期及短期的企业融资、贷款,以及贸易方面的服务等等。在香港这样一个仅有一千多平方公里的土地上,本地从业银行就有二百多家,分支机构一千多家,可想而知银行业的激烈竞争程度。
所以,汇丰管理培训生的目的,就是要招募到最有天分的年轻人,进行严格的
训练,然后将他们培养成训练有素的职业经理人。只有依靠这种制度的保障,汇丰的“人力资源”才能得到足够的供应,业务才不会在激烈的竞争中败下阵来。
与其它公司管理培训生不同的是,汇丰的整个管理培训生周期有三年之久。其中包括12-18个月的短期课堂学习,近两个月的国外培训,其余大部分时间为岗位实战。能够顺利入选的管理培训生们,可以选择将“个人金融业务”
作为自己的发展方向,也可选择对“企业银行业务”感兴趣,最近,为了应对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管理培训生又多了一项选择———最新的“信息科技”方向。
“要入选我们公司的管理培训生,可是千里挑一的竞争,整个过程可谓是过五关斩六将。”汇丰银行集团公共事务部企业传讯经理冼少娴如是说。
汇丰银行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培训生的经理伍婉华向记者介绍说,在挑选毕业生的时候,并没有专业方向的限制,目的是确保管理培训生来源的多样性。
“我们的一些学生来自文学、历史等专业,当然,大部分还是来自会计、管理等专业。”伍婉华说。
行将毕业的梁锦钊对汇丰管理培训生的“入学考”印象非常深刻。
“没有想到只有二三十个名额的管理培训生,有几千人来赶考。”梁锦钊至今还有一点“挥汗如雨,好不容易杀出重围”的惊险感觉。
提升
经过才能/性向测试、面试语言和沟通能力、情境测试和个性测试,以及最终面试等四轮竞赛的“大浪淘沙”,合格的管理培训生就坐上了“职业直通车”。但是并不意味着他从此就可以一帆风顺、高枕无忧。
梁锦钊在2001年的12月份通过了所有的考试,开始了他长达9个月的第一阶段培训生涯。他当时的正式职衔是汇丰银行服务销售与网络发展部的副经理,主要的工作与电子商务和电子银行有关。
“这时候才发现,自己所学到的东西,远远不能解决工作当中的所有问题。”尽管梁在美国完成IT专业的学业,但是发现学校中学到的东西,与工作所需要的,还是有一定的落差。
E. 银行集团客户的界定
大概是这意思。实际上对于集团客户的界定关键在于股权关系。银行筛选客户是根据自己的客户信息系统的,也就是说如果银行在自己的系统中筛出客户与其他客户存在股权关系。那么在进行信贷业务时就会对客户进行集团客户调查。
正如楼主所说,如果仅与集团企业内某一家企业发生业务关系,在操作上与单一客户一致。但是这只是操作上一致,从专业的角度来讲应该成为“辖内集团客户,视同单一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