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有限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需要到会代表的2/3以上表决权就通过吗
不是,超过50%即可通过。
决权原则
《公司法》第104条第1款追随世界公司立法之通例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此即一股一表决权原则。
股东表决权
股一表决权原则是股东平等原则特别是股份平等原则在表决权领域的必然体现。依股份平等原则,每一股份所蕴含的表决权和表决力是完全平等的,为便于计算和比较诸股东表决权之大小,遂有一股一表决权原则之承认。
一股一表决权原则与资本多数决原则并不是互相矛盾的,相反,前者是后者的逻辑基础,后者则是前者的题中应有之义。这是由于一股一表决权原则与一人一表决权原则是截然相反的,前者置重干投资数额上的平等,而后者则置重于表决权行使主体人数上的平等。
既然股份公司这种典型的资合公司不实行一人一表决原则,故贯彻一股一表决权原则的必然结果是导致资本多数决原则,而非人头多数决原则。
一股一表决权原则为强行性法律规范中的效力规定,除非公司法另有规定,公司不得以其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设立一股一表决权原则之例外,如限制或剥夺某种股份或股东的表决权,规定一股有数个表决权。
至于董监选任决议中的累积投票制度是否为一股一表决权原则之例外旧本通说采取否定态度。因为累积投票制度无非是把每一股份在数个选任决议中对候选人所享有的数个表决权合并在一个选任决议中行使而已,仍以一股一表决权原则为基础。
(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论述扩展阅读:
表决权的不统一行使问题
所谓表决权的不统一行使,是指持有两个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将一部表决权对股东大会议案投赞成票,而将另一部表决权对股东大会议案投反对票。
应否允许表决权的不统一行使,有否定说与肯定说之争。
否定说认为,一个股东仅享有一个表决权,只不过各股东表决力的大小因持股数额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故应全面否定表决权的不统一行使;肯定说则以一股份即有一个表决权为根据,认为数个股份即有同数的表决权,故应承认表决权的不统一行使。
若股东表决权的不统一行使被公司所拒绝,则此种表决权之行使应归于无效。但该股东仍可作为出席股东对待,其表决权亦可算入定足数。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股东表决权
B. 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有何法定要求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参考内容:法律界网站法务通VV
C.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普通决议须经全体股东中占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才能通过。
对的,没错!
D.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是怎么表决的
所谓过半数,是指公司股份的半数,而不是指投票表决人头的半数。也就是说内,股东表容决时,其中几个股东联合持股超过50%,就基本上能左右整个股东会对日常事项的表决情况了。
除了法定2/3表决事项(修改章程,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资、减资等重大事项)和章程约定需要2/3表决的事项之外,其他都是过半数即可。
E. 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的决议是不是一致的
不一致。
有限公司的股东会一般决议,通过方式由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自行约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会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全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有限公司中,股东会的特别决议事项,是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这是“全体股东表决权”。
股份公司中,股东会的特别决议事项,是经“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这是“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权”。
比如:甲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是1000,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表决权是700,但是要通过特别决议就需要1000*2/3以上表决权通过。
又如: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是1000,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表决权是700,但是要通过特别决议就需要700*2/3以上表决权通过。
F.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上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此决议是否生效
根据《公司法》第107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专持人(首先是属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主持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还不能主持的由半数以上董事推荐一名董事主持)、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所以,股东会决议不是必须要每个股东盖章(股东要盖章的情形是对决议的事项全体股东一致书面同意,可以不用召开股东大会,由股东在股东决议上盖章)。出席董事是必须要签字的。
另外,股东会决议不一定有效。根据《公司法》和《公司法司法解释4》,股东大会决议在有效之外,还有无效、可撤销和不成立三种情况。
1、无效的情形有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2、可撤销的情形有召开程序和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表决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
3、不成立的情形有未决议事项、未表决事项,出席人数和表决结果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