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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股份主要是生产什么的

发布时间:2021-06-11 18:43:11

『壹』 什么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 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股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第五条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
第六条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七条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转换经营机制,有步骤地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
第八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 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第十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 约束力。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 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 变更登记,可以变更其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 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 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十五条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采用多种形式,加 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六条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 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 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 理。
第十七条公司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
第十八条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 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设立
第十九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二十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一条本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国有企业,符合本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条件的,单一投资主体的,可以依照本法改建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多个投资主体的,可以改建为前
第一款规 定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六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七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八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一)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 定。
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 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 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二十七条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 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 的,不予登记。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 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 记,领取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 照。
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十二条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第三十四条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三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 载于股东名册。
第二节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 权。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 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条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 过。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四十四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 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当参照本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在其 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召集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 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三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五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五十六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 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五十八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第五十九条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 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六十条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六十一条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 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六十二条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六十三条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国有独资公司
第六十四条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 有限责任公司。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
第六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本法制定, 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
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 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第六十七条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国有独资公 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本法
第四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规定行使职权。董事会 每届任期为三年。 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至九人,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换。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 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视需要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 国家授权的部门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九条国家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
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 权。 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七十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第七十一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 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权转移手续。
第七十二条经营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较好的大型的国有独资公司,可以由国务院授权行使资 产所有者的权利。

第三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设立
第七十三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七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七十五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 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第七十六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 务。
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 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七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 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七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 九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十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二〕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三〕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办理。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第八十一条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 个人。
第八十二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 办理其财产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 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十三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三十五,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
第八十四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下 列主要文件: 一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 二公司章程; 三经营估算书;四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五招股说明书; 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七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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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一:所属板块 汽车行业 数字货币 标准普尔 分拆预期 富时罗素 氢能源 新零售 深股通 区块链 无人驾驶 充电桩 阿里概念 融资融券 太阳能 创投 节能环保 浙江板块
要点二:经营范围 货运(范围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汽车零部件、热镀锌钢圈制造,车轮生产(限分支机构经营),热浸铝、小五金加工,钢材、汽车零部件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的除外);金属表面处理设备的生产及维修;金属制品、通用设备的销售。房地产的开发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要点三:钢制滚型车轮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专业从事钢制滚型车轮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轿车、微型车等乘用车和部分特种用途车辆的钢制滚型车轮,以及各型号卡车、挂车和客车等商用车的钢制滚型车轮。公司的生产模式主要执行“订单化”模式,即先与客户签订框架合同,确定合同中车轮的总采购量,再根据客户下的采购订单,按月组织生产。公司的销售模式主要包括直接为整车制造商配套和通过经销商网络进行销售。
要点四:钢制车轮行业 国内钢制车轮行业发展的主要瓶颈在于生产的设备和技术,因此,产品质量稳定性较差、精度不高,大部分只能满足精度要求不高的国内AM市场。对于产品质量要求高、市场前景更为广阔的OEM市场仅有少数几家国内企业能够进入。上述企业通过多年的技术积累,目前能基本满足国内汽车整车厂对钢制车轮的技术要求,但与国际整车厂的对车轮质量不断提高的要求仍有一定的差距。
要点五:技术研发优势 公司注重技术研发与创新,以工匠精神打造行业精品,力图为客户提供高质量、高标准、高材质的产品。公司属于高新技术企业,2009年被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同年还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且拥有一批年富力强的工程师团队以及国内外的权威专家,为公司逐步迈向国际一流钢制车轮生产企业奠定了坚实的技术基础。
要点六:生产工艺优势 公司最新的生产线都是引进处于国际领先水平的全自动化生产线,目前已实现机器人代替人工的全自动线的全面覆盖,极大的提高了产品性能和品质,这些高品质的产品也逐步进入了国内整车合资品牌制造商,替代了原先进口的钢制车轮。
要点七:滚型钢轮龙头 公司是国内滚型钢制车轮最大的生产企业,主要产品包括5°滚型系列和15°滚型系列的钢制车轮。5°钢制滚型车轮主要用于轿车,微型车等乘用车和部分特种用途车辆,15°钢制滚型车轮产品主要用于各型号卡车,挂车和客车等商用车。2010年度,公司钢制车轮毛利率为33.32%,同比提高2.01个百分点,出口收入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71.18%。
要点八:产品市场竞争优势 公司产品定位于国内,国外两个市场,能利用两个市场需求的变化进行互补。公司已与美国,加拿大,南美,欧盟等多个国家或地区的中高端经销商,一级供应商及部分整车制造企业形成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公司在国内OEM市场的市场份额快速增长,批量供应的客户包括比亚迪,通用五菱,东风柳汽,厦门金龙等整车制造企业。2010年开始批量供货的企业有吉利汽车,江淮汽车,沈阳金杯,东风小康,中集车辆,青年汽车,一汽海马等,同时已按照福建戴姆勒,上海汽车等企业的进度要求完成了产品开发。此外,公司已与北汽集团,长城汽车等达成产品开发意向。
要点九:轻量化水平国际领先 由于轻量化钢轮能够有效降低油耗,提高整车产品竞争力,在海外市场获得青睐,同时随着轻量化高强度钢圈生产技术及规模的提升,价格已经接近同规格型钢车轮及普通滚型钢轮,也逐渐被国内厂商接受。公司在钢制车轮的轻量化方面取得显著的技术优势,以典型的22.5×8.25的15°滚型钢轮为例,国内行业内普遍重量在45KG左右,公司已将产品自重降低到35KG,并成功开发出30KG的新产品,与欧美37KG的行业平均水平相比也有较大的提高,为全球少数掌握此产品技术的车轮生产企业。
要点十:同步开发取得先机 国内钢轮企业技术水平较低,仍停留在来样加工为主的水平,而随着汽车工业的快速发展以及整车厂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整车制造商对钢制车轮的性能,精度,外观等要求越来越高,对车轮生产企业的设计和开发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公司具备行业内领先的自主研发能力,能够根据整车厂的要求同步开发新产品,并获得客户的普遍认可。公司2010年新产品开发数量达60种以上。由于新车型的同步开发具有一定的先导性,使得公司在获得相关订单时能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
要点十一:子公司拟和阿里巴巴、康众汽配在汽车后市场中开展合作 2018年8月23日公告,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固股份或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AlibabaInvestmentLimited(阿里巴巴)、江苏康众汽配有限公司等合资并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暨变更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及募投项目部分对外出资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特维轮网络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维轮)拟和AlibabaInvestmentLimited或其指定关联方(以下简称阿里)、江苏康众汽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众汽配)在汽车后市场中开展合作,具体分为供应链业务和门店业务的合作。特维轮拟新设全资供应链公司(以下简称新供应链公司),该公司将以现金方式向特维轮收购取得供应链业务相关资产(经过评估),购买价格基于独立公允原则并基于转让资产于交割日的账面净值确定。收购后,新供应链公司整体预计估值约为人民币5.85亿元,特维轮将以新供应链公司全部股权注入本次投资后的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中,同时阿里将以现金方式出资人民币16亿元(或等值美元),于增资同时,阿里将受让合资公司原股东的部分股权,同时阿里将促使其指定的主体与合资公司签署业务合作协议,授予合资公司淘宝、天猫相应汽车后服务类目独家运营权。上述交易完成后,特维轮将持有合资公司约16.27%的股权,将成为合资公司第二大股东,阿里将持有合资公司约46.97%股权,将成为合资公司第一大股东,其他股东合计持有合资公司约36.76%股权。
要点十二:拟斥资2亿至5亿元回购公司股份 2018年9月12日公告,公司拟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A股社会公众股份,本次回购的股份将作为公司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或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份来源。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5亿元,不低于2亿元;回购价格不超过18元/股。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
要点十三:已耗资2.16亿元回购3.14%股份 2019年1月3日公告,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31,728,299股,约占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的3.14%,最高成交价为7.41元/股,最低成交价为6.19元/股,成交总金额为216,334,625.80元(含交易费用)。
要点十四:拟斥资2亿至4亿元回购公司股份 2019年5月9日公告,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本次回购的股份将依法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20,000万元,且不超过40,000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16.00元/股;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要点十五:已耗资1.39亿元回购2.03%股份 2018年12月19日公告,截至2018年12月18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20,531,450股,约占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的2.03%,最高成交价为7.41元/股,最低成交价为6.19元/股,成交总金额为139,458,944元(含交易费用)。
要点十六:实控人获富阳投资约5.5亿元支援 2019年4月29日公告,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孙锋峰先生的通知:孙锋峰先生已和杭州富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杭州富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拟出资不超过人民币55,000万元,和孙锋峰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若上述合作事项最终实施完成,将有助于改善公司实际控制人资金流动性水平,有利于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和提升公司治理能力,若形成国有资本参股和民营资本的相互融合也将进一步增强公司资信水平,为公司进一步快速发展奠定良好基础,促进公司整体业务发展,对公司未来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

『肆』 股票780077主要是生产什么的

780077是一家已获准上市的公司股票申购代码。
这家公司是重庆农商行,也就是以前的信用社,2008年改制成立的商业银行。股票代码为601077,本周一刚刚进行了网上申购。

『伍』 玖龙纸业(控股)有限公司的简介

公司简介
玖龙纸业(控股)有限公司(「玖龙纸业」或「本公司」)(股份编号:2689) 成立于一九九五年,按产能计算,为中国最大的箱板原纸产品生产商,也是全球最大的箱板原纸产品生产商之一。玖龙纸业及其附属公司(「本集团」)主要生产卡纸(包括牛卡纸、环保牛卡纸及白面牛卡纸)、高强瓦楞芯纸,以及涂布灰底白板纸。本集团的业务模式有助其成为一站式生产商,生产一系列优质的包装用纸产品。玖龙纸业的造纸机现时分别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江苏省太仓市及重庆。本公司的第四个生产基地位于天津,并将于二零零九年六月落成启用。业务覆盖珠江三角洲、长江流域、中国中西部及北部。此外,本集团也透过一家位于内蒙的合资企业从事本色木浆的生产业务及于四川乐山拓展生产高价特种纸及竹木浆。

于2008年5月,玖龙纸业完成收购越南一家造纸厂的60%控股权,加快占据越南、老挝、柬埔寨等东盟市场。

玖龙纸业一直以来的目标是成为国际级的包装纸生产商。本集团的全体员工均致力朝着这个目标奋发向前。我们不断投入大量资源,引进先进的机械和技术、提升产品质量、培养技术和管理人员。为进一步提升营运和管理系统,我们更采用国际先进的管理技术,并推行企业资源规划(ERP)系统,以求完善公司的运作。

另一方面,玖龙纸业视人才为企业成功之本。因此,我们从不吝于加强员工福利的投资。培养人才方面,玖龙纸业提供各类内部和海外培训计划,让各阶层员工均能够获得进修机会,持续提升自身的能力。

玖龙纸业认为集团在推动企业发展的同时,也必需履行其社会责任。为此,我们在建厂初期已开始进行大量有关环保设施的投资,尽力减少业务对环境所造成的影响。此外,我们更积极支持各种社区活动、参与扶贫赈灾等善举,望能回馈社会,为国家建设尽力。

玖龙纸业在二零零六年三月三日于香港联交所主板成功上市。

『陆』 吉九集团是做什么的

吉九集团(吉禾集团和九阳集团)健康产业大联盟签约仪式

吉九集团是由中国健康饮食电器领导品牌九阳股份旗下杭州九阳豆业有限公司与国内五谷生产加工巨头吉禾集团战略合作建立,以上市标准筹备打造的大型企业。生产制造商黑龙江九阳豆业隶属吉九集团旗下,项目总投资4亿元,占地面积7万平方米,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是目前国内最大五谷深加工基地,拥有最先进的五谷加工设备,严格的出口级加工工艺。

2019年4月20日,吉九集团在海南三亚举办“吉禾&九阳联手打造吉九集团启动仪式简动力全球首发明星盛典”,正式推出“轻断食”新品——简动力生机方便粥。吉九集团董事长蒋振军、简动力代言人陆毅鲍蕾夫妇以及近千位行业大咖悉数出席,共襄盛举。

吉禾&九阳联手打造吉九集团启动仪式举行,简动力生机方便粥首次亮相,引爆全场。资料显示,简动力是由国家杂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发、黑龙江九阳豆业有限公司制造、黑龙江吉九中谷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荣誉出品的国内唯一一款将“营养明星”小麦肽粉与生机百谷完美结合的全素食平衡营养粥。

简动力生机方便粥将传统食疗养生与现代营养科学相结合,针对现代人的体质特点和饮食问题,遵循食材多样性、天然完整性、营养均衡性、人体吸收性的四大配方原则,精选营养明星小麦肽粉和9大类108种天然食材,经28道出口级食品加工工艺制造而成,不仅完整保留根、茎、叶、花、果、种六大植物器官的七大营养成分,在满足现代人的营养需求同时,更凝聚澎湃生机,排除毒素,净化身体,激发细胞活力,为食用它的人带来健康轻盈的身体和美好愉悦的精神。

目前来看,我国大健康产业呈现蓬勃发展之势,根据国家相关规划,到2020年,“健康中国”带来的大健康产业市场规模有望达到10万亿元;2030年将超过16万亿元,是目前市场规模的3倍。未来十年是大健康产业的黄金十年。结合发达国家的健康产业发展经验来看,中国大健康产业占GDP的比重不足 5%,与发达国家的10%以上有很大差距。在产业结构调整成为主流趋势的情况下,中国鼓励大健康产业发展出台利好政策的可能性仍将持续。

随着《“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的发布和政策纵深发展,我国大健康行业也正迎来一个新的升级阶段,即是从“规模”向“价值”的变革,只有真正的好产品,才能立足市场,满足国民消费升级下的需求。“简动力背靠吉九集团,拥有强大的生产能力及品控能力,将为市场持续输出优质的大健康产品,或将引发全民轻断食热潮。”业内专家如是说。

『柒』 sT九有股吧不知啥时候能开板

现在的股票配资管理费早就降下来,基本上很少了。乐乐陶陶

『捌』 福成股份主营业务是做什么的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改委等国家九部委联合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主要从事奶牛及肉牛饲养、饲料加工、肉牛屠宰加工等业务

『玖』 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国企
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是经重庆市人民政府[1998]165号文批准,由原重庆港口管理局为主要发起人,联合成都铁路局、重庆铁路分局、重庆长江轮船公司、张家港港务局共同发起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字[2000]101号文批准, 于2000年7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是国内第一家长江内河港口上市公司。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普通股流通股数量为8600万股,股票简称“重庆港九”,股票代码为600279。
公司现有集装箱专用码头经过改扩建已于05年底竣工,年通过能力将达到20万TEU,公司还拥有通过能力为10万辆的汽车滚装码头、长江内河一次性起重能力达180吨和400吨的二条特重件装卸作业线等10座现代化码头,货物年设计通过能力481万吨,仓储能力45万立方米。公司还拥有一个内河港口旅游客运站,年通过能力为1000万人次,是长江三峡旅游的门户和通道。
2013年9月,重庆港九控股股东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主管部门由重庆市国资委调整为重庆两江新区管委会。重庆港九有关负责人,控股股东主管部门的调整,主要是市政府基于支持两江新区发展的战略角度来考虑,上市公司仍然会保持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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