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多人股东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民营经济已发展成为我国一道亮丽的风景线。我国数以千万计的民营企业中,出现了很多企业明星和知名品牌,但也有不少的民营企业在市场经济浪潮中倒下去了。这类民营企业失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企业管理的问题、公司治理的问题、企业战略的问题等,而其失败的根本原因就是公司治理的问题。因为,公司治理模式决定了股东会、董事会、经理人、监事会的运作模式,从而也就对企业战略、企业管理等产生重大影响。综观我国很多成功民营企业的发展史,它们一般都是在创业阶段就建立了较好的适合公司成长的公司治理结构,如北京用友软件公司、深圳华为公司等。
一、案例:S公司于2003年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300万元,注册时有三个股东:一个是李先生,出资100万元,占有股份34%;一个是王先生,出资100万元,占有股份33%;另一个是由张先生个人控股的民营企业(法人股东),出资100万元,占有股份33%。这三个人都在公司里担任重要管理职务:李先生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分管人事财务等部门)、王先生任董事、副总经理(分管采购和营销部门)、张先生也任董事、副总经理(分管技术部门),而且三个人在公司的薪金待遇都一样。这三个人在经营管理企业的过程中出现了以下一些特点:
1、从不召开规范的股东会、董事会,公司监事会形同虚设;2、公司大大小小的事都是由三个人在公司开办公会决定;3、公司成立后的半年内,三个人都很努力,公司也开始陆续有经营收入了,且有增长势头;4、由于三个人的经营管理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在经营管理公司过程中,经常发生一些矛盾和分歧,而且李总经理逐步放松了对两位副总经理的管理、监督和控制;5、公司运营一年后,公司年终决算的税后利润为30万元,为了公司继续发展,李先生、张先生主张不分配,而王先生主张一定要分配,为此发生了冲突性矛盾,致使公司经常无法有效运营,经营业绩很快就滑坡,开始经营亏损。
二、案例分析
S公司由三个自然人股东共同出资创办,三个股东又都是公司董事,同时又都是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因此,这三个人有着双重身份:既是公司股东、又是公司经营管理者。从案例可以分析出:这三个人都将这种双重身份融为一体了,混淆了公司股东、经营管理者的权利、职责和义务。这是S公司在公司治理层面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导致S公司走向失败主要因素之一。我们知道,S公司是按公司法规定注册成立的公司制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经营管理者、监事会共同组成公司治理的组织机构,这些机构之间理应权责明确、相互制衡。S公司经营管理者基本替代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职能,而公司监事会又没有发挥应有作用,从而导致了S公司出现了很不正常的公司治理模式,严重影响了S公司经营管理和成长。
从经营管理者角度分析,S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就是出资的三个股东,三个人都有很大的利益驱动性,因而,在公司成立之初都很努力、都想把公司经营好而获得较好的回报。也正因为他们的这种投入和努力,使得公司第一年经营业绩还是过得去的。尽管这三个人有一个初步的管理分工,但由于三个人的认识程度、知识结构、管理经验、经营管理水平差异较大,同时,三个人都凭借自身是公司股东的理念,因而,在很多时候就形成了谁也管不了谁的局面,使得公司总经理不能认真履行好应尽的职责,副总经理有很大的自行其事的空间。因此,导致S公司出现了经营管理指令不统一、三个经营者之间的不信任和信息的不对称、经营管理决策失误、经营管理效率不高等诸多弊端。而且,从利益层面看,三个经营者尽管持有公司股份都一样,但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做出的努力与贡献是不一样的,因而,也就不能将其经营者利益安排与公司股东利益安排等同起来,必须区别对待。王先生一定要主张分配利润是与这种利益安排有着必然联系的。
从股权结构角度分析,S公司三个股东的股权比例是一样的,这种平均的股权结构不利于构建有效的公司治理模式,尤其在S公司的创业成长阶段。S公司没有建立正常运行的公司治理结构,这种平均的股权结构给公司治理模式造成的重大影响尚未充分显现出来。
三、解决方案
S公司是由多个自然人股东共同出资组建的公司制民营企业,在创业阶段,由于资本实力不够等因素,S公司也象我国很多民营企业一样,公司经营管理者由三个股东亲自担任,而不会从市场上聘请职业经理人来担任,这种安排是无可厚非的。但由于三个经营者又是公司股东,有着双重身份,因此,安排适合公司成长的公司治理模式就显得至关重要,这也是规避S公司走向失败的根本解决之道。
(一)在股东会层面,必须建立和完善必要的规则
股东会尽管不是常设机构,但它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
现行实际,经过各股东协商一致后,须达成以下共识:
1、确定须经过股东会决议的事项;2、确定股东会表决的方法和程序;3、确定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条件和程序。
(二)在董事会层面,必须建立和完善必要的规则
董事会是公司常设机构,也是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机构。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须坚决执行股东会的各项决议。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现行实际,经过公司各董事协商一致并报请股东会决议通过后,须达成以下共识:
1、确定须经过董事会决策的事项;2、确定董事会表决的方法和程序。
(三)在监事会层面,必须建立和完善必要的规则
监事会是公司常设机构
,也是对董事会、经营者行使监督的机构,监事会对
股东会负责,但不能干预和影响公司正常运营。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现行实际,经过公司监事协商一致并报请股东会决议通过后,须确定监事会职责、基本工作内容与工作程序。
(四)在经营者层面,必须建立和完善责、权、利体系
经营者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坚决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并负责公司日常经
营管理、公司运营,同时,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除应由股东会、董事会决策事项外,公司其他经营管理决策事项由经营者负责。S公司经营者有三个,但主要经营管理者只能有一个:亦即公司总经理,因此,在经营管理层面,公司副总经理必须接受公司总经理领导并对公司总经理负责。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现行实际,经过各经营者协商一致后,须达成以下共识:
1、确定总经理、副总经理各自的职责、权力;2、确定董事会对总经理的薪酬规定、考核管理办法报请董事会通过;
3、确定公司副总经理的薪酬规定、考核管理办法报董事会备案;4、确定公司总经理竞聘管理办法报请董事会通过;
② S型股份有限公司是什么
在美国,S型股份有限公司是将公司税转嫁到股东个人税的一种公司类型,那么什么是S股份有限公司,它有什么么特点,税收怎样,如何注册S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是详细的介绍:
开始的时候, S股份有限公司是像任何其他型股份有限公司一样。从法律的观点来看S股份有限公司也和一般的公司没两样。每家S股份有限公司都是从C型股份有限公司开始,并且在固定时间范围内做选择从C型转换成S型。以下是成立S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条件:
1、S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多于100人。
2、股东不能是非居民外籍人士或其他企业,必须是个人或某些类型的单位。
3、S股份有限公司只能分配一种股票,因此不能发放优先股票或职员优先认股权。
4、S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每年12月31日做年度税务总结。
S股份有限公司的税务
S股份有限公司不必付所得税。 S股份有限公司的收入会转嫁到股东。股东在他们申报的个人所得税税表中必须申报因S股份有限公司营利的收入或损失的金额。如果您有能获利的生意,您等于结合了您的营业获利到个人所得。这样可以排除双重征税。如果您的公司有亏损,亏损的金额会直接从您的个人收入扣除。您可以节省您的个人所得税。
要如何成立S型股份有限公司
S型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要先从成立C型股份有限公司开始。一旦C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必须要征求所有股东的同意才能将公司型态转换成S股份有限公司。记得转换的手续要联邦税务局和州税务局都要申请。申请转换成S型股份有限公司是有时间限制的。必须在成立公司后的75天内或在申请有效年度3月15日之前要提出申请。
以上是S股份有限公司的介绍,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来选择。
③ S股有什么特点
特点是未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S股在我国是指尚未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或者已进入改革程序但尚未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票,在股名前加S,此标记从2006年10月9日起启用,日涨跌幅仍为上下10%(ST股为5%)。从2007年1月8日起,日涨跌幅调整为上下5%。
未完成股改的公司,受到更加严厉的差异化监管。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关于对未股改股票实施差异化交易监管的通知》,对未股改上市公司股票差异化交易监管做出了明确规定。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S股作为一个较为特殊的板块受到了部分资金的关注,但是根据沪深交易所退市新规,这些公司若未能消除触及退市条件的情形,将有可能被予以退市处理,所以风险非常大。
“交易所提出更为严厉的差异化管理,体现了监管层进一步更新监管方式和依法加强证券市场监管、切实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快证券市场建设以及努力完善市场结构的监管理念。”赵欢说。
通知明确,未股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进行核查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通知保留了“未股改上市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价格涨跌幅限制为±5%”的相关规定。
④ 买上S公司股票就能去开股东大会吗
股东大会会有利好或者利空的消息都会给股票带来影响,短线投机客最主要是关注短线的买入时机,逢利好就派发。
⑤ 美国LLC型公司和S型公司的区别
美国S公司限制向股东分配收入,美国S公司缺乏增加传递损失的能力。
美国S公司在所有权上可能共享的个人或实体的类型有限。虽然存在少数例外,但一般来说,另一个C公司和某些信托不能是S公司的股东。此外,个人股东必须是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外国人。此外,S公司仅限于100名股东。
分配收入 - 美国LL公司C更灵活
美国S公司在向股东分配收入方面非常严格。每个股东按照与其所有权相同的比例分享公司的收入。另一方面,LLC公司在业主/会员如何相互分配收入方面非常灵活。在有限责任公司,营业协议通常说明每个业主收到的利润份额。
⑥ 股东和投资人有什么区别
合伙人和股东的区别:1、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合伙人与股东的区别在于:合伙人回适用于《合答伙企业法》。股东适用于《公司法》。2、身份不同,合伙人是依照《合伙企业法》成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即非法人组织的投资人;股东是依照《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即独立法人单位的投资人(股东名册置备于公司,进行工商登记)。3、出资不同,普通合伙人除了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出资之外,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股东是不允许用劳务出资的。4、责任形式不同,合伙企业因不具备法人资格,故也就没有独立的责任能力,故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于公司,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企业财产权,并以公司自己所有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⑦ 注册美国S公司和C公司的区别比较
注册美国S公司
美国S公司以与C公司成立相同的方式组成 - 公司成立文件与国家内办公室成立。
然而,容美国S公司与C公司在两个方面有所不同。
美国S公司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美国S节选择作为“转让实体”征税。这意味着美国S公司不单独征税,除了其所有者/股东。相反,公司利润和损失是“直通”,并报告股东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很像合伙。
与美国C公司相比,美国S公司对所有权有限制。在美国S公司:
有最多100个股东的限制。
每个股东必须是个人或信托(不是另一家公司)
每个个人股东必须是美国公民或“居民外国人”,其中包括永久居民(已颁发绿卡的人)和通过主要存在测试的某些外国人。这些居民(通过主要存在测试)不需要是永久居民。他们可以是签证持有人(H1 / L1),根据税法仍然被视为外国人居民。
⑧ 奔驰公司的股东是谁
1998年5月7日,戴姆勒·奔驰公司总裁于尔根·施伦佩和克莱斯勒首席执行官罗伯特·伊同在伦敦宣布两家汽车生产商合并,组建了戴姆勒-克莱斯勒集团公司,由此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成为全球第二大汽车生产商、世界第五大汽车公司。
戴姆勒-克莱斯勒是无与伦比的汽车公司,产品涵盖小排量汽车、跑车、豪华轿车、轻型商用车、重型载重车以及舒适型长途客车。 戴姆勒-克莱斯勒的轿车品牌包括迈巴赫、梅赛德斯-奔驰、克莱斯勒、Jeep® 、道奇和smart;商用车品牌包括梅赛德斯-奔驰、福莱纳、Sterling、西星和Setra。 戴姆勒-克莱斯勒旗下的戴姆勒-克莱斯勒服务集团提供汽车金融以及其他的汽车服务。
戴姆勒-克莱斯勒的战略基于四大支柱:全球布局,强势品牌,丰富产品,领先技术。 戴姆勒-克莱斯勒拥有全球化人力资源,以及遍及世界各地的股东。2006年,在360,385名员工的共同努力下,戴姆勒•克莱斯勒的营业收入达到了1,516亿欧元。在2007年度《财富》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名中名列第八。
2007年7月3日, 欧盟正式批准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以74亿美元的价格,将旗下克莱斯勒公司出售给美国瑟伯勒斯(Cerberus)资本管理公司。
根据2007年75月双方达成的协议,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将把自己在克莱斯勒公司中80.1%的股份出售给瑟伯勒斯资本管理公司。
瑟伯勒斯资本管理公司为此将向经营困难的克莱斯勒公司及其金融服务业务注资60.5亿美元,并将余下的13.5亿美元支付给戴-克公司。
此项交易意味着戴姆勒与克莱斯勒之间长达9年的“联姻”行将结束。 10月4日,戴姆勒-克莱斯勒正式完成分拆程序,在通过股东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后,其正式更名为戴姆勒股份公司,并继续拥有克莱斯勒公司余下19.9%的股份。
通过与克莱斯勒公司脱钩,戴姆勒公司旨在集中精力发展旗下利润相对可观的梅塞德斯-奔驰品牌和重型卡车业务。
[编辑本段]公司概况
公司所有权:
戴姆勒•克莱斯勒的股东遍及欧洲、美国和其他地区;戴姆勒•克莱斯勒的流通股份约为10亿股(2006年12月31日)。
股票市场:
戴姆勒•克莱斯勒的股票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德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和斯图加特证券交易所(德国)挂牌交易。
董事长:蔡澈博士
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成员组成,包括董事长以及运营和职能分部的主管。
监事会:监事会由10名股东代表和10名员工代表组成,监事会任命董事会并审批企业重大决策。
市值: 约476亿欧元(2006年12月29日)
营业收入:1,516亿欧元 (2006年)
投资:在2006-2008年规划期间,戴姆勒•克莱斯勒预计在固定资产方面投资175亿欧元,在研发方面投资162亿欧元。
汽车销量: 3906500辆轿车和842000辆商用车(2006财政年度)
员工: 360,385人(2006年末)
制造厂所在地:17个国家
产品销售地: 200多个国家
旗下品牌:
梅赛德斯-奔驰,smart,迈巴赫,克莱斯勒,Jeep® ,道奇,福莱纳,Sterling,西星,Setra,三菱扶桑,Thomas Built Buses,Orion等
[编辑本段]公司历史
带着浓厚美国血统的克莱斯勒,历经80年风雨,将平凡化为神奇,它已经成为美国的一个传奇,代表着美国汽车工业的光辉里程。
克莱斯勒(CHRYSLER)
克莱斯勒汽车公司是美国第三大汽车工业公司,创立于1925年创始人名叫沃尔特·克莱斯勒。该公司在全世界许多国家设有子公司,是一个跨国汽车公司。公司总部设在美国底特律。
1924年通用旗下别克分部生产经理沃尔特·克莱斯勒在事业的顶峰时期,出人意料的离开通用汽车公司进入威廉斯·欧夫兰公司,开始生产克莱斯勒牌汽车。1925年他买下破产的马克斯维尔公司组建自己的公司。他集中大量的研发费用,并聘请世界著名工程师,对公司进行重新改建。很快,经过上百位工程师精心研制的“克莱斯勒6型”诞生了,这部车具有高压缩比引擎、可换式机油滤心,极速超过一百公里。一经推出即广受消费者的欢迎,第一年就卖出三万二千辆,成为当时美国畅销车型。克莱斯勒交出的优秀答卷引起了马克斯维尔汽车公司的债权银行的关注,债权银行希望克莱斯勒接管马克斯维尔汽车公司。在债权银行的帮助下,1925年,克莱斯勒汽车公司诞生,紧接着相继推出的“克莱斯勒4型”和“亨利5型”二款新车,销量颇佳,克莱斯勒一跃成为年度炙手可热的畅销车型,而公司的排名也从1925年的27位随之迅速窜升至1926年的第5位,1927年又升至第4位。凭借自己的技术和财力,他先后买下道奇、布立格和普利茅斯公司,逐渐发展成为美国第三大汽车公司。
随着经营的扩大,克莱斯勒开始向海外扩张,先后在澳大利亚、法国、英国、巴西建厂和收买当地汽车公司股权,购买了意大利的马沙拉蒂公司和兰伯基尼公司,从而使公司成为一个跨国汽车公司。在30年代它的黄金时期,曾一度超过福特公司。本世纪70年代,公司因管理不善濒于倒闭,著名企业家李·雅柯卡接管该公司。雅柯卡上任后大胆启用新人,裁减员工,争取政府资助,并把主要精力投入市场调研和产品开发上,并在产品广告上出奇制胜。在80年代初,克莱斯勒又奇迹般地活了过来,继续排在世界前5名汽车大公司行列。
进入90年代,因日本汽车公司的进攻,克莱斯勒再次陷入困境,它在汽车公司排名中一降再降,甚至降到日产美国分公司(美国市场)之下。克莱斯勒汽车公司有道奇、顺风、克莱斯勒轿车部以及道奇载 重车、零部件部等。现行汽车新产品则有“行可达”轻型货车、“太阳舞”轿车以及“幽灵”和“道奇600”、“顺风快帆船”等汽车产品。
第六届北京国际汽车工业展览会,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将展出在中国首次亮相的奔驰新款C级车,此车为全面革新的新车型,于今年5月刚在欧洲上市。同时精心挑选S、E、M级各款奔驰车型与中国的观众见面。除此之外,还将展出共轨型CDI发动机。
进入90年代之后,克莱斯勒又传出了一则令人震惊的消息,那就是与戴姆勒·奔驰的合并。这一合并使戴姆勒·克莱斯勒囊括了克莱斯勒、道奇、Jeep、梅赛德斯-奔驰、精灵(Smart)在内的众多知名汽车品牌。这为克莱斯勒和戴姆勒·奔驰双方的发展积蓄了更多的优势和实力。2000年克莱斯勒 PT Cruiser问世。2001年克莱斯勒全新改款Voyager, Town & Country上市,全新克莱斯勒Sebring亦于同年推出。2004年克莱斯勒Pacifica 及Crossfire 跑车问世,这系列举动开启了克莱斯勒公司与戴姆勒·奔驰合并后的新产品纪元。我们在这一对强强联合中,看到了一个古老而恒久的汽车梦想,在新世纪再次冉冉升起!
梅赛德斯-奔驰(BENZ)
世界十大汽车公司之一,德国按销售额为第一大汽车公司,按产量则居第二。创立于1926年,创始人是卡尔·本茨和戈特利布·戴姆勒。它的前身是1886年成立的奔驰汽车厂和戴姆勒汽车厂。1926年两厂合并后,叫戴姆勒·奔驰汽车公司,中国翻译简称奔驰汽车公司。现在,奔驰汽车公司除以高质量、高性能豪华汽车闻名外,它也是世界上最著名的大客车和重型载重汽车的生产厂家。
奔驰公司是世界上资格最老的厂家,也是经营风格始终如一的厂家。从1926年至今,公司不追求汽车产量的扩大,而只追求生产出高质量、高性能的高级别汽车产品。在世界十大汽车公司中,奔驰公司产量最小,不到100万辆,但它的利润和销售额却名列前五名。奔驰的最低级别汽车售价也有1.5万美元以上,而豪华汽车则在10万美元以上,中间车型也在4万美元左右。在香港市场,一辆奔驰500SL汽车,售价高达165万港币。
奔驰的载重汽车、专用汽车、大客车品种繁多,仅载重汽车一种,就有110多种基本型,奔驰也是世界上最大的重型车生产厂家,其全轮驱动3850AS载重汽车最大功率可达368千瓦,拖载能力达220吨,1984年奔驰公司投放市场的6.5吨至11吨新型载重汽车,采用空气制动、伺服转向器、电子防刹车抱死装置,使各大载重汽车公司为这震动。
奔驰公司在国内有6个子公司,国外有23个子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都设有联络处、销售点以及装配厂。本世纪80年代,奔驰公司和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合作,向中国转让奔驰重型汽车的生产技术。现在,北方工业公司已经投入批量生产。
奔驰公司公司总部设在德国斯图加特,雇员总数为18.5万人。年产汽车60万辆。小汽车新产品有奔驰W124、奔驰R129、奔驰W126四大系列。其中W126系列的560SEC和R129系列的500SL都是十分受欢迎的超豪华汽车。
三菱(MITSUBISHI)
三菱汽车工业公司是日本三菱集团成员之一。1970年在三菱重工业公司和美国克莱斯勒公司共同出资下,成立了三菱汽车工业股份有限。三菱生产的有华丽、扶桑、海市蜃楼、米尼卡、蓝鸟枪骑兵和枪骑兵等轿车。
公司总部设在东京都,目前公司汽车年产量在100万辆以上。三菱汽车公司注意技术开发和新技术的采用,以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如MCAJET控制喷气稀薄发动机的配气机构,是通过小型喷气阀使极稀薄的混合气体在流向火花塞时产生极强的涡流,促进燃烧达到节约燃油的目的。
三菱汽车公司在日本国内有10个生产厂、两个轿车研究中心和一个载货车、客车研究中心,国外有25个生产厂。曾生产出日本第一辆柴油客车扶桑BD46。主要产品有微型轿车和载货汽车、小型轿车和载货车、中重型载货车、厢式车、客车、运动车、发动机和其他零部件等。
吉普(JEEP)
吉普(Jeep),由于它具有传奇的历史和响亮易记的发音,很多人都知道它,甚至不少人将吉普视为越野车的代名词,以为所有的越野车都可称为吉普,这是对吉普这个名字的的误解。
其实吉普仅是一个越野车的品牌,属于克莱斯勒的吉普公司。它的产品有牧马人(Wrangler)和切诺基(Cherokee)。其中经典作品牧马人的原车型是在二次大战中应美国军方的要求,由当时的班塔姆公司设计师卡尔.普罗伯斯特设计出来的。牧马人是1962年推出的四驱越野车,它继承吉普原型车的轮廓基础上进行了设计,具有车身宽敞、造型新颖、操纵灵活、动力强大、适应性强的优点。
道奇(DODGE)
道奇牌轿车素以价廉和大众化称著,颇受欢迎。轿车型号有:蝰蛇(Viper),无畏(Interpid),隐形(Stealth),小精灵(Spirit),影子(Shadow),霓虹(Neon),小马(Colt)等。约翰·道奇和霍勒斯·道奇兄弟曾是亨利·福特的股东和董事,他们的工厂起初为福特汽车生产零件。由于福特的成功,道奇兄弟亦因此获益,并开始发展自己的公司,成为福特的对手。道奇兄弟1919年脱离福特公司。后来,道奇成为克莱斯勒汽车公司的骨干企业。
精灵(SMART)
Smart汽车有限公司作为戴姆勒-奔驰(现改名戴姆勒-克来斯勒)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1994年,管理中心设在德国斯图加特市,生产工厂则在相距不远的法国海姆巴赫市。作为汽车界巨擎戴姆勒公司和瑞士钟表集团斯沃奇(Swatch)合作的产物,似乎从一开始就决定了Smart与众不同的特性。这也充分体现在他的名字上,Smart中的S代表了斯沃奇(Swatch),M代表了戴姆勒集团(Mercedes-Benz),而art则是英文中艺术的意思,合起来可以理解为,这部车代表了斯沃奇和戴姆勒合作的艺术,而Smart车名本身在英文中也有聪明伶俐的意思,这也契合了Smart公司的设计理念。
迈巴赫(MAYBACH)
Maybach品牌展示将使人们重新想起其传奇色彩的汽车及它的年代:连同奔驰的型号,成为当时德国汽车制造商中的绝对经典。精湛的技术,至高的品质,独特的风格,使得他们成为全世界属目的焦点。具有传奇色彩的品牌标志由2个交叉的M,围绕在一个球面三角形里组成,新的轿车将仍采用这个经典的标志,仅仅不同的是,以前2个M的是MaybachMotorenbau的缩写,而现在2个M是MaybachManufaktur的缩写。
Maybach品牌是梅塞德斯-奔驰的旗下品牌,出于公司战略,戴姆勒-克莱斯勒集团将作为独立品牌经营。Maybach轿车最高的工程技术,唯我独尊的风格,无不显示出当年Maybach轿车独领风骚的精髓。更重要的是,这次仍能与奔驰品牌并肩作战,将在汽车安全,舒适,可靠及寿命方面成为世界的领导者,创新者,开拓者。
[编辑本段]戴姆勒-克莱斯勒在中国
戴姆勒-克莱斯勒在中国的悠久历史以及未来计划表明了戴姆勒-克莱斯勒在中国一直致力于长期发展,这也是戴姆勒-克莱斯勒亚洲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20世纪30年代,梅赛德斯-奔驰在中国设立了办事处和销售网络,从此在中国不断拓展业务。
戴姆勒-克莱斯勒在中国不断扩大轿车和商用车的销量和产量。其合资企业北京奔驰-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从去年12月开始生产梅赛德斯-奔驰E级轿车,今年9月15日在北京正式启用了新工厂。新工厂将生产梅赛德斯-奔驰E级、C级、克莱斯勒300C等系列产品,全面提升中国汽车工业在品牌、质量、服务、制造能力方面的形象。并以国际标准的四大工艺、精益管理、严格的质量控制、卓越的生态环境和高素质的技术工人五大特征,成为北京市产业高端化的新起点。另外,戴姆勒-克莱斯勒向中国出口梅赛德斯-奔驰、克莱斯勒、Jeep®品牌的轿车和商用车。
[编辑本段]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正式更名为戴姆勒
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2007年10月04日发表公报称,通过股东大会投票表决,该公司已更名为戴姆勒股份公司,从而正式完成了德国戴姆勒与美国克莱斯勒的分离程序。
戴姆勒公司首席执行官迪特·蔡澈表示,公司已出资2000万美元从美国福特公司手中购回“戴姆勒”商标。
目前,市场上仅有福特旗下的捷豹公司生产的大型车才使用戴姆勒这一品牌。
戴姆勒品牌最初由德国人所建,但上世纪60年代捷豹获得了这一品牌的使用权。1989年捷豹被美国福特公司收购。
⑨ 股东何意
持有某公司的股份,就是该公司的股东。(买了哪个公司的股票就是该公司的股东)。
详细解释如下:
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
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
一、、法律地位
1、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上,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其出资数额(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股东之间关系上,股东地位一律平等,原则上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约定。
注意:国有独资公司应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相关权利
知情质询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参照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记录、董事会会决议、监事会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董事、管层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有权知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股东(大)会有权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股东在向工商部门行使上述知情权,调取相关资料时应当向工商部门提供自己的身份证件。工商部门要求提供其他证明股东身份的材料如股东证书的,股东可以申请公司协助制作并出具。鉴于利害关系,股东不希望在查询工商档案资料时被公司知悉的,也可以请律师代理查询。隐名股东不适用证件查询工商信息的方式。因为工商部门无法直接核实股东的真实身份。隐名股东查询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只有通过公司协助或者律师代理查询。
决策表决权
股东有权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出资比例或其他约定行使表决权、议事权。《公司法》还赋予对违规决议的请求撤销权,规定:股东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选举权
股东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收益权
股东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获取红利,分取公司终止后的剩余资产。
解散公司请求权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东代表诉讼权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起诉权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1)机理:既具有代表性,又具有代理性,具有公益性目的。有别于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以及集团诉讼。
(2)原告资格:有限公司的任何一名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3)被告范围:一类是《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另一类是第152条第三款规定的“他人”,即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符合条件的股东也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这里的“他人”应当包括任何侵犯公司利益的自然人和企业,例如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不法侵占公司资产的债务人等。
(4)责任事由:具有违反第六章规定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行为(原因),该行为导致了公司损害结果的发生。
(5)举证责任:在归责原则上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告方举证。
(6)前置程序:股东在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应先征求公司的意思,即以书面形式请求监事会(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作为公司代表起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诉讼结果归属:归属于公司,而不是股东个人。股东只是按照其股权比例的数量在财务上分享因胜诉带来的股东收益。
注意: 股东代表诉讼解决了过去在公司权益保护方面的主体的缺位问题。
直接索赔权
全名为对董事或高管的直接索赔权
当董事或者高管的个人行为对股东个人造成直接的利益损害,股东有权直接向董事或高管进行索赔。
优先权
股东在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在同等条件下有认缴优先权,有限公司股东还享有对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提议召集权
全名为临时股东会的提议召集权
在非股东会的正常召集时间,但是又有特别情况时,为了能够更大程度的扩大公司利益和实现股东利益,若符合一定条件时,股东可以提议召集临时股东会。
三、其他权利
注意:有限公司层面主要体现为“单独股东权”,在股份有限公司层面主要体现为“少数股东权”,以维护小股东利益。
四、相关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三)、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人格否认
股公司法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术语,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被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lift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或“刺破公司法人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ion’s veil),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依据
法人独立原则与有限责任原则作为现代企业法人制度中的基本制度,其法理依据是为在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达成一种风险与权利的平衡。当这一平衡被公司法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所打破时,便需要一种衡平的法律制度来纠偏、矫正。有鉴于此,美国首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之先河,随后,其他一些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国家也相继确认了该制度,将其作为法人独立人格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补充和例外,以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六、主要作用
股东作为投资者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推动经济的发展效果。促进资金的横向融通和经济的横向联系,提高资源配置的总体效益。
七、主要分类
按不同的标准,公司股东可以分类如下:
(一)、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
以出资的实际情况与登记记载是否一致,我们把公司股东分为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缴、认购公司出资额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材料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隐名股东又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出资人。显名股东是指正常状态下,出资情况与登记状态一致的股东。在本文中有时也指不实际出资,但接受隐名股东的委托,为隐名股东的利益,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的受托人。
(二)、个人股东和机构股东
以股东主体身份来分,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股东包括各类公司、各类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类非营利法人和基金等机构和组织。个人股东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
(三)、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
以获得股东资格时间和条件等来分,可分为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创始股东是指为组织、设立公司、签署设立协议或者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认缴出资,并对公司设立承担相应责任的人。创始股东也叫原始股东。一般股东指因出资、继承、接受赠与而取得公司出资或者股权,并因而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人。
(四)、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
以股东持股的数量与影响力来分,可分为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又分绝对控股股东与相对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资本总额50%或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另外,公司股东还可以分为大股东和小股东,当然,这是一组相对的概念。
八、股东资格
依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资格取得
(一)、原始取得
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原始取得又可分为两种情形:
1.设立时的原始取得。即基于公司的设立而向公司投资,从而取得股东资格。通过这种方式取得股东资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发起人,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和认股人。
2.设立后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后,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东资格。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取得股份的受让人、受赠人、继承人、继受人就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三)、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由于善意取得不用依赖于转让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权,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
一般来讲,股东资格的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股票本身有效;
(2)股份具有可处分性,法律所禁止处分的股份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3)须从无权利人处取得,如果转让人为正当权利人,则无需启动善意取得制度;
(4)取得时主观上善意,无恶意或重大过失,若明知或怠于注意让与人无权利之事实而取得股票,不能取得股权;
(5)依法律规定的股票转让方法取得股票,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取得,无记名股票交付即可。
资格丧失
股东资格的丧失是指股东因法定原因或法定程序而丧失股东身份。从我国《公司法》规定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如解散、破产、被合并;
2.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终止;
3.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
4.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购;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赠与、纳税、被善意取得等。[4]
九、股东变更
公司的股份通过股权交易进行买卖,该交易造成股东的变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更必须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样本见后面的参考资料),并且在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备案。股权转让协议的样本见参考资料。
股东变更时需要缴纳相关税费。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需要交纳各种税费,说明如下。
转让方是个人
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缴纳。
转让方是公司
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的税费较多,详见参考资料《公司股权转让的税费处理》。
具体如下:
(一)内资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
1、企业所得税 (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4)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5)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1号)规定: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契税 根据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4、印花税 股权转让的征税问题。股权转让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转让行为应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3‰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此转让应按199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执行,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