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全部质押,仍是实际控制人。如果股票价格下跌,导致持股面临强制平仓风险,则可能会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
② 空港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是谁哪些机构
抄空港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是:北京天竺空港经济开发公司。
持有的机构是: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欧永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工商银行-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诺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公司前10大股东是:(截止2015年12月8日)
北京天竺空港经济开发公司:占流通股比例:58.71%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占流通股比例:1.3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欧永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占流通股比例:1.24%
中国工商银行-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占流通股比例:0.96%
王洪娟:占流通股比例:0.9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诺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占流通股比例:0.75%
李吉军:占流通股比例:0.46%
北京华大基因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占流通股比例:0.30%
贾珍珍:占流通股比例:0.28%
孙晓光:占流通股比例:0.27%。
③ 中小板上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哪些期间不得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公来告自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直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④ 中小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是否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中小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增加或者减少比例达到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⑤ 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实际控制人、股东成立合伙公司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两种主要形式,有它们的共同点,也有不同点。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是: (1)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无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还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都是以股东公司的投资额为限。 (2)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分离的,股东将财产投资公司后,该财产即构成公司的财产,股东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同时,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没有投资到公司的其他财产是没有关系的,即使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股东也只以其对公司的投资额承担责任,不再承担其他的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都是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对外也是只承担有限的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就是公司的全部资产,除此之外,公司不再承担其他的财产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点: (1)两种公司在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方面有所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宽松一点,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严格;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高和最低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只有最低要求,没有最高要求。 (2)两种公司的股份转让难易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有严格的要求,受到的限制较多,比较困难;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股份比较自由,不象有限责任公司那样困难。 (3)两种公司的股权证明形式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不能转让、流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股票,即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来体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可以转让、流通。 (4)两种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权限大小和两权分离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有上限,人数相对来计比较少,召开股东会等也比较方便,因此股东会的权限较大,董事经常是由股东自己兼任的,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较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没有上限,人数较多且分散,召开股东会比较困难,股东会的议事程序也比较复杂,所以股东会的权限有所限制,董事会的权限较大,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也比较高。 (5)两种公司的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公司的人数有限,财务会计报表可以不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也可以不公告,只要按照规定期限送交各股东就行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众多很难分类,所以会计报表必须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并出具报告,还要存档以便股东查阅,其中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必须要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⑥ 新三板 核心员工持股 有没有限售
需要看持股比例,新三板项目中,员工持股平台多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搭建,对于此类有限合伙形式的员工持股平台的股份限售要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2.8条的规定及股转系统的实际操作标准,需要区别对待:
1、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与的(根据出资比例及是否担任GP、合伙协议具体约定等实质判断是否能控制持股平台)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持股平台
对于持股平台持有的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则应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间接持有的股票,从而导致应整体遵循“两年三批次”的转让限制规定(该类有限合伙整体限售,而非仅针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的部分,而且该持股平台所持有的股份应单独遵循两年三批次,而不是计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所有股份,比如持股平台持有挂牌公司5%的股份,那么挂牌时持股平台的解限售数量应当为5%*1/3*股份总数;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控制持股平台
如不符合其他情况,该持股平台无需遵循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限售要求,没有法定限售限制。
2、没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与的
(1)如果该持股平台持有的公司股份系在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受让自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
则其股份转让的限制同样等同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参考有“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与的”的情形。
(2)如果该持股平台持有的公司股份并非挂牌前十二个月内受让自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
则持股平台持有的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并无法定的转让限制(持股平台或其中的合伙人为获取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而做出的股份转让限制性约定的除外)。
⑦ 如何认定实际控制人
1、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超过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行使的表决权;
2、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三十;
3、通过单独或者联合控制的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
4、能够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
5、有关部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某一主体事实上能对公司的行为实施控制的其他情形。
由于改制过程中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将导致业绩连续计算的中断,严重影响公开发行股票进程,因此,请公司在改制时及时征求保荐机构意见后再采取相应举动。
(7)股份小可以做实际控制人吗扩展阅读: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简而言之,实际控制人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关于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归属,《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
投资者为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
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
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
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简而言之,实际控制人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⑧ 鲁南制药集团股份实际控制人
赵龙为最大股东,美国华裔魏新民为第二大股东,前二大股东持股都20%多,不回过都不参与鲁答南制药经营,现在鲁南实际控制人为赵总生前所托之人张贵民,现为鲁南制药董事长,张总目前正在竞选区人大代表,以前赵总连年是全国人大代表。
⑨ 什么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上市公司的股东公告只到是第一大股东这一层次,具体第一大股东被谁控股、控股方的背景如何则难以知晓。
实际控制人一般是指是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⑩ 为什么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受公司章程约束
1、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代持股份的,目前的公司法规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当初产生代持股份的现象主要是在改制时突破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超过50人的限制规定,帮助职工拥有单位股份,故而采取了“职工持股会”类型的代持方式,但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的处理规定。
3、有的公司有一个内部的《公司章程》,将代持情况进行了确认,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受公司章程的约束。
如果公司章程里面没有对股份代持进行说明,那么实际控制人就相当于外部人员,不受公司章程约束。
但是只要实际控制人在公司担任高管职务,那么他就会受公司章程约束,如果是普通员工身份,则不受约束。
如果没类似《公司章程》的,.那么光有“股份代协议”是不够的,应该还要有股份转让协议,并经其他股东认可,那么按隐名股东的司法解释,应该也是有效的。
(10)股份小可以做实际控制人吗扩展阅读:
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原则:
实际控制人的规定散见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两个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等文件。归结而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并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1)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超过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行使的表决权;
(2)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三十;
(3)通过单独或者联合控制的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
(4)能够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
(5)有关部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某一主体事实上能对公司的行为实施控制的其他情形。
由于改制过程中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将导致业绩连续计算的中断,严重影响公开发行股票进程,因此,请公司在改制时及时征求保荐机构意见后再采取相应举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