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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7家上市公司

发布时间:2021-06-24 20:36:34

❶ 暂停上市和退市有区别吗请赐教!

第一节 暂停上市
14.1.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暂停其股票上市:
(一) 因13.2.1条第(一)、(二)项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公司继续亏损;
(二) 因13.2.1条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
(三) 因13.2.1条第(四)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四) 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五)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六) 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因13.2.1条第(一)、(二)项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预计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将继续亏损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二十个交易日内发布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14.1.3 因13.2.1条第(一)、(二)项情形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继续亏损,或者虽然显示盈利但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就以下事项作出决议,并提交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一)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公司将与一家具有4.1条规定的恢复上市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代办机构”)签订协议,协议约定由公司聘请该代办机构作为股票恢复上市的保荐机构;如果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则委托该代办机构提供代办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股份退出登记,办理股份重新确认及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结算等事宜。
(二)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公司将与结算公司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如果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将委托结算公司作为全部股份的托管、登记和结算机构。
(三)如果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将申请其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以及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事宜。
14.1.4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14.1.3条所述提案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与代办机构和结算公司的协议签订工作,并在相关协议签订后及时报送本所,披露其主要内容。
14.1.5 上市公司出现14.1.1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应当再次披露股票将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所自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1.6 上市公司出现14.1.1条第(二)、(三)项情形的,本所自两个月期满后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并参照14.1.3条和14.1.4条的规定完成有关事项的审议、协议签订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14.1.7 本所在作出暂停股票上市决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4.1.8 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之日起及时披露股票暂停上市公告。股票暂停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暂停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暂停上市起始日;
(二) 有关股票暂停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 董事会关于争取恢复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四) 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五) 暂停上市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六) 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4.1.9 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上市公司的有关义务,并至少在每月前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一次为恢复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公司没有采取重大措施或者有关计划没有相应进展的,也应当披露并说明具体原因。
14.1.10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暂停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发行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六)因公司存在14.1.1条情形其股票被本所暂停上市。
14.1.11 可转换公司债券暂停上市事宜参照本节股票暂停上市有关规定办理。
终止上市
14.3.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 因14.1.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
(二) 因14.1.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出现亏损;
(三) 因14.1.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四) 因14.1.1条第(二)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仍未能披露经改正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五)因14.1.1条第(二)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披露了经改正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但未能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六)因14.1.1条第(三)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未披露相关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七)因14.1.1条第(三)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披露了相关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但未能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八)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九)恢复上市申请未被核准;
(十)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十一)上市公司或收购人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进行回购或要约收购,回购或要约收购实施完毕后,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董事会向本所提出终止上市申请;
(十二)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
(十三)公司因故解散或法院宣告公司破产后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十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4.3.2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九)项情形的,本所在不予核准恢复上市的同时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出现该条其他情形的,由本所上市委员会对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本所依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3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一)项情形的,本所自法定披露期限结束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4 上市公司预计可能出现14.3.1条第(二)项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的报告期结束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发布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14.3.5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同时发布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所自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6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三)、(八)项情形的,本所自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7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四)项至(七)项情形的,本所在两个月期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决定。
14.3.8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十)项情形的,本所在规定期限期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9 本所在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决定前,可以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盈利的真实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 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终止上市决定的期限之内。
本所为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14.3.10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十一)项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司披露收购结果公告或其他相关股权变动公告之日起停牌。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终止上市申请,本所在收到该申请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11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十二)项情形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结束后及时通知本所并公告。
本所在公司发布公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12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十三)项情形的,应当于公司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知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条件成就时,或法院宣告公司破产当日立即向本所报告并于次日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本所知悉该情形之日起停牌。
本所在公司发布公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决定。
14.3.13 本所在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于两个交易日内发布相关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对于直至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时仍未聘请代办机构的公司,本所在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的同时为其指定临时代办机构,通知公司和代办机构,并于两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发布相关公告(公司破产、解散或者被依 法责令关闭的除外)。
14.3.14 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关于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终止上市公告。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的日期;
(二) 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 终止上市后其股票登记、转让、管理事宜;
(四) 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五) 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4.3.15 公司应当在股票终止上市后立即安排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份在本所发布有关终止上市公告后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转让。
14.3.16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一)因14.1.10条第(一)、(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后,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二)因14.1.10条第(二)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后,在六个月内该情形未能消除的;
(三)因14.1.10条第(三)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该情形未能消除的;
(四)因14.1.10条第(五)项情形,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或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出现亏损,或未能在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
(五)因14.3.1条规定公司股票被本所终止上市的。
14.3.17 可转换公司债券终止上市事宜参照本节股票上市有关规定办理。

❷ 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区别

你好,股票终止上市指的是彻底取消上市公司之上市资格,或者取消上市证券挂牌交回易资格的制度。而暂答停上市指的是暂时停止股票或公司债券的交易,而并没有否定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
通常情况下,当上市公司出现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以上情况证券交易所会决定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
而上市公司出现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以上情况证券交易所会决定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❸ 新股上会,叫停或者取消或者未通过,一般需要多长时间重新上会还需要多长时间新股上市

比如,你公司10年1月1日申报上市,结果经证监会审核未通过,那么则需要从未通过的当月起等待1年的时间才可以再次申报。

❹ 依据证券法简述上市公司中股票暂停交易的情形是什么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是需要具备法定条件的,如果在上市后这些条件不再具备,或者版公司发生了权不利于继续上市和不宜再在公开的资本市场筹集资金的情况,则需要采取暂停其股票上市、终止其股票上市的措施。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❺ 股票暂停上市散户怎么办

你好,上市公司被暂停上市后,股民所持有的股票有两种结果:
1、暂停上市的股票要看本年度内能否扭亏为盈,且被交易所批准交易。
2、证券交易所会为持有股票的投资者提供特别的转让服务。
在公司暂停上市期间,证券交易所可以为投资者提供股票特别转让服务,具体转让办法由证券交易所规定。可见,被暂停上市后,股票投资者所持有的股票如果想要交易,仍然可以到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
1、申请人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存管部查询,取得股份证明文件以及股份临时保管确认函(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
2、申请人至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文件;
3、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交纳相关费用;
4、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在确认申请人已提交规定的文件和交纳相关费用后,于三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申请签发确认表;
5、申请人持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表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过户申请文件;
6、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符合规定的过户申请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交纳相关费用;
7、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形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解除股份临时保管。
风险揭示: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不构成任何买卖操作,不保证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❻ 上市公司可以倒闭吗

有很多的公抄司在经营的袭过程中,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经营不善一直在亏钱,这个时候如果已经资不抵债申请破产了是否还可以进行经营?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破产企业应当自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之日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经清算组允许,破产企业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以清算组的名义从事与清算工作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清算组应当将从事此种经营活动的情况报告人民法院。如果破产企业对外非以清算组的名义签订合同,且合同与清算工作无关,该合同无效。也就是说,公司破产后还能不能经营,具体看实际情况而定。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❼ 上市公司如何退市

你好,股票退市是指上市公司由于未满足交易所有关财务等其他上市标准,而主动或被动终止上市的情形,既由一家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公司。
退市类型有哪些类型?
1、【主动性退市】是指公司根据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主动向监管部门申请注销《许可证》,一般有如下原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定不再延续;股东会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破产;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结构、布局。
2、【被动性退市】是指期货机构被监管部门强行吊销《许可证》,一般因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风险等原因。
退市有哪些标准?
但凡退市就要有一个退市标准问题,目前上市公司退市采用单一标准:三年连续亏损即退市。上市公司退市是由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公司,该公司仍然存在,仍可经营。而期货机构退市则由存在变成消亡,这也是退市制度迟迟不能出台的重要原因。
采用多标准比较妥当一些,如有下列行为之一且经整顿不合格的期货机构将被进入退市程序:
1、未通过年检;
2、未达到开业时监管部门制订的标准;
3、未严格执行“四统一”且情况严重者;
4、承包、出租、合资、联营经营;
5、客户不能正常出入资金的;
6、有透支行为并出现穿仓的。
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期货机构应立即退市:
1、挪用客户保证金;
2、设立非法网点;
3、穿仓金额巨大;
4、对机构高管人员一年内谈话提醒三次、警告两次或在约定期限。
5、内两次拒绝谈话的;
6、期货机构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隐患的;
7、期货公司被中国证监会吊销《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退市的流程
1、据有关规定,退市公司原在交易所流通的股份将由一家具备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主办券商)代办转让,并在45个工作日之内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交易。
2、根据规定,退市公司股东必须先开立股份转让账户(个人股东开户费30元,机构股东开户费100元),并办理股份确权与转托管手续(个人股东确权手续费10元,机构股东确权手续费30元)。个人股东开立股份转让账户时应携带身份证。
3、退市公司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前,股东应尽快办理股份确权与转托管手续,否则有可能无法赶上在该公司第一个交易日进行交易。退市公司挂牌之后,股东可以继续办理股份确权与转托管手续,但其股份需要经过两个交易日之后方可转让(即三板交易)。
风险揭示: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不构成任何买卖操作,不保证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❽ 一周内七家公司终止IPO,这些企业为何要终止审核

注册系统中有7家公司终止了IPO。今年以来,已有16家公司终止了审计。IPO审核的步伐似乎在收紧。

此前,国务院特别强调“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证监会开会明确将2021年IPO发行节奏写入六大工作安排,可能成为一大“注脚”。那么,这些企业为什么要终止审计呢?注册制审核的趋势又变了吗?本周《红周刊》封面文章《IPO 闸口 " 收紧 "》将为投资者详细解读。

七家公司在一周内终止了首次公开募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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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其他因素,如会计政策调整的合规性和增长的充分性,也是市场关注的焦点。例如,《红周刊》最近发布了一份文件,声明徐辉设计被终止或有警告。在文章《徐辉设计被终止上市早有先兆,调整会计政策增收,暴露成长性不足》中,逐一指出了徐辉,收益设计通过会计政策调整增加应收账款,增长潜力有限等问题。

文章指出,招股说明书显示,2017年至2019年和2020年1月至6月(以下简称“报告期”),徐辉设计录得营业收入分别为1.87亿元、2.10亿元、2.49亿元和8895.02亿元;归属于母亲的净利润分别为2163.81万元、5925.81万元、7544.4万元和1940.19万元。2017-2019年,在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持续上升的同时,资产负债表上应收账款上升较快,应收账款周转次数明显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2017年至2019年,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9158.47万元、1.24亿元和1.65亿元,分别占总资产的41.91%、46.59%和46.97%,占当期营业收入的49.00%、59.10%和66.14%。应收账款不仅占总资产和营业收入的比重较高,而且增长速度也快于总资产和营业收入。此外,徐辉设计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的比例高于可比公司。同时,徐辉设计2020年上半年应收账款比例也很高,等等。

再比如,集美新材料被指存在最大供应商持续借款、应收账款预期比例持续上升等问题。然而,世宇科技对海外客户销售额的明显下降也受到媒体等的质疑。当然,除了终止IPO的公司,还有被停牌的公司。比如1月21日汇川物联IPO停牌。《红周刊》记者发表了四篇文章对其进行深入分析(《汇川物联专利靠 " 外购 " 研发数据闹 " 乌龙 " 有虚构交易嫌疑》发表于2020年9月12日,《汇川物联借应收账款计提 粉饰业绩;多版本财务数据下业绩 真假难辨》发表于2020年9月19日,《汇川物联将财务差错甩给联通、移动等运营商,公司性质上演 " 罗生门 ",拿完补贴转身变脸》发表于2020年12月12日,《专利事项暴露汇川物联 " 隐秘 ",三季度净利率不降反增有异常》发表于2020年12月19日),《红周刊》记者提问的问题

红周刊提问的重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问题焦点一:专利问题

《红周刊》发表于2020年12月19日:《专利事项暴露汇川物联 " 隐秘 ",三季度净利率不降反增有异常》

1.外包专利签约协议:《红周刊》质疑汇川物联,有13项发明专利,其中11项与核心AI远程视频测量技术相关,但只有3项是自主开发申请的,其余10项发明专利全部通过外包获得。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应在5项以上的发明专利(包括国防专利),而主营业务收入在汇川物联,的发明专利只有3项,明显不符合在科技创新局申请发明专利的资格要求。

上交所询问后,其法律意见称,他与闽江大学的合作双方已签订了一份具体的R&D项目合同,该合同规定其中的“专利申请权”归汇川物联所有

之后解释说‘这些专利没有单独签订专门的项目开发协议或者专利权属协议’。那么,双方到底是签了协议还是没签?

2.独立的R&D:在汇川物联,的13项发明专利中,有10项是通过外包获得的,其余3项发明专利在对询证函的回复中有所陈述,其余3项发明专利是通过“独立的R&D”获得的,R&D方法都是“独立的R&D”。《红周刊》记者查询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及跨国专利信息查询网站,发现:

(1)‘基于双光学同轴的远程测距系统及其测距激光点定位方法’据记者查询,该专利的发明人梁笃国、曹宁,与中国电信上海研究院副总工程师、高级专家同名;后一项专利的发明人赖爱光,是科协,福建省,的前副主席和福建省光学技术研究所所长,也就是说,他不是物联,汇川的雇员

(2)名为“远程测距终端、方法和系统”的专利的两个发明人不是物联,汇川的雇员

那么,物联,汇川的上述专利中所谓的“独立研究和开发”似乎有失实陈述的嫌疑。

问题焦点2:企业的性质

《红周刊》发表于2020年12月12日:《汇川物联将财务差错甩给联通、移动等运营商,公司性质上演 " 罗生门 ",拿完补贴转身变脸》

R&D在物联, 汇川的投资有点低。如果物联, 汇川是软件企业,不符合科技创新板上市要求。因此,该公司将自己归类为“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下的“物联网”,称其不再适用《暂行规定》关于软件企业R&D投资比例的要求。

但是,实际情况如何呢?

1.汇川物联市获得“软件企业规模奖”奖励“软手”。报告期内,连续几年获得软件业务收入“规模奖”。

2.汇川物联多次收到“支持云补贴”项目资金,只能由软件企业申报。

3.根据福建软件行业协会网站披露的信息,从2017年到2020年,物联, 汇川连续四年被评为“软件企业”。

问题三:大客户依赖严重,公司独立性不足

1.福建省三大通信运营商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占物联, 汇川,主营业务收入的89.99%、97.18%、98.58%和97.92%;

2.汇川物联与通信运营商的整体平均占比逐年下降,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的平均占比分别比上年同期下降5.14%、2.38%和7.56%。

显然,汇川物联严重依赖大客户,在运营上独立性明显不足。

这些IPO被终止或暂停的公司能否东山再起?犹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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