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新成立一年的公司可以去香港上市吗,在中国新成立的公司需要满3年才可以上市,
很明显,不可以的,您可以通过注册开曼、BVI等离岸公司搭建VIE架构,在香港红筹私募股权,实现香港红筹上市。这种曲线上市的方式是大多数国内互联网海外上市企业所推崇的方式,阿里巴巴、新浪、网络都是采用这种上市模式。
其操作模式一般为:先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等地注册离岸公司,然后利用这个离岸公司协议控制(VIE模式)境内公司,以该离岸公司为平台发售优先股或可转股债券给基金或者PE进行私募。
VIE模式结构原理解读:在BVI或者开曼群岛设置离岸公司,该离岸公司与境内上市实体公司签订一系列协议,将境内实体公司绝大部分利益转移到离岸公司,并通过协议控制境内实体公司的所有权。
VIE架构具体怎么搭建呢?八戒在此讲一下最常见的搭建方式,通过注册BVI、开曼、香港公司来实现!
VIE第一层架构搭建——设立BVI公司
BVI注册离岸公司,程序简单,费用低,无实地经营不需要交税,具有很高保密性。正因为BVI公司的种种优点,在BVI设立第一层架构方便大股东对于上市公司的公司,同时让开一些禁售期的限制,因为极高的保密性,还可以隐藏一些问题股东,对公司而言,无实地经营无税收,只需每年缴纳很少的管理费。
VIE第二层架构搭建——设立开曼公司
对于运用香港红筹上市的企业而言,通常在BVI公司下面会设立一个开曼公司,在开曼设立公司程序也比较简单,对于BVI而言,其监管更加严格,但对于其他非避税港的正常国家相比,其政策又要宽松很多。
注意:虽然BVI公司条件更好,但是对于BVI设立的公司,其股东信息保密,每年无需做审计报告,是无法通过上市监管的,在这种下,一般企业会选择监管更加严格,但是又无税收的开曼公司作为海外上市主体。除此之外,将上市主体设立在开曼公司,是因为目前香港只允许注册地在香港、中国、百慕大、开曼这四地公司在港上市。
VIE第三层架构搭建——设立香港公司
中国企业通过海外间接上市,通常会把最后一层设置在香港公司,主要是因为香港与内地有税收优惠的政策。香港公司直接投资内地更容易进行税务减免。在中国境内实体企业想要把利润汇出,如果离岸公司设置在香港以外的其他国家,一般税收为20%,但是如果设置在香港,最低可达5%
这里,八戒讲得比较粗略,如果需要搭建VIE架构,注册开曼、VIE、香港公司实现香港红筹上市,可以在线咨询八戒。
⑵ 阿里巴巴上市主体是离岸公司还是国内公司
您好楼主,一定是离岸公司,否则这么大公司上市不可能这么块可以结束,就国内相关机构而言,没有几年基本不可能,而阿里也不可能会选择这样的渠道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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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为什么上市公司喜欢注册离岸公司
国有企业在境外上市很多会使用离岸公司,这是中国经济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趋势。一方面考虑到是国有企业本身风险隔离的需要,另一方面考虑到境外收入免税问题。以子公司在境外进行资本运作,吸收外国投资符合国际资本市场运作规则,使得外国资本不受政治背景影响投资中资企业。由国有公司控制的离岸公司在境外完全规避了外国税收,增加母公司利润,早某种程度上也是对国有资产的保护。
⑷ 国内允不允许注册离岸公司
国内允不允许注册离岸公司。现在还没有开办这项业务。
⑸ 为什么国内企业在香港上市要设置两层 BVI 公司
因为这样才能合理避税。这是目前市场上红筹上市的惯用套路。
国内企业在BVI注册离岸公司,利用在BVI的壳公司,大量制造关联交易,利用关联交易将中国境内的企业利润转移到壳公司,而在BVI的壳公司几乎不用交税,这样就间接地逃避了税负、提高了公司利润。
具体操作可在线咨询。
⑹ 为什么要注册成立海外离岸公司
注册离岸公司回国创立公司,这种行为又叫“返程投资”,就是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通常表现为购买、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企业增资。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使用这一模式的企业越来越多。
返程投资在近些年的表现,基本都与跨境避税相关。通常返程投资的过程会涉及一层或多层境外壳公司,并伴随复杂的关联资本交易,但实际上相关资本或股权的最终控制人仍是境内居民。境内投资者通常选择香港或其他国际避税地作为境外关联企业注册地。
返程投资作为内地吸引外资过程中的一种特殊现象,一直备受关注。
返程投资的历史可追溯到改革开放之初。早期的返程投资表现为货币资金的跨境实际流动。
而随着时代的发展,特别是境外控股公司的兴起,返程投资越来越多的表现为跨境并购,特别是境内资本权益的跨境转移,甚至有人称之为“内资企业的外资化运动”。
返程投资涉及外资使用政策、资本市场发展、税收制度改革、资本项目管理等多个方面,同样也是这些方面相互作用的结果。
拓展信息:外资投资中国主要有4种方式
1、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处
代表处并非独立法人实体,只能在中国进行产品展示、市场调研、科技交流或者其他非营利性的商业活动。因此,代表处常常作为联络处,进行“投石问路”性质的活动,为将来成立外商独资企业进行基础性工作。
2、外商独资企业
为有限公司形式,公司由外资完全控股,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可以从事获得批准的商业活动、开税务发票。因此,这种方式是外资进入中国最常用的方式。
3、分支机构
所谓分支机构,就是分公司。分支机构为非法人实体,其法律责任和债权债务关系主要有国外总公司承担。但由于中国法律没有域外效力,因此,对这种类型的投资活动要求较为严格(按照规定,这类型的审批权限在国务院,常见于银行和保险业)。
4、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即为双方共同设立企业,主要分为两种方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EJV)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CJV),这两种方式主要在投资及共同管理方面有区别。
以上便是注册离岸公司的相关优势和原因了,如果您还有什么问题,可以继续咨询我,期待得到您的采纳~
⑺ 离岸公司在中国投资的公司能在中国上市吗
目前不行。
用户可以看看,新浪,网络等互联网公司都是海外上市的。
⑻ 离岸公司的避税现象
关注“离岸公司”的避税现象
■ 藏海川
据报载,在英属维京群岛注册的离岸公司中有20多万家与中国有关,因此通过设立离岸公司来实现避税等目的已不再是个别现象。
何谓“离岸公司”
近年来我国外商投资出现了一种新的现象,东南沿海某省的统计数据显示按人数统计2002年该省第一大外商投资来源地不是美国,也不是与该省相邻的香港,而是一个不为人所知的加勒比海岛国英属维京群岛。其实近年来通过在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等地注册所谓的“离岸公司”,再通过离岸公司返回大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已经成了不少内地企业间公开的秘密。离岸公司,简单的讲就是注册地和经营地相分离的公司,离岸公司的股东、董事和管理人员一般也不是注册地的居民。世界上著名的离岸公司的注册地有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巴哈马等,它们几乎都有共同的特点:注册手续简便、对资本流动几乎没有限制、对不是在注册地进行的经营活动几乎不征收任何税、保密性好。内地企业在上述离岸地设立离岸公司,其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在美国、香港或新加坡等地上市;设立控股公司,进行资本运做;进行税收筹划等。
公司注册地的选择
世界上存在众多可供离岸公司选择的注册地,比如说像上文提到的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等加勒比海岛国,此外还有象比利时、香港、澳门等,因此注册离岸公司的首要问题是解决在何处注册的问题。由于英属维京群岛在是否可以发行不记名股等问题上采取了更为宽松的态度,因此对中国大陆企业而言,如果该企业没有在海外上市的计划,英属维京群岛不失为是一个理想的注册地。
其实中国国内不少大型上市企业的上市过程中离岸公司起到了关键作用,不管其最初的目的如何,离岸公司的设立在客观上为这些上市公司进行税收策划提供了方便。本文通过对中国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来说明离岸公司与税收的关系。
离岸公司可规避税收
我们首先假定中国的一家以对外出口为主营业务的国内企业A,该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有两个股东(股东B和股东C)。如果该公司选择设立在国内,则在税务方面该企业至少存在以下问题:需要交纳33%的企业所得税;在增值税方面存在先缴后退的问题,在当前出口退税存在严重拖延的形势下,必然挤占企业的大量资金。
此外,A公司的某个股东出于种种考虑想要将其在该企业中的股份转让给A公司的另一个股东时,由于我国不允许一人公司的存在,该转让无法进行。如果转让给其他人的话,对于转让所得该股东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视该股东是法人还是自然人而定),更不必说A企业自身未必能获得自营进出口权,如果必须通过外贸企业进行代理的话,企业的经营成本会进一步上升。
现在我们假定该企业的股东通过设立离岸公司来完成它的经营活动,来看一下上述情况有哪些变化。就设立离岸公司而言,可以采用由股东B和股东C共同设立一个离岸公司的方法也可以采用分别由股东B和股东C设立两个不同的离岸公司的方法,出于税收的考虑后一种方法更好一些。首先,由股东B和股东C分别在英属维京群岛注册一个国际商业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D和公司E),由于英属维京群岛的国际商业公司法规定可以设立一人公司,所以上述设立过程没有任何问题。其次D公司和E公司转回国内投资,和国内已设立的A公司成立中外合资企业F。现在我们看一下如果该中外合资企业代替内资企业A从事出口业务,首先由于企业F是中外合资企业,其自营进出口权的获得远较一般内资企业要容易。并且就税收而言存在以下变化:
首先,所得税负担大大降低。尽管我国对中外合资企业的所得税的规定较为复杂,但存在种种减免税措施,特别是对于以出口为主的外商投资企业而言更是如此。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向股东借款将该借款作为投资总额的一部分,并在借款合同中规定极高的利息从而达到快速收回投资和规避税收的目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可以通过类似于转让定价的形式来实现避税的目的,以上述F公司为例,假定F公司所出口货物的最终买方是美国的企业,F公司的最终控制者B和C可以通过在英属维京群岛设立一家专为实施上述避税目的的公司G,然后先由F公司和G公司签订货物出口合同,再由G公司和最终买方美国企业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将该批货物转卖给美国企业。在F公司和G公司签订的货物进出口合同中将货物的价格定的极低,从而使F公司的帐面利润很小甚至是亏损,而在G公司和最终买方美国企业的买卖合同中G公司按正常的价格卖给美方。由于G公司的设立地英属维京群岛对上述交易产生的利润不征收任何所得税,因此通过上述交易,F公司的最终控制者B和C将利润从国内转移到国外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退税不是采用先征后退的方式,从而F公司规避了对其资金的大量挤占。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一个主要从事外贸出口的企业是如何通过设立离岸公司的方式来达到避税的目的的,对本文开头所提到的南方沿海某省外商投资中出现的所谓怪现象也就不难理解了。但应当指出的是利用离岸公司来进行税收策划从更高的道德标准看是一种不恰当的行为。
⑼ 国内互联网公司外国上市
当然按美国司法,所有一般去香港上市
⑽ 为什么境外上市或投资公司要设置多层离岸公司
上市公司及投资、贸易公司设置两层或多层离岸公司。根本原因就在于为满足“海外重组”、“规避非关税贸易壁垒”、“风险管理”及“融资平台”等方面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