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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应当重罚

发布时间:2021-06-27 18:41:34

① 挪用公司资金会怎么判刑

挪用公司资金30万元,数额巨大,如果不是国企,涉嫌挪用资金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

② 证监会2018年上半年立案调查信披违法违规案件有多少

7月20日证监会例行发布会上发言人高莉介绍,今年以来,证监会稽查部门按照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工作方针,坚持“精准立案、精准查处、精准打击”的原则,始终把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等各类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作为稽查执法的重点。上半年,证监会立案调查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39件,同比增长50%;办结17件,其中查实16件,成案率94%。


下一步,证监会将抓紧做好在办信息披露违法案件的调查和处罚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高莉强调,在前期召开的稽查案件线索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明确突出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作为线索筛查和分析的重点,要求绝不放过任何可疑线索,发现一起,立案一起,坚决查办市场关切、影响恶劣的重大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始终对中介机构违法违规保持高压态势,切实增强执法威慑,提高违法成本,有力督促各类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归位尽责,不断夯实市场稳定运行基础。

来源:新华网

③ 许多上市公司通过“其他应收款”虚构利润,如何虚构法,

每一家现代工业企业(评:应为工业和商业企业)都(评:通常情况下)会有大量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主要是指货款,而其他应收款是指其他往来款项,这是做假账最方便快捷的途径。为了抬高当年利润,上市公司可以与关联企业或关系企业进行赊账交易(所谓关联企业是指与上市公司有股权关系的企业,如母公司、子公司等;关系企业是指虽然没有股权关系,但关系非常亲密的企业)。(评:1.典型分录:借:应收(其他应收)帐款—A关联企业 贷:主业(其他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注:税金不是必然的,通过此类交易即虚增了收入2.与关联、关系企业交易还不是最恶劣的,恶劣的是无中生有,虚构交易,有人说了,不是有审计查帐么?上市企业年报确有CPA法定审计,但是审计是①抽样审计,这种技术从本质上决定了必然会有漏网之鱼②审计成本决定了,比如,对应收类往来审计一般会发“询证函”进行测试,但实务中往往是企业代发或审计人员有意规避疑点企业,再者,不是除了“询证函”还有替代程序吗?对,也有,但是这种替代的效果也是往往不佳的3.再恶劣一点的,本企业记录与对方企业的半真半假的业务,不是全部真实记载,不同品种,不同规格有漏有溢,浑水摸鱼)顾名思义,既然是赊账交易,就绝不会产生现金流,它只会影响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决不会体现在现金流量表上。因此,当我们看到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出现大量“应收账款”,损益表上出现巨额利润增加,但现金流量表却没有出现大量现金净流入时,就应该开始警觉:这家公司是不是在利用赊账交易操纵利润?(评:你有疑问有如何,你能够找到几只白乌鸦?你会说,找相对白一些的吧,这就主观成份相当大的,你要不要听听股评家、证券分析师的专业意见?)
赊账交易的生命周期不会很长,一般工业企业回收货款的周期都在一年以下,时间太长的账款会被列入坏账行列,(评:坏帐核销也是纸面游戏的一个方面)影响公司利润,因此上市公司一般都会在下一个年度把赊账交易解决掉。解决的方法很简单——让关联企业或关系企业把货物退回来(评:真实进行货物流转算是比较老实的,基本上这么做的人不多,实际上,有很多企业纯粹是纸上往来,从原始凭证到会计报表都是,这当然牵涉到不是一个部门,不是一个人员,但是内控制度且不说是否健全,就是健全也得看是为了控制谁的),填写一个退货单据,这笔交易就相当于没有发生,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都要重新修正,但是这对于投资者来说已经太晚了。打个比方说,某家汽车公司声称自己在2004年卖出了1万台汽车,赚取了1000万美圆利润(当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会注明是赊账销售),这使得它的股价一路攀升;到了2005年年底,这家汽车公司突然又声称2004年销售的1万辆汽车都被退货了,此前宣布的1000万美圆利润都要取消,股价肯定会一落千丈,缺乏警惕的投资者必然损失惨重。在西方,投资者的经验都比较丰富,这种小把戏骗不过市场;但是在中国,不但普通投资者缺乏经验,机构投资者、分析机构和证券媒体都缺乏相应的水平,类似的假账陷阱还真的骗过了不少人。
更严重的违规操作则是虚构应收账款,伪造根本不存在的销售记录,这已经超出了普通的“操纵利润”范畴,是彻头彻尾的造假。当年的“银广夏”和“郑百文”就曾经因为虚构应收账款被处以重罚。在“达尔曼”重大假账事件中,“虚构应收账款”同样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评:如前所述)
应收账款主要是指货款,而其他应收款是指其他往来款项,可以是委托理财,可以是某种短期借款,也可以是使用某种无形资产的款项等等。让我们站在做假账的企业的角度来看问题,“其他应收款”的操纵难度显然比“应收账款”要低,因为“应收账款”毕竟是货款,需要实物,实物销售单据被发现造假的可能性比较大。而其他应收款,在造假方面比较容易,而且估价的随意性比较大,不容易露出马脚。有了银广夏和郑百文虚构销售记录被发现的前车之鉴,后来的造假者倾向于更安全的造假手段;“其他应收款”则来无影去无踪,除非派出专业人士进行详细调查,很难抓到确实证据(评:而“其他应收款”中的“其他”明细子目则极为恶劣,又乱又烦。即使派出专业人士进行详细调查,难度也是很大)。对于服务业企业来讲,由于销售的不是产品,当然不可能有“应收账款”,如果要做假账,只能在“其他应收款”上做手脚。在中国股市,“其他应收款”居高不下的公司很多,真的被查明做假账的却少之又少。(评:为此,又规定了“其他应收款”也列入计提“坏帐准备”的范围,实际上包括“坏帐准备”在内8项准备实是企业调节利润的蓄水池)
换一个角度思考,许多公司的高额“其他应收款”不完全是虚构利润的结果,而是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结果。(评:由此想到了一个典型的“虚假注资、抽逃资金”的做法,第一步:借: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 贷:股本—股东 第二步:借:其他应收款—股东 贷:银行存款等,当然:1.这两步之间视不同企业有几天或几个月的时间差 2.在目前的企业中很少能够看到这么NUDE的做法,但也只是多加进了几个往来,曲折隐晦些而已)早在2001年,中国上市公司就进行了大规模清理欠款的努力,大部分欠款都是大股东挪用资金的结果,而且大部分以“其他应收款”的名义进入会计账目。虽然大股东挪用上市公司资金早已被视为中国股市的顽症,并被监管部门三令五申进行清查,但至今仍没有根治的迹象。在目前中国的公司治理模式下,大股东想企业资金简直是易如反掌;这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做假账,但肯定是一种违规行为。

④ 关联方占款的关联方占款的成因

应该说,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现象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改制方面的原因,也有意识、文化、法治环境等方面的原因。
一是上市公司改制先天不足。
二是股权分置、国有股流动性差。由于我国股权分置的制度安排,国有股只能在场外协议转让,流动性差,再加之我国上市公司派现率普遍较低,国有股东没有其他股权收入来源,在母公司及其他关联方生存困难时,自然首先想到的是侵占上市公司资金。
三是意识方面的原因。国有大股东占有中小股东的利益,在部分国企高管看来是无可厚非的,把国有资产凌驾于法人财产、个人财产之上的意识,不仅在一些人的头脑里仍然存在,而且也体现在他们的工作中。此外,一些地方政府领导也认为,如果占用资金是用来给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下岗职工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那就是维护了当地的社会稳定,解决了地方政府的难题。
四是历史方面的原因。尽管说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但借钱不还在我国也是有历史的。特别是国有企业之间的三角债,曾经是我国国有企业中的一个普遍现象,而清理三角债也曾经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农村妇女熊德明因为敢于向国家总理反映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获得了 2003CCTV中国经济年度社会公益奖。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欠钱不还既是一个历史问题,也是一个现实问题。它已是我国的一大社会公害。
五是法治方面的原因。应该说,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还算得上是我国近年来的一个新生事物。尽管现有法律也可以应付此类问题,但操作起来难度较大。特别是如果没有针对主要责任人的刑事和民事处罚条款,法治的效果也要大打折扣。
2003年8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非国有控股股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违反本《通知》规定,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应负赔偿责任,并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造成多少损失或损害其他股东多少利益构成犯罪,究竟按什么赔率赔偿,该文并未详细界定。这就使得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的可操作性不是很强。《刑法》已有相关条款规定了对挪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责任人的刑事处罚,但对挪用给其他公司、企业、单位使用的情况并未涉及。这就是说,我们还没有直接的、专门针对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刑事处罚条款。我们认为,这也是造成关联方占款屡禁不止、清欠进展迟缓的主要成因之一。

⑤ 大股东占款的深层次原因

1.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我国上市公司大多选择“主体上市,原企业改造为母公司”的模式。而母公司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一般占绝对或相对控股地位,控股大股东可以利用其控股权,通过资产重组、应收账款或其它应收款等方式,将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或利润向大股东转移。这样,由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天然缺陷,加上内部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就使上市公司逐步沦为大股东的提款机。
2.过度“包装”上市导致先天“缺陷”。相当一批上市公司为达到上市所需条件,脱胎于企业集团的一块优质资产或一个分厂,而将非优质资产、剩余劳动力等加以剥离,留在了原企业。其资产在行业的不完整性,使其不具备独立面对市场的能力,或依靠母公司供应生产所需的原材料,或依赖母公司的销售渠道销售产品,从而导致了大量的关联交易,客观上为大股东占用资金创造了条件。
3.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由于大股东高管人员和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交叉任职现象普遍存在,一些身兼数职的大股东高管人员几乎囊括了上市公司的决策权、监督权和经营权,实际上交叉担当了“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的角色,从而使上市公司进一步为少数股东和公司内部人员所控制,导致上市公司的利益屡屡受到损害。
4.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功能不够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多是由国企改制而成,很多公司在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划分上还不清晰,加上国有股股东缺乏监督董事会的意愿和能力,董事会就无法行使其对经营者的监督功能。目前,上市公司虽引进了独立董事制度,但由于某种默契,独立董事多为“花瓶”董事,难以尽职尽责。
5.上市公司“经营”利润的需要。有些上市公司出于再融资或避免sT的考虑,于是便同大股东达成某种协议,如将公司账面价格较低的资产以离奇的高价出售给大股东,创造巨额利润,但大股东并没有以现金支付给上市公司,而是以其它应收账款挂账,从而一方面上市公司实现了利润,另一方面形成了大股东欠款;还有的上市公司直接将款项借给大股东,然后向大股东收取资金占用费,这样,在公司“产出”利润的同时,也就形成了巨额的应收账款。
6.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监管不严,监管制度存在漏洞。一些上市公司巨大的占款黑洞,直到“纸包不住火”,才不得已“实话实说”,究其原因主要是相关制度不够完善。有关制度虽然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违规占款作了处罚规定,但处罚条款是粗线条的,具体实施时难以把握尺度,给违规者造成了可乘之机,这也是大股东违规占款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⑥ 关于亿安科技案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存在什么问题吗

亿安科技案"终于水落石出。中国证监会日前决定,对联手操纵亿安科技股票价格的4家广东投资顾问公司进行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总计8.98亿元,限3个月内卖出剩余股票77万股,盈利予以没收。
这4家公司是:广东欣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中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百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金易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据查,上述4家公司自1998年10月5日起,集中资金,利用627个个人股票帐户及3个法人股票帐户,大量买入"深锦兴"(后更名为"亿安科技")股票。持仓量从1998年10月5日的53万股,占流通股的1.52%,到最高时2000年1月12日的3001万股,占流通股的85%。同时,还通过其控制的不同股票帐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联手操纵"亿安科技"的股票价格。截至2001年2月5日,上述4家公司控制的627个个人股票帐户及3个法人股票帐户共实现盈利4.49亿元,股票余额77万股。

这4家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条所述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没收上述四家公司违法所得4.49亿元,并罚款4.49亿元;责令4家公司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在交易所监督下卖出剩余股票77万股,并注销违规开立的个人股票帐户,盈利予以没收。4家公司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监会开户银行,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稽查局执行监督处备查。

上述4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亿安科技案说明什么?股市存在严重的制度缺陷

操纵亿安科技(相关,行情)股价的四个庄家公司,从1998年10月5日开始,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内采用集中资金、自买自卖等方式影响和控制股票价格,将一支几元钱的股票炒作到126元的最高价,庄家的账面盈利一度达到20多亿元,在股市暴跌至最低20多元后,广大中小投资者蒙受了巨额经济损失,这是中国证券交易市场近年来愈演愈烈的证券欺诈现象最典型的缩影。亿安科技案再一次说明,中国股市存在严重的制度缺陷,证券市场监管亟需完善和创新。

启示之一:应建立独立于交易所的实时行情监控系统

虽然沪深证券交易所从技术上已能对股价异动行情实施即时监控,但为什么对类似亿安科技这种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不法行为漠然视之?为什么不停牌进行调查或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也许很难找到一个令投资者满意的答案,但这些问题至少表明从属于交易所的监控系统缺少效率和不公正。

当务之急是对交易所进行体制变革,将其事实上隶属于证监会的地位改变为市场化的独立运作,设立独立于交易所、隶属于证监会或证券业协会的行情监控系统,由聘请的律师、会计师、分析师、电脑工程师等专业人才组成监控队伍实施即时监控,并及时采取风险防范和警示措施。

启示之二: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操盘手的行为严加制约

各种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必然离不开证券经营机构及其操盘手的密切配合,虽然分工不同,但却是共谋欺诈,坐地分赃。庄家用个人身份证开户,建仓分仓,买入卖出,转移非法所得,没有证券经营机构的配合根本不可能进行。因此,除在立法上强制证券经营机构及其操盘手承担连带责任外,监管部门还应强化证券经营机构的内部制约机制,并对违法的证券交易营业部吊销其经营执照。

启示之三: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实施动态监管

现有的监管机制满足于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静态监管,即对上市公司初次或第一时间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确认,而对上市公司就同一事件先后发布的前后不一致的具有误导、欺诈、恶意影响股价行情的信息没有采取有效的跟踪和随机监管措施。这些恶意欺诈和误导行为近几年来在证券市场上愈演愈烈,已成为一种典型的败德行为。亿安科技为配合庄家炒作而散布的所谓"与清华大学合作"、"开发电动汽车、纳米技术"等虚假信息就使不少投资者上当受骗。对此类市场中小儿科似的骗术,投资者深恶痛绝,但监管部门至今仍无动于衷,至多以交易所的几句谴责了事。

启示之四:应对上市公司大股东、管理层与庄家的关系实施"阳光法"

绝大多数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均与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和管理层有关,有的甚至就是由大股东或管理层一手炮制。为此,需要从制度上将他们与庄家的关系予以公开,并进行必要的限制。比如,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对其直接或间接进入股市的资金数量、开户机构、持股数进行适时披露,限制其通过咨询等中介公司买卖其作为股东的上市公司的股票数量,并限定买卖间隔;上市公司董事长、董事及其他高管人员的亲属、部下或在事实上受其控制者在二级市场上以个人或公司名义直接或间接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达到一定数量的,董事长等人负有公开披露的义务。

启示之五:对违规操纵市场的庄家进行致命打击

我们应当形成这样一个共识:中国证券市场是由6000万投资者支撑的市场,而不是由少数庄家和机构大户支撑的市场;是普通投资者养肥了庄家,而不是庄家养活了投资者。因此,规范证券市场,严厉打击黑庄,也许在短期内会对股价产生影响,但从中长期来说,保护了更多无辜的股民免受欺诈导致损失,而且,在客观上可以使股价回复到合理的价位,挤掉由庄家制造的泡沫。在这种打击下,普通投资者会有损失,但庄家的损失更惨重,因为他们筹资成本更高,资金链条更脆弱,积聚的财务风险更大。另一方面,通过培养合格的机构投资者,规范公募基金,启动私募基金,开放有资格的证券咨询机构接受委托理财、代客买卖股票,使一大批严格接受监管的"善庄"成为交易市场的主力。

启示之六:将利益补偿机制的建立作为保护投资者工作的重中之重

现有监管机制对投资者的保护大多停留在政策性宣示层面,以及主要满足于向投资者提供相关信息,进而向投资者作出较为抽象的系统性、非系统性风险教育和提示。这些监管措施是必要的,但却远远不够。监管效率的重要判定标准之一,应当是投资者在内幕交易、市场操纵、信息误导等欺诈行为中出现损失时,能够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获得补偿。监管者应当通过个案处理满足或支持投资者的利益诉求。无论是证券法的立法宗旨,还是证监会的监管宗旨,均是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为依归。如果监管者只满足于对违法者的行政处罚,将违法者从投资者那儿骗取的金钱上交给国库,那么很显然,监管者并没有尽到保护投资者的法定职责。此外,在投资者依法主张民事索赔权时,监管者惟有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旗帜鲜明地支持投资者的诉讼请求,其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政策性宣示才能转化为具体的行动,从而赢得投资者的信赖。须知,监管者本质上代表的是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而不是或不应当是代表机构大户、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的利益。

启示之七:凡是行使"公权力"的管制机构及其负责人不宜对股市行情发表主观性、倾向性言论

在亿安科技股价突破百元的关口,有关机构的负责人以支持科技股为由盛赞这支中国百元股,在客观上"配合"了庄家的操纵行为,给投资者以政策层面的误导。事实多次证明,管制机构关心股市行情是可以的,但绝不能去引导股市行情,否则一旦造成投资者的损失,管制机构难辞其咎。

证监会披露"亿安科技"案内幕

中国证监会今天作出决定,对联手违规操作"亿安科技"股票的广东欣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中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百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广东金易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作出重罚,罚没款近9亿元。同时,中国证监会还详细披露了"亿安科技"股票操纵事件的前前后后,这意味着我国证券市场上第一只股价过百元大关的"亿安科技"股票神话的破灭。

"亿安科技"股票曾经从1998年8月的5.6元左右,最高上涨到去年2月的126.31元,涨幅高达21.5倍,被广大股民誉为中国股票市场的神话。

"亿安科技"前身为深圳市锦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它于1992年5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1999年3月,广东民营企业亿安集团收购了深圳商贸控股公司持有的深锦兴超过四分之一的股权,成为深锦兴第一大股东。同年8月深锦兴公布更名为广东亿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锦兴"股票随之正式更名为"亿安科技"。"亿安科技"股票从1999年10月25日到2000年2月17日,在短短的70个交易日中,股价由26元左右不停歇地上涨,到2000年2月15日,"亿安科技"股价突破百元大关,成为自沪深股票实施拆细后首只市价超过百元的股票,引起了市场的极大震动。

就中国证监会披露的内幕来看,"亿安科技"股票的飙升纯属庄家操纵行为。广东的这四家公司自1998年10月5日起,集中资金,利用627个个人股票帐户及3个法人股票帐户,大量买入"深锦兴"(后更名"亿安科技")股票。持仓量从1998年10月5日的53万股,占流通股的1.52%,到去年1月12日最高时的3001万股,占流通股的85%。同时,还通过其控制的不同股票帐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

这些行为正好与"亿安科技"股票价格的飙升启动相吻合。这四家公司通过它们控制的股票帐户进行几乎没有成本的对敲买卖,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联手操纵"亿安科技"的股票价格,大肆牟利。截至今年2月5日,上述四家公司通过控制股票帐户共实现盈利4.49亿元,股票余额77万股。

"亿安科技"股票暴跌始自今年1月中旬。鉴于"亿安科技"股票出现的种种异常行为,中国证监会在今年1月10日宣布,证监会正在查处涉嫌操纵"亿安科技"股票案,已对持有亿安科技股票的主要账户进行重点监控。受此消息影响,当天,亿安科技股票以42.66元跌停开盘,全天均封死在跌停板上,且成交极度萎缩。"亿安科技"股票在此后接连跌停。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一)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证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

就中国证监会今天公布的事实来看,这四家公司进行违法操作行为确凿无疑。炒作"亿安科技"的这四家公司明目张胆地违反了《公司法》和《证券法》,肆无忌惮地操纵其股票价格,谋取暴利。

股票价格操纵属于证券市场欺诈行为。中国证监会查处"亿安科技"股票事件,依法打击机构恶意操纵市场,这是规范证券市场的有力举措。而随着"PT水仙"股票退市、股票发行核准制等一系列措施的实施,表明中国证监会已把规范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作为工作重点。同时,也表明当前中国证券市场已经跨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加大打击证券犯罪力度,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中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将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的主题。

⑦ 美国是怎么惩罚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

如果是一个8000主义,他对于资本运作的最后半天,上市公司的资金的flow奖惩的力度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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