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酒集团目前不是上市公司,武威市目前只有荣华集团,皇台集团,是上市企业。
『贰』 需要写企业财务报告。求中国具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上市公司名单。
盐湖股份、山西汾酒、金地集团、东阿阿胶、兰花科创、首开股份、川投能源、山版东高速权、吉林敖东、世茂股份、新和成、海斯克、酒鬼酒、盛达矿业、沱牌舍得、水井坊、广电运通,桂林三金,陕国投A,云南锗业,海印股份,宋都股份,西部资源,三诺生物,新黄浦,兴业矿业,仁和药业,金威股份,万通地产,全聚德,新大陆,厦门空港,凤凰股份,广电网络,重庆路桥,美克股份,龙江交通,零七股份,博雅生物,莫高股份,吉林告诉,江南水务,山大华特,楚天高速,凯美特气,二六三,多伦股份,紫光古汉,交大昂立,羚锐制药,联美控股,ST皇台,同花顺,东方宾馆,富临运业,新都酒店,南京港,西安旅游,宝莱特,西安饮食,新世纪
打得好累哦,按照市值大小排列的,有些字可能打错了
『叁』 商标权受到法律的哪些限制
一、因合理使用而受到限制
大多数商标的构成要素中均含有词汇,这些词汇除少数为臆造词汇以外,大多数为普通词汇,这些普通词汇作为商标使用是建立在其已经产生的第二含义基础之上,而作为其原本所固有的含义仍然存在,并且不受限制地在言论中被使用,不能因为一词汇被注册为商标而剥夺他人就该词汇原本所固有的意义上的使用,也不应妨碍他人为说明其产品信息而诚实的使用注册商标。即不得妨碍他人的合理使用。
(一)说明性术语的合理使用
说明性术语的合理使用是指他人只是在商标所用词汇的普通本意上进行说明性的使用或为了说明与商品有关的真实信息使用一商标,商标权利人无权加以阻止,此为说明性术语的合理使用。
欧共体商标条例第12条关于共同体商标效力的限制中规定“共同体商标所有人无权制止他人在贸易过程中使用:(a)其自己的名称或地址;(b)有关品质、质量、数量、用途、价值、产地名称、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时间的标志,或有关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特点的标志;(c)需要用来标明商品或服务用途的标志,特别是用来标明商品的零部件用途的商标;只要上述使用符合工商业务中的诚实惯例。”欧共体一号指令第六条、《卡塔赫那协定》第105条、《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708条、美国商标法第33条、日本商标法第26条均作了与欧共体商标条例基本相同的规定,允许说明性术语的合理使用。我国实践中也不乏这样的案例,例如我国生产的电脑如同国外生产商一样标明“inter inside'’,此为典型的合理使用。
我国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未规定商标权的限制,但在此之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标字[1999)第331号《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下列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的行为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一)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称或地址;(二)善意地说明商品或服务的特征或属性,尤其是说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用途、地理来源、种类、价值及提供日期。”除此之外1988年商标局《关于将唐山作为产地名称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的意见》以及国家工商局工商标字[1996)第157号文件中强调“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他人不得将其注册商标作为专卖店、专营店、专修店的企业名称或营业招牌使用。”以上为我国商标权限制方面的仅有规定,并且只是行政性的意见,没有上升为法律。但实践中有不少商标权限制方面的案例可循。例如江苏天宝药业有限公司在其“双歧天宝口服液”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三株菌+中草药”等文字,商标局认为此既不是商标,也不是商品名称,而是对该商品成分进行说明的文字,因此,不构成侵犯“三株”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①再如商标局在商标案字[1999)第637号文件中指出通化当地其他企业酒类商品上除使用自己的商标外,还善意使用“通化特色”字样(如字体大小相同且并列使用)的行为不构成对使用“通化”商标的侵权。
除了行政机关之外,我国司法机关近年来也作出过类似的判决。福兰德公司诉中关成公司一案中,石家庄福兰德公司于1996年笋月注册了“小秘书”、“秘书”商标,字体为半弧形的行书体,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即电话号码速拨器、通讯之导航设备、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电脑记事本。中关成公司在其开发的蓝点Linux2.0操作系统中,将“电子小秘书”命名为其KDE个人信息助理程序的名称,其电子小秘书界面顶端有“电子小秘书”字样,为宋体。审理中北京一中院认为:“电子小秘书”是蓝点Linux2.0操作系统中的一个功能模块的名称,其标示的是该模块的功能和用途,被告虽然在其用户手册、网站、安装后的菜单及电子小秘书界面上使用了“电子小秘书”字样,但这种使用仅指向该应用程序的功能和用途,并不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另外被告在其系统的产品外包装及安装光盘贴面均未出现任何“电子小秘书”字样,所以是合理使用,且使用方法亦是善意的,符合商业习惯,故不构成侵权。
所以,我们在考察是否合理使用时,首先应考察是否必须使用和使用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其次,考察主观上是否是善意地使用,而后还要考察所表述的内容是否与客观相符、表达的方式是否符合商业习惯。
(二)在先权人的合理使用
在先权人的合理使用是指一文字或图案虽然被申请注册为商标,但在此之前在该文字或图案之上已经存在诸如版权、专利权之类的在先权利,则商标权人无权禁止在先权利人行使其在先权利,并且商标权人无权在与在先权人的在先权利发生冲突的范围内行使商标权。
日本商标法规定得较为详细,其第29条及第32条规定商标权人无权在可能与在先外观设计权人或在先版权人的权利发生冲突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商标权。商标权人也无权禁止在先的相同或近似标志的使用人以不违反公平竞争的方式继续使用其标志,但有权要求该在先使用人:(1)将其使用局限在其原使用范围;(2)在使用中以明显的方式指示出其商品或服务与商标权人的商品或服务并非同一来源,以防误导公众。这一规定与欧共体一号令第6条第2款的规定基本一致,该款规定如果他人效力仅限于当地的在先权利为有关成员国所承认,商标所有人的权利不得用来禁止该在先权利人在商业中在原区域内使用该权利。而美国商标法在这一问题上走的更远,根据美国商标法第2条的规定,如果不发生混淆,在先权利人可以获得共同注册。
我国也有类似的情况,1993年修订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经注册的服务商标(公众熟知的服务商标除外)相同或近似的可以依照国家工商局有关规定继续使用。
(三)比较广告中的合理使用
比较广告在欧美较为盛行,所以其商标法中也有充分的反映,例如澳大利亚1995年的商标法第122条将“使用商标作广告中的比较”作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的行为进行了规定,欧洲议会和委员会1997年10月通过的欧共体一号令及美国商标法第34条都有基本相同的规定,赋予了比较广告以合法的地位。
欧美的比较广告有其深刻的理论基础。他们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认为消费者对商品的各种特性有知情权,商品在全球范围内流通而且同类产品品种繁多,同质产品不同生产者众多的情况下,如果消费者缺乏足够的信息会无法比较和取舍,为了使消费者获取尽量多的信息,享受统一市场的好处,比较广告作为增加消费者信息的一个重要渠道应当允许,但应受到一定的限制,以免贬损他人商品。比较广告首先在20世纪后期的美国开始盛行,与此有关的诉讼此起彼伏,直接推动了有关法律的完善。美国法院通过判例确立了比较广告是否合法的原则性依据:被告对自己或他人的产品的陈述是否虚假或引人误解;是否有意欺骗或至少可能欺骗大部分广告对象;欺骗是否足以影响消费者的购物决定;广告产品是否进行洲际贸易;原告是否可能受到营业额下降、声誉受损的危害。美国法院在某些情况下比上述原则走得更远,甚至认为只要不存在混淆的可能,只要被告不将其产品说成是原告的,生产者可以声明“品质相当,价格仅为三分之一”、“被告某一产品相当于原告某一产品”之类的广告词存在。比较而言欧共体一号令对比较广告规定较为详细:“凡是直接或间接提到竞争对手或竞争对手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广告都属于比较广告。”“比较广告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能以任何方式发布欺骗或可能欺骗消费者、损害竞争对手和影响消费行为的误导性广告。2.比较的商品或服务应限于同样的需要或具有同样的用途,禁止毫不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之间比较。3.比较的内容应是商品或服务的主要的有代表性并可核实的特征(包括价格)。4.比较只限于指明竞争对手之必需的程度,不能导致混淆和误认。5.不能贬损他人。6.带有不同原产地名称的商品不得比较。7.不得从比较中获取不正当利益。8.不得直接使用对应模仿的方式。”应欧共体统一市场的需要其成员国均已按此规定修改了国内立法。
我国广告实践中在酒、饮用水、化妆晶、药品等领域比较广告为数不少,一般未直接点名比较,但纷争亦不少,只不过没有作出有价值的判决而已。直接点名的比较广告虽然不多,但在我国早已出现,如甘肃皇台酒厂90年代的广告词“北有皇台,南有茅台。”我国如何规范比较广告,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可参考欧美规定的同时,有待深入探讨。
(四)新闻报道等非商业性使用
美国商标法第43条(C)4规定非商业性使用和任何形式的新闻报道及评论不得视为淡化。尽管其他国家没有规定,但新闻报道和评论均不视为侵权.
二、商标权因懈怠行使而受到限制
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当其受到侵害时,因其无形的特征难以被及时发觉,有些情况下侵权人自己也无从知晓是否侵犯他人商标权,注册制度在一定的程度上预防了侵权的发生,但它不可能疏而不漏。如果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进行大量的广告宣传和促销投入,形成一定的商誉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再无任何时间限制地提出该注册商标侵犯其在先权利而要求撤销,显然有失公正。并且会造成商标虽已注册,但仍处于不稳定状态,显然有悖商标制度的初衷。
为此各国均对撤销商标的申请作了时间限制,让商标所有人承担及时发现并自我保护的责任,否则应对其懈怠行使商标权而付出相应的代价,即商标权受到一定的限制,超过一定的时限则不能申请撤销他人注册的商标,当然,恶意注册不在此限。我国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第41条规定对非恶意的注册商标提出撤销的时间限制为5年,这与欧共体、美国、TRIPS等的规定相一致。那么注册5年之后未被撤销的非恶意注册商标即使与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也将会合法存续。这样在同一市场内就会出现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为不同的商标主体所拥有,在后注册商标所有人不得对抗在先权利的存在,在先权利亦不得被援引来对抗在后注册商标。实际上会出现两个不同的商标主体使用同一或近似商标的局面。因为历史原因相同商标为不同市场主体所拥有的情况在我国一直存在,如“冠生园”蛋糕等食品,在南京、上海、武汉、重庆等城市都有企业拥有该商标,但互相之间又没有任何关系。
『肆』 世界上有王春生吗
一、版权页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编.—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1
ISBN 978-7-80217-767-3
Ⅰ.中… Ⅱ.最… Ⅲ.最高法院-文件-汇编-中国-2008 Ⅳ.D9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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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次 2009年1月第1版 2009年1月第1次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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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形码9787802177673
二、编辑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开介绍我国审判工作和司法制度的重要官方文献,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办,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司法解释、司法文件、裁判文书、典型案例及其他有关司法信息资料的法定刊物。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选登、司法解释、司法文件、裁判文书、案例、任免事项和文献等。其中,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权限对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具体适用有关法律规定所作的解释和说明,具有法律的效力,可以在裁判文书中直接援引,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司法文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下发各级人民法院的有关审判工作、法官队伍建设、司法行政工作的各类行政性公文;裁判文书和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选编的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审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各类案件的裁判范例,对于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作用;任免事项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任免决定;文献选编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关于审判工作、法官队伍建设和司法改革内容的部分工作报告和讲话。作为公开向全社会介绍人民法院各类司法信息的文献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权威性、专业性、指导性和实用性一直享有盛誉。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年鉴版)是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月刊)为基础编辑出版的系列司法文献性丛书。编辑和出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年鉴版),为社会各界能够及时查阅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信息资料,全面了解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以及法官队伍建设、司法改革工作的状况,开辟了一个新的渠道。《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年鉴版)按年度汇编,每年1卷,面向社会公开出版发行。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卷)基本保留了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月刊)的内容,并以司法解释、司法文件、文献、任免事项、裁判文书和案例等各项资料的类别为栏目,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全年公布的资料和文献内容重新进行了整理和归类,以便于读者能够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年度、资料的文档类别和法律类别进行查阅。在重新整理文献和案例的过程中,对个别文字错误做了必要的补正。
编者
二○○八年十二月
三、目录
法律选登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9)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4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54)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54)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63)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7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纳米比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7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的决定(7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79)
法规选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80)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96)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97)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105)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118)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128)
司法解释
综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133)
刑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3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137)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38)
民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1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4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4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14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1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15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156)
行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15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161)
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162)
文献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167)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8年3月10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肖扬)(16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五号)(182)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简历(182)
任免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苏勇、李晓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的公告(18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18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免职名单(18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马三刚等20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的公告(18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18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沈德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的公告(18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18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18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18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186)
司法文件
综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和〈若干意见〉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187)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194)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19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2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恢复重建期间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通知(206)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涉及汶川地震相关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一)》的通知(2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通知(2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2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的通知(213)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2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院执行工作办公室更名为执行局的通知(226)
刑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27)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印发《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29)
民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证监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2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3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236)
行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5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5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通知(260)
司法统计
2007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263)
裁判文书选登
河北胜达永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协议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民二终字第35号(271)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山东省济南医药采购供应站、山东省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医药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民二终字第153号(276)
中国恒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与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青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6)民四终字第28号(280)
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5)民一终字第85号(285)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民二终字第36号(291)
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民一终字第62号(302)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民二终字第25号(315)
陆丰市陆丰典当行与陈卫平、陈淑铭、陆丰市康乐奶品有限公司清算小组、第三人张其心土地抵债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民二提字第10号(323)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崂山国土资源分局与青岛乾坤木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民一终字第84号(332)
意大利费列罗公司与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民三提字第3号(338)
史文培与甘肃皇台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皇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互易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民二终字第139号(350)
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青年路支行返还扣划结算资金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民二终字第147号(359)
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与陕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民一终字第74号(365)
浙江省乐清市乐城镇石马北村村民委员会与浙江顺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民一终字第59号(373)
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太平支行与哈尔滨松花江奶牛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民二终字第178号(379)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与昆明新人人海鲜酒楼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新人人金实酒楼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民二终字第210号(385)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四川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泰来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8)民二终字第55号(390)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市综合信息交易所、上海三和房地产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5)民二提字第8号(401)
大连渤海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大连金世纪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民一终字第39号(406)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车站支行与三门峡天元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天元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8)民二终字第81号(424)
国家开发银行与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隔离开关有限公司、沈阳北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撤销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8)民二终字第23号(431)
荷属安的列斯·东方航运有限公司与中国·澄西船舶修造厂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7)民四监字第27号(444)
瑞华投资控股公司与山东鲁祥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嘉祥景韦铜业有限公司、陈中融、高学敏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7)民四终字第28号(446)
案例
刑事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检察院诉白雪云等抢劫案(450)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诉渭南市尤湖塔园有限责任公司、惠庆祥、陈创、冯振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惠庆祥挪用资金案(454)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李彬、袁南京、胡海珍、东辉、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绑架案(460)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诉杨志成盗窃案(464)
民事
吴林祥、陈华南诉翟晓明专利权纠纷案(468)
刘志兵诉卢志成财产权属纠纷案(476)
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诉济南市大观园商场天丰园饭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479)
仲崇清诉上海市金轩大邸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486)
伊士曼柯达公司诉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案(491)
河北三河福成养牛集团总公司诉哈尔滨福成饮食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498)
郑克宝诉徐伟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505)
何丽红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512)
黄宇森诉广州市白云区京溪小学、广东省三茂铁路国际旅行社等人身
损害赔偿纠纷案(520)
王春生诉张开峰、江苏省南京工程高等职业学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侵权纠纷案(528)
李忠平诉南京艺术学院、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名誉权侵权纠纷案(532)
陈伟诉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侵权纠纷案(537)
西安奥克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诉上海辉博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及上海辉博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反诉西安奥克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545)
行政
杨庆峰诉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551)
北京国玉大酒店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557)
四、光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光盘版
版权所有,翻制必究
CD-ROM
ISBN 978-7-900207-15-9
条形码9787900207159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人民法院电子音像出版社
『伍』 如何借名扬名,抬高自己
“借名扬名”是一种精明的商战策略,具有投入少,见效快、收益大的效果,甚至有起死回生之奇效。
其实,作为一种商战竞争战术,借名扬名,就是借名抬高自己,发展自己的谋财奇招。这在现代商战中屡用屡有效,如果你也能精于此道,事业不愁不能更上层楼。
一般来说,借名扬名术,有以下三种基本方式:
(1)与名牌、名店、名厂、名人联姻、联营,借名牌之势抬高自己,并乘机借势发展自己
甘肃天水啤酒厂地处西北最大的自然森林区之一——小陇由林区边缘,取历史名泉“甘泉”水精酿制成的“大小啤酒”,虽然质量上乘、风味独特,但因品牌没有知名度而销路一般。1994年,天水啤酒厂负责人想办法实现了与北京啤酒厂联姻,通过转让北京啤酒厂的技术工艺,一方面狠抓产品质量,使啤酒质量再上新台阶,保证名副其实;另一方面以北京啤酒厂天水分厂的名义打起了“北京啤酒”的牌子,这一招不仅使天水啤酒占领了天水市以及甘肃省的主要市场,而且打进了西安、宝鸡、绵阳等地,深受欢迎,销路顺畅。
在中外合资企业中,采用同国外名企、名牌联姻,发展自己的策略应用得更为普遍,且大多都比较成功。
(2)利用名牌、名人、名厂、名店之名,抬高自己,发展自己
“南有茅台,北有皇台”,这是甘肃凉州皇台酒厂曾经盛极一时的主题广告语。它巧用中国第一名酒“茅台”之名,抬高了自己的身份,将“茅台”与“皇台”相提并论,使“皇台”与“茅台”并驾齐驱,实为借梯上楼的高明之举。眼下,“皇台酒”已由地方名酒跻身“中国名酒”、“世界名酒”的行列,其品牌的身价日增,前景看好。“南有茅台,北有皇台”的形容与愿望,似乎正在变成现实。
事实上,“皇台酒”不仅仅是利用“中国第一名酒茅台”来抬高自己,而且“皇台”这一品牌名称也是借名扬名的结果,它是利用“凉州”历史文化名城中著名的历史名胜“皇娘娘台”而取名。这种利用名山、名胜以及历史名人之名,古为今用,借名扬名的技巧,亦是企业策划中常用的方法,其中也不乏成功者。如,借“杨贵妃”之名而来的“贵妃酒”,借“曹操”之名而来的“杜康酒”,借“关羽”之名而来的“关帝酒”等。
(3)巧借名牌、名人、名店、名厂之势,“坐享其成”,借梯上楼
这种技巧的关键在“巧”。
有一段时期,广播电视里,报刊路牌上,经常听到、看到“东奔西走,要喝宋河好酒”的广告词。这句朗朗上口、情意绵绵且充满诱惑力的广告词,不仅使嗜酒者对“宋河酒”有了极深的印象,连妇孺也耳熟能详了。郎酒为了宣传自己宣传媒体上打出了别一则妙语广告:“家有郎酒,何必东奔西走。”这句广告语借助了“宋河好酒”广告在受众心中早已有之的效应,巧借其巨资投入培育而受众普遍认同的“东奔西走”代名词,坐享其成,取代了“宋河好酒”的位置,收到了奇效。
值得指出的是,“借名扬名”之术,在策划中或实际运用中要注意把握好三点,否则很容易弄巧成拙。
第一,遵守有关知识产权、商标及广告法规,防止侵犯名牌的合法权益。
第二,注意策划技巧和消费者的心理承受度。比如,有那么一则借洋名牌抬高自己的广告——“酒,XO的享受”,这句广告语的策划技巧如何暂且不论,但它忽视了国人的民族自尊心的承受度,让广大广告受众听后很不舒服。以至有人不愿忍受而撰文批评,并高呼:“中国人应该多一些自信,不要洋货陪衬,不要‘XO的享受’。”
第三,注重创新。“借名扬名”之术,看似平淡无奇而又简单,其实并不简单。世上的事情就是这样,越是看似简单平淡的事情,越是大有文章可作。借跟借大不一样,俗手的借,只是拿来用之;高手的借,借中求变,借中求新。这借中创新,才是“懒人”靠借致富的灵魂所在。
总之,借的学问深着呢,就看“懒人”怎么钻研;借的文章大着呢,就看“懒人”怎样去做。只有大手笔,方能做出高水平的大文章,做出精彩的好文章。
诀窍应用提示
1.借名要巧借,要使所借之“名”对自己的事业确实有所帮助并取得回报。
2.市场经济是法制社会,借名要合乎法律规定,不要因借名不当而招惹麻烦。
『陆』 亚特集团老总叫什么什么地方人
亚特集团老总叫李明,甘肃陇南人。
据了解,李明是亚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人。
亚特投资公司目前已发展到在北京、上海、海南、内蒙、新疆、兰州、天水、礼县、徽县等地拥有14家子公司的跨行业、跨区域的大型民营企业集团。旗下有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金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地产业。
(6)盛达集团皇台新闻扩展阅读
2019年SOHO中国的潘石屹、张欣夫妇以220亿人民币位居榜单第153位;西安隆基的李振国、李喜燕夫妇以190亿元财富位于第183位;天士力公司的闫希军家族以175亿元的财富排名208位;奇正藏药雷菊芳以120亿元的财富居榜单320位;
西安隆基的李春安以105亿元财富位于第370位;亚太实业的朱全祖、俞金花夫妇以60亿元的财富排名第684位;盛达集团的赵满堂、赵庆父子财富50亿元,排名第828位;
赢合科技的王维东、许小菊夫妇以37亿元排在第1130位;甘肃亚特集团的李明以财富35亿元排名第1166位;特变电工的张新以财富35亿元同样排名第1166位。
『柒』 我持有 股票不知道怎样索赔
一、程序
证监会(局)立案调查—— 行政处罚告知 —— 股民准备索赔材料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法院立案——审判
1、调查时间一般6个月,最短的37天(雅百特),最长二年以上。一旦被立案调查,说明已掌握违法的初步证据,被行政处罚是大概率事件。
2、处罚是法院立案的前置程序,一般在处罚告知书或决定书下达后法院才会正式立案。
3、管辖法院: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实践中,审判期限一审6个月以上,二审6个月以上。
4、股民索赔准备工作一般从上市公司公告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之日起就开始了,因为立案调查后的交易会对股票索赔产生很大的影响。所以立案调查后应及时与韩友维律师团队联系咨询。
二、需要您做的工作
1、联系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韩友维律师团队登记(帮您评估计算索赔金额)
2、完成交易记录的调取、委托材料签字、邮寄
3、收取赔偿款!
对于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我们律师团队有一套完整的指导材料给您,并帮助您完成所有工作。
三、几个争议较大的问题
1、关于揭露日。一般来说,上市公司自我更正日、证监部门立案调查日、新闻媒体公开报道日、调查结果(处罚)告知日都可以作为揭露日。揭露日以前卖出的股票、揭露日以后买入的股票都无法获赔。
2、系统性风险。法律对之没有具体规定,法院会根据同期大盘指数下跌的幅度,在计算损失时相应的扣除一定比例的系统性风险。各地法院标准不一,大致在50%--80%。
四、退市风险警示及立案调查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立案调查后,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发布暂停上市风险警示公告,主要内容是公司存在被认定为“重大违法”而被退市的可能,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我们认为只是按照规定“例行公事”,从近几年信披违规案件处罚情况来看,被认定为重大违法而退市的可能性非常小,一般都是责令改正、罚款、警告、市场禁入等,投资者不必太过在意。
立案调查期间,根据《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规定不得定向增发。如被行政处罚,主板中小板公司一般不会影响定向增发,创业板公司36个月内不得定向增发。
五、我们的经典案例
1、ST智慧(601519)索赔全国股民首例胜诉案:在投资者连续败诉、撤诉的情况下,我们第一个胜诉。
2、安硕信息索赔全国股民首例获赔案:我们率先与被告达成和解获得赔偿。且和解中确定的索赔标准在该案判决中被法院采纳。
3、创兴资源索赔案:提出的揭露日被法院认可,团队代理的该案诉讼标的超过2000万元。
4、办理过的部分虚假陈述案件:大连控股、京天利、金亚科技、ST墨龙、神马股价、ST昆机、恒顺众升、雅百特、祥源文化、鞍重股价、宝利国际、保千里、方正证券、北大医药、安泰集团、ST欣泰、五粮液...........等公司。
曾被《证券日报》、江苏卫视、《财经杂志》、《经济观察报》、《野马财经》等媒体多次采访报道。
『捌』 甘肃陇盛皇台酒业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怎么样
简介:甘肃陇盛皇台酒业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成立于2014年11月25日,主要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的批发零售(凭许可证有效期经营)等。
法定代表人:段炼
成立时间:2014-11-25
工商注册号:620400200028905
企业类型:内资分公司
公司地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上海路会师街69号-4A幢(12)27幢2-04
『玖』 冬天蜜蜂为什么要筑皇台呢
谁把相思种在梨花下;谁把青丝熬成了白发;谁把咫尺刻画成天涯。总想挽住一场盛世繁华,反减瘦了青春韶华,花还在,人已天涯……
西风吹散了多少思念,已不再问当时谁陷得深?轻声吟唱,让前尘往事都随风。"情”是一座愁城,越是在乎越受困,行到缘分尽失,笑对落花缤纷。原来,解脱往往只需轻轻一个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