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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十大

发布时间:2021-06-29 00:32:52

『壹』 十大流通股东和十大股东的区别

十大流通股东和十大股东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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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流通股股东是指前十名持有流通股最多持股量的股东,流通股指的是上市公司上市的股份交易所流通的股份。而十大股东指的是总股本中所持有最多持股量的前十股东。这两者的区别就在于上市公司有没有禁售流通股。
如果上市公司有禁售流通股,那么十大流通股股东并不是全面的。它只代表在二级市场中流通股最多持股量的股东,发生变化时会对短中期流通股市价格有部分的影响力。十大股东在上市公司是有全面的最大的话语权,出现变化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力是较大的。但是如果上市公司没有禁售流通股,那么十大流通股股东和十大股东就会是一样的。
在市场中如果十大股东或者十大流通股股东减持,通常这个时候大部分投资者看到大股东减持公告都会有所恐慌,其实看到十大股东减持消息要依据当时股票的当前价位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情况而定,不用过于恐慌。例如:一家上市公司在该公司股价处于历史低位水平调整,发布股东解禁消息。导致投资者大幅度抛售手上个股,但市场中该股有较大的承接盘,使该股票价格没有出现连续的大跌,反而出现小幅调整后上升。这种时候很有可能是通过利空消息进行洗盘,收集市场筹码,这样的市场情况很多。

『贰』 十大股东 十大流通股东 有什么权利

十来大股东有些源股份不能流通,十大流通股东占总股数之比未必持有很多,即使开会跟散户一样行使相同权利。
流通股股东是中国股市中一个特有的概念,指参与中国股市的持有流通股的投资人。
根据流通股东投资资金量的大小,通常将投资人分为"散户"、"中户"、"大户"、"机构投资者"。
由于2006年以前,只有流通股能够在股市中流通,因此这四类流通股东成为了中国股市早期运作的主要群体。

『叁』 上市公司的十大股东有什么权力

投票的权利,可以选董事、董事长,你股份太少了可能没什么话语权,如果股份占比多了,能够对上市公司实现控制,那么你就可以左右这个公司,如果你黑心一点(像贾跃亭那样)可以掏空这个上市公司

『肆』 “十大股东”和“十大流通股东”有什么区别

十大流通股股东是指前十名持有流通股最多持股量的股东;而十大股东指的是总股本中所持有最多持股量的前十股东。这两者的区别就在于上市公司有没有禁售流通股。

『伍』 十大流通股东和十大股东的区别

两者区别抄表现在:

一、股份数占比统计袭口径不同。

十大股东按总股本数量统计的,指持有股份数量在总股本中所占比例的最新结构排名。

十大流通股东按流通股数量统计的,指持有可流通股份在流通股总量中所占比例的最新结构排名。

二、享有股东权利方面不同。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股东享有的股东权利,与所持公司股份比例相适应。这是”同股同权”的股份结构机制。

(5)股东权利十大扩展阅读:

在A、B股股权设计机制里,十大股东和十大流通股东,虽然股东按股份数量占比排名,与同股同权机制是一样的,但在享有股东权利方面是有根本区别的。比如 阿里,京东,小米等就是这种A、B股设计机制。

在二级交易市场,我们散户的对手(机构)盘,通常就是十大流通股东里面的积极参与交易的部分机构。由于股价的上涨,需要资金主动推动。因而,十大流通股东中的机构力量,往往在实盘交易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股价运行的方向趋势。

『陆』 进入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有什么权利

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
相关权利:
知情质询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参照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记录、董事会会决议、监事会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董事、管层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有权知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股东(大)会有权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股东在向工商部门行使上述知情权,调取相关资料时应当向工商部门提供自己的身份证件。工商部门要求提供其他证明股东身份的材料如股东证书的,股东可以申请公司协助制作并出具。鉴于利害关系,股东不希望在查询工商档案资料时被公司知悉的,也可以请律师代理查询。隐名股东不适用证件查询工商信息的方式。因为工商部门无法直接核实股东的真实身份。隐名股东查询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只有通过公司协助或者律师代理查询。

决策表决权
股东有权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出资比例或其他约定行使表决权、议事权。《公司法》还赋予对违规决议的请求撤销权,规定:股东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选举权
股东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收益权
股东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获取红利,分取公司终止后的剩余资产。
解散公司请求权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东代表诉讼权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起诉权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1)机理:既具有代表性,又具有代理性,具有公益性目的。有别于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以及集团诉讼。
(2)原告资格:有限公司的任何一名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3)被告范围:一类是《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另一类是第152条第三款规定的“他人”,即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符合条件的股东也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这里的“他人”应当包括任何侵犯公司利益的自然人和企业,例如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不法侵占公司资产的债务人等。
(4)责任事由:具有违反第六章规定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行为(原因),该行为导致了公司损害结果的发生。
(5)举证责任:在归责原则上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告方举证。
(6)前置程序:股东在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应先征求公司的意思,即以书面形式请求监事会(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作为公司代表起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诉讼结果归属:归属于公司,而不是股东个人。股东只是按照其股权比例的数量在财务上分享因胜诉带来的股东收益。
注意: 股东代表诉讼解决了过去在公司权益保护方面的主体的缺位问题。

直接索赔权
全名为对董事或高管的直接索赔权
当董事或者高管的个人行为对股东个人造成直接的利益损害,股东有权直接向董事或高管进行索赔。

优先权
股东在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在同等条件下有认缴优先权,有限公司股东还享有对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提议召集权
全名为临时股东会的提议召集权
在非股东会的正常召集时间,但是又有特别情况时,为了能够更大程度的扩大公司利益和实现股东利益,若符合一定条件时,股东可以提议召集临时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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