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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之间股份划转

发布时间:2021-07-01 07:43:08

① 同一控制下国有企业子公司之间无偿划转资产涉税问题

首先。A B是什么性质的公司?是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或是集体所有制的?
后两种比较麻烦.设计到转让资产需国滋委主导.

如果是有限公司. 那我一一为你解答

为什么要走资产无偿转让这种方式?如果设计到土地肯定会有契税4% 营业税5% 增值税可以平进平处 ,但B公司的年终财务报表如何反应?无偿获得的财产直接进入资本公积??那交20%的所得税。

第二种方式。要看你这个利于发展是怎样个利于发展。国有企业的弊端是产权不清,责权不明。要揣摩你们领导的意图,如果为了发展是为了通过理顺产权关系,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激励与约束的现在企业,从而目的是产权多元化,使股东、职工、经营者达到发展的协调与统一。那我更不建议采用第二种方式。 第二种方式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直接将B(或者部分管理经营职能)变成了A的项目公司,好处是也许A的部分资产与B结合更能产生协同效应,但依然没有理顺产权的结构

所以你首先要弄清领导的意图,是为了管理的需要还是治理的需要?

最后我的建议。如果真转。建议以股权转让的形式转让全部资产。如果是部分把就以部分资产与B公司组建合资公司。再将以资产作为出资额的股本转让给B。

1。不收营业税
国税函[2002]16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2]191号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2。不收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3.契税比较复杂了。需要看这块土地和你们公司的性质
如果是国企和集体企业,恭喜,被免了。
财税[2003]184号文件规定: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企业股权重组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上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企业分立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问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五、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六、企业关闭、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上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上地、房屋权属,几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如果不是。。。那么sorry.涉及到土地是菲交不可了

② 母公司将一个子公司股权转让给另一子公司

你好
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版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权。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满意请采纳

③ 母子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

其实这个问题的关键所在是a投资成立了A公司。这个很让人迷糊。抛开这层关系,就正常正常转让。然后注销A公司即可。

④ 全资子公司之间资产划转税务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的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⑤ 请教:母子公司之间资产划拨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交易双方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其中,相关资料具体如下:

1、股权或资产划转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基本情况、划转方案等,并详细说明划转的商业目的;

2、交易双方或多方签订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3、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账面净值和计税基础说明;

4、交易双方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

5、交易双方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

6、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承诺书。

⑥ 股份公司是否可以将自己持有的子公司股权按比例划转给自己的股东

应该是可以的,可以当作分红派息的方式划转

集团内部子公司与子公司或集团总公司与孑公司之股权转权转让或无偿划转股份,此行为是否算是产权转让行为

集团内部子公司与子公司或集团总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或无偿划转,实质上仍然是产权转让行为,尽管该等行为对集团规划、资产结构均未发生改变。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都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必须适用该《办法》的规定。这里并未明确剔除国有企业内部的资产重组行为。

而且,纵观国家有关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管理规定,无论是企业集团内部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还是有偿转让行为,均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其中,在所出资企业内部子企业间无偿划转的,由出资企业(在这里即为“集团(母)公司”)批准,抄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有偿转让的,由所出资企业决定,但是,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所有这些规定,都没有将这些活动界定为非国有产权转让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国有企业集团内部的国有产权转让行为,虽然仍然是国有产权转让,但可以适用特别的管理规定。比如,3号令等众多规定均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提出了“进场交易”的明确要求,也就是说,大多数的国有产权转让都必须遵循国有产权交易所的“招、拍、挂”程序,但内部转让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再比如,企业内部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可以不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集团母公司)自己就可以审批,只需要抄报备案即可。

⑧ 专业人士,关于国有企业子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问题拜托了

东西很多,研究一下这几个文件吧,网上很容易搜到。

  1.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

  2.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25号)

  3.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

  4.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2003]3号令)

    你们这个转让应该需要报省国资委审批。

⑨ 母子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问题怎么做会计分录

首先弄明白的是,要想使b公司变成a公司的母公司,不是a公司转让股权,而是a公司的股东将持有的a公司的股权转让给b公司。这样就好理解了。原股东是卖方,b公司是买方,a公司的股份是商品。
a公司在这桩交易中,实收资本不变,只是变换了股东,股权交易的款项是由b公司直接给a公司的原股东,因此做分录:
借:实收资本——原股东 (股份数额,而不是双方交易的数额)

贷:实收资本——b公司
b公司买了原股东持有的a公司股权,等于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实际交易价格)
贷:银行存款
a公司的原股东如果是个人,不做分录,如是公司,则做: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
这里涉及到税收问题:原股东转让的投资收益缴纳所得税,如果不想交这个税,则符合条件按照特殊处理,具体参照财税【2009】59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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