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持有公司分红权利,请问年终结算分红时,有权利查看公司账务明细吗
股东有权利查看公司账目
《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内容提要: 股东查账权是股东的一项基础性权利,对保护股东权利、完善我国公司治理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股东查账权法律制度所承担的核心功能或者说调整的利益关系的核心内容是对股东查账权与公司经营权的冲突的协调。本文在对这些问题作简要分析的基础上,就股东查账权与公司财务审计权的界限及股东查账权的司法标准等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探讨。
新《公司法》第34条第2款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作了规定,这是我国公司法首次规定股东的此项权利。诚然,该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知情权,但也引出了股东查账权行使的范围应当如何界定、程序设置是否科学、公司的抗辩权如何限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是否拥有查账权等诸多疑问。这些疑问既产生了股东知情权要与公司经营权的冲突及协调等理论问题,也关系到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准确实施,特别是如何把握股东查账权的相关司法标准。
一、股东查账权的含义
什么是股东查账权,法学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从新《公司法》第34条第2款的规定看,股东查账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界定:(1)查账权的主体是公司股东。(2)查账权的对象是公司会计账簿。(3)查账权的客观方面主要为查阅会计账簿。(4)查账权的行使为要式行为。(5)股东查账权的救济。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需要特别澄清的,一是股东对其账目的予以说明的标准是什么?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对股东书面申请的审查实际上是实质审查,这就涉及到股东是否负有协助公司进行实质审查的义务。从语义上分析,“说明”与“证明”存在本质的不同,“说明”只须主观表述,而无须提出证据予以证明。从立法目的来看,此项规定旨在保护股东合法权利,如果赋予其过多的义务,则容易使公司无限提高证明标准,可能导致股东的申请得不到到公司接受或拒绝与否的明确回应,或权利行使容易受到公司的不合理阻挠,因而不利于其权利的行使和救济。二则应当强调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合理依据须为主客观的结合,二者不可或缺。具体地说,就是公司如拒绝提供查阅,则既须证明请求查账的股东在主观上有“不正当目的”,又须证明查账的行为在客观上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能。
二、股东查账权的性质、地位与意义
从上述分析可知,股东查账权具有以下基本性质:(1)股东查账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项法定权利。公司法关于股东查账权的规定,应视为公司法的强行性而非任意性规定。由于查账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法定权利,并非公司章程可以任意限制或排除的事项,如果公司章程限制或排除股东的此项权利,则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应为无效。(2)股东查账权是一项请求权。如前所述,股东行使查账权须依一定程序向公司提出请求然后才能行使,由此说明股东查账权具备请求权的性质。这与新《公司法》第34条第1款所规定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相比较,显然存在较大的差别。(3)股东查账权是一项股东知情权。新《公司法》第34条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其性质上均属于知悉公司经营行为和经营状况的权利范畴。
对于股东查账权的重要性,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1)股东查账权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内容。公司财务状况是公司经营状况十分重要的内容,而公司会计账簿则是记载公司财务状况的最重要的会计文件。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知悉,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通过公司账簿了解公司财务状况。(2)股东查账权是股东权的基础性权利。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基础,作为股东知情权最重要内容的股东查账权,自然是股东权的基础性权利。脱离股东查账权,则股东知情权无法真正保障,股东权的行使也无法实现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的根本目的。
原《公司法》对于股东查账权的忽视,不仅是对股东查账权作为股东权的基础性权利的忽略,更是脱离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十分不健全这一基本现实,造成了公司治理的严重失衡。在经历了权利被任意损害的痛苦后,一些股东开始以股东知情权诉请法院保护其查账权,并大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法院在维护股东知情权的同时,却由于对公司治理结构缺乏整体的把握,因而大多无法准确把握股东查账权的界限。因此,股东查账权的人律,既具有规范公司经营行为,弥补社会信用较差的作用,又可为司法实践提供依据,总体上为股东权利和投资信心的保护提供了制度前提。
三、股东查账权与公司经营权的冲突与协调
任何权利、义务在法律上的设置,都蕴藏着冲突和协调,也因此划定了权利和义务的界限。股东查账权的人律,既意味着股东权对公司经营权的制约,也意味着公司经营权对股东权的反制。股东查账权与公司经营权的冲突构成了公司法设置和调整股东查账权所面临的基本矛盾。由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存在,这一基本矛盾中又可能蕴含着另一层矛盾----中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的矛盾冲突。这两对矛盾的平衡协调应当始终是相关立法和司法的基本任务。
股东查账权的行使可能给公司正常经营带来的损害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1)如果股东过于频繁地行使查账权,可能使公司经营管理者疲于应付,妨碍公司业务的正常运转。(2)股东如果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对公司会计账簿的查阅并不能必然使其真正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反而可能带来不必要的误解,并误导股东正确行使权利,对公司正确决策产生不利影响,也可能给公司经营管理者带来更繁重的解释负担。(3)股东通过查账所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如果得不到有效保护,则可能损害公司正当的商业利益。当然,保守公司商业秘密是股东应负的法律义务(虽然公司法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非股东行使查账权时所负的特殊义务。
虽然认识到上述这些可能的损害并对股东查账权进行适当限制是非常必要的,但如果以这些可能的损害而不当地限制股东查账权则可能从根本上损害股东权益。这是因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通常手段即隐瞒公司真实财务状况,进行虚假陈述,并以可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或可能损害公司商业利益为由拒绝查阅账簿,如果中小股东的查账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则这种损害就可能更加肆意。在这种情况下,股东查账权与公司经营权的矛盾可能掩盖着中小股东与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利益冲突。此时,股东查账权被赋予了另一使命??保护中小股东,法律的天平需要添加新的法码才能平衡其中的利益关系。
然而,这样的分析只是在法律正义价值指引下的一种事实分析,在上述冲突发生时,要准确地决定在何种情况下以股东查账权抑或公司经营权为优先,事实上涉及更为基本的问题??公司的本质问题。如果把公司视为股东的财产,则显然应当以保护股东查账权为优先:如果把公司视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实体,则公司经营权应当得到更为优先的保护。根据关于公司法律本质的“社团理论”,“公司虽然千差万别,但仍然可依据公司的公共性来判断其独立性。当公司的公共性增强的时候,股东的加总意志和股东的意志的分离程度大,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应当赋予公司以更为独立的权力,董事会拥有更大的决策权,而可以更多地要求公司考虑社会利益、外部利益者,越趋向于stakeholder治理模式。” 就股东查账权而言,在公司的公共性较弱的情况下,应当赋予股东查账权更多的保护,对公司抗辩权的限制应当相对严格:反之,则应当对股东查账权予以更多限制,对公司抗辩权则给予更多保护。
四、与公司财务审计权的区别----股东查账权的界限
在新《公司法》颁布以前有关股东查账权诉讼的若干司法裁判中,均将股东查账权延及对原始会计凭证的审查,并认为如果没有对原始凭证的审查则股东的查账权将缺乏实质意义。
但事实上,“查账”的法律意义与我们通常的理解存在本质上的区别,这首先得从其与“审计”的区别说起。与“审计”一词对应的英文单词为“Audit”,被注释为“查账”,兼有“旁听”的涵义,与查账权在名称上有重合之处。但“审计”的内涵显然大于“查账”。1972年美国会计学会的《基础审计概念的说明》中对审计的定义是:“审计是为了查明经济活动和经济现象的表现与所定标准之间的一致程序而客观地收集和评价有关证据,并将其结果传达给有利害关系使用者的有组织的过程”。同年,美国审计总局对审计下的定义是:“审计一语,包括审查会计记录、财务事项和财务报表,但就审计总局的全部工作来说,它还包括如下内容:①查核各项工作是否遵守有关的法律和规章制度:②查核各项工作是否经济和有效率;③查核各项工作的结果,以便评价其是否已有效地达到了预期的结果(包括立法机构规定的目标)”。 我国审计理论和实务工作者普遍认为,审计是由专职机构和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的独立性经济监督活动。
即使仅就“审计”所包含的“查账”的含义而言,其也与股东查账权的“查账”存在实质的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2条对审计所下的定义是:“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由此可见,“审计”所包含的“查账”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检查”,应以“查阅”为前提,而大于“查阅”的内涵:在对象上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也远比查阅对象“会计账簿”要广泛。
从新《公司法》对公司财务审计权的设置来看,对公司财务的检查、审计职能主要被赋予了监事会或监事。如第54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检查公司财务的职权;第55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63条、165条、170条、171条等则规定了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的有关事项。由这些规定可见,新公司法对公司财务审计权作了较为完善的设置,使公司财务审计权与股东查账权一起构成了对公司财务进行监督的权利基础。由此进一步可说明,股东查账权的范围应仅限于查阅公司账簿,而不应包括采取检查原始凭证等方式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的内容。
五、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账权
新《公司法》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的相应规定,没有列举股东查账权的内容,关于其真实的立法意图,官方无明确的表示。从诸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激烈对抗的现实来看,如此立法至少在客观上回避了二者之间的矛盾,而把裁量权留给了司法。
从“社团理论”出发,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公共性高于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与公司的分离程度也更高,公司的独立性更强,意味着公司更具独立的意志。因此,股东对公司直接控制的权利应当相应削弱,而赋予公司更大的自主经营的权利。就股东查账权而言,则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股东查账权应当受到更多的限制。从实然的层面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行使股东查账权对公司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也确实存在更大的可能,如对公司秘密的保护可能带来更大的困难,因此对股东查账权进行更多限制的事实基础也是比较充分的。
但我们必须同时正视的事实是,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受到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法侵害的可能性也更大,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发生诸多著名的中小股东因大股东虚假陈述被严重欺骗和侵害的诉讼案例。所以,虽然新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账权,而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查账权也确应受到更多的限制,但有限度的股东查账权应当得到确定的司法保护。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禁止或不合理限制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法院可以应股东要求确认有关条款为无效。
除应符合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账权相同的要件外,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账权进行限制。首先,对“正当目的”的证明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拒绝股东行使查账权时,须由公司证明该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并“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证明标准为“合理”层次。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则可基于适当限制的目的,规定股东须证明其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系出于“正当目的”。所谓“正当目的”,可限于其对公司财务报告虚实、经营行为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等确有“合理怀疑”,且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为求证所必需。如此规定,既符合财务报告与会计账簿的不同功能,又可防止股东滥用查账权,保障公司相对独立经营的权利,因而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其次,限制持股达到一定比例和期限的股东方可行使查账权,可以参照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持股比例(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份)和持股期限(连续180日持股)执行。
『贰』 DR新泉股昨天买它24块多,今天怎么只有19块多了呢
是公司分红扩股,今天是除权除息日,所以价格就下来了,不过不用担心,总的资产是没有变化的。
『叁』 怎样才能申购到2019年紫金矿业公开增发的股票
要求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等。
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第四条规定: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的投资者应在协会注册,网下投资者注册,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应达到五年(含)以上。
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业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
(3)2019年新泉股份分红运转扩展阅读:
网下申购的相关要求规定:
1、申请成为常规类询价对象或增加配售对象的机构应向协会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在协会完成备案后可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
2、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设立批复或备案回执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复印件,上海、深圳市场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3、被推荐的机构投资者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应当合法合规。符合主承销商设定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应当优先考虑投资经验丰富、研究能力较强、资质过硬且具有长期持股投资偏好、尤其是与发行人存在长期战略合作关系的机构投资者。
『肆』 婚前男方注册了间公司,有我30%的股份,但当时我没有实际出资,离婚后我可以保留分红吗
可以分红,也可以提出分割。
『伍』 新泉股份的分红怎么还没到帐
新泉股份的分红应该在股息到账日真实才可以到账
『陆』 如何制定出资人只分红,不占股份
给他超出一般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
『柒』 非上市股份公司的子公司可以分红吗
分红程序
关于分红的程序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政府以所有者(股东)的身份,采取“一对一”谈判的方式,通过国有股东代表确定每一家企业的分红比例,这样既不会破坏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又能照顾到每个企业的具体情况。第二种观点是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政府统一确定分红比例,这样可以避免高额的谈判成本及可能出现的权力寻租问题。应该说,两种观点都有其合理性,但是都没有充分考虑我国国有企业的现状。
目前,全国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约为11.6万户,其中由国资委监管的157家企业集团集合了1.4万户。在此情况下,“一对一”的谈判,哪怕是只针对国资委监管的集团公司(总部)这一层面的谈判,其时间和人力成本之高,都是难以想象的,更别提其中可能造成的权力寻租问题。
但是,若采取以一纸公文“一刀切”的简单化处理办法,一是容易引发各方(特别是外国政府、机构及境外投资者)对政府凌驾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之上的质疑,二是很难体现政府对不同行业实行不同的宏观调控,三是必然导致不同盈利水平的企业苦乐不均的问题。例如,石油石化、冶金、烟草等行业的净资产收益率都在20%以上,而农林牧渔、建材等行业该指标仅在3%左右,不分行业差别适用同一分红比例,显然不是很合适的。
因此,制定合理的分红程序,必须兼顾国家宏观的国有资产管理和维护微观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两方面的需要。我们认为,采取下列方式可能是比较妥当的选择:
首先,遵循国有资产“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的原则,由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分别履行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管理职能。
其次,各级政府出台正式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办法,统一明确本级政府及其部门、机构所直接监管的企业(一般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总公司或总部,以下统称“集团公司”)的上缴利润比例,具体比例可以根据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规划和当地国有企业的实际,区分不同行业、资产规模或盈利水平等分档设置。
第三,政府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通过集团公司的经理办公会或者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内部治理结构,决定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保证企业按规定比例向国家分配利润。同时,集团公司通过子公司的经理办公会或者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内部治理结构,决定所属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保证自己向国家分配利润的资金来源,依此逐级类推。
这样做的好处,是政府按照事先确定的分红比例要求企业分配利润,减少谈判带来的行政成本,同时保证利润分配的透明度。此外,政府依法通过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行使所有者(股东)权利,国有股东与非国有股东按照“同股同权”享受分红,维护了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运转。因直接向国家分配利润的是集团公司,由他们根据集团的总体发展战略,确定所属企业的分红水平,间接地提高了集团的控制力和资本优化配置效率。
分多少比例?
国有企业应向国家分配多高比例的利润?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需要澄清一种误解,即把国有企业过去十多年没有向国家分配利润,与国有企业不向国有股东分红划上等号,进而认为国家恢复国有企业分红将全面削弱国有企业的自我积累能力。
根据1993年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作为过渡措施,对1993年以前注册的多数国有全资老企业实行税后利润不上交的办法,同时提出要“逐步建立国有资产投资收益按股分红、按资分利或税后利润上交的分配制度”。之后,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对1994年起新设的国有企业作出了上缴税后利润、按股分红、按资分利的规定。
但在实际工作中,因1994年起新设企业,绝大多数由1993年以前注册的老国有企业出资或改制而来,仍享受税后利润不上交的政策,该办法并未得到有效执行,从而形成了目前集团公司不向国家上交利润的格局。但是,在这十多年间,集团公司一直在以国有股东的身份,参与其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境内外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获取了大量红利。因此,国家恢复向国有企业收取税后利润,涉及的主体是集团公司,对绝大部分企业现有的利润分配格局影响不大。
分红比例的确定,是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的核心问题。这需要从四个方面进行考虑:
第一,鉴于上市公司的行为市场化程度比较高,我们认为政府在确定分红比例时,可以参照上市公司现金股利的平均水平(虽然股票股利会增加国有资本总量,但只有现金分红才能构成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采取现金分红的户数稳步增加,分红水平逐步提高。从已公布2006年利润分配方案的上市公司看,现金股利占净利润的比例约为40%,其中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约为50%。当然,不是所有的上市公司都有派发现金股利的能力或必要,且不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分红比例也有着很大差异。
第二,由于历史原因,中央一级集团公司整体上市的并不多,绝大多数是将其所属企业分拆为上市和存续两部分。优质资产或优势业务多集中于上市公司,存续企业则从事配套产业、后勤服务等业务,甚至还承担了人员安置等社会责任。因此集团内部各企业间盈利状况有较大差别,集团公司往往需要将上市公司的部分分红用于存续企业的费用补贴或资本投入。这种行为,实际上是集团公司对内部经营成果的再分配,在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仍在深化以及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善的大背景下,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应当给予肯定和支持。
第三,社会公众对不同行业分红的期望值不同。例如,要求石油石化、煤炭、电力、电信等资源性或垄断行业企业向国家分红的呼声,明显强于其他行业,而对于机械装备制造、农业等行业,则认为国家不仅不应分红,还应当继续加大投入。
第四,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刚刚起步,又涉及国家与企业收入分配关系的重大调整,根据以往改革的经验,平稳过渡十分重要。因此,改革初期的分红比例应当考虑“低起步”,重在建立机制,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顺利运转、国家与企业收入分配关系理顺后,再逐步向市场化的水平靠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在集团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净利润的20%以内的分红比例,都是可以被接受的。但是,应当按照国家的产业发展政策和宏观调控的需要,分不同行业设定向国家分红的比例。例如,资源性或垄断行业企业执行最高比例,一般竞争性行业企业执行中等比例,科研院所、军工企业等特殊行业企业可以执行最低比例,甚至暂免分红。
同时,还应建立一种调整机制,可以适时、适度调整分红水平。例如自然灾害、国内外市场环境急剧变化等不可控因素发生时,可以减免集团公司向国家上交的利润。而在集团公司没有发展战略需要,或者企业发展不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战略的情况下,可以提高集团公司的上交比例。
国有资本如何“有进有退”
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目的,是要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规范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制度。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就是要推进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如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矿产资源、高新技术研发)集中,从不属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如一般竞争性行业)中逐步退出,即国有资本“有进有退”。
那么,如何通过分红实现国有资本的“有进有退”呢?简而言之,就是对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降低分红比例或免收分红,继续增强企业的自我积累能力;对于需要逐步退出的领域,则可以提高分红比例。此外,以企业分红为主形成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在安排支出时,可以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企业倾斜。
当然,以上围绕税后利润展开的增量调整,就其力度和效果而言,只可能是一种“微调”,旨在引导企业加大对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投资,限制应当退出领域的企业继续扩大投资。而按照国务院2006年《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设定的目标,2010年中央企业要调整和重组至80-100户。要想达到这个目标,国家可能要更多地依靠产权转让、企业重组等针对国有资产存量的“大调”。但国家在确定国有资本应退出的领域或行业时,应当慎重研究,并注意避免产权转让、企业重组中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如何兼顾企业发展
社会各界的讨论中,有人认为国有企业经过十多年的改革重组,经营情况刚好转,国家就急于分红,会阻碍企业长远发展。还有人质疑政府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统一收取和安排分红,不会比市场或企业自主决策更有效率,据此对这项改革持保留甚至否定态度。
我们认为,这类将国家实行分红与企业发展对立起来的观点,忽略了中国国有资本的特殊性。逐利是资本的一般属性,一般投资者对单个企业的利润分配进行决策时,遵循投资回报最大化的原则。主要在短期回报和长期回报之间做出抉择,是当期高比例分红,投资者再以红利投资于回报率更高的领域?还是低比例或零分红,通过未来股价上涨或更多分红实现更高回报?因国有经济在我国的特有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国有资本有其特殊属性。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级政府在确定分红政策时,与一般投资者必然有所区别。即首先要遵循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原则。在不违背这个原则的前提下,再去考虑投资回报最大化。
换言之,效率不完全是政府决定分红考虑的唯一原则。或者说,在国家这个层面,“合理配置国有资本”的内涵不仅限于追求资本回报最大化。因此,对单个企业而言,确实会出现政府的分红决策影响其长远发展的情况。比如,有些国有企业效益很好,如批发、零售和餐饮业近年来的净资产利润率保持在20%以上,比其他许多行业高得多,但是它们所处的行业不属于国民经济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而是国有资本要逐步退出、避免与民争利的一般竞争性行业。
因此,各级政府一方面对其坚决实行分红,从而削弱这类企业通过自我积累实现扩张的能力;另一方面还可以实施国有产权转让,使国有资本部分或者全部从该领域退出,让私人资本、外商资本去经营。因此,个别企业在国有资本积累上受限,可以通过吸收非国有资本来解决扩张发展问题,这是实施国有资本“有进有退”战略的结果,不能因此得出国家实行分红就会影响单个企业发展的结论。
如何定位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和集团公司?
据统计,全国国有企业2006年实现净利润约为6000亿元,按10%的分红比例计算,可向国家分配600亿元,这与近4万亿元规模、且仍以两位数的速度增长的全国财政收入相比,所占份额并不大。
但是,实行企业向国家分红,将对国有资产管理和宏观调控体制产生深远的影响。要确保国有企业分红政策的宗旨得以实现,避免执行过程中国有利益“变性”成为部门利益,关键是要在制度设计上,给予有关部门和企业正确的定位。
我们认为,较为合理的模式,是财政部门作为国民收入再分配和政府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拟订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办法,经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提出的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建议,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定国有企业的分红水平,统筹安排企业分红等上交政府的国有资本收益。
发展改革部门作为宏观调控部门,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会同国有资产管理、财政等部门,研究提出专门针对国有经济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规划,指导国有资本的“有进有退”,从而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提供的政策依据。
国资委、烟草、教育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所监管的范围内组织实施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以及产业升级规划,考核所监管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确保集团公司及时、足额地向国库上交红利等国有资本收益,同时向财政部门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需求。
各集团公司对本集团的国有资本享有自主经营权,承担相应的经营责任,通过产权关系逐级实现税后利润分配权,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规定向国家分红;根据集团的发展战略,提出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需求,合理安排和使用获得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对于以上模式,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作为政府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参与国有资本收益分配、调整国有资本结构和布局的宏观调控手段,属于宏观层面的制度安排,但其实施对象(或者说政策的着力点)却是处于微观层面的集团公司。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联结这两个不同层面上,扮演着重要角色,既不是国有资本的控股公司这类企业法人,又不是政府组成部门这类行政机关。主要应当依托法律法规授予的监督管理手段,加强对所管理国有企业的监督。并倚借本部门掌握的信息优势,向国家提出有利于合理配置国有资本的建议,从而使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宏观战略意图,能够在企业微观层面得以贯彻落实。因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准确定位,对保障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顺利运行颇为关键。
『捌』 买股票不能自己选现金分红和股票分红吗
成功第一条要诀是不要亏钱
我是2003年开始炒股的。开立账户,转入资金后,我并没有着急买股票,而是花了很长时间,认真地研究股市的历史行情走势。我发现无论是个股行情还是大盘走势,无论是牛市还是熊市,行情都会表现出明显的波段运行特征。而且这种波段运行呈现出周期性的特征,如果炒股不贪心的话,在波段性低点买进,等到股价连涨一段时间,上涨趋势变缓的时候就卖出,这样反反复复操作,就能不断累加利润。
不过,这种方法说起来简单,但实际操作起来却并不容易,比如:有时我在股价跌到一定低位后买进,可没想到股价在低位盘整几天后再次破位下跌。刚开始遇到这种情况时,我还比较慌,现在不怕了,关键是看选的股票质地如何。如果是股票质地很好,以前又已经大幅下跌过,以后的下跌空间不大的,我就再次买进,拉低成本。如果是股票质地不怎么样的,我又没有信心的,就干脆快刀斩乱麻。还有的时候,我认为股价到达一个波段高点了,可是,我刚刚一卖出,股价就发疯似的上涨。这时心中难免有些后悔,但我绝对不会去追涨的,因为我能获取其中一段利润就应该知足了,千万不能贪心。
由于我认真学习和不断磨练这种操作技能,时间长了,我的波段操作手法越来越娴熟,投资成功率也迅速上升。如果说2003年是我的入门时期,那么,2004年就是我的收获季节。那年股市从4月开始一直下跌,我却取得了35%的年收益,和周围的股民相比,我的成绩应该算是凤毛麟角了。进入2005年,当时市场普遍认为是转折之年,我想了,下跌之年我都能赚35%,那么,转折之年我至少也要赚50%啊。我就给自己订了年收益50%的目标。当时我感觉这股市的风险没什么可怕的,认为自己就是一名投资高手,于是胆子越来越大,操作频率和手法都大胆起来。
2005年初的时候,操作还算顺利。到了4月份,我看有家股评推荐阳光股份 (000608 行情,资料,咨询,更多),说:“该公司在北京多个大型地产项目陆续竣工,使公司业绩出现爆炸式增长。公司还在北京拥有丰富的土地储备,具有不错的增值潜力。目前,该股股价调整相当充分。随着做多动能日益充沛,业绩浪行情随时可能爆发……”我看阳光股份确实跌了不少,又被股评的一串“爆发、爆炸……”字眼冲昏了头脑,就重仓买进了。可是,刚一买进,阳光股份就破位下跌了。由于这只股票我事先没仔细分析,心里没底,赶紧斩仓。可随后它又涨回我的保本价,这让我十分懊恼,后来,我又追涨该股,却又再度被套……结果,我在这只股票上连续吃了几次亏。别说实现年收益50%的目标了,就连2004年的收益都贴进去不少。直到有一天,我看到巴菲特的一句忠告,才让我重新恢复到以前的状态。股神巴菲特说:“成功投资之第一条要诀是不要亏钱,第二条要诀是别忘了第一条。”我就是因为赚钱心切,才导致操作状态不理想的,在2005年的最后几个月,我不去想着去赚多少钱,而是给自己订下一条准则:不要亏钱。此后,我的投资操作顺利多了。
进入2006年,我父亲也想进股市投资,他问我炒股有什么诀窍,我告诉他:第一,不要亏钱;第二,保持一颗谦虚的心;第三,不要轻易相信股评;第四,永远不要被同一块石头绊倒两次。(文章来源:股市马经 )
2、从输家到赢家十大法则
赢家 只做龙头,只做热点,只做波段行情。跟着资金走,吃喝不用愁。
输家 量大的股票不敢做,涨停的股票不敢做,天天忙忙碌碌看很多媒体节目,跟踪很多股票,最后一无所获。
赢家 实战中最高的行为准则是保护资金安全,遵守严格的操作纪律,具有完备的保护措施。
输家 什么时候都在买股票,但是从来不会卖股票,赚钱不卖,赔钱不卖。从进入股市开始,就成了“套牢”专家,股票“收藏家”。
赢家 炒股就是炒心态,无论涨还是跌,无论利好还是利空,都以一颗平常心对待。炒股、工作、生活既规律也有节奏。
输家 天天泡股市,涨喜跌忧,情绪完全被股价牵动。久而久之,股市成了生活中唯一,自己、家人、生活全部被股市套牢,叫我如何解脱。
赢家 系统学习和阅读各种证券书籍,深深懂得知识就是力量,知识就是财富。
输家 一进入股市,就是憧憬,满脑子发财的梦想,其实什么都不懂,也不学,就象不识水性的人下海游泳,注定只有一个结果:失败与赔钱
赢家 丰富的实战经验,过硬的技术方法,良好的心理素质。将军来自战场,战绩靠智勇双全。
输家 盲人摸象,碰碰运气,想象当然,不知道虽然变化莫测,但是也有规律可循的。
赢家 三步曲:第一步 学习关;第二步 实战关;第三步 心理关。成功的道路上没有捷径,只有智慧、汗水和不懈的努力
输家 一开始就借钱贷款炒股,背负沉重的心理负担,从此全部生活被股市套牢。什么实战经验、系统学习,统统见鬼去吧!
赢家 赢和输,只有一念之差、一字之差,但是它折射出一个人的股市人生,幸福的人都是一样,不幸的人千奇百怪。
输家 输钱的人,不仅股市赔钱,家庭也不幸,前途也迷茫,殊不知股市人生是一个人人生的全部缩影。
赢家 运筹帷幄 决胜千里
输家 随心所欲 必败无疑
赢家 让自己的资金处于高速运转,每天追逐能上涨的股票,不能上涨的股票就是坏股票。
输家 股票死水一潭,总喜欢和股票谈恋爱,殊不知爱得越深,伤害就越深,旧船票始终登不上新客轮。
赢家 简单唯美 K线唯王 股价包含一切
输家 想得太多,什么基本面不好,什么技术超买。老伴说涨高了,朋友说传闻有利空,
殊不知股价能上涨是买进的最大理由,股价下跌是卖出的最大理由。
我能你也能 让习惯创造财富
习惯一:买股前清楚了解这个股票的性质
有些投资者盲目买股,道听途说,结果赚赚得糊里糊涂,亏亏得一塌糊涂。作股票前一定要将基本情况摸清,包括历史走势等,要弄清是在高位还是在低位,哪怕是半山腰也要比高位强。
习惯二:要具有极佳的倾听能力
要耐心听取赢家观点,成功者总有自己一套成功的经验,如对于行情节奏的把握,对于盘面的理解,都是从长期实践中感悟出来的。
习惯三:设定每天操作计划
每天都要明白自己要作什么,该空仓还是满仓,或是轻仓,该进还是该出,都要有理由,不可随心所欲。
习惯四:每天总结,将心得记录下来
一天下来,要将自己的思路理一下,总结一下,并且将重要心得记录下来,正确与错误的都要总结。
习惯五:做喜欢的事
有些人喜欢长线,有些人喜欢短线,各人所好,但是切忌短线股当成长线股捂,这样在熊市中会越搞越糟。
习惯六:勤于演练基本思路
脑中要有一个基本思路,这个思路包括操作思路、研究思路、判断思路、学习思路等,要经常整理一下,过一下,这样盘中有异常变化就不会惊惶失措,会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
习惯七:运用自我暗示力量
有时候自我暗示是一个最佳的方法,“我能,我一定能”,会克服一切心理障碍,勇敢的面对挫折。
习惯八:要有系统
要建立自己的一套系统方法,系统的将自己的行动规范。
忠告:
成功者找方法,失败者找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