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股东放弃债权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股东放弃债权作为不需支付的款项,可以做营业外收入,并入企业利润总额,在税务处理上缴纳企业所得税。
供参考。
㈡ [转载]股东可否放弃分给自己的红利吗
近几年遇到不少企业在重组改制过程中税务问题。企业负责人的态度有不少都是:必需****做,而且还不能纳税!!遇到这样的问题,我没有少做解释,我说:您必需先明确自己的目的,然后再进行税务规划。又想省事儿,又想不纳税的情况不是没有,是很少有呀,大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
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分红有两个条件:一是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有剩余的税后利润;二是只能分配给股东;
但这里没有说必需按出资比例分!但注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
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
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从这里可以看出,在分配利润过程中,对于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除上述两条外,明确规定只能按
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没得选择!!
㈢ 放弃债权股东会决议会计上应该怎么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按规定精神无论是以现金、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还是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支付或应该支付的金额小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执行新准则的企业,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计入当期损益(作为营业外收入)。
㈣ 中行原A股东没买可转债后果
应该算有点吃亏了吧,因为可转债发行价是100元,而6月21日上市价预计108元左右。
这样就算浪费了给你配的优先购买权了,昨天中行跌也就是因为其中有除权8%的效应。
不过过去了也就过去了,到时这个超级可转债上市还不知道价格怎样呢。
㈤ 公司发行可转债对于持有该公司股票的股东有什么影响拜托了各位 谢谢
可能在将来的某一时点转化成普通股,从而减少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举个例子: 某上市公司2010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20000万元,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10000万股,年内普通股股数未发生变化。2010年1月1日,公司按面值发行20000万元的三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票面固定年利率为2%,利息自发放之日起每年支付一次,即每年12月31日为付息日。该批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后12个月以后即可以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价格为每股10元,即每100元债券可转换为10股面值为1元的普通股。债券利息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所得税税率为33%。 假设不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负债和权益成分上的分拆,且债券票面利率等于实际利率,2010年度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20000/10000=2元 假设转换所增加的净利润=20000×2%×(1-33%)=268万元 假设转换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20000/10=2000万股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268/2000=0.134元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小于基本每股收益,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稀释作用: 稀释每股收益=(20000+268)/(10000+2000)=1.689元
㈥ 股东放弃债权的税务问题
其一:资本公积不缴纳所得税,因为这是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不是收入。
其二:此时资本公积要缴纳所得税。因为这是收入。
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此前,甲公司将500万元差额先作“其他应付款-股东”处理,是公司对股东的欠款,股东放弃债权属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是股东赠与的,也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据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㈦ 可转债的风险有哪些
你好,与其他投资品种相比,可转债的投资风险相对较低。但是作为一种特殊的投资工具,可转债的以下投资风险仍然需要投资者特别关注:
一、正股价格波动的风险。可转债的价格与股票市场价格有正向联动性,当股票市场价格下跌时,一定期间内可转债价格下跌甚至跌破票面价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虽然不影响可转债到期收益,但正股价格一直下跌,会增加可转债的持有风险,也会增加持有可转债的时间成本。
二、利息损失的风险。虽然大部分可转债最终都能转股,但实践中也存在到期未转股、大股东还钱的特例。尤其是当公司股价一直下跌,转股价高于正股价格时,投资者大部分都不愿转股,造成上市公司短期内面临巨大的偿债压力,最终偿付的利率可能还不一定达到定期存款的水平,投资者的高利息机会成本容易面临挑战。
三、提前赎回的风险。可转债发行人在发行可转债时就会明确在特定条件下将以某一价格赎回债券,而赎回债券往往限定了投资者收益率上限,容易造成投资者机会成本的损失。
此外,投资可转债还存在利率风险、发行人违约风险等其他风险因素。
投资者投资可转债,一般希望能够享受正股价格上涨而带来的潜在利益,因此在投资中对发行人及发行时机的选择尤为重要。投资者可通过分析发行人基本面,确定是否有实际业绩支撑,重视企业的内在价值,同时注意发行人的信用评级情况,把握最佳投资时机。
由于可转债兼有债券、股票和期权的特性,条款多、结构较为复杂,投资者应避免在缺乏对产品深入研究的前提下盲目投资。另外,建议投资者特别注意可转债的特定条款,尤其要细读募集说明书中的票面利率、赎回、回售、强制转股等条款,确保投资策略及相关操作是建立在充分理解规则的基础上,保持理性投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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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股东无偿放弃股权如何退股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是基于内公司稳定性容方面的考虑。但这并不是说公司股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退出公司,新《公司法》规定了有限公司股东的退出机制,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健康发展。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退股两种方式退出公司。另外,在公司被依法解散的情形下,公司股东也可在依法履行相关清算程序后分配公司财产,因而股东同样可以获得实际上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具体退出方式。
(8)股东放弃可转债有什么损失扩展阅读:
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